住建部:取消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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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取消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5]10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办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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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同时废止。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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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www.mohurd.gov.cn/index.html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an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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