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系统管理细则

更新时间:2023-03-08 06:04:59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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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北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细则 (试行)

为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质量和水 平,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 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内容

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 天为止,对孕 产妇进行系统的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减少孕产期合并症、并发 症和难产的发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和出生缺 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提高孕产期保 健服务质量为核心,筛选高危孕产妇、促进住院分娩为重点,实 行分级管理。 (一)孕期保健

对怀孕妇女做到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所有的孕妇应建 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对早孕妇女 进行孕早期卫生保健知识指导,避免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物质,逐 步开展优生筛查;对发现高危因素或有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 —4—

指导或转送上级医疗保健单位诊治,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 重点监护。

孕期检查次数:孕12 周(3 个月)、16 周(4 个月)、20 周 (5 月)、24 周(6 月)、28 周(7 月)、30 周(7 个半月)、32 周(8 个月)、34 周(8 个半月)、36 周(9 个月)、37 周、38 周、39 周、40 周各进行一次产前检查。城市至少8 次以上,农村 至少5 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出现异常情 况,及时检查。

1、孕早期(孕12 周内)

⑴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 等,推算预产期。做好孕早期健康教育。

⑵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高、体重、血压等内科检查、妇科检 查、骨盆测量。

⑶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肝功

能检查、B 超、HIV 抗体检测等,必要时作宫颈涂片、尿糖检测。 ⑷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⑸逐项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提出医学建议,预约检查 时间。

2、孕中期(孕13~28 周)

⑴询问胎动情况及孕妇健康状况。

⑵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方位、胎心率、 胎动、有无浮肿。 —5—

⑶辅助检查: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B 超,必要时作产

前筛查与诊断及其他检查。

⑷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⑸做好孕中期健康教育。

3、孕晚期(孕28 周至分娩前)

⑴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率、胎方位、 胎先露、是否衔接,注意有无浮肿。

⑵辅助检查:定期复查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B 超。 ⑶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⑷做好孕晚期健康教育。作好住院分娩的动员,确定分娩地 点。

(二)产时保健

1、产时保健(参见《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县、乡 级)》)。

2、早期新生儿保健。

⑴实行母婴同室,提倡母乳喂养。

⑵对高危儿和阿氏评分7 分以下者重点监护。儿科医生负责 诊治。

⑶出生72 小时后常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 (三)产褥期保健 1、产后访视

⑴访视时间:产后7 天、14 天、28 天各访视一次。 —6—

⑵产妇访视:了解产妇一般状况,包括精神、饮食、睡眠、 大小便、血压、体温等;检查宫高、子宫硬度及有无压痛、会阴 伤口愈合情况、观察恶露量及性状;了解乳汁分泌情况,指导产 妇正确哺乳,鼓励纯母乳喂养4~6 个月;指导产褥期卫生,防治 产后并发症。

2、新生儿访视:观察一般情况,进行全身检查;指导计划免 疫、新生儿护理及科学育儿。 (四)产后42 天健康检查

1、产后42 天检查内容:乳汁分泌、会阴伤口、子宫复旧、 恶露情况,做好产后健康教育,指导避孕方法。

2、观察婴儿面色、精神、吸吮、哭声等,了解营养、发育状 况,并做全身体格检查。 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 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 (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所有的孕产妇进行 高危因素筛查,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附件1)评分。 (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及《乡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处 理和转诊原则图表》(附件2)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农村孕产妇 高危评分<15 分者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定期检查、随访,动

—7—

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评分为15~30 分者由乡镇卫生院 负责管理,适当增加产检次数,动员在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以 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评分≥30 分者由乡镇卫生院加强日常 监管,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治,病情缓解后转乡镇卫 生院负责定期随访,要求在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城区孕产妇高危评分≥30 分者由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监 护、管理及分娩。

(三)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 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报告和转诊,避免 诊治延误。

(四)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村级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

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高危孕产妇,将评分在30 分以上者于1 个月内报县妇幼保健院;县级妇幼保健院对辖区高危孕产妇进行 动态管理。城区评分在30 分以上者于1 个月内报辖区妇幼保健机 构。

(五)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城镇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追踪随

访,乡镇卫生院对农村高危孕产妇进行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的 产后访视由乡镇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 (六)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 —8—

乡(镇)卫生院将评分≥30 分的高危孕产妇及时上转。负责 转送和接诊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初步急救的能力。转诊时必须使用 《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附件3)。上级急救中心要及时 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 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 提高转诊的效率。 三、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

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及监督管理;每年组织1~2 次孕产妇死亡 评审工作,制订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在辖区内设立1~2 个服务 半径合理的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孕产妇急救中心(见《湖北省县级 孕产妇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各地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的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 按照《农村卫生财政补助政策》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业务 指导机构(见《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 1、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定期召开辖区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和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工作。

3、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和主要指标进展情况,做好

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分析和反馈,为卫生行政部 门制订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9—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孕产妇保健管理的督导检 查。

5、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6、开展妇幼卫生健康教育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孕产妇

保健管理,设立妇幼保健组,至少有2 名以上专职妇幼保健人员 从事基层妇幼保健工作。

1、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 查、管理和转诊。

2、负责辖区妇幼卫生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

3、定期召开村级或社区妇幼保健人员例会,督促指导村级或 社区孕产妇保健工作,参加县(区)级工作例会。 4、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四)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村(社区)孕 产妇保健初级管理工作,配有专(兼)职妇幼保健人员1 名。 1、负责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孕产妇人数、出生人数、7 岁以 下儿童数,及孕产妇、新生儿、婴儿、5 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及 时登记上报。

2、做好孕产妇保健初级管理工作,督促孕产妇到乡镇卫生院

或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动员护送孕产妇住院分娩, 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3、定期参加乡镇卫生院或区级工作例会。 —10—

四、运转程序(附件4、5)

(一)调查摸底:由村级保健员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 健人员调查了解本辖区内早孕妇女基本情况并逐一登记,督促定 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建册: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登记 并督促实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

(三)产前保健管理:农村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乡镇 卫生院、医疗保健机构实施产前检查,城市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 资质医疗保健机构实施产前检查。

(四)产时保健管理:由分娩医院负责收回《孕产妇保健手 册》,填写分娩记录,并定期上交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归档管理。 (五)产后访视管理:产妇的产后访视可由乡镇卫生院(或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完成,高危产妇必 须及时转诊。新生儿转入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五、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省级、市级每年至少

组织监督指导1 次,覆盖1/3 县;县级每年至少监督指导2 次,

覆盖所有的乡镇。监督指导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及各级职责 的落实、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实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等内容。 本细则自2006 年7 月1 日起执行。 —11—

附表:1、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

2、乡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处理和转诊原则图表 3、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4、农村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流程图 5、城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流程图 —12— 附表1:

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

危险因素项目 分值危险因素项目 分值 年龄≤18 岁或≥35 岁 15

孕晚期胎动、胎心异常(胎心率 <120 或>160 次/分、阴道流水超 过12 小时无阵痛 15

身高≤145 厘米 15

孕期发现任何异常(如严重腹痛、 高烧、严重呕吐) 15

体重≤45 公斤或≥7 公斤 15 按预产期提前两周临产或推迟两 周未临床 15

骨盆和脊柱、下肢骨骼异常 15 家庭贫困(按当地贫困线) 5 有心慌、气短、休息时心率≥100 次/ 分,皮肤巩膜黄染,厌食恶心,头痛、 视物不清,或其他内科疾病 30

使用当地和家庭可得的交通工 具,由居住地点到乡镇卫生院至 少需要一小时以上 15

面色、内眼睑苍白或有头晕眼黑 15 孕妇本人或丈夫为文盲或半文盲 5 牙龈出血或皮肤有出血点和出血斑 15 大家庭,家庭人口数多于4 人 5 流产史或带环妊娠 15 孕 期 危 险 因 素

丈夫长期不在家 5

有不正常产史(产后出血、胎盘粘连、 难产、死胎、死产、剖宫产史) 30

初产妇阵痛12 小时,经产妇阵痛 6 小时胎儿尚未娩出 30

孕期阴道出血 15

临产后胎儿娩出前阴道出血量超 过月经量者 30

血压≥130/90mmHg 15

胎儿娩出后30 分钟胎盘尚未娩 出者 30

腿、手、面部浮肿 15 胎儿娩出后阴道出血多 30

孕期体重增长过快或过慢 15 会阴撕裂严重或出血多者 30 胎位不不正或查不清 15 产后高烧不退、腹痛明显 30 腹部过大(如双胎、羊水过多、胎儿 过大)

15 产后42 天内多量出血 30 孕 期 危 险 因 素

怀孕7 个月从未进行过产前检查 15 产 时 产 后 危 险 因 素

·产时产后危险因素常突然发生,处理困难,所以大力提倡住院分娩。

·产时产后危险因素可危及胎儿及孕产妇的生命,转诊力求一步转到县级及以上医院,如病情危重,

无法转诊时,应就地抢救并寻求上级医院支持。 —13— 附件2:

乡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处理和转诊原则图表

危险因素 可能发生的危险检查方法 乡级单位处理原则

孕 期 历 史 性 因 素

·年龄<18 岁, ≥35 岁

·身高<1.45 米 ·异常孕产史如产 后出血,难产史、 胎死宫内,畸胎史、 产后出血史、新生 儿死亡史等 ·骨盆狭窄 难产 同上

以前疾病再发 难产 子宫破裂 产伤

问年龄(包括属相) 测身高 问病史

测骨盆(狭窄标准骶耻外 径<18 ㎝,出口横径≤8 ㎝

常规产前检查,转送 县级分娩 同上 同上 同上 孕 期 并 发 症 ·流产 ·宫外孕 ·前置胎盘 出血休克死亡 同上 同上

问病史,妇科检查

问病史,体检,量血压, 腹痛拒按,板状腹,移动 性浊音,必要时阴道后穹 隆穿刺

①无痛性阴道出血,出血 量与贫血程度符合。 ②腹软先露高浮,有或无 胎心。

出血多及时清宫 输液或输血

无输血及手术条件, 输液同时及时上转 (陪送)

无输血及手术条件 及时上转(陪送), 禁肛查。 —14— 续表:

危险因素 可能发生的危险检查方法 乡级单位处理原则 孕 期 并 发 症

·胎盘早剥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胎位不正

·子宫过大(巨大儿、 多胎、羊水过多等) ·早产 同上 抽搐死亡 难产

新生儿窒息 难产 产后出血 新生儿死亡

①有诱因:如外伤、高血 压等。

②有痛性阴道出血,阴道 出血与贫血程度常不符。 ③腹硬,压痛,胎心常听 不能。

①测血压≥140/90mmHg ②全身水肿情况或体重 增加>0.5kg/周 ③尿蛋白阳性

④有无头痛、眼花、恶心 等症状 四步触诊法

测宫高,检查原因 计算孕周

输液或输血,无输血 及手术条件及时上 转(陪送)禁止肛查。 妊娠期高血压极轻 度子痫前期可去乡 卫生院治疗,左侧卧 位,间断吸氧、监测 母儿状态。遇重度子 痫前期给镇静、降 压、解痉药后陪送上 转。

纠正胎位,如30 周 后膝胸卧位,胎位已 纠正者可在乡卫生 院分娩。胎位未能纠 正,临产前转县级分 娩

针对原因考虑治疗。 预防难产及出血、必 要时转上级医院分 娩

住院保胎,早产不可 避免时,转上级医院 以提高早产儿存活 率 —15— 续表

危险因素 可能发生的危险检查方法 乡级单位处理原则 孕 期 并 发 症

·过期妊娠 难产

产后出血 胎儿死亡 问病史

妊娠≥42 周

注意胎心,上转。 孕 期 内 科 合 并 症 ·贫血 ·心脏病 ·病毒性肝炎 宫缩乏力、贫血 性心脏病、胎儿 缺血缺氧 心衰

肝昏迷产后出血 测血红蛋白<

100g/L 轻,<80g/L 中,<60g/L 重。问 病史,听心音,必要 时做心电图

问病史、摸肝脾、查 肝功能( 主要查 SGPT)

轻度贫血药物治疗 (如补铁等),严重贫 血,及时上转

早孕期心功能Ⅲ级以 上终止妊娠,继续妊 娠者上转

早孕期肝功不好及时 终止妊娠为宜。继续 妊娠者应上转 产 时

·早破水 ·产程延长

脐带脱垂、早产、 感染

难产、滞产

临产前破水

初产妇第一产程>12 小时

第二产程>2 小时经 产妇第一产程>8 小 时

第二产程>1 小时初 (经)产妇第三产程 >30 分钟 上转

进行阴道检查寻找原 因,对症处理,无阴 道助产及手术产条件 及早上转 —16— 附件3:

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孕妇姓名 年龄 民族 文化 程度 住 址

入院时情况(主诉) 亲属姓名 关 系 联系 电话

入院前诊疗过程简介 1.诊断:

2.处理简要经过:

3.孕妇生命体征:BP:R:P: 4.胎心率:胎儿(死、活、窒息) 5.宫缩:

6.产科出血情况:已出血多少毫升: 7.已经历的产程时间: 转诊 原因 途中处 理记录 转出 医院 转诊医 生签名 转出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护送者姓 名、身份 转入 医院 接诊医 生签名 转入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转诊工具

向转诊单位反馈结局:1、抢救成功;2、抢救失败;3、入院时已死亡。

接受转诊的单位向卫生局报告转诊结局:1、抢救成功;2、抢救失败;3、入院时已死亡。 向转诊单位反馈转诊评价:1、及时;2、延误;3、应纠正的情况: —17— 附件4:

农村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流程图 村保健员或妇女主任孕情摸底调查 怀孕妇女 未孕妇女 卫生院早孕建卡进入孕 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怀孕妇女村级管理 无危孕妇

高危孕妇 个案管理高危评分 按系统管理常 规定期产前检查

<15 分15~30 分 ≥30 分 乡镇卫生院 住院分娩 中心乡镇卫生 院住院分娩 县级及以上医疗 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乡镇卫生院进行产褥保健、产后访视 (正常孕产妇产后访视可由村级实施) 产后42 天回访 新生儿转儿童保健管理 —18— 附件5:

城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工作流程图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 保健人员孕情摸底调查 怀孕妇女 未孕妇女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的医疗保健机 构早孕建卡,进入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 怀孕妇女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 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高危筛查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 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进行孕产妇产后访视

产后42 天回访 新生儿转儿童保健管理 高危评分≥30 分

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 构监护、管理及分娩 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高危 产妇 —19—

湖北省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省散居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促进儿 童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内容

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是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生理心理特点,对儿童 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神经精神发育评价与指导、营 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与体格锻炼指导、计划免疫、常见疾 病的防治、心理行为干预等系统的保健服务。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服 务对象为七岁以下儿童,重点为三岁以下散居儿童。 (一)新生儿期保健管理(出生——满28 天)

1、新生儿访视于出生后3 天、7 天、14 天、28 天各访视一次, 并做好记录,遇有异常情况应增加访视次数。 2、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3、观察新生儿一般情况,如精神、睡眠、食欲、反应、哭声、 大小便等;了解黄疸出现和消退时间、卡介苗接种及乙肝疫苗接种 情况等;做好疾病预防指导。

4、开展高危新生儿筛查工作并及时转诊。 5、提倡母乳喂养,开展喂养和护理指导。 (二)高危新生儿保健管理 —20—

高危新生儿包括出生体重低于2500 克的新生儿和孕期满28 周

到未满37 周的早产儿;曾有宫内缺氧、产时窒息的新生儿;有先天 性缺陷(如先天性心脏病、腭裂)的新生儿;母亲孕期患有内科或 其它疾病者出生的新生儿。

1、对高危新生儿要进行个案管理,每周访视二次;对体温不正

常、生活能力差或出生体重在2000 克以下者,每天访视一次;遇有 疑难病情及异常情况,及时转送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2、注意体温变化,每次访视应测量体温,指导家长保暖方法。 3、对于吸吮能力差的新生儿,要指导滴管喂养,注意防止呛奶;

每周测量体重一次,观察营养状况;对体重增长缓慢者要分析原因, 早期矫治;指导家长防治佝偻病。

4、指导家长随时注意观察新生儿神志、面色、呼吸、吸吮力、 皮肤、大小便情况等,预防感染。

5、发现疑难病情及异常情况,及时转送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6、对已恢复正常的新生儿及时转入健康儿童系统管理程序。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管理(出生28 天——不满7 周岁)

1、定期健康检查

⑴体格检查:出生后第3、6、9、12 个月时各进行一次体检,1~ 3 岁每半年体检1 次,3 岁以上每年体检1 次。内容包括测量身高、 体重、头围、胸围,并进行生长发育评价。必要时测量上臂围、皮 褶厚度等。 —21—

⑵全身系统检查:对儿童皮肤、淋巴结、头颅、眼、耳、口、 心、肺、肝脾、四肢、生殖器进行系统检查;观察婴幼儿前囟的闭 合、牙齿的萌出及肋骨串珠、鸡胸、漏斗胸等佝偻病和其他疾病的 体征。

⑶化验检查:6 个月和12 个月的婴儿检查1 次血常规;1 岁以 后每年检查1 次血常规;不定期检查大便常规、尿常规;有条件的 可检查肝功能、血钙、血磷、碱性磷酸酶、骨密度和锌、铅、铁、 铜等微量元素等。

2、合理喂养和营养膳食:大力推行母乳喂养,指导家长正确的 喂养方法、合理添加辅食;开展营养性疾病咨询指导,进行多种形 式儿童营养保健知识的健康教育。

3、疾病预防:指导家长对婴幼儿进行体格锻炼,培养良好生活 习惯;充分利用水、空气、日光进行锻炼,增强儿童体质;预防常 见儿童营养、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发生,逐步开展儿童疾病综合管 理。

4、做好五官保健:开展儿童听力筛查、口腔保健、眼保健等五 官保健服务。

5、生长发育监测与促进:通过定期健康检查,监测儿童体格发 育水平与速度以及营养状况,动态地观察婴幼儿生长发育的趋势, 并作出健康评价;早期发现生长缓慢现象并及时分析原因,早期矫 治;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并做好登记、分析;指导家长进行日常保健; 营养膳食;早期发育指导,预防生长发育偏离。 —22—

6.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根据儿童不同年龄体格发育和生理心理

特点,为婴幼儿提供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丰富环境、适宜信 息刺激和训练活动;通过监测可判断儿童神经心理发育状况,早期 发现潜在的心理发育异常,做到早发现、早干预。通过开展儿童早 期智力开发、情绪培养、行为培养、亲子游戏、各种感知觉训练和 能力训练,能有效促进小儿早期心理发育,防止智力低下和心理发 育偏离的发生。智力发育监测频度:1 岁内儿童进行2~3 次,1 岁

后每年1~2 次;高危儿童可适当增加次数。

7、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加强安全知识宣传,防止意外伤害的发 生。

8、计划免疫:做好计划免疫及传染病管理工作。

9、有条件地区应逐步开展儿童保健新技术和新业务:开展营养

评估咨询指导、儿童喂养困难咨询指导、儿童心理行为测评和训练、 感觉统合训练、障碍儿童个体训练、发育儿科保健咨询指导、儿童 肥胖干预、语言发育障碍训练等业务。 二、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业务指导 机构(见《湖北省妇幼保健机构保健工作规范》)。 1、负责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技术指导工作。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定期召开辖区妇幼保健人员例会和 开展儿童保健技术培训工作。

3、掌握本辖区儿童健康状况和主要指标进展情况,做好信息的 —23—

收集、统计、上报、分析和反馈,为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干预措施提 供科学依据。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督导检 查。

5、开展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本辖区的儿童保

健管理,设立妇幼保健组,配备至少2 名以上专职妇幼保健人员从 事基层妇幼保健工作。

1、负责辖区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做好高危新生儿的访视、 筛查、管理和转诊。

2、负责辖区妇幼卫生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

3、定期召开村保健员例会,督促、指导村级或社区儿童保健工 作,定期参加县(区)级工作例会。 4、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四)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本村(社区)儿童 保健初级管理工作,配有专(兼)职妇幼保健人员1 名。

1、负责掌握辖区出生人数、7 岁以下儿童数、新生儿死亡人数 和5 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及时登记上报。

2、做好正常新生儿访视,发现高危新生儿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 或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

3、督促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到乡镇卫生院或区妇幼保健机构 接受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4、定期参加乡镇卫生院或区级工作例会。 —24—

5、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三、运转程序(见附件)

(一)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由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或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调查了解辖区新生儿出生情况并登记。 (二)建册: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 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并进行登记。 (三)高危新生儿筛查: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由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对辖区内新生儿进行高危筛查,必要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 构诊治。

(四)新生儿访视: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妇幼保健人员做好正常新生儿访视,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五)个案管理:农村由乡镇卫生院、城区由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对高危新生儿实行个案管理,必要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六)婴幼儿期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由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四、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省级、市级每年至少组

织监督指导1 次,覆盖1/3 县;县级每年至少监督指导2 次,覆盖 所有的乡镇。监督指导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及职责的落实、儿 童保健系统管理的实施、高危新生儿保健管理等内容。 本细则自2006 年7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流程图 —25— 附件:

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流程图 正常新生儿

村级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 保健人员进行新生儿访视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进行个案管理 高危新生儿

必要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村级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掌握出生情况并登记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进入婴幼儿期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26—

湖北省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试行)

为加强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规范化管理,实现急救中心 在辖区内转运急救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

1、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设立1~2 个服务半径合 理的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孕产妇急救中心。

2、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综合抢救能力。除妇产科 外,内科、外科、儿科、急诊科、麻醉科及检验科等均须具备与中 心相适应的急诊急救能力。

3、急救中心所在医疗机构应取得助产技术服务的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许可证。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县级急救领导小组。急救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卫生局负责 人担任,副组长由“孕产妇急救中心”所在机构负责人和妇产科主 任担任。具体负责孕产妇急救的指挥与组织。

2、急救专家组成员由本县内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 科、麻醉科、检验科、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长由急救中 心所在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和参与孕产妇急救和相关急救技 术的定期培训。

3、急救中心成立急救小组,急救小组成员由医务科、妇产科、 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 —27—

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的任务。 三、管理机制

1、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应建立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 制度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工作制度,包括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孕产 妇转运急救、高危妊娠管理、重症监护、会诊、新生儿窒息复苏、 产儿科合作、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急救药品管理、危重病人 抢救报告、抢救用血管理、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孕产妇 急救工作流程图及业务培训等内容。

2、建立基础信息登记: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症接诊及出诊登记本、 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登记本,转运与反馈登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 病例讨论记录本、业务培训登记本等。 知识技能

1、基础理论:熟练掌握高危妊娠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妊娠及 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 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心脏 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 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以及新生儿 急救的基础理论。

2、基本知识:重点掌握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及急危重症抢救知识, 抢救药物药理及药物代谢动力学等抢救原则和基本知识。

3、基本技能:掌握危重孕产妇急救的基本技能,具有识别和处 理异常分娩的能力,掌握静脉穿刺切开技术,心肺脑复苏,各种监 护技术及其结果的识别,合理的输血输液,抢救药物合理应用,新 生儿窒息复苏技能,转运途中抢救及监护技能等。 —28—

五、人员资质

1、急救小组医护人员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相应专 业的执业资格。助产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妇产科执业医师或助产士 资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

2、急救中心的产科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业务量相适应。人数 不得少于8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 名,产科 主任应从事妇产科专业10 年以上,至少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资格。

六、房屋设备

1、房屋、设备与药品要符合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建设的基本标准, 并设有适合危重孕产妇抢救的重症抢救室。抢救室应备有孕产妇急 危重症抢救流程图。

2、急救中心必备设备:救护车、麻醉机、多参数心电监护仪、 心电图机、生化仪、影像诊断设备、供氧、输血、呼吸机、负压吸 引器、除颤仪、静脉切开包、综合性抢救箱等相应设备。

3、妇产科必备的设备:胎儿监护仪、开口器、舌钳、压舌板、 产钳、胎头吸引器、阴道拉钩、宫颈钳、产包、缝合包、清宫包、 宫纱、辐射式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新生儿复苏 囊、新生儿暖箱等,并保持抢救物品处于功能状态。

4、急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缩宫素、前列腺素类制剂、地塞米松、 西地兰、罂粟碱、氨茶碱、阿托品、肾上腺素、多巴胺、速尿、纳 洛酮、硫酸镁、维生素K1、纤维蛋白原、止血芳酸、肝素、甘露醇、 碳酸氢钠、哌替啶、地西泮、晶体液、胶体液、库存血等。 七、病历书写

1、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 —29—

成。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 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2、24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患者入院不足24 小时出院的,可以 书写24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 小时内完成;24 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 小时内完成。

3、抢救记录:在患者病情危重抢救过程随时完成,记录抢救时 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 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4、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 小时内完成。记录死亡时 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做好相应的 登记。

6、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 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 据实补记医嘱。 八、绿色通道

1、建立与辖区转诊单位的网络联系,有明确、通畅的联系电话 及联系人,建立登记本。

2、在辖区内公布专用的孕产妇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内设有醒目 的急救通道和抢救地点标识。

3、备有处于功能状态的救护车,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4、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后,了解病情,迅速启动抢救小组, 携带急救设备与药品,5 分钟内出诊,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抢救或 转运。 —30—

5、危重孕产妇到达急救中心,5 分钟内由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

医师到场负责组织抢救,报告急救小组组长。

6、抢救过程中要保存全部药品的安瓿、资料,以备核对。 7、孕产妇急救中心对每例抢救病人均应进行分析,总结成功经 验和教训。将抢救结局反馈转诊单位,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与反 馈通知单》(见《湖北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细则》)。 九、信息管理

1、孕产妇急救中心建立信息上报制度。

2、每季度填报一次转运抢救危重孕产妇统计表(见附件1), 上报县卫生局。 十、质量控制

1、孕产妇急救中心,应将加强产科服务和技术质量,提高急诊 急救的能力,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发生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 重点。

2、建立完善的自查机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督导,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3、严格执行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服务和技术质量考核标准,定 期接受质量检查与技术考核。

附件:1、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转运抢救危重孕产妇统计表 2、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评估标准 附件1:

县(市)级孕产妇急救中心转运抢救危重孕产妇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第 季度 抢救病例 转诊情况 其中 转送单位 抢救病例情况

产科并发症 妊娠合并症 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 围产儿情况 其中 月份

合计 急诊 接诊 转 入 院外 抢救 村 级 乡 级 县 级 转 出 急 救

出 车 产 程 异 常 妊 娠 高血压 疾 病 子痫 前置 胎盘 胎盘 早剥 胎儿宫 内窘迫 产后 出血 子宫 破裂 羊水 栓塞 严重 感染 其 他 妊 娠 合 并 心脏病 妊 娠 合 并 肝脏病 妊 娠 合 并 肾脏病 妊娠期 糖尿病 妊 娠 合 并 血液病 妊娠合 并内分 泌疾病 妊娠合 并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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