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不知者无罪”与“不知者有罪”不知者也为过

更新时间:2023-09-23 01:53:01 阅读量: 人文社科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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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不罪”,是我们中国土生土长的法律谚语。字面意思大家都懂,但不一定人人都能明白个中滋味。

许多贪官面对公诉时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就是“都怪我不懂法啊!”其实,不了解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懂法律却不能作为托辞。不了解事实,可以说明你主观上不是故意的。许多场合可以免于处理或者从轻处理。但法律自从公布之日起每个人就有学习的义务。违法了,不能以“我不懂法”作为托辞。法律只要公布了,就推定你已经知道了。哪怕你真的不知道也不能成为你的救命稻草。

不过,有了规则人们也会经常出现认知上的困扰:当官的办事没谱,遇到纠纷临时搞个决定;规则不公布,仅内部传达,或放在抽屉里;规则对往事穷追猛打,人们担心现在合法的事情或许会在将来被视为违法;规则互相打架,莫衷一是,让人无所适从;朝令夕改,让人手足无措;规则晦涩难懂或模棱两可。以上纷扰把人们搞得如没头的苍蝇般,这是完全有悖法治原则的。为了便于周知,规则必须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公开性、时效性、统一性。 当然,人类的基本价值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就可以随便践踏。当社会处于无法无天状态,比如文革时期,人们的活动还要受“自然正义原则”的支配。杀人、放火、盗抢、强奸等暴力行为属于众所周知的严重违法行为,任何时候都违反不得。因为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属于天赋人权。不能因为法律出现空白就可以明火执仗,趁火打劫,大开杀戒。这些人类的基本价值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的起码良知,动摇不得。

当然,还有许多是“应知”的东西如果人们因疏忽大意没有知道,或者因为过于自信铸成大错,法律不会轻饶。比如说开玩笑打帅哥一拳,谁知道把人家打成植物人;用猎枪打鸟谁知道瞄准错了把远处的孩子打死了,这些都是要“上纲上线”的。

法庭上,某公司会计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坐上被告席,单位“头头”也一旁陪坐。该“头头”直呼当了“冤大头”:这是小会计背着我干的勾当啊,我不知道内情啊!公诉人驳斥:作为单位负责人,你怎么进行日常管理的?不知道内情说明你失职!这是按照你的职责范围来推定你“应知”事实的。

最近,我的一些朋友因购买便宜货成了收购赃物罪的被告人,被抓到了还振振有辞:不知者不罪,我不知道那是赃物啊!殊不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大宗物品的,不管你知道不知道物品来路不正,推定你明知这是赃物。因为价格低廉,你应该心存警觉,仔细审查物品来源,杜绝非法交易。这是根据社会成员的平均认知水平,来推定你是“应知”事实的。 几个馋嘴民工偷食“天价葡萄”的案件,也曾给法律界出了道难题。对于儿童,偷瓜摸果算不了什么大错,在农村,有几个孩子没有“作案”呢?这不是我们成年人经常回味的童年趣事吗?不过,他们的年龄这么大还偷,而且还偷了整整一麻袋,确实不象话。但通常这也算不得犯罪,因为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换算,一麻袋葡萄也就是几百元,还没有达到犯罪的指标。盗窃罪的起算标准虽然各地不一,但一般以千元为起点。他们的麻烦在于,这些葡萄不是普通人种的,而是科学家种的!是中国农科院的科学家培植的新品种。科学家们说,为了培育这种葡萄,他们花费了数年的心血,投入了几十万元,如今前功尽弃。北京公安部门遂把民工抓了起来。可后来还是无罪释放了。为什么民工偷食天价葡萄无罪?因为该葡萄尚

处于研发阶段,尚未获社会认可,其确切市场价值无从认知。投入与产出未必成正比。所以,公安局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消案件。连专家都难以对其市场价格做一个令人信服的评估,遑论普通公民?因此,这是“不知者不罪”的原则救了他们。

另外,法律还明确规定: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犯罪。比如说因为地面突然塌陷引起客车坠崖,就不能将驾驶员扭送大牢。此乃“不知者不罪”的另一类解读个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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