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省厅样本)

更新时间:2024-05-30 05: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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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四川省省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工程监理合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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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

委 托 人: 实 施 人: 监理单位:

一、省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况下: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亩 监 理 费: 万元 大写金额: 元 监理合同周期:同项目实施建设工期。

二、监理单位向委托人、实施人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 三、委托人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本合同人民币)。

四、实施人向委托人承诺,认真贯彻落实项目建设监理制度的各顶要求。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两份,实施人、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由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委托人:(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开户银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实施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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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本合同明确的省级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2.“委托人”,即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监理业务委托、管理及考核。

3.“实施人”是指具体负责实施项目建设的当地国土资源局(分局)。实施人有责任和义务贯彻落实项目监理制的各项要求,并和委托人一起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4.“甲方代表”是指项目实施指定的常驻现场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工程监督、管理、联络等工作。

5.“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全权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实施人就工程建设事宜与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本项目工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范围包括: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三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期间,定期向委托人、实施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履责,为委托人和实施人提供监理服务,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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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应服从委托人和实施人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项目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群众监督。

第五条 监理单位使用实施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物品移交给实施人。

第六条 未征得委托人和实施人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有关的应予保密的信息。

委托人及实施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负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作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制度的执行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实施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和实施人应当就监理单位书面提请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及时做出决定。

第十条 实施人应认真执行监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入场前,实施人不得开工建设本合同项目。 实施须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本项目甲方代表,常驻项目区。甲方代表负责工程建设期间与监理单位、工程施工方、项目区基层组织及群众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参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管理;监督并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实施人更换甲方代表,应事先通知监理单位。

实施人收到监理单位的监理相关通知,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和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人应向监理单位提供:为本工程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名录等信息。

监理单位权利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和使用功能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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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信息管理等进行全面监管和参与项目组织协调。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建议;对施工单位执行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就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向实施人报告并提出建议;检验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质量和安全防护设施;材料未经质量检验合格不得入场、更不能使用;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审查工程结算和竣工材料,整理监理工作资料档案,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督查检查并报告监理工作。

第七条 监理单位须严格监控承包合同(中标价格)之外的工程增加和投资增加。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呈报实施人,经实施人审查核实并完善变更手续后,由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按变更批复组织施工。

第八条 监理日志由监理人员在当天如实、完善记录,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监理日志不得补充和超前记录,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当天使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和原料配比应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施人有权对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可上报委托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就施工进度等重大问题书面向委托人、实施人通报,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如果监理单位未尽职报告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重大事项,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完成,要承担相应责任。

报告原则:日常监理工作事项向实施从报告,重大事项同时向委托人、实施人报告。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使用;对不符合规范规程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方式,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并及时报告实施人。对工程施工进度享有检查权、监督权,以及竣工日期提前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推后的认可签认权。

第十条 实施人应免费、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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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规划设计报告、施工设计、预算书各壹份;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壹份; 3.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壹份;

4.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一套(技术标、商务标) 5.其他监理单位合理索取的资料。

实施人应贯彻落实监理制度的各项要求,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严格要求承包人服从监理管理,对监理单位发出的各项监理通知认真、及时执行。若监理通知未得到及时回复并处理,监理单位应向委托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根据现场监理监理单位人员的专业资格、专业水准、执证上岗情况(委托人核发的监理服务证)、廉洁纪律情况,在岗出勤等工作表现,要求加强或调换现场监理单位人员。

监理单位如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停止支付监理费用,并要求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支付:

监理费原则上按工程分三次拨付。根据监理比选约定,本合同监理费为比选约定的固定价格,包含了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行全程监理和管理发生的全部费用。

一、本合同不支付监理费预付金;

二、满足下列条件后,监理单位可向委托人申请支付第一笔监理费(监理费总额的40%);

1.项目工程进度过半;

2.实施人对监理工作考评意见为合格;

3.委托人审查监理月报合格、各项监理检查合格。

三、满足下列条件后,监理单位可向委托人申请支付第二笔监理费(监理总额的55%):

1.本合同工程全部建成完工,省厅工程验收合格;

2.实施人确认监理工作成果资料全部提交、对监理工作考评意见为合格; 3.委托人审查监理月报合格、各项监理检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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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满足下述条件后,监理单位可向委托人申请支付监理费尾款(监理费总额的5%):

项目按规定通过审计行政部门的审计,监理单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 五、退还履约保证金

按比选公告约定,比选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自动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三方共同签证制度。工程计量、收方、变更等签证须由实施人、施工方、监理单位三方代表在现场共同参加、共同认定才能生效。监理方未参与三方共同计量、收方、变更的,监理方代表不得签字认可,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监理月报制。为加强对监理成果的审查,委托人拟每月对监理月报进行集体会审;监理月报存在下述情况的,将暂停拨付监理费并限期整改:

1.未按要求在每月5日前(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报送上个月监理月报(含电子文档)的。

2.监理月报未反映“四控两管一协调”具体工作内容的:未反应具体工程完成情况;无工程进度汇总、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对比的。

3.月报中未按要求提供在建工程照片的,照片经实地检查为弄虚作假的。 4.委托人、实施人在项目区建设现场对监理工作检查中,查实监理月报和实际情况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给委托人、实施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自然因素或者不可抗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可免除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若监理单位在资质、资格、人员、监理工作等事项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委托人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选择采取以下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停拨监理费、终止监理合同、更换监理单位,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全省通报批评等。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或实施人就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以合同监理费总额为限(不含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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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委托人或实施人责任造成监理单位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和实施人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金额以全部监理费为限(不含税金)。因自然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并造成监理单位损失的,免除委托人或实施人的赔偿责任。

对在监理过程中存在监理工作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委托人将上网通报,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未完成整改要求的监理单位,委托人将对该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全省通报批评并纳入不良诚信记录。上网通报批评一次暂停从事本类项目工程监理等相关工作两年,通报期内再次被通报批评的将在本省范围内永久性禁入。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三方协商后另行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可先行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时各方可申请政府仲裁机构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期满、监理费清算后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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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a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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