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发148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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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发[2006]148号解读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引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6 6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新的规定。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

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1)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60%计发。工作年限满 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

(2)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工作年限以满年计算。折算

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3)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 1978 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项:根据国发 1978 10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发了陕政发 1983 32号文件,将国家提高比例规定进行细化。具体规定为: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5%。省部级劳模、先进工作者,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 复员转业到地方退休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二项:根据国发 1983 141号和劳人科 1983 153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人险发 1991 63号文件,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进行细化。鉴于国家和省上奖励名称已经有很大的变化,我省将完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规定。

第三项:根据国发 1978 104号、人函 1996 295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人办发 1997 12号文件,对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规定作了细化。具体规定为: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本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即被评定为特等、一等残疾(按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定为一至四级)的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10%;被评定为二等甲级残疾(按按新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评定为五级)的人员,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最高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退休费比例5%。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四项:根据国办发 1982 36号、劳人险 1982 32号文件精神,我省下发了陕劳险发 1982 220号文件,对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待遇做了规定。具体内容为: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以上各类人员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如本人曾经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后又调到其它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仍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我省以前出台的有关与国家文件不一致的提高退休费比例和享受退休荣誉金的政策不再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1、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从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按国务院国发 1978 104号文件和 公务员法 规定执行。

(1)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安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 公务员法 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 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 1988 9号)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一)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正厅级1220元,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对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前担任(聘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离休时计算离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2、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其离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离休时计算离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离休费。

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增加离休费。比照办法是:

离休的行政人员,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厅级;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正处级;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比照副处级。

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1985年工改前执行技术六级以上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01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标准工资为69元及其以上者,比照讲师。

4、对离休前有职务的人员,如按原职务增加的离休费低于按比照职务增加的离休费,可按比照职务增加。

5、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离休后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不含享受医疗、用车单项待遇)的人员,可按提高后职级相应增加离休费;享受地厅级或县处级待遇的,分别按副厅级或副

处级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正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 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350元。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前担任(聘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2、事业单位中的退休人员,其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工资对应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3、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下列比照办法增加退休费:

退休的行政人员,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十八级或标准工资额为87.5元(六类区,下同)及其以上的行政人员,比照县处级;工作年限满30年的,比照乡科级;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比照科员办事员。

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1985年工改前执行技术六级以上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

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01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标准工资为69元及其以上者,比照讲师。

4、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如按原职务增加的退休费低于按比照职务增加的退休费,可按比照职务增加。

5、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 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是指符合 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 1983 3号)中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即: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

6、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 1986 26号、中办发 1985 67号、厅字 1985 340号、劳人薪 1985 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和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三)按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315元,乡科级195元,科员及办事员130元;专业技术人员,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元,讲师及相关职务19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30元;工人,技师19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30元。

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

对符合陕政办发 1998 13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手续的民办教师,按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增加生活补助费。

三、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更改或自行出台任何计发离退休费政策。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程序: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汇总表和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调整离退休费,属财政统发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它机关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a3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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