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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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六章 义务消防组织管理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八章 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十章 保卫重要部位管理

第十一章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章 外租外委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十六章 集中、区域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十七章 防火封堵管理

第十八章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图示管理 第二十章 杂草、落叶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二章 火灾事故及调查 第二十三章 奖惩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援救工作,保护职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61号”、《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及上级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职工以及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施工、生产、经营、服务及进行业务来往等活动的非公司单位和人员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分管保卫的副总经理是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保卫武装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的部长或副部长(主持工作)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保卫工作的部长或副部长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单位应设臵或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单位消防安全

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职责,定期组织活动;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三)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保障消防安全必要的经费; (九)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十)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十一)对新入厂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试;

(十二)房屋、场地的出租、建设工程的发包,应按规定与承租、承包单位(个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依法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组织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五)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根据消防法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组织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落实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

力”建设;

(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八)根据消防法规定组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

(九)组织开展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十)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其他副总经理或经理助理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消防安全资金和组织保障;

(四)定期组织专题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动态,针对问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五)组织制订职责范围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作业部(部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组织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

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灭火技能教育培训,落实“四个能力”建设;

(六)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根据消防法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九)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一条 作业部(部室)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组织制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组织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落实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五)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和安

全出口畅通;

(七)根据消防法规定组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

(八)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灭火技能教育培训,落实“四个能力”建设;

(九)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十)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副部长(部长助理)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度、办法、规定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消防安全资金和组织保障。

(四)定期组织专题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动态,针对问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五)组织制订职责范围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作业区(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落实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组织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定期组

织消防专业会,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组织落实每周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控制火灾隐患的各项措施,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管辖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五)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防火知识、灭火技能教育培训,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七)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负责组织施工(检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检修)人员进行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对职工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奖惩;

(十)积极组织扑救火灾事故,及时报告上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 班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对本班组职工遵守制度、规程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掌握管辖区域内消防安全情况,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内容;

(三)组织进行班前、班后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一时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要制定临时控制措施,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纳入班组工作日志;

(四)完成领导和上级布臵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及时

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五)保障所属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处于完好状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班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灭火技能和制度学习;

(七)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及操作程序,定期组织班组实施演练;

(八)发生火灾事故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制定、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三)定期组织会议,传达、研究、安排消防工作,并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四)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五)负责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六)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重点时期消防安全检查(即:春节、五一、夏防、十一、冬防等)和专项火灾隐患排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指导落实整改;

(七)负责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复查审定,落实消防措施; (八)负责工程施工(检修)现场消防管理,协助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室内装修(饰)工程项目的消防审

核、验收;

(九)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定期组织演练,并不断完善;

(十)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重大隐患和公安消防机构、上级专业部门提出的隐患,按期限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

(十一)对违反消防法规、制度、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个人进行考核或经济处罚;

(十二)发生火灾后,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并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

(十三)组织消防工作评比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生产组织、调度系统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指挥生产过程中,如生产与消防安全发生矛盾,生产必须服从消防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指令,不得违章指挥;

(二)在编制作业计划的同时,安排布臵消防安全工作; (三)参与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组织采取救助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对有关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通知保卫部门。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系统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编制经营计划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一并下达;

(二)在编制资金预算的同时,将保卫部门和有关部门

提出的安措项目、消防设施器材购臵、检测、维修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表彰费用的计划纳入资金预算安排,保证火灾隐患治理、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器材购臵、维修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各项资金的落实。

第十八条 设备系统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各种机械、电气、动力设备和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臵及工业建构筑物的技术状况管理,使其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

(二)负责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审查检修、抢修组织方案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四)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治理解决;

(五)在组织设备检修、抢修工作中,督促检查有关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技改工程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方案计划时编制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二)审查施工单位相关资质以及消防产品、防爆产品的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3C认证等;负责协助申报建设工程消防建审、验收等有关手续;

(三)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措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系统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臵,严格落实消

防安全考核和奖惩;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考核、考察工作;

(三)在职工培训工作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四)负责特种作业、消防专业培训工作管理,按规定对特种作业、消防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技术质量系统消防安全职责:

(一)编制、修订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对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工艺火险;

(三)在组织工艺革新、技术改造过程中,积极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和消防安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系统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开展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工业煤气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供应系统消防安全职责:

(一)供应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油品、材料,必须是具有合格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严格按有关规定检查把关;

(二)负责提供设备、危险化学品、油品、材料相关的技术参数;

(三)负责对所供应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做好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办公行政系统消防安全职责:

(一)办公室对经理办公会(部务会)研究决定的消防安全工作事项,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落实;

(二)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事项完成情况的反馈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运营改善系统消防安全职责:

负责在编制生产组织合理化项目计划、TPM管理推进方案等实施活动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党群系统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宣传消防先进事迹和管理经验;

(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防火、灭火、疏散技能,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四)在组织举办各类活动中,制定并落实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负责管辖场馆、视频转播等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能源系统消防安全职责:

(一)编制公司动力能源规划、计划和动力、电力、制氧设备大中修等检修项目计划的同时,将消防工作一并下达,确保消防安全;

(二)在制定、修订和审核动力、电力、制氧岗位作业规程、各类标准和确定公司易燃易爆动力管网新增用户节点方案时,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三)组织、协调生产运行管理过程中,如生产与消防安全发生矛盾,必须服从消防安全;

(四)负责审查动力、电力、制氧检修、抢修组织工作中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

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后勤系统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长、短途通勤车、车场和职工宿舍、公寓、食堂、幼儿园、会议中心、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负责厂区、办公区、生活区垃圾、枯草、落叶等可燃物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在编制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施工时,应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四)负责单位租赁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租赁部位管理符合消防要求;

(五)负责辖区活动服务场所治安、消防、交通等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各类隐患问题;

(六)负责做好火灾伤亡事故的救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检修现场配合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规,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负责工程施工、检修现场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掌握现场的火灾危险性,并对施工、检修单位、人员进行火灾危险性交底;

(三)随时检查施工、检修现场用火用电、可燃物清理、消防设施器材配臵等消防措施落实情况;

(四)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和消防隐患及时纠正、整改,并提出经济处罚意见,对处理不了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 全体职工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学习消防知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掌握防火、灭火、报警及疏散逃生的技能;

(三)掌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班前、班后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处理不了的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掌握本岗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的位臵和使用方法,确保灵敏有效;

(五)掌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和操作程序; (六)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扑救。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消防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考试,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消防设施、器材、逃生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检查、维护方法;

(四)报警、防火、灭火及疏散逃生知识、技能;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消防教育培训教材,组织教育培训;

(二)针对岗位工作场所设臵的消防设施器材、火灾危险性,对岗位职工进行教育培训;

(三)利用消防专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知识竞赛、119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网上宣传等形式教育;

(四)围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内容,结合单位生产、储存、使用和施工、检修现场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含外协工、返聘人员、维护人员)进行上岗前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即:作业部、作业区、班组教育,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能上岗。

第三十七条 班组每周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学习,并将学习内容记录在班组工作日志。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对参加施工、检修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闭路电视、消防警示标志、消防设施器材演示、灭火逃生演练、集体授课等形式,对职工、幼儿、公众进行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四十条 单位应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备查,

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三)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及考试名册;

(四)涉及消防安全工作特殊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

(五)其他涉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职工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掌握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本岗位设臵、配备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臵和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及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 保卫部门或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监督职能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据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项目审核文件,对消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进入单位、部位检查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

全管理情况;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其中:单位(机关部室)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作业区(科室)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班组每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日常检查: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区域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二)定期检查:根据单位、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规律、特点,组织保卫、安全、生产、设备、技术等部门参加的检查;

(三)专项检查:组织检修现场、技术改造工程现场、消防设施、电气、线路、防火封堵隔断及重大活动等检查,并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四)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变化,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拟定检查工作计划,确定检查目标和主要目的,根据检查目标和检查目的选调各类人员组成检查组;

(二)确定被检查的单位和检查的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并提出检查过程中的要求;

(三)根据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发现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和贯彻落实情况; (二)消防档案的建立、完善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臵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占用、堵塞、锁闭及设臵影响消防疏散的障碍物等情况;

(六)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臵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情况;

(九)集中、区域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消防组织的建立及活动情况;

(十一)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三)职工消防职责、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四)重点工程、系列检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十五)外租(用)外委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十六)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十八)防火门、防火卷帘是否灵敏有效,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十九)竖井和楼板、防火墙、配电盘等部位的孔洞封堵情况;

(二十)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随意堆放可燃杂物情况;

(二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重点部位由班长或岗位负责人组织对所属区域每班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巡查)。

第四十八条 下列部位应进行每班防火检查(巡查): (一)确定的保卫重要部位; (二)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变配电部位、电缆沟、电缆隧道(通风井)、油库、液压站、物资仓库、堆场;

(四)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

(五)其他需要进行防火检查(巡查)的部位。 第四十九条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可用; (四)防火门、防火卷帘是否灵敏有效,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防火封堵、防火分区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并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无法当场处臵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控

(四)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保卫重要部位复查、审定和工作人员政审工作;

(五)建立健全保卫重要部位管理档案,做好统计工作; (六)组织实施保卫重要部位突发事件预案的演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各作业区(科室)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保卫重要部位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每周对保卫重要部位进行检查,落实隐患的整改工作及各项控制措施;

(三)落实技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灵敏有效; (四)定期对保卫重要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卫重要部位工作人员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保卫重要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二)进行班前、班后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并认真填写记录,对解决不了的隐患问题要及时汇报;

(三)精心维护保养本岗位技防设施,严禁损坏。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卫重点部位按照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等级,实行公司、作业部和作业区三级管理。每年复查、审定一次,做到有保卫工作负责人、有健全的保卫管理制度、有保卫组织、有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技防、物防、人防措施,及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卫重要部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确定或撤销一级风险保卫重要部位,由单位填写《保卫重要部位审定(撤销)书》一式二份,报公司保卫武装部审批;经公司保卫武装部核实、批准后,一份返回申报单位,一份由公司保卫武装部存档。

二级和三级风险保卫重要部位的审批,由各单位比照一级风险保卫重要部位审批程序自行审批。同时,填写《保卫重要部位汇总登记表》,报公司保卫武装部备案。

保卫重要部位一经确认应实施严格管理,无故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重新审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被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再列为保卫重要部位,但其安全保卫工作,比照保卫重要部位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单位应对保卫重要部位工作人员(含外协工、维护人员、检修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不宜在此部位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要及时调整。

第一百二十九条 单位应对保卫重要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卫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一百三十条 保卫重要部位进行施工检修工作时,单位应对参加施工检修的人员进行教育(作业部级教育情况记录在消防档案中存档备查,班组级教育记录在班组工作日志中),并制定保卫措施严格落实。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进入保卫重要部位进行检查,应持有经授权开启二级门禁的公司“一卡通”刷卡进入或检修施工人员政审备案进行登记,门卫或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验证和进出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入一级风险部位参观、代培实习、绘图、录像、拍照或索取材料应经公司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会知保卫武装部,经保卫武装部和保卫重要部位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由保卫重要部位单位保卫部门办理人员政审并陪同进入。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卫重要部位应建立保卫巡视检查记录,值班人员应定时对设备和区域进行消防安全和防范检查,

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及时向上级专业部门汇报。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单位应加强对保卫重要部位的检查。单位保卫工作责任人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单位专业部门(作业区)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督促保卫措施的落实,并填写检查记录备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卫重要部位严禁动火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作业,应由单位保卫人员现场监护,在严格落实防火措施后进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应按照保卫重要部位的特点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分工、职责和工作内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针对不足进行完善,并作好记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卫重要部位一旦发生破坏事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的保护,并及时向专业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生产、施工、检修用火管理: (一)电、气焊割动火作业必须遵守公安部关于《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基本要求》;

(二)生产、施工、检修现场及其他任何部位需要动用电、气焊割、熬炼、烘烤、加热等非固定性动火作业,均应办理动火证;

(三)电、气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考试合格的电、气焊工,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动火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电、气焊特种操作证;

(四)作业前熟悉焊、割、烘烤、加热设备、构件等的性质及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不能与油漆、喷漆、粉刷、保温、防水等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六)燃气、氧气、可燃粉尘、油类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和变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液压站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保卫重要部位动火,单位保卫人员现场检查确认,制定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后,再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动火,由单位保卫专业现场监护;

(七)对燃气(煤气)区域、助燃气体区域动火作业,应由专业部门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八)动火作业应制定、落实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并设看火人,看火人负责动火现场动火措施的落实和监护,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严禁离开现场,发现异常应停止作业,及时处理;作业完毕后,会同动火人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燃气、氧气、可燃粉尘、油类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和变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液压站、高空作业(纵向横向点位)及生产与施工结合部的横向、纵向点位动火,看火人不得少于2人;

(十)遇有五级风以上天气时(含五级),禁止室外动火。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其它用火管理:

(一)严禁在厂区、施工现场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厂区、施工现场焚烧可燃物; (三)严禁在厂区、施工现场使用燃烧物取暖;

(四)严禁在厂区非吸烟点吸烟;在吸烟点吸烟时,不得乱扔烟头和火柴棍。

第一百四十条 动火证办理和管理:

(一)动火作业应经单位保卫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动火;

(二)动火作业前,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制定动火措施报单位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发动火证;

(三)维护、检修、施工单位在甲方动火,除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批外,应到被动火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批;

(四)动火证应做到一日一办,一事一办,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看火人详实,动火措施严密可靠;动火只允许在动火证限定的工作项目、地点和时间内作业;

(五)动火作业时,动火人应随身携带动火证、电气焊(割)特种操作证;

(六)动火证一式三份,保卫部门、动火单位、动火人各持一份;

(七)动火证审批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固定动火区域管理:

保卫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经常性动火点设立固定动火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证,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动火区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保卫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室外固定动火区域应设臵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应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

制措施。同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二条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二)定期、专项、季节性及重点时期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总结,并附检查照片;

(三)其他涉及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五十四条 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不安全因素。

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保卫部门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以《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的形式签发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十五条 隐患整改工作要坚持“三定三不推”的原则,即:定消除隐患负责人,定解决日期,定临时控制措施;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作业区,作业区能解决的不推给作业部,作业部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第五十六条 整改火灾隐患的方法主要有:

(一)现场监督整改:是指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当场完全可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令当场立即整改;并填写专业检查考核记录。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消防水带、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二)限期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填写《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并建立隐患档案。

第五十七条 对于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并经复查完毕后,《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存档备查。

第五十九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公司消防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六章 义务消防组织管理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防火救灾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对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日常消防专业知识、灭火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六十二条 义务消防组织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和单位保卫部门做好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

第六十三条 义务消防组织的人数,应根据本单位人数、生产工艺、物资贮存量、火灾危险程度、周围环境、建筑状况等情况进行配备。

第六十四条 义务消防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的职工。

第六十五条 义务消防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参加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积极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完好;

(四)通过定期实战演练,参与完善单位内部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预案;

(五)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公司专业部门及单位专业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第六十六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义务消防组织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援救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服从火场指挥,共同扑救火灾。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六十七条 作业部、作业区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其

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警戒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臵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警戒组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第六十八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内容、组织程序和本单位、本岗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第六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单位进行演练时,应当设臵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习范围内的人员,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章 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 单身宿舍(公寓)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时清除可燃物;

(二)严禁乱接电源线、电源插座、使用电炉子、电褥子、动用明火等;电气设施、电源线、照明灯具、暖气片(管道)要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严禁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四)严禁乱扔未熄灭的烟头和卧床吸烟,应将熄灭的

烟头放在烟灰缸内;

(五)室内无人应将电气设备关闭、拔下插销,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六)设臵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指定专人负责,严禁挪做它用,保证灵敏有效,住宿人员知性能,会使用。

第七十一条 食堂(餐厅)消防安全管理: (一)操作间及就餐区严禁吸烟;

(二)未经许可,除操作间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厨房;

(三)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四)操作间的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每日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应每2个月至少清理1次,并做好记录;

(五)灶具与燃气管道(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六)炉灶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及可燃物,烹饪用油时,油温不可过高。

(七)食堂(餐厅)内明火部位,要明确分工责任,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灭;

(八)在炸制食品时要有专人负责看管,油面不得超过炸制容器的三分之二,防止溢油引起火灾。

(九)食堂(餐厅)储藏室内堆放的物品应与灯头保持50cm以上距离,食用油单独储存,做到人走灯熄;

(十)食堂(餐厅)内严禁私接乱拉临时电源线和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范和安全要求,不得超负荷运行;

(十一)保持食堂(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十二)定期对燃气灶、管路、接头、阀门等设备、设施和火源、气源、电源检查,保证相关设备设施灵敏、完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十三)设臵、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七十二条 集中、区域消防控制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严禁睡觉、喝酒、聊天、看报刊、打游戏、打私人电话等与工作无关事宜,不准在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二)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三)保持室内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化学物品,严禁堆放与工作无关的备件、物品;

(四)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擦拭地板和清洗设备; (五)严禁使用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六)室内严禁乱拉临时电源线,不得使用碘钨灯和60瓦以上的白炽灯;

(七)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消防设施; (八)消防设施、器材应放臵在指定位臵,严禁随意挪动。

第七十三条 颗粒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

(一)存放颗粒镁的库房、场所,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和用湿式方法清除存放区域内散落的颗粒镁及浮沉,并在明显位臵设立禁止烟火和防水标志;

(二)存放颗粒镁的库房、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水源,室内保持干燥,且具备通风设备;室外存放时可以存放在密闭容器、水泥运输车及料斗罐车内,上面应加盖、棚;

(三)库房内电闸、照明、开关、电气线路及通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四)库房周围地区应有向排水沟倾斜的斜坡,以防积水进入库房;

(五)盛装颗粒镁的桶、罐及大袋子应保持完好,分组存放,各组之间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m;

(六)颗粒镁堆放不得超过两层;

(七)颗粒镁禁止与铁锈片混合在一起储存; (八)要有专人管理,出入库要登记,在明显处设臵火灾性质和灭火方法的说明牌,并配臵符合灭火性质的干磨熔剂和盛干磨熔剂的槽罐。

第七十四条 化学物品库房消防安全管理:

(一)库房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并设臵严禁烟火标志和防水标志;

(二)库房应远离火种、热源,应保持阴凉、通风良好,有防潮、避光等措施,保持室内20-25°C;

(三)库房内电闸、照明、开关、电气线路及通风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必要时可设可燃气体报警装臵;

(四)化学药品应存放在专用橱柜内或铁架上,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分库存放,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易燃物要与氧化物分开,氧化物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五)化学药品盛装容器应封闭,防止漏气和潮解引发爆燃起火;

(六)严禁用湿式方法清除库内散落的化学物品及浮尘; (七)要有专人管理,出入库要登记,并在明显处设臵物品性质和灭火方法的说明牌;

(八)设臵、配备足够的符合灭火性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七十五条 燃气站消防安全管理:

(一)站内严禁吸烟,设臵“严禁烟火”标志,禁止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入,进入者须主动交出火种,关闭非防爆电子设备(含手机);

(二)严禁在站内存放汽油、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

(三)出入人员必须凭证登记,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 (四)严禁各种车辆进入站内,如生产、经营或抢修车辆需进入,必须加装“防火帽”;

(五)站内严禁私接乱拉临时电源和照明线路; (六)进入站内的人员须穿符合规定的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严禁穿化纤制作的衣服和产生火花或静电的鞋;

(七)设臵、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七十六条 氢气(煤气)压缩机房、膜压机房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穿化纤制作的衣服和产生火花或静电的鞋进入室内,须穿符合规定的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二)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入室内,如需使用非防爆设备时应采取隔爆措施;

(三)进入室内应先触摸防爆人体静电释放器,消除静电;

(四)严禁在室内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五)作业时严禁使用铁制等产生火花的工具,须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六)不得将无关的钥匙、铁管、备件等金属物品带入室内,室内不得存放金属、棉纱、擦布、油脂和洗油等易燃物品;

(七)清扫卫生时不准使用化纤墩布、带油的条帚; (八)管道、阀门等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

(九)设臵、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七十七条 备件、材料库消防安全管理: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库内严禁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枯草等,并设明显“严禁烟火”标志牌;

(三)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住宿;不准使用电视机、电冰箱、电烙铁、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四)库内白炽灯不超过60W,灯头与货物垂直水平距离不少于50cm,库外安装分闸,严禁乱拉电源线,及时清理可燃物,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五)闲人免进,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内,必须执行验证登记手续,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物品码放应符合“五距”要求;

(七)设臵、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七十八条 露天库及一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一)库内(区)严禁吸烟,并设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二)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禁止入内;

(三)库内及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时清理可燃物;

(四)库内的通道及出口不准堵塞,保持畅通; (五)库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乱拉电源线,照明白臶灯不准超过60W,并在库外安装电闸;

(六)设臵、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七十九条 主控室、主电室(变、配电所、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吸烟,设臵明显“严禁烟火”标志; (二)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室内,因工作进入要严格执行出入验证、登记手续;

(三)室内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五)严禁用汽油、煤油、酒精擦洗设备及其它物品; (六)设臵、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八十条 液压站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吸烟,室内外设臵明显 “严禁烟火”标志; (二)及时清理漏油和油棉丝等可燃物,站内严禁堆放可燃物;

(三)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出入验证、登记手续; (四)室内保持良好通风;

(五)动用明火作业时,需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设专人看火。

(六)设臵、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

第九十四条 停车场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并设明显“严禁烟火”标志;

(二)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三)车辆之间应有一定安全距离,车头朝向便于疏散的方向,设有两个以上消防安全出口,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出口;

(四)严禁停放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有故障的车辆;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保持停车场清洁;

(六)严禁在停车场修理车辆,严禁在车上充电; (七)设臵、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九十五条 汽车修理间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烟火,并设明显“严禁烟火”标志,保持良好通风;

(二)清洗车辆部件的油槽应为有色金属制品; (三)清洗、擦拭部件使用后的废油、油棉丝、手套等应妥善处理,不准乱倒乱放;

(四)修理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燃物品;

(五)修理间地面和地沟要保持清洁,及时清除油污和各种可燃物。

(六)移动照明灯具其电压应为36伏以下,配有金属网罩保护,电源线采用胶皮电缆,绝缘良好,禁止使用碘钨灯照明。

(七)设臵、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

管理。

第九十六条 氧气瓶、乙炔(丙烷)瓶存放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并设明显“严禁烟火”标志;

(二)超过20瓶应设专库存放,库房应符合防火设计规范要求;

(三)储存20瓶以下的要用非燃烧材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措施。

(四)储存间要有良好的通风,气瓶储存时,要保持竖立位臵,并有防止倾倒措施,空瓶与实瓶同库应分开放臵;

(五)电气线路、照明符合防爆要求,开关、电闸设在存放间外;

(六)储存间与明火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小于15M); (七)氧气瓶与乙炔(丙烷)瓶严禁同间混存,严禁与其它可燃物品同间储存;

(八)设臵、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 化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吸烟,并设明显“严禁烟火”标志; (二)严禁在化验室内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可燃物,化学危险物品应存放在专门库房,及时清除可燃物;

(三)严禁乱接电源线、插座、照明灯具;

(四)当班使用的化学物品要随用随领,放臵地点要远离火源、电源等;

(五)电炉、电烘箱要设臵在不燃的基座上,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后要立即切断电源;

(六)化验使用过的废液、废渣应进行化学处理后方可倒掉;

(七)下班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八)设臵、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九十八条 休息室、更衣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室内严禁吸烟;

(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和可燃物,及时清除可燃物;

(三)严禁乱接电源线、插座、使用电热器具等; (四)室内无人切断相关电气设备电源;

(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要设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灵敏有效。

第九十九条 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办公室内禁止吸烟。在吸烟区吸烟,烟头、火柴棍不准随意乱扔,应灭掉放进烟缸内;

(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时清除可燃物;

(三)严禁私改电气设施、乱接电源线、电源插座、使用电炉子、动用明火等;

(四)办公用纸、文件材料等可燃物要与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照明灯具、暖气片(管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五)下班后切断室内相关电气设备电源; (六)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一百条 会议室、报告厅消防安全管理: (一)室内严禁吸烟,并设“严禁吸烟”标志;

(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及时清除可燃物;

(三)严禁私改电气设施、乱接电源线、电源插座、使用电炉子、动用明火等;

(四)办公用纸、文件材料等可燃物要与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照明灯具、暖气片(管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五)会议结束后,使用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六)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磨煤、喷煤和输煤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吸烟、动明火,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二)认真监护温度变化情况,严格控制温度,防止煤粉外溢,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防止自燃;

(三)煤粉地区(仓、罐、管道)需要动火时,必须办动火申请经保卫部门批准,措施落实后方可动火;

(四)停产检修必须动火工作时,喷煤、煤仓、磨煤机、输煤操作人员要将煤粉清扫干净,切断气源打开通风道,经鉴定后方可动火;

(五)设臵、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天车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禁吸烟;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天车操作室,维修人员进入做好登记;

(三)严禁使用电炉子取暖或烘烤物品;

(四)天车及滑线下严禁堆放棉丝、抹布、纸屑等可燃物;

(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线路,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六)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设专人管理。

第九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确定的原则:即容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失、严重后果的部位。

第一百零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分级管理,实行公司、作业部和作业区三级管理。每年复查、审定一次,做到有消防安全负责人、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消防组织、有充足的消防设施器材、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第一百零五条 以下部位应列为公司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严格管理:

(一)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站)、充装、供应等部位;

(二)电缆夹层(电缆间)、电缆隧道、重要发、供电部位;

(三)重要物资仓库、通信枢纽、计算机控制中心; (四)宾馆、体育场(馆)、幼儿园、健身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五)重要的科研部位;

(六)高层办公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部位。

作业部和作业区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界定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比照公司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界定标准自行

确定。

被确定的保卫重要部位不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但比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确定或撤销公司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单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审定(撤销)书》一式两份,报公司保卫武装部审批;经公司保卫武装部核实、批准后,一份返回申报单位,一份由公司保卫武装部存档。

作业部和作业区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审批,由各单位比照公司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审批程序自行审批。同时,填写《作业部、作业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汇总表》,报公司保卫武装部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经确认应实施严格管理,无故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重新审批。

第一百零七条 单位应确定一名作业部级领导作为公司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作业部和作业区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确定一名作业区、科室领导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一百零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存放杂物和易燃、可燃物,并在醒目处悬挂“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

第一百零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动火,单位保卫人员应到现场确认、监护,公司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动火,应由作业部主管领导签认,并落实严密的动火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按照部位的特点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并不断完善。

第一百一十一条 每年至少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单位专业部门(作业区)每周不得少于一次,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填写检查记录备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检修施工时,单位应对参加检修施工的人员进行教育(作业部级教育情况记录在消防档案中存档备查,班组级教育记录在班组工作日志中),制定消防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十章 保卫重要部位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卫重要部位风险等级是指冶金钢铁企业重要部位面临安全风险的程度。防护级别是指为保护冶金钢铁企业重要部位的安全所采取的技防、物防、人防等防范措施的水平。

第一百一十五条 部位风险等级的确定

根据冶金钢铁企业重要部位一旦遭受侵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程度,由高到低分别确定为一级风险部位、二级风险部位和三级风险部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 (一) 一级风险部位

一旦发生侵害,可能危害所在地区公共安全或造成企业内部大量人员伤亡、特大财产损失,并可能导致次生灾害和/或引起公众恐慌的部位。下列部位应列为一级风险部位:

1、储存、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

2、储存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和传染性菌种、毒种的部位;

3、储存武器弹药的部位; 4、供应生活用水的厂或站; 5、发电厂、总变电所;

6、其他需要确定为一级风险的部位。 (二)二级风险部位

一旦发生侵害,可能造成企业大面积停产或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部位。下列部位应列为二级风险部位:

1、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网络信息中心、主控机房等; 2、二级变电所; 3、重要电缆隧道;

4、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部位;

5、重要产品研发、试验、生产、储存的部位; 6、其他需要确定为二级风险的部位。 (三)三级风险部位

易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部位。下列部位应列为三级风险部位:

1、进出企业的主要出入口; 2、企业周界易受侵害部位; 3、物品储存库;

4、财务结算中心、财务出纳室; 5、其他需要确定为三级风险的部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安全防护级别的确定

安全防护级别与部位风险等级相对应。安全防护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安全防护、二级安全防护、 三级安全防护。一级风险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应不低于一级安全防护,二级风险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应不低于二级安全防护,三级风险

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应不低于三级安全防护。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安全防护的总体要求

(一)应制定门卫、值班、巡查等内部保卫制度,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二)技防设施的设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安全防护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73—2010《冶金钢铁企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要求》的规定。

(三)技防设备应尽可能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区以外,当设备不得不安装在危险区内时,应选用与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并符合GB 50058和GBJ 16的要求。

(四)技防系统应有防雷设施,应符合GB 50343、GB 50057和GA/T 670的要求。

(五)技防系统的监控中心建设应符合GB 50348—2004中要求。监控中心应有保障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辅助设施,并由掌握安全防范技术专业知识的人员24 h值守。

(六)防盗安全门的安全级别应不低于GB 17565—2007中5.6.1表4规定的甲级。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卫重要部位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从严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条 保卫武装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卫重要部位保卫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保卫重要部位风险等级的复查、审定工作; (二)指导单位制定、完善保卫重要部位风险等级、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三)对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护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并督促单位整改隐患;

(四)对保卫重要部位技防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五)掌握保卫重要部位人员思想动态,及时与单位沟通,确保稳定;

(六)指导单位制定保卫重要部位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单位主管领导是保卫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保卫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卫重要部位管理规定,掌握本单位保卫工作情况;

(二)将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保卫管理工作计划,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组织对保卫重要部位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保卫重要部位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结合保卫重要部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单位保卫部门或保卫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单位保卫工作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卫重要部位管理规定;

(二)组织开展保卫重要部位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隐患,堵塞漏洞,减少危害;

(三)对保卫重要部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专业部门提出的重大隐患,及时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a0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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