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森林保险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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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森林保险发展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

金融12-2 田沛璇 120654230

摘要 随着人们对全球气候问题关注度的提高,林业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且林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林业保险在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林业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而芬兰、日本、瑞典、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森林保险已趋于完善,通过分析总结国外森林保险的特点和成功经验,对我国森林保险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森林保险 国外 制度模式 发展现状 启示

森林产业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林木的生长和储藏都存在各种不可预料的风险,在漫长的生产周期和广阔复杂的空间范围内,森林资源随时可能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和人为的破坏,可能遭遇极其严重的损失,这严重影响了林业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由于林业事业的公益性和林业产业的弱质性,很多发达国家都采取了有效措施支持森林保险事业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日本、芬兰、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森林保险体系建设都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系统分析和总结国外发达国家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中国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的森林保险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 发达国家森林保险发展现状

(一)外国林业发展现状

早在20世纪初期,瑞典和芬兰就已经开办了森林火灾保险,并且全国有近一半的森林参保。快速发展火灾保险也极大地促进了两国林业的发展,为今后世界各国林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带头作用。瑞典非常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把森林产业发展得有声有色。2600万平方公顷的森林覆盖面积,60%的森林覆盖率,让这个北欧小国享有“森林之国”的美称。芬兰共和国也位于欧洲北部,与瑞典、挪威、俄罗斯接壤,因其全国共有187888个湖泊和179584个岛屿,被誉为“千岛之国”。同样,芬兰的森林资源极其丰富,占总面积的71%,人均森林面积为5.1平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的8倍,在欧洲,其人均森林覆盖率位居榜首。美国是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美国的森林2009年达到2.98亿平方公顷,位居世界第四位,覆盖率为33%; 森林蓄积量为211亿平方米,年净生长量6亿多m3,美国森林面积中,由于美国地域辽阔、土地肥沃、气候多样,因此树种也比较丰富。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经济大国,2009年日本的森林总面积是2.5亿平方公顷,覆盖率为66%,森林蓄积量为43亿㎡。因为美国

和日本森林覆盖面积广大,所以这两个国家的森林保险对整个国家的经济以及林业的发展有着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发达国家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起源于森林资源极其丰富的北欧国家,如芬兰和瑞典,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森林保险仅占农业保险的一小部分。据统计,2008年,森林保险约占全球农业保险份额的1%,主要覆盖火灾、雷击、风灾、火山爆发、洪水、冰雹、冰冻、雪压等造成的损失,还包括一定限额的防火及灾后清理开支。根据具体投保的物种、地点和具备的防火措施的不同,保险费率为投保总额的0.2%~1%。林业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具体而复杂,这也说明了森林保险承保风险的特性。

目前为止,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开办森林保险,并逐渐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各具特色的保险模式。其中,瑞典、芬兰、日本和美国的森林保险开办时间早、发展水平高,已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森林保险制度。从这些国家开展森林保险的情况来看,不论保险由何种性质的保险公司承办,政府都发挥了重要的推进作用。比如在政策上给予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在经济上进行补贴等。这些国家森林保险的经营形式主要包括,由国家直接对林业进行保险(如日本),或者由私人保险公司和联营保险公司承担。在实际操作上,它们的共同特点是: (1)由单一的火灾险种逐步发展为包括风暴、干旱、霜冻、鼠害等综合灾害以及附加险的综合险种。(2)根据不同的树种、投保时的林龄和投保期限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费率,日本、瑞典、芬兰对于这种保险形式有比较长的历史,美国也于1983年开展了这项业务。由于政府支持力度较大,森林保险的承保范围也比较宽。从世界范围来看,森林保险的覆盖范围取决于林木林地的产权结构,一般来讲,私有林比例较高的国家,森林保险的覆盖率也较高。如英国和丹麦,有超过65%的私有林参加了保险,而公有林比例较高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森林保险的覆盖率不足10%。

二、 发达国家森林保险特点

(一)保险种类丰富,业务范围广泛

各国在森林保险发展初期,都是从最初的单一灾害险种尤其是火灾险起步,之后逐渐扩大业务范围,发展到风暴、干旱、鼠害等综合险种以及附加险。

芬兰于1914年开始考虑森林火灾保险,现在,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是芬兰森林保险的主要险种。

日本从1937年开始考虑森林火灾保险的发展,1961年,气象灾害险被列入森林保险险

种。1978年,因为火山喷发造成森林山火的损失过于集中,新增了喷火险。火险、气象险和喷火险3个险种就形成了日本的综合险。火灾指野火对林木造成的损害;气象灾害包括风、水、雨、雪、冻和潮害;喷火灾则主要是指因为火山喷发引起的树木折断和被火山灰掩埋等灾害。

瑞典于1920 年开办森林保险,险种分为火灾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后来逐步发展为以综合保险为主的林业保险业务。在业务量中,火灾险约占40%,综合险约占50%。

澳大利亚人工林可投保部分险种,以抵御林火、暴风、龙卷风、雷电、冰雹和飞机失事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投全险和附加险。可选择的附加险包括:受灾现场清理费用、理赔准备费用和最高为10万澳元的减轻损失费用。 (二)保险机制灵活稳定

世界各国都有着灵活的森林保险运行机制。各国会根据其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地理位置、交通情况等外界因素将保险费率分级别,按照单位面积林木蓄积量的价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按照森林面积的大小收取,赔偿金额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

芬兰将全国森林划分为20个林区,并且实行级差费率,对于重大损失险有费率优待的优惠措施。日本根据树种、树龄和立地条件划分于保险费和保险额。瑞典将全国森林划分为6个林区,每个林区规定有不同的保险费率,按照森林面积大小收取保费,按照损失发生情况进行赔偿,其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状况稳定,年均赔付率超过40%。美国根据森林的气候条件、树种耐火性、种植密度、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因素收取不同的费率。 (三)保险体系完整,组织多元化

在发达国家,森林保险组织的构成有多种形式,以私营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以国家受理的森林国营保险为辅,凸显了森林保险组织的商业性和合作性。

芬兰的森林保险业务由联营保险公司在政府农林部领导督导下经营,林业保险由许多私人保险公司组成的芬兰保险中央联盟经营,各私人保险公司统属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下设的保险局管理。森林保险的承保对象有国家所有林场、教会所有林场、企业财团所有林场和个人所有林场。此外政府还对私有林主提供免费技术支持,这对促进森林保险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日本的政府设立了森林国营保险险种对森林进行保险,该险种由农林水产省林业厅根据掌握的档案和资料制定全国统一的林木价值标准和保险费率。日本的林业合作社即日本森林组合在森林国营保险投保和理赔中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并且,日本森林组合还同时对社员提供一种名为森林互助保险的服务。另外一种主要的森林保险形式就是由商业性保险组

织承办的对于林龄较长的森林灾害险。

瑞典的森林保险是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在此基础上设立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分保业务。瑞典的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的承包范围有国家所有林场、集体所有林场、个人所有的人工林以及林木产品。另外,瑞典还有悠久历史的林业合作社,这些林业合作社承担了一定的森林保险业务。

美国私人保险公司开展了多样化、综合性的森林保险业务,多家保险公司采取合保的形式来分散风险。美国政府对林农和保险公司进行补贴,通过隶属农业部的风险管理机构来监督和管理美国农业保险项目。风险管理机构还通过风险管理伙伴关系协议提供资金开展保险产品研究、开发、教育和培训等。

三、 我国森林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一)尚未设立相关法律法规

《农业保险条例》(草案)已经通过国务院审批。但由于林业的特殊性,使森林保险区别于农业保险,表现出明显的公共性、外部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森林保险工作需要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障。 (二)林农缺乏自主参保意识

在各级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参保率虽有明显提高,但林农自主参保意愿仍然较低。究其原因,一是保额太低,商品林的价值很高,每公顷6000-7500元的保额太低,不足以赔付损失,农民不感兴趣。二是保险公司面对千家万户并且分散的林农,展业成本较高,服务质量无法保证。三是目前林业部门代缴保费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四是统保统赔的做法让林农置身于森林保险工作之外。 (三)方案设定的科学依据不足。

保险费率、保额往往依据地方配套资金的数量确定,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缺乏科学依据,导致森林保险赔付率较低,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国际上,森林保险赔付率日本为66%、瑞典为42%、芬兰为68%,而中国目前的赔付率只有25%。 (四)保费补贴比例仍然较低

一是中央对商品林保险的补贴标准低于其他种植业保险,比如水稻、棉花低10个百分点。二是商品林在砍伐之前发挥公益价值,等同于公益林,但其与公益林保险的补贴比例相差20个百分点。

(五)基层工作缺乏经费保障

基层林业工作站协助开展森林保险工作,实现了森林保险政策与林农的对接,解决了保险机构林业专业知识不足的难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基层林业工作站本身任务重、人员少、经费缺,目前承担森林保险工作的经费问题仍没有明确途径。

四、 国外森林保险对我国发展的启示

(一)提高国家重视程度

提高对森林保险行业的重视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要素。我国地域广大资源丰富,特别是森林资源,有近2亿㎡的森林,占世界森林面积的5%,居世界第5位。但同时我国又是森林灾害多发国家,其中以火灾最为严重。在这种严峻情形下,需更加重视森林保险,才能实现快速稳定发展。 (二)发挥政府的领导性

政府应当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主导森林保险的发展。森林保险主要是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森林,但这种森林赔付率比较高,这样就需要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来促进具有弱质性的林业产业的发展。首先,政府可以将补贴直接给予参与森林保险的林业经营者;其次,政府还可以为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的成立创造条件;最后,政府也可以在信贷税收等方面对森林保险行业的发展开启绿色通道。 (三)完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立法来保障森林保险的发展。目前,众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森林保险发展的,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也急需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维护其发展,有了法律为依托就能够避免政府支持森林保险的随意性,还能够规范森林保险的各个主体如经营主体、受益主体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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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92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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