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29 03:2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晋价服字[2009]29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09]29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应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执业证书与营业执照须年检合格。 1 / 2

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 》及有关规定,开展相关服务,服务收费应

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应与委托人签定服务及收费合同(协议、业务约定书),并出具合法票据。

三、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5]2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100(含) 100-500 500-1000 (含)万元 1000-3000(含)万元 3000-5000(含) 资 产 总 额 序号 (含)万万元以下 元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8mt.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