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概论》课件转出整理-胡明(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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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概论》课件转出整理-胡明(精品)

第一章、 绪论 1. 教育法规的内涵(判断):

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 社会、 政治关系, 调整教育内部各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 、 法令、 条例、规程、 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2. 教育法规的特点三个/简答:

⑴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⑵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⑶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 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3. 教育法规的功能与作用四点/选择简答 :

①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②具有评价作用、③具有教育作用、 ④具有保障作用。

4.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五个措施/简答判断:

⑴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 ⑵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 ⑶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 ⑷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 ⑸加强教育立法成 果 的 宣 传工作 ; 6. 教育法规的五种形式渊源/选择简答判断 ①宪法; ②教育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③教育行政法规; ④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 地 方政府教育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我 国 教 育 基 本 法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即教育单项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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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规定的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其效力低于宪法、 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教育法规, 只在本行政区内有效。

7. 教育法规体系的概念:

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 将不同部类的教育法规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8.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是指教育法规按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主、 客体内容的不同, 划分出若干处于同 一层 次的 部 门 教育法, 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 同一层次,彼此不会相互制约。 (选择判 断 ) ①义 务教育法:

我国于 1986. 4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单项法律, 非基本法律), 并于当 年 7. 1 起 施 行 。

2006. 6. 29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并自 2006. 9. 1 日起施行。 ②职业技术教育法:

我国于 1996. 5. 15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并于当年 9. 1起开始实施。 ③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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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于 1998. 8. 29 通过,自 1999. 1. 1 日起施行。 ④ 教 师 法 :

我 国 于1993. 10. 31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并于次年1. 1 开始实施。 横向结构还包括:

⑤社会教育法、 ⑥成人教育法、 ⑦特殊教育法、 ⑧教育经费法 11.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多选: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 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①法定条件、 ②行为准则、 ③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

12. 教育法律规范的三种分类/选择判断 :

(1) 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 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 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 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 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 13. 教育法律关系: 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由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 选择判断) ①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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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即公民。

凡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教育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本国公民都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②客体:

指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即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如物、 行为,精神财富。

第二章 教育法制 1. 教育立法的内涵:

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广义的教育立法, 泛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 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方面法规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 讨论和通过有关教育方面法律的 活动。

2. 我国 教育立法的现状/简答 ⑴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 远未形成一个体系; ⑵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 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 ⑶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 缺乏同经济、 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3. 教育立法的程序四个阶段/简答多选:

①法律议案的提出、 ②法律草案的审议、 ③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④法律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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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育立法的五点原则/简答判断:

①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②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③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 政策保持一致; ④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⑤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 5. 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 ①稳定性和连续性; ②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 ③法律的规范性; 6. 教育法规的效力/多选判断:

教育法规的效力问题, 是指法律在什么时间、 什么地域、 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 即法律规范在时间、 地域、对象等方面的 效力 问题。

⑴时间效力:

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主要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 何时失效、 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①教育法规的生效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 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 第一, 从公布之日生效。

第二, 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 即先公布后生效。 第三, 先公布试行, 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 ②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 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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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新法一经施行, 旧法即失去效力。 第二, 新法宣布废除旧法。 第三,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

第四, 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 该工作完成, 法规失效。

③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现在, 法律不溯既往已经成为公认的法治原则, 教育法规仅适用于公布以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事实, 对于法规公布以前发生的事实不能适用。 ⑵地域效力:

教育法规的地域效力是指教育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 教育法规的地域效力有三种情况:

①中央国家机关发布的教育法规一般均适用于全国各地;②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教育法规适用于各该管辖的地区;③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有时发布仅适用于全国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别地区, 或本行政区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别地区的教育法规。 ⑶人的效力:

教育法规的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规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7. 教育执法的原则/简答:

⑴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⑵总的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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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⑶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 ⑷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 8. 教育执法的措施/简答:

⑴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 ⑵广泛宣传教育法规; ⑶模范遵守教育法规; ⑷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9. 教育守法的概念:

即教育法规的遵守, 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个基本形式, 是指公民、 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自觉遵守教育法规的规定, 按照教育法规的规范要求去行为。

无论是依法作为, 还是依法不作为,都属于守法的范畴。 10. 教育守法的主体/选择:

两个方面 ①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所有政党、 所有社会团体、 所有企业事业组织; ②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11. 教育守法的内容:

这里法 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 条例, 规定,规则, 实施细则等, 不是狭义的法律。 12. 教育守法的条件/简答:

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⑵健全教育法律体系, 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⑶坚持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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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途径/多选: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②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③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④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政策 1 . 国家管理教育实质上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教育政策来实现的, 教育政策是国家教育意志的充分表达, 是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体现, 是国家统治教育的有力工具。

政策, 指国家机关应该而且必须履行的正的行动准则。 2. 教育政策, 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 调整的过程。

我国教育政策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政府部门分别或者联合制定和发布。 3. 教育政策的特点/简答:

①教育政策的目 的性与可行性; ②稳定性与可变性; ③权威性与实用性; ④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教育政策的稳定性是相对的。

教育政策的可变性, 主要是由教育事业本身 的 发展性决定的。

4. 教育政策的功能/多选:

①导向功能; ②协调功能; ③控制功能 (体现在强制性与惩罚性)。

5. 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了解:

①教育体制政策、 ②教育质量政策、③教育经费政策、 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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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人事政策、 ⑤国家学制政策、 ⑥课程与教学政策、 ⑦学历与学位政策、 ⑧教师教育政策、⑨考试与评价政策、 ⑩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11 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6. 教育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了解: 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 ⑵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 ⑶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 共同做出的决议、决定; ⑷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 教育政策性文件; ⑸中央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 7. 教育政策的制定的过程/多选简答:

①认定教育政策问题;(通过社会调查、 研究信息、 预测分析三个途径发现教育政策问题) ②确定政策目 标; ③拟订政策方案; ④选择政策方案四个基本环节。

8.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多选判断:

①党的机关; ②国家权力机关;③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9. 教育政策实施中 应注意的问题/简答:

⑴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 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⑵创造性地全面贯 彻执行国 家 教育政策; ⑶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⑷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 ⑸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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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简答:

⑴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 具有共同的目 的; ⑵教育政策是制 定 教育法规 的 依据, 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 条文化和定型化; ⑶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 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⑷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 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11.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简答 ⑴二者制定主体不同; 前者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后者既可以是政党组织, 也可是国家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⑵二者执行方式不同;前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任何组织个人必须遵守。

后者依靠行政力量或党的力量, 执行主要靠宣传教育。 ⑶二者规范效力不同;前者是一种社会规范,有关社会成员、 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

后者分制定情况, 规范效力不同, 较为复杂。

⑷二者调整和适用 的范围不同; 前者更具稳定性和长效型, 范围相对较小。

后者灵活和及时, 范围更为广泛。

⑸二者所要解决问 题的性质不同; 前者主要针对严格界定、 较稳定的教育关系。

后者针对暂时、 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

第四章 学 校 1. 学校, 是按一定社会需要, 有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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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有组织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 教育的场所。 起源于奴隶社会,发展于封建社会,完善于现代社会。 现代学校具有体系化和结构化的特色。

3. 明 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简答) ⑴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 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

⑵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 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

⑶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4.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简答多选:

①办学自主性、 ②财产独立性、③机构公益性。 也是学校法人的三大特征。

5.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简答多选: ①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教师; ③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 ④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6.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多选简答:

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③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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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 实施奖励或处分; ⑦管理、 使用 本单位的 设施和 费用; 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⑨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 学校的义务/多选简答:

①遵守法律、 法规;②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③维护受教育者、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 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⑥依法接受监督。 8. 学校管理体制的内涵:

是学校管理层的组织机构、 职责、 权力、关系等制度的体系, 是学校内部设立的主要管理机 构 及其职能 的 总称。

当前我国学校实行的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9. 学校规章制度的意义:

⑴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 也是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前提;⑵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环; ⑶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 民主化、 制度化的基础工程; ⑷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特色, 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保证 10. 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简答多选: ①明确与规范作用、 ②约束与激励作用、 ③平衡、 协调与稳定作用。

11. 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简答判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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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制度系统; ②制度观念系统; ③制度执行系统; ④制度教育系统。

12. 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多选简答:

①整体性原则; ②重点突出原则; ③适量适度原则。 13.教代会在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4.校务公开的意义:

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实民主化、 科学化的重要措施, 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深化教育改革, 确保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 干群关系的客观要求。

第五章 教 师 1. 教师的内涵/判断选择: 1。

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 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3. 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2. 教师的社会地位/判断:

是由教师的政治地位、 经济地位、 文化地位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3. 教师的基本权利/简答多选:

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两部分, 一是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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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教师法》 规定, 我国教师作 为 教育教学 专 业人员, 享有以下权利, ①教育教学权; ②科学研究权; ③管理学生权;④获取报酬权; ⑤民主管理权; ⑥进修培训权。 4. 管理学生权/简答多选 :

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

①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

②学生品行评定权; ③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5. 获取报酬权/简答多选:

①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 ②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 ③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

6. 教师的基本义务/简答:

⑴遵守宪法、 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 ⑵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遵守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⑶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 社会活动; ⑷关心、 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⑸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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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 教师资格条件/简答多选: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 ②必须热爱教育事业; ③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④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⑤必 须 具 有教育教学 能力。 7. 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简答:

教师资格是国家队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是从事教师工作的条件。

①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

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法制化。

④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体现了 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 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9.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多选: 招聘、 续聘、辞聘、 解聘 。

10. 教师考核的内 容/简答多选: ⑴政治思想; ⑵业务水平; ⑶工作态度; ⑷工作成绩; 14. 教师在违反法律法规时应承担法律责任: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 失的 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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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③品行不良, 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应负法律责任。

第六章、 受教育者 1. 受教育者, 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

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 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 2. 《民法通则》 规定:

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据此, 3-10 岁属于无 民 事行为 能 力 人,11 -18 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三层含义:

确立了 公民有受教育权; 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 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4. 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确立的一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简答多选:

⑴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⑵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⑶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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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享有申诉权; ⑸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8. 学生的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三类: 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 9. 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⑴家庭保护; ⑵学校保护; ⑶社会保护;⑷司法保护。 {5} 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10. 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承担的职责:

①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③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 者迫使未 成 年人结婚, 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④ 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 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11. 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承担的职责:

①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② 学校应当关心、 爱护学生,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③ 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④ 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 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 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

12. 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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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② 创作、 出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出版物; ③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④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⑤ 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法律援助事实上是为弱势群体实施的一种专业性法律帮助, 使其在法律上享受到与社会其他阶层一样的待遇, 不会因为经济和智力等因素失去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1. 教育法律救济:

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 通过裁决纠纷, 纠正、 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 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 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2.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①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②以受损为前提;③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3.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①诉讼渠道, 即司法救济渠道; ②行政渠道, 即行政救济渠道;③其他渠道。

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者民间渠道。

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来说, 又通称非诉讼渠道。 4. 教育申诉制度, 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 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 请求处理的制度。 5. 教师申 诉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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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教师申诉制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②教师申诉制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③教师申诉制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8. 学生申 诉制度的特征:

①法定性; ②行政性; ③准司法性; ④准独立性; ⑤非诉性。

10.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 申诉人、 被申诉人、 受理机关。 12. 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

①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②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④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 理相 对人(包括教师、 学生和其他公民、 组织等), 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⑤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14.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为: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和执行五个步骤。 16. 教育行政诉讼的手段: ① 主管恒定。 ② 诉讼专属。 ③ 被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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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不得调解。

19.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①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②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④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20. 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主体、 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因果关系。 21. 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 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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