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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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

篇一: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 题型

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 四、简答题五、案例分析题(3个) 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一、婚姻(p1):婚姻是男女两性双方无为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特征(具备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4)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 二、家庭(p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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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 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

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三、法学上的亲属(p13):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

2.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

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结婚(p48):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古代采广义的结婚)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 五、婚姻的宗旨: (一)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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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任何第三人不应包办和强迫。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2.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内容:(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

(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

(3)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 要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的行为。

形式: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

2.禁止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包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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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

※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

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 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

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

表现形式: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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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2)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3)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原则上婚姻效力不受影响。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赠与、索要婚后财物及以婚骗财等的区别

(1)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A、主体不同;b、婚姻关系性质不同:自愿与强迫;c、法律后果不同。

(2)与赠与财物的区别

A、条件不同;b、行为不同;c、法律后果不同。 (3)与索要婚后生活用品区别:(借)索取财物归一方所有,作为其婚前财产。(婚后)借双方共同使用,归购置一方所有。

(4)与以婚骗财区别:(借)当事人有自愿与对方结婚的目的。一旦财物满足,便与对方结婚,共同生活。(骗)妇女以同意结婚为名,行诈骗对方财物之实,一旦得财便逃离,是一种诈骗行为。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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