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水安全生产投资额抵免

更新时间:2023-10-30 21: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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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

一、业务描述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四)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上述第四款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七)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

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此项业务属事先备案事项。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00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04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

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一式三份);

2.企业2008年1月1日起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的发票复印件(一份);

3.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来源证明(一份);

4.以往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税款的记录复印件(一份);

5.专用设备的融资租入合同及所有权转移手续复印件

(一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五、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六、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一)受理

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印章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资料通知)。

3.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将资料传递至审核环节。

(二)审核

1.案头审核

接受受理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2.实地审核

有权国税机关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就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的时间和地点、核查的内容及核查意见,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等。

(三)备案

通过审核,对符合条件准予备案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综合服务窗口,由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通知),并传递给纳税人;对依法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综合服务窗口,由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备案通知),并传递给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四)后续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每年应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将调查了解情况记录在案,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2.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报经国税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从发现之日起,由县(区)国税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资格取消通知),按照相关规定追征税款,并于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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