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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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由投资人(NOT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自行清算。 (2)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链接1】公司法中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2】公司法中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未提起申请,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2.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链接】公司法: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其债权。

3.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注意】不同于合伙企业的清算,第一顺位不是清算费用。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7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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