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逮捕证据的审查方法
更新时间:2023-06-06 02:0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浅谈审查逮捕证据的审查方法
刑事证据既是诉讼的灵魂,也是诉讼的轴心。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行,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它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之中。检察环节的 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包括逮捕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也包括起诉证据和抗诉 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它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承前启后、联系侦审、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的重要作用。因此,现结合侦监工作实践,浅谈我们在审查逮捕环节,如何高效快捷复核证据的一点体会。
在检察环节,审查判断和运用好刑事证据实体意义重要,程序意义非凡。根据侦查工作实践及办案体会,我们把审查逮捕证据的一般方法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资格确认法
这种方法是,首先从确认证据资格入手,先确认证据效力,然后再审查证据 与事实之间的有无关联,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
1、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谁提供的,如何收集的,都要一一进行审查。审查证据的来源,是认定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方面,通过审查证据的来源,可以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2、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
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效力,从而影响其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收集证据的合法主体。一般而言,对他们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应进行审查。
3、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
这主要包括审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过程、制作等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例如,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威胁等非法情况。对当事人、证人等的陈述记录是否全面客观等。
二、对照分析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将证明同一问题的证据全部摆出来,逐一对比,逐一分析,综合认定。对于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就其自身来审查,往往难以辨别其真伪和 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如果将其与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并进行综 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进行比对审查,就可以发现问题,辨别真伪。运用这种方法,应针对不同证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
三、寻根究底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有罪证据完全一致,甚至一致得让人感到有
点不可信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有针对的审查方法。但证据在主要指向、证明方向上指向同一个事实的同时,往往会隐含有另一个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这就需要审查逮捕的承办人要学会抓住细节,寻根究底,排除疑点,去伪存真。特别要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或单个证据的前后内容之间,进行认真审 查,看是否真正一致,还是表面上一致。如果发现证言与证言之间、证言与口供之间过分一致,不但没有矛盾,连一点差异都没有,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细节,甚至口供都完全一致,那就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这种高度一致的言词证 据很可能带有水分,带有虚假性。
四、察微析疑法
这种方法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直观地察言观色,察微析疑,发现问题。审查逮捕时,一些承办人认为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去提审犯罪嫌疑人。其实很多 案件都有提审犯罪嫌疑人的必要,特别是一些"边缘"案件和有疑点的案件,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公正,犯罪嫌疑人有何辩解、是否有翻供倾向,都可以通过直接接触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而予以解决。同时,还可直观的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表情、精神状况、记忆、认知、语言表达、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能力。了解这 些情况,有利辨明真伪,把好证据关,并且能发现一些从案卷中发现不了的问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察微析疑至关重要。此外,有时通过询问有关证人,也能察微析疑。
五、比较取舍法
比较取合法就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前后发生变化的同一证据进行对比,去一取一的分析方法。一是因刑讯逼供导致先供后翻:二是为了逃避罪责而推翻前供:三是因带人受过而把别人的犯罪事实说成自己的行为:四是因串供或因他人通风报信而翻供。要针对翻供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比和取舍,从中确认某次口供 或某种口供具有可信性。最后,通过供证分析其翻供的真实性。特别是要注意分清的是"先证后供"还是"先供后证",一般情况下"先供后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真实性较大,而"先证后供"的情况下其供述的真实性就相对差一些。通过这种分析进行一番证据取舍,就可以发现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
六、矛盾排除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对矛盾证据的排除过程中进行同一认定。在提请批捕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通过分析论证排除其中部分矛盾证据、采信确实可信的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有效办法。在审查逮捕环节,侦查机关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刚刚开始,大量证据需要在捕后补取和完善,报送卷中的证据间,存在矛盾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审查案卷中证据间的矛盾是足以影响认定罪与非罪或此罪
与彼罪的原则性矛盾,还是不足以影响认定罪与非罪或此罪与彼罪的 原则性矛盾,要确定犯罪的性质后再结合全案证据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原则性 矛盾要注意去伪存真,既要从其他证据的内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是否确定的案件事实相一致进行分析,还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问题等,通过分析判断,确定矛盾证据的双方谁真谁假,谁是谁非。在对证据审查判断时,非原则性的矛盾,证据则可以待捕后统一,但要提出补查意见:如果是涉及罪与非罪的原则性矛盾,在排除之前不能作出逮捕决定。
七、疑问质证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要经过法庭控辨双方质证确定无疑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审查逮捕证据时,眼光要放远一点,要有法庭质证观念。所谓有法庭质证观念,并非是以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来审查逮捕证据,而是在审查逮捕时就要注意审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每一个证据来源、获得的方法以及可靠程度: 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能对证据提出的疑问和质证。经不起质疑的证据,要提前采取补救措施。如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客观全面的证据、取 证方法不科学的证据、经不起逻辑分析的证据,审查逮捕时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确属真实可靠并有可采性的证据,如果收集程序不合法,内容有瑕疵,形式不规范,要督促侦查机关先行规范和完善,以防止在下一环节的起诉中被依法排除而失去证明效力。
八、整合认证法
这种审查方法,是通过对全案件证据进行整体审查、全面分析、综合人证最终认定案件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等影响定罪、量刑证据的一种审查方法。整合认证的方法:一是对照审查提请逮捕的事实与案卷中的 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对应;二是对照审查逮捕提请逮捕的犯罪事实与认定的犯罪性质、罪名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一致:三是对照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刑事责任年龄等与提请逮捕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符合;四是对照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证据材料是否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才能依法作出逮捕的决定。否则,缺少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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