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联络法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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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联络法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联络法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4年)

为了解决“当事人见法官难”的问题,增强“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提升法官工作质效,体现诚信于民,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

(一)申请联络法官的事由应在司法公开和诉讼事务性工作的范畴内。 (二)申请联络法官的程序 1.联络法官一般程序

(1)导诉员指导当事人填写《申请联络法官登记表》,并提示当事人认真阅读《申请联络法官须知》。

(2)导诉员将当事人填写的 《申请联络法官登记表》 交至负责此项工作的窗口法 1 / 2

官。

(3)窗口法官对申请人身份和事由审查并进行登记,在每日下午4时,通知相关审判庭内勤签收领取。

(4)各审判庭内勤于次日上午(节假日顺延)将《申请联络法官登记表》交法官签收。

(5)法官在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约见的次日起)自行确定联络方式答复申请人。工作完成后在《申请联络法官登记表》内填写处理结果并交内勤反馈立案庭窗口法官。 2.联络法官补充程序

(1)相关审判庭内勤不能按时领取签收《申请联络法官登记表》的,窗口法官联系相关审判庭庭长落实签收。

(2)相关审判庭内勤不能按时将《申请联络法官登记表》交付法官的,由庭长指定的法官签收。

(3)因法官未按规定时间答复申请人(窗口法官未收到反馈的《申请联络法官登记表》),申请人重复申请的,依次由庭长、主管副院长签收《申请联络法官登记表》,并负责落实联络申请人。

3.联络法官特殊程序(绿色通道) (1)开启绿色通道的条件 ①法官约见的当事人。

②外埠当日离沈(凭车票等相关凭证)的当事人。 ③无法确定当日或次日开庭时间、地点的当事人。 ④其他应开启绿色通道的情况。 (2)开启绿色通道的程序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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