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驻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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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税务征收处罚两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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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驻法执字第126号

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胡正纯,女,汉族,1978年11 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苑32幢4单元101室。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蒿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建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雍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驻马店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发贸易有限公司、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三亚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

征收处罚两案中,于2010年7月23日,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红沙镇网枝村

东侧在建的海景泰鑫花园土地及房产予以查封。案外人胡正纯以查封标的物中,有其合法购买的房产为由,于2010年10月29日

提出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胡正纯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案外人胡正纯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胡正纯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辛 民

审 判 员 高 洪 新

助理审判员 刘 超

二O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6o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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