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国家概况》- Chapter 19 Politic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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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美国政治制度

Ⅰ.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是美国政府的基本工具也是美国的最高法律。两个多世纪以来,它一直引导政治制度的逐渐成长,并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基础。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它起草于1787年,于1789年生效。独立战争刚胜利的时候,最早的十三个殖民地就像是十三个独立的国家。由于殖民地刚刚摆脱英国的统治,他们不想把自己的独立权交给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但他们也清楚地知道,他们互相需要,于是他们选择了建立一个由各州组成的松散的联合体。1781年,第二次大陆会议通过一部宪法--《邦联宪法》。《邦联宪法》规定各州在国会中只有一票,国会是根据该宪法设立的立法机构,但是国会没有征税权,不能控制各州间的贸易,也就没有办法实施国会通过的法律。不但没有全国的行政或执法部门,而且也没有全国的法院体制。《邦联宪法》做了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那就是它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人们开始把他们自己看作是美国的公民。

《邦联宪法》的缺点变得越来越明显,到1787年,很多人认为应当采取一些措施来克服这些缺点。

1787年,国会召集了由所有各州代表参加的会议,对《邦联宪法》进行修改,会议在费城举行,从5月一直开到9月--到会55名代表,除罗得岛外,各州都派了代表参加会议。尽管他们仅被授权修改《邦联宪法》,但最后他们还是制定了一个与《邦联宪法》完全不同的宪法。这部新宪法于1789年8月4日被正式通过。

1.联邦制

美国宪法建立了联邦制政府,有两个治理层。一个是全国的中央或联邦政府,有权对影响整个国家的问题独自做出决定;另一个是州和地方政府。两个政府各拥有宪法分别规定的不同权力。

2.分权制:制约与平衡(制衡原则)

宪法的作者们想要确保新政府不滥用自己的权力,如果新联邦政府要强有力,就必须有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以分权制的形式出现。政府被分为三部分:立法、行政和司法。每个部门只有部分权力而不是全部权力,每个政府部门都可以制约或阻止其他部门的行为。三个部门就这样相互均衡了。这就被称为\制衡制度。\

下面是这个体制怎样运行的例子。国会可以通过一项法律,但总统可以否决,也就是取消这项法律,于是国会再次通过这项法律--这次是以2/3票多数通过--总统就不能再否决了。但是如果最高法院认为这项法律违背宪法,那么这项法律仍然可以被撤销。正如宪法的主要作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所指出的那样,这种体制的基本的想法是,由于采用了这样一种复杂的机制,\就可以使多数人不太可能有一种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或者,如果确 有这种相同的动机存在,那么对于所有有这种动机的人来说,他们将很难找到自己的力量并合作一致行动\。

3.修宪条款

宪法的起草者们知道如果宪法要想持久并和国家的发展步调一致,那么宪法就需要不时修改。他们也意识到,修改程序应当防止未加仔细考虑而草率通过的修正案,而且,他们也想确保一点,那就是少数人不能永远阻止为大多数人所渴望的行动。

他们的解决办法就是设计一个双重的程序,通过这个程序,宪法就可以被修改了。国会在两院各以2/3多数票通过后,就可以提出修宪条款;另外一种程序是2/3的州立法机构可以要求国会召开一个全国大会来讨论和起草修正案。但无论哪一种情况,修正案必须经过3/4的州的批准才能生效。

4.人权法案

当宪法正在起草之中的时候,一些人想把人民的权利列在宪法里,但宪法的起草者们并没有把人权法案列入其中,许多人都很失望,他们称不应通过目前这样的宪法。为确保宪法的通过,宪法的支持者们同意制定一个人权法案,但是必须首先通过宪法。

《人权法案》一词被用来指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人权法案保证了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和请愿自由,不受无理搜查的自由,非经陪审团不得定罪的权利,正当司法程序的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

Ⅱ.行政部门 1.总统制

美国总统是行政部门的首脑,白宫是总统的官邸。他也是由全民选举的国家元首,他的地位使他成为最显赫的第一公民,他的妻子被称为第一夫人。

宪法要求总统须是本国出生的美国公民,至少年满35岁。总统候选人由各政党在总统选举前数月内提出,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日期为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

美国制度的总统选举方式独具一格。尽管总统候选人的名字被印在选票上,然而从技术上讲,各州的人民实际上不是直接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相反,他们选出各州的总统选举人,人数要与各州的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总数相等。在每一州中获得票数最多的总统候选人便赢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这被称为\赢者全赢\制度,它适用于除缅因州外的各州。

50个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的总统选举人--共计538人--组成选举团,一位总统候选人要想获胜,就必须获得270票。宪法规定,如果没有一位候选 获得超过半数的选票,那么就由众议院表决,每一个州的所有议员作为一个单位投票。在这种情况下,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将分别各有一票。

11月份的选举结束后,总统四年的任期便于翌年的元月20日开始(是由 1933年通过的第20条修正案从3月份更改过来的)。总统正式就职始于就职典礼仪式,依传统,仪式在美国国会大厦(国会开会的地方)门前的阶梯上举行。 在美国首席大法官的主持下,总统向公众作就职宣誓,宣誓完毕后随即发表就职演说。按惯例,新总统会在演说中阐述本届政府的政策和计划,每位总统任职只能两届。

2.总统权力

美国总统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总统之一,宪法上写道,总统必须\负责忠实地执行法律\。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总统负责领导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 个有几百万人之众的庞大机构--另外,总统在立法和司法问题上也拥有巨大的权力。

立法权:总统与国会分享某些立法权。总统领导下的行政部门可以为某些计划起草必要的议案并提交国会。国会中支持这些议案的议员们就会提议讨论这些议案。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都有2/3的议员的投票推翻否决,否则该法案不能成为法律。

行政权:总统的最高职责是执行或贯彻法律。在行政部门内部,总统在处理国家事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他可以发布规章、制度和指示,这些被称为行政命令,对联邦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他是美国军队的统帅,在战争或国家紧急时期,国会可以授予总统更大的权力来管理国家经济和保卫美国安全。

外交权:根据宪法,总统是负责美国与外国的关系的首席联邦官员。他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他们必须经参议院批准--并接见外国大使和其他公职官员。在国务卿的协助下,处理所有与外国政府的官方关系。通过国务院,总统负责保护海外的美国人和旅居美国的外国侨民。

司法权:宪法允许总统对联邦刑事案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缓刑令阻止审判的执行。赦免令宽恕一个已经犯罪的人。总统还可以赦免一群人,即所谓的大赦。

总统可以通过任何联邦法官和在法律上与之有相同观点的最高法院的法官来影响司法制度。总统的任命必须获得参议院多数人认可。

3.政府各部

联邦法律的日常执行和管理工作是由政府各部门负责实施的--它们是由国会建立,负责处理国内和国际事务中各具体领域的事情。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的各部部长组成一个顾问委员会,通常称为总统内阁。除13个部外,还有一些由工作人员组成的机构,合称总统行政办公室,包括白宫工作人员,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以及紧急状态办公室。 13个部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内政部、农业部、商业部、劳工部、卫生及人民服务部、住房及城市发展部、交通部、能源部、教育部。

每个部门都有成千的雇员,在全国各地及至华盛顿设有办公室。这些部又被分为司、局、办公室和服务处,各有其责。

4.独立机构

行政部门的各部是联邦政府的主要运行单位,然而还有许多其他机构,他们负责保持政府和经济的顺利运行,最重要的机构如下:

人事管理办公室 总会计署

州际商务委员会 退伍军人管理局 Ⅲ.立法机构 1.两院议会

宪法第一条把联邦政府的立法权授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参议院是两院中较小的院,按宪法规定,由每州的两名议员组成;众议院成员数是按人口确定,因此它的规模在宪法中没有其体规定。

宪法规定美国参议员必须年满30岁,已是美国公民超过9年,并是选其为议员的州的居民。众议员必须年满25岁,已是美国公民7年以上,并是选其为议员的州的居民。

各州拥有两名参议员。罗得岛是个仅有3156平方公里面积的最小的州,它和面积为1,524,640平方公里的阿拉斯加--最大的州有相等的参议员代表权。1989年怀俄明州人口为475,000人,它和1989年人口已达29,063,000的加利福尼亚有相等的代表权。

众议院的议员总数由国会决定,根据各州人口分配名额。不管人口多少, 宪法保证各州至少有一名众议员。宪法规定每1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根据 实际登记人口数重新分配众议院席位。众议院现在由435名议员组成,大约是 每480,创阳个美国人选举一名众议员。

各州议会划分各州的国会选区,各选区的人口必须基本相等。各选区的选民每两年选举一名国会众议员。

参议员由全州范围内选举产生,选举在偶数年举行,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1/3的议员。

由于众议员任期两年,国会的任期也被视为两年。每年的1月3日国会要召开定期会议,除非另定日子。国会会议在位于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大厦举行。

2.参、众两院的权力

国会的两院各都有权就任何问题提议立法,但税收法案必须首先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也有自己独立的权力,包括有权批准总统对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2/3多数票批准各项条约。在指控联邦官员犯罪的案件中,只有众议院有权指控可能导致审讯的错误行为。参议院独自有权审问这些案件,以判定官员们是有罪或是无罪。

3.国会的官员

宪法规定由副总统担任参议院议长,议长不参加投票,除非出现两派票数相等的情况。当副总统缺席时,参议院则选举一位临时议长来主持会议。众议院选举它自己的主持官员--众议院院长。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临时议长一直都是两院中多数党的成员。

4.国会的职能

国会有许多职能,然而最主要的还是立法。总体说来,在众议院,一个法案被提出,编号,打印并提交某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研究之后向众议院递交一份报告,众议院对这一议案进行辩论,然后投票表决是支持还是反对它的通过。如果通过了,这项议案就被称为\法案\,再移交参议院。参议院同样要把它交给一个委员会,然后进行辩论和投票表决,或许再作一些修正。由于参、众两院的文本必须相同,所以还要把它提交给由两院相等议员人数组成的大会委员会审议。分歧消除之后,新法案就又回到两院寻求通过,然后送交总统签字成为法 律,或被否决掉。如果被否决,国会可以以超过2/3的多数赞成票推翻总统的否决。

国会最重要的非立法职能就是调查权。国会调查是立法机构可用的重要手段。目的是要使公众了解和参与国家事务。国会的第二个重要权力是强迫不愿意做证的人作证,以藐视国会罪指控拒绝作证的证人,以伪证罪指控做假证之人。

Ⅳ.司法机构

联邦政府的第三个分支是司法机构,由以最高法院为首的一系列法院组成,还包括遍布全国的各下属法院。

据宪法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司法体系已经逐步发展成为目前的结构: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91个地方法院和3个有特殊司法权的法院。宪法为保护司法独立,规定联邦法官\在行为良好时\可以一直任职,实际上是直到死亡、退休或辞职,尽管一个法官是在任职期间犯了罪,也会像总统或联邦政府的其他官员一样被指控犯罪。美国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批准。

1.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等的法院,同时也是唯一有权解释宪法的机构。最高法院的判决不能向其他任何法院上诉。国会有权确定法院在职法官的人数,而且在其权限以内还有权决定法院可以审判什么样的案件,但国会不能改变宪法 本身贼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目前,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8名助理大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是最高法院的执行官,但是在裁定案件中和其他大法官一样,也只能投一票。 最高法院最初只对两种案件行使司法权:一种是涉及外国达官贵人的;另一种是原被告有一方是州政府的案件。所有其他案件都是从低级法院上诉到最高法院的,而最高法院的大量工作是裁定立法和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

2.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

联邦司法体制的第二级机构是由上诉法院组成,它始创于1891年,目的是帮助处理案件和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美国被划分为11个巡回法院区,每区设立一个上诉法院,由3到15名法官组成。

低于上诉法院的是地方法院。50个州被分为89个区,以便诉讼当事人能方便地得到审理。另外,哥伦比亚特区设一个区,波多黎各自治区设一个区,波多黎各只是美国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州。每个地方法院有1至27名法官。

Ⅴ.政党

政党是美国政体的基础,奇怪的是宪法对政党没有做任何规定,政党是向选民提名公职候选人的工具,但美国宪法没有任何这方面的条款。

一般说来,美国实行的是两党制。这就是说,两个主要政党--现在的民主党和共和党--控制着联邦、州和地方各级的政治。其他党派也很活跃,尤其是在州和地方一级,他们可以成功地使候选人当选,能对政府工作施加相当大的影响。

美国政党的历史可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出现于18世纪的最后几年,当时对宪法通过与否的辩论第一次引起了两个主要党派或阵营的出现--联邦派和由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领导的反联邦派。联邦派代表东北部的商业、金融和贸易利益集团并倡导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而反联邦派则站在农场主、劳工和贫穷人的一边,要求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增加各州的权力。多数反联邦派的人后来由于有了人权法案而接受了宪法,并开始自称为民主共和党,托马斯·杰斐逊是他们的卓越领导人。1800年杰斐逊当选美国第二任总统以后,联邦派逐渐败落消亡。

1828年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当选之后,民主共和党分裂。由安德鲁·杰克逊领导的主要部分自称为民主党,反对杰克逊的一派于1834年另立辉格党。民主党代表西南部新兴的棉花种植国主、原来南部的奴隶主、西部边疆的开拓者和农场主的利益,并支持奴隶制。辉格党主要代表北方的商业和工业利益,反对杰克逊的经济政策。随着有关奴隶制的斗争激化,辉格党中的多数、一部分民主党成员和其他反奴隶制分子于1854年建立了共和党,他们的共同纲领是反对奴隶制向新州漫延。作为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亚伯拉罕·林肯于1860 年当选为总统。

两党制的第三个阶段是从1860年到1920年,其间大部分时间是由共和党控制政治舞台。内战之后,民主党势力减弱,但是由于共和党越来越趋向于倡导工商业的利益,又由于白人优越主义者再次控制南方,民主党开始吸引被歧视的东欧和爱尔兰移民、犹太人、天主教徒,后来又吸引了黑人和工会成员。这种联合最终使富兰克林·罗斯福和民主党于1932年掌权。

第四个时期从富兰克林·罗斯福掌权直到19世纪80年代。在这个时期里,民主党处于统治地位达50年之久,中间只有短暂中断。从1933年至1989年的28届众议院中,民主党在26届中占有多数席位,在参议院中民主党在23 届中占多数席位。

如今,两个主要党派区别并不太大,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党之间没有分歧。对于经济问题,民主党通常支持政府干预,而共和党则是强调市场的作用。对于社会问题,民主党支持强大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共和党反对大规模的政府社会保障计划。尽管存在这些分歧,两党派还是都信奉个人主义,保护资本主义,坚持生产资料私有制。

在组织方面,两党实际上是松散的政治联合体。两家的政党之所以被说成是一个联合体是因为它只是一种各州的政党的联合,而这些州政党又是各地方政党的松散同盟。这些州政党是独立的,党的全国大会对他们没有任何控制权,也不能开除他们所选出的任何官员。各州政党之所以能统一是由于(1)坚持使用同一名称;(2)共同利益是赢得全国大选。从另一个意义上讲,它是利益和利益群体的结合。政党要想赢得选票,就需要制订出能吸引各种群体选民的纲领政策。一个人要想成为任何一个党的成员,他不必申请或履行什么必要的正式手续,也不被要求付党费。在选民登记处,一个人只需声明和登记就可以成为任何一个政党的成员。

缺乏严格的党纪并不意味着这些政党认为政治生活不重要或者说党对其成员的支持不重要。相反,美国的政治是政党政治,而且没有人能够在没有政党的支持情况下赢得大选。所以一个政党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它的总统候选人赢得大选。为了这个目的,它必须推选出最合适、最可能为公众所接受的总统候选人。然后,政党就会帮助他筹集必要的钱款,动员党内的积极主义分子或雇人去帮助他进行宣传,促使公众投他的票,同时,还要通过曝光对手的个人缺点和攻击他的政策来破坏对手形象。竞争是激烈的,代价是巨大的。1992 年,独立候选人罗斯·佩罗试图竞选总统并获得了19%的选票,但是在竞选接近尾声时,他突然退出。一个独立候选人要赢得大选,尤其是全国范围或全州范围的选举,几乎是不可能的。

政党通常被认为是最基本的政治制度,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政党的影响大幅下降,尤其是他们控制选举结果的能力下降。据一位观察家称,美国的政党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个毫无意义的组织机构。有几个因素:包括利用党的影响给其追随者带来物质利益的那

种特权减弱了;广泛采用直接初选,由党员选出大选候选人。

从基层角度讲,好处通常是由选区(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给予的。过去,选区领导了解他的选区内的大多数成员,但给他们各种各样的好处,并要求他们在投票那一天按党的意愿投票。现在几乎所有的社会服务都被公共机构夺走了,由选区领导处理的实际上已不存在了。另外,考绩制的改革使政府岗位只能交给那些在竞争考试中获胜的人,这也剥夺了党派领导人把封官作为奖励的权力,这些奖励过去曾被给予那些为党服务的人。因此,恩赐制实际上已经被摧毁,这大大削弱了政党在选民中的影响。

另一个削弱政党的因素是广泛采用直接初选提名公职候选人。由于初选在选举全国大会代表和最后选举总统候选人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到1980年,政党组织对提名的总统候选人已失去了控制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6m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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