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更新时间:2024-04-18 03:0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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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作 者 XXX 考试批次 XXXXXX 学籍批次 XXXX 学习中心 XXXX学习中心 层 次 XXXXXX 专 业 XXXXXX 完成时间 XXXX年X月X日
《刑事诉讼法》案例
(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
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
案例分析1:
被告人李甲、赵乙共同将被害人胡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李甲、赵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胡丙的父亲胡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李甲、赵乙发问。胡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邓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胡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邓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赵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李甲、赵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胡丁损失10万元。宣判后赵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赵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问题:
(1)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方面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详述理由。 (2)本案中法院的诉讼活动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详述理由。
案例分析2:
2010年6月,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国有宏都有限公司偷逃应缴税款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逃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当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司经理钱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钱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钱明被取保候审。该案于2011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被告人钱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问题:
1、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2、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时有哪些不当之处? 3、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有无不当之处?
案例分析3:
某市公安局于2011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刘某、张某抢劫案于2011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 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2. 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3. 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 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答案: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2010年6月,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国有宏都有限公司偷逃应缴税款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逃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当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司经理钱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钱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钱明被取保候审。该案于2011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判处被告人钱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问题:
1、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2、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时有哪些不当之处? 3、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有无不当之处?
二、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是为了真正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办案,以达到确保刑法的施行,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必须制定一部内容详尽和明确的刑事诉讼法。
(一)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2010年6月,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国有宏都有限公司偷逃应缴税款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逃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国家法律规定《六机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做法是错误的。当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司经理钱明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2010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钱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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