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40号文金融服务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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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40 号文金融服务新政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保
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
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
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
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胡说财税: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说的是企业
从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或者具有
利息性质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
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明确只有金融商
品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情况下,持
有期间取得的具有利息性质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
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
则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
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
(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胡说财税: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持有到期不属于
转让!不属于转让!不属于转让!如第一条所述,到
期取得的收益,保本的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非
保本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
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
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天
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
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胡说财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
税,自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
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
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
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本条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上述列举的经营贷款业务
的企业。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
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胡说财税:最为轻描淡写的也许是影响最深远的。
资管产品没有工商及税务登记,其持有人往往数量众
多,资金使用方支付利息性质的费用时往往难以

取得
发票,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能解决资金使用方发
票问题;另外,很多资管产品往往无处纳税,事实上
不少资管产品的收益并未缴纳增值税。
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对整个资管产品市场
来说是核弹,资管、信托合同约定由持有人自行缴纳
增值税,存量市场怎么办?管理人开具发票缴纳增值
税不是难事,但是管理人的所得税、会计如何处理
呢?资管计划持有人是不是就可以不管增值税事项
了?事态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五、纳税人 2016 年 1-4 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
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 2016 年 5-12 月份转
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胡说财税:36 号文规定原差额征收营业税项目,
允许扣除金额中截止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完的部分,
不得在计算增值税时抵减,纳税人应向原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退还营业税。问题在于纳税人 1-4 月份每个申
报期都是负差,并未缴纳营业税,此时向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营业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为了保障纳税人
权益,允许 1-4 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结转到
营改增后在计算该项销售额时相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65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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