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03-05 09: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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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 姓名 知识产权法 王彬 评语 任课老师 学号 韩兴 1111100228 成绩

知识产权

摘要:本文围绕活力演唱组二被起诉侵犯版权一案,详细叙述了案情内容和法庭观点。讨论了本案

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深入探讨合理使用在本案的辩证。对比了中国在该法律问题的规定。列举了中国的类似案例。最后是笔者对该案判决的看法,以及对我国立法的的启示。

1946年,罗伊·奥宾森和威廉姆·迪斯创作了一首摇滚歌曲“噢,漂亮女人”,并将其版权转让给阿可夫—罗斯音乐公司。1989年,“活力演唱组二”创作了一首歌曲“漂亮女人”,并正式指出这首歌的目的是以滑稽的歌词讽刺原作。在未得到原著作人和其代理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活力演唱组二发行了包括漂亮女人在内的唱片、盒式录音带的CD碟。大约一年后,阿可夫—罗斯起诉活力演唱组二及其录音公司侵犯版权。

地方法院做出了有利于活力演唱组二的简易判决,并裁定活力演唱组二的歌 曲是对奥宾森原作的合理使用。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尽管法院为其意见书之目的,推断活力演唱组二的歌曲是奥宾森原作的戏仿作品,但是该法庭判定,显著的商业目的?不能使该戏仿行为成为合理使用。活力演唱组二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消了上述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本案的涉及的核心理论问题是合理使用。由于著作权是必须要保护的,但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表达和行动自由,正确处理不同权益之间的关系,促进科学和艺术的进步与发展,必须为著作权加上一些限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合理使用,而如何判定合理使用就成为了一个难题,也是本案的矛盾所在。

合理使用审查的第一个要素是“使用的目的和特征”,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盈利的教学目的。对合理使用,要审查新作品是否只是取代了原作品的物质载体,还是增加立新的内容;是否具有新的表达方式、含义或要旨改变。新作品改变的越多,其他不利于合理使用认定的要素的作用就越小。合理使用审查的第二个要素是“版权作品的性质”。即所使用材料的价值。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都同意奥宾森的供大众传播的原创性表达形式是版权保护的主要对象。第三个要素是“与整个版权作品相关的被使用部分的质和量”,即所使用材料的数量及价值是否与版权目的存在

合理关系。当戏仿作品瞄准某个特定原创作品时,该戏仿作品必须能让人回想起原作品中至少足够的内容,才能认识到他讽刺批评的对象,所以使用一些特征是不可避免的。第四个要素是“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不仅要考虑到被控侵权人的特定行为造成市场损害程度,而且要考虑被告人的行为若不被限制或涉及原作品广泛的潜在市场将产生的负面影响。该调查不仅要考虑原作收到的损害,还要考虑演绎作品受到的损害。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著作权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和论述。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 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

盲文出版,在我国均属于合理使用。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在我国也有很多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案例,如《月亮之上》抄袭案。 2008年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歌曲《月亮之上》中用蒙语演唱片段侵犯《敖包相会》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月亮之上》间奏中有6小节构成侵权,判令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等共同赔偿原告色日玛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认为,《敖包相会》的涉案6小节与《月亮之上》的对应6小节相比,二者所表示的曲调基本相同,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权。华视伟业公司作为涉案CD的销售者,因其对所销售的涉案CD具有合法来源,故其仅须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各被告在其再行录制、出版并发行《月亮之上》时,不得使用《敖包相会》中的涉案6小节。

我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判决是全面而公正的。例如最高法庭在上述法院裁决活力演唱组二的使用不合法时的意见上,提出了反对立场。我认为这是有道理而正确的。因为作为戏仿作品,则必须要引用原作品足够的明显特征,才能让人领会作品的讽刺的对象。因此上述法院在裁决活力演唱组二的使用不合法时是考虑不够全面的。从苏特大法官的陈述意见可以看到联邦最高法庭对案件的讨论及其深入与全面,他从案件涉及的各个角落着眼分析,涉及到各个领域包括法律解读、市场关系和音乐制作等等,非常全面,严谨。本案中,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在一些问题上的看法有失偏颇。在最高法院的审理下得到了指出。如上诉法院判决时过多的考虑了商业性使用的影响以此认为活力演唱组二合理使用不能成立。事实上,戏仿作品的商业特性仅是审查合理使用时应考虑的一个要素。而最高联邦法院指出了这个问题,并明确指出上述法院在考量模仿程度时,没有对戏仿本质给予充分考虑。在本案中,各级法庭都认同活力演唱组二的作品构成戏仿作品,而关注的焦点在于其是否构成对原作的合理使用。最高法院从合理使用的四个要素逐一的对本案进行探讨,分别是:使用的目的和特征;版权作品的性质;所使用的材料的数量和价值;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最高法庭主要从这

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同时探讨的主次分明,非常深入。

这个发生在美国的案件也能给我国的立法带来一些启示。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相对较晚,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系统不够完善,善于学习必能受益甚多。本案中的焦点涉及著作权的保护,可以理解对著作权的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他是创作者合理权益的保障,能极大提高创作者的积极性,推动科学与文艺的进步。然而从另一角度来看,著作权某种程度上又会阻碍科学的进步。 因此为了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消除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间的冲突,和满足社会公众对各种信息的大量需求,国家重视对合理使用的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法的必要补充和限制。从本案可以看出,判决是否合理使用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合理使用就是一条分界线,一步之遥就区分了对著作权是否构成侵犯。因此我国立法应该在判别合理使用上,完善条文,加强对各种情况的区分与归类,使判定的标准更加明确,更易操作。立法时要全面的考虑案件涉及的各领域问题,这样保证公正。我国在立法时还应考虑到法庭判决可能的失误,因此要充分给予败诉方合理上诉的机会,避免误判造成的悲剧。

参考文献:墨杰斯:《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丽君玉:《浅论与著作权限制相关的问题》

谭海粼:《一个馒头引起的纠纷—《馒头》对《无极》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改通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5o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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