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网调度规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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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网调度规程

The Hubei Grid Dispatching Code

2008-xx-xx发布 2008-xx-xx实施

湖北省电力公司 发布

前 言

为加强湖北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保证湖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的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附录五、附录六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七、附录八、附录九、附录十、附录十一为规范性附录。 执笔:蔡剑青

编校:邹圣权 刘 勇 詹学磊 刘江平 孙建波 王满意 代 伟 车方毅 胡 翔 赵严凤 王友怀 李 伟 汪大山 李献新 杨 平 周少雄 喻正祥 殷建刚 谢迅品 杨 璃 宋彩丽 初审:杨先贵 李小平 程 旭 审核:杨 勇 陈明珠 蔡 敏 批准:周世平

本规程由湖北省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将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建议或意见及时反馈至湖北省电力公司。

目 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5 5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 5 6 调度管理制度 ....................................................................................................................... 7 7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 9 8 设备检修管理 ..................................................................................................................... 11 9 新设备投运管理 ................................................................................................................. 13 10 有功调度及频率管理 ......................................................................................................... 15 11 无功调度及电压管理 ......................................................................................................... 16 12 调度操作规定 ..................................................................................................................... 17 13 电网事故处理 ..................................................................................................................... 23 14 电网稳定 ............................................................................................................................. 30 15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 ................................................................................. 33 16 电网通信运行管理 ............................................................................................................. 35 17 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 ................................................................................................. 36 18 水库调度管理 ..................................................................................................................... 37 19 并网管理 ............................................................................................................................. 38 20 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管理 ..................................................................................................... 40 附录一 省调管辖设备 ............................................................................................................... 40 附录二 省调委托地调管辖设备 ............................................................................................... 48 附录三 省调许可设备与备案设备 ........................................................................................... 49 附录四 国调许可设备 ............................................................................................................... 49 附录五 华中网调许可设备 ....................................................................................................... 49 附录六 湖北主网电压考核点 ................................................................................................... 49 附录七 新设备投产前应报送的相关资料清单 ....................................................................... 50 附录八 电网调度术语 ............................................................................................................... 52 附录九 省调调度员职责 ........................................................................................................... 73 附录十 调度员交接班制度 ....................................................................................................... 75 附录十一 省调操作指令票示例 ................................................................................................... 76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湖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原则。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用电及其他活动中所有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5号 3.《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释义》 电办[1993]223号 4.《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令第432号 5.《电网运行准则》 DL/T 1040-2007 6.《电网运行规则》 国家电监会22号令 6.《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GF-2003-0512 7.《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电监安全[2007]45号 8.《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GB/T15945-1995 9.《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试行)》 能源电[1993]218号 10.《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分原则》 电政法[1994]607号 11.《电业安全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408-91 12.《电业安全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 409-91 1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监会4号令 14.《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调办[1994]87号 1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 755-2001 16.《220-500kV电网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 559 17.《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DL/T 684 18.《3-110kV电网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 584 19.《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285-2006 20.《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DL/T 995-2006 21.《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 516 22.《交流采样测量装置运行检修管理规程》 Q/GDW140-2006 23.《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电监安全[2006]34号 24.《国家电网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规定》 调技[2006]43号 25.《华中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007-03-01 26.《湖北电力系统检修票使用规定》 鄂电调通[2000]203号 27.《湖北电网监控中心及220kV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 电司调[2007]34号 28.《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网设备检修管理及安全考核的通知》 鄂电司安[2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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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并入湖北电网运行,装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和50MW及以上的水电厂的主设备;

2) 220kV变电站的220kV设备和线路(包括500kV变电站的220kV设备),其中部分终端变电站的220kV设备和线路的调度管理权(含继电保护整定及一次设备操作)交由相应的地调行使(见附录二); 3) 220kV主变中性点接地装臵;

4) 管辖设备配臵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

5) 管辖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及其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自动发电控制装臵(AGC)、自动电压控制装臵(AVC);

6) 管辖发电厂、变电站的远动装臵和远动专用变送器、电量采集装臵、电力数据网设备,以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网控电气自动化、机组AGC及DCS接口设备、AVC及广域相量量测系统(WAMS)接口设备。

省调管辖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一。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定期修正,及时公布。 5.3 省调委托地调管辖设备的划分原则

省调管辖设备中,其状态变化对主网运行方式影响不大,但对地区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管辖。地调对省调委托管辖的设备行使调度管理权并对省调执行许可与汇报制度。

省调委托地调管辖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二。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5.4 省调许可设备与备案设备的划分原则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主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省调许可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前相关管辖单位应按规定向省调填报设备检修许可票并按检修票相关规程执行。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主网运行方式可能产生影响的,为省调备案设备。省调备案设备状态变化前后相关管辖单位均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省调许可设备、备案设备表见附录三。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6 调度管理制度

6.1 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并网前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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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湖北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直接对下列受令人发布指令:

1) 发电厂值长(值长不在时,电气值班长或单元长代)、梯调值班调度员; 2) 地调(省调直调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3) 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操巡队受令人; 4) 变电站值班长(值班长不在时,正值班员代)。

6.3 各单位在运行值班人员名单有变化时应及时报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省调应按月将省调值班调度员轮值表予以公布。

6.4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6.5 发布、接受调度指令,双方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调度指令应简单、扼要、严肃认真,使用统一调度术语并使用普通话。受令人接到指令后,应复诵指令内容,发令人认为无误并认可后,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应立即汇报。发、受令双方均应作好录音、记录,录音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6.6 值班调度员应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受令人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对调度指令有疑问时,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其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撤消,若发令人重复其指令后,受令者应迅速执行。若认为执行该指令将明显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受令者可拒绝执行,并立即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值班调度员和单位领导人。

6.7 受令人不得擅自更改调度指令。受令人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相关的领导人负责。

6.8 调度管辖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

6.9 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得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电网企业主管领导发布的与调度业务有关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执行。 6.10 电网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启动电网应急指挥系统并组织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专业人员为领导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6.11 各级电网调度室严格实行人员出入管理制度,任何与调度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调度室。

6.12 当发生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时,上级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指挥操作下级调度管辖的设备,操作后应及时通知下级调度值班调度员。

6.13 受令人同时接到两级调度指令时,应由高一级调度决定先执行哪一级调度的调度指令,受令人将执行情况分别汇报两级调度值班调度员; 受令人同时接到两级调度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由高一级调度决定执行哪级调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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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值班人员发现电网异常时,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值班调度员应将电网异常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6.15 湖北省内各级调度机构应执行经政府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 6.16 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6.16.1 湖北电网无人值班变电站由地区监控中心统一管理。

6.16.2 正常操作时,省调涉及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所有调度业务只与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进行联系,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负责按相关指令指挥操巡队进行现场操作。 6.16.3 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对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或操巡队受令人发布指令,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及操巡队受令人应在值班调度员指挥下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事故处理。

6.16.4 其它未涉及事宜按照《湖北电网监控中心及220kV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7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7.1 调度机构应根据调度管理任务的要求,编制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 7.1.1 年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 1) 所辖电网上一年运行情况分析;

2) 新设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计划投产时间; 3) 年度和分月用电负荷预计;

4) 发电设备和主要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及其进度表; 5) 年度交易计划及网供计划; 6)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7) 年度及分月电力、电量平衡;

8) 年度和分月各发电厂最大出力及发电量计划; 9) 电网接线方式及其潮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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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网稳定计算分析及稳定措施; 11) 电网主要设备的安全电流和控制电流; 12) 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 13) 短路容量分析;

14) 安全自动装臵和低频减负荷装臵的配臵及整定; 15) 无功电压计算分析; 16) 高压网损计算分析;

17) 电网调峰、调频及经济调度要求;

18) 电网运行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及改进措施或建议。

7.1.2 调度机构应于每年12月份前编制完成下年度运行方式,经电网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后下达执行。 7.1.3 月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 1) 月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 2) 电网主设备检修计划安排; 3) 新设备投产预安排;

4) 跨区、跨省电力交易计划及网供计划; 5) 水库调度运用计划;

6) 电力、电量平衡及备用容量安排; 7) 各发电厂出力及电量计划安排;

8) 节日、重大检修方式下的潮流、电压和稳定计算、相应措施及反事故预案; 9) 电网内各中枢点电压(或无功)运行曲线及其允许的电压偏差值; 10) 提出月运行方式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和要求。

7.1.4 每月25日(遇休息日顺延或提前)由省电网企业主持召开湖北电网月运行方式会议,确定下月运行方式,由省调编制完成后下发给有关单位执行。 7.1.5 日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 1) 电网有功日负荷预计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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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网主设备停电检修时间表; 3) 短期电力交易计划及网供计划; 4) 备用容量安排;

负荷备用容量不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5%;事故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检修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输电网络的送(受)电能力。 5) 各发电厂的有功出力曲线及调峰安排; 6) 各地区的日用电计划曲线;

7) 主设备检修方式通知单(包括接线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变动)和稳定措施通知单;

8) 操作任务及注意事项;

9) 重大方式的安全稳定措施和事故方式的安排; 10) 节日方式的安排。

7.2 各发电厂、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应与主网的正常运行方式相适应。发电厂的运行方式应保证发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主网的安全。

8 设备检修管理

8.1 检修分类

1) 计划检修:凡年度检修计划中所确定的大、小修以及月运行方式会议上安排的检修。

2)事故检修:由于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被迫停止运行需要进行的检修。 3)临时检修:除计划和事故外的检修。 8.2 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设备检修的工期和间隔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规定,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2)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根据设备健康状况,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检修需求计划,电网调度机构应在此基础上考虑设备健康水平和运行能力,与申请设备检修单位进行协商,并统筹考虑技改、基建等工程的配合停运,尽量减少设备重复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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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度机构应针对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发输变电设备能力、安全稳定裕度等方面的安全校核;

4) 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如发电和输变电、主机和辅机、一次和二次设备等之间的检修工作应相互配合;

5) 同一停电范围的设备检修,不同维护单位要相互配合,同步进行。

6) 尽量减少临时检修,但为了防止事故和设备遭受严重破坏,在电网安全运行许可的前提下,可安排临时检修。 8.3 设备检修的申请、批答

8.3.1 计划或临时检修,应提前两日(工作日,下同)向省调申报检修票;对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计划检修或试验,除按规定填报检修票外,还应提前十五日向省调提交相关方案和要求(如启动方案、试验报告、施工措施等),省调应于计划检修开工时间的三日前回复有关单位。

8.3.2 检修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检修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工作起止时间、停电范围、检修后试验或试运行的要求等。检修票的填报应使用规范的设备名称、编号和电网调度规范术语,检修申请的内容应详细、清楚,如对运行方式有特殊要求或可能影响电力调度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时,应在检修票内注明。恢复送电时需校验相序、相位及校对保护极性等应在检修票中明确提出。

8.3.3 省调检修管理人员应于检修前一日12:00前将批准的检修票发送至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于15:00前答复申请单位及通知相关单位,与检修票有关的运行方式通知单、继电保护通知单、稳定通知单应于17:00前由调度机构相关领导批准后发送至值班调度员。原则上下午不批准检修票。

8.3.4 需报国调或网调的检修票,省调检修管理人员应于计划开工前两日9:00前根据检修票内容将检修票向国调或网调检修管理部门申报(星期日、一、二开工检修的,应于上星期四9:00前提出申请),经国调或网调值班调度员答复给省调值班调度员和省调检修管理人员批复后再批答申请单位。

8.3.5 设备因故障停运在6小时内不能恢复,则应转入事故检修,并填写事故检修票。 8.3.6 事故检修可随时向值班调度员申请事故检修票,值班调度员应尽快批复。 8.4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应由设备所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或电厂值长向省调提出检修申请,国调或网调管辖设备的检修报省调后由省调向网调申请。

8.5 在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带电作业,工期在一日内的,应在当天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作业地点、内容和要求),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完工后应及时汇报;工期超过两日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

8.6 凡影响省调管辖设备的运行或备用的检修和试验工作,均应在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能进行,完工后应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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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工作,应在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允许开工的调度指令后方可开工。

8.8 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应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向调度办理延期手续,计划检修原则上只允许延期一次。

8.9 因电网原因,已批准的检修票因故不能按计划开工时,调度机构应立即告知检修申请单位。

8.10 已开工的检修或试验,如电网紧急需要,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情况终止检修或试验,将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8.11 因设备检修或试验,相关单位需借用非管辖的设备时,应按照省调管辖设备的检修申请流程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所借设备的一、二次操作,均由借方负责。 8.12 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

8.12.1 发电机组、调相机:设备从运行(或备用)状态转为检修状态时开始,到转为运行(或备用)状态为止,一切操作时间(包括启动、试验等)均算在检修时间内。 8.12.2 输变电设备:设备从运行(或备用)状态转为检修状态后,从值班调度员通知开工起,至值班调度员接到完工汇报为止。

8.13 如设备检修影响省调通信设备运行时,省调和省电力信息通信中心应在设备检修前做好协调工作。凡涉及复合光纤架空地线(OPGW)、复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等通信设备检修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的地区通信管理部门向省通信调度报“湖北电力通信工作检修票”,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 8.14 其它未涉及事宜按照《湖北电网设备停运管理工作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9 新设备投运管理

9.1基本原则

9.1.1 新设备投运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和输配电(含用户)设备(以下简称新设备)竣工后接入电网运行。省调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投运应遵循《湖北电网发电机组并网调度服务指南》、《湖北电网新建输变电工程并网调度服务指南》的有关规定。

9.1.2 省调应严格根据国家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在拟并网设备首次并网前组织认定其并网必备条件,以保证新设备并网后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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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基建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省调提交下一年度新设备投产进度表及停电施工需求计划表。

9.3 新设备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审查前半个月将有关资料报有关调度机构。

9.4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在投运前,建设单位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清单参见附录七),再由运行管理单位于预计投产前向省调提供该资料一式两份。

9.5 省调接到上述有关资料后,应开展下列工作: 1)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2)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并确定厂站名称及一次设备命名编号; 3)下发调度值班人员名单,组织指导新上岗人员的培训考核; 4) 参加工程验收,下达调试调度方案;

5) 进行电网分析(包括稳定分析)计算,确定运行方式; 6) 进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整定计算;

7) 调整电网功率总加、地区总加及发电、用电负荷报表; 8) 修改对限电序位表、远切负荷及减负荷装臵的影响; 9) 补充、修改电网接线图及调度自动化信息并完成相关测试; 10) 修改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数据库及相关报表; 11) 修改雷电定位系统相关参数。

9.6 运行管理单位应在新设备送电前将有关实测数据报调度机构。

9.7 新设备启动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调试方案,经启动委员会批准后,省调根据调试方案负责编制调度方案。运行单位应向省调提交具备投入运行条件报告和投入电网运行申请报告并将投产试运行方案、试验项目、带负荷要求及新设备运行规程、运行值班人员名单、现场联系人、投产试运行程序及时报省调。

9.8 新建设备投运前,有关调度专业技术人员应到现场参与验收并熟悉设备。对电网影响较大的新设备投产,需指派调度员进行现场调度。

9.9 对主网有影响的地调管辖范围的新设备投运,地调应提前一个月向省调提供电气接线图及其它相关资料。省调应于投运前三日答复。

9.10 凡资料不全、试验不合格、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未执行反措以及电网自动化、通信、计量装臵等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规定办理新设备投产试运行申请手续的,不能安排新设备投入电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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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凡接入电网的电厂和变电站,均应配齐二次设备,并与一次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运。

9.12 其它未涉及事宜按照《湖北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工作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10 有功调度及频率管理

10.1 湖北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赫兹。湖北电网频率按(50±0.1)Hz控制,按(50±0.1)Hz、(50±0.2)Hz分别考核。任何时间电钟与标准钟误差不得超过±30秒。

10.2 为监视电网频率,湖北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室、发电厂控制室、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室和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和电钟。电网频率表、电钟以省调(或上级调度机构)表计为准。

10.3 正常情况下,发电厂应按照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有功出力的偏差应在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3%以内,或按照值班调度员指令运行。发电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发生事故紧急停运的,按照现场规程处理,并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

2)发生临时性缺陷、燃料质量等原因无法按照日发电调度计划执行的,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后按照值班调度员临时指令执行。

10.4 并网发电机组提供基本调峰的能力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发电机组其它各项运行指标与参数必须满足《并网调度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1)额定容量2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基本调峰容量不低于机组额定容量的50%; 2)额定容量2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基本调峰容量不低于机组额定容量的30%。 10.5 所有并入湖北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机组正常运行时其一次调频功能必须投入,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10.6 所有并入湖北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死区、转速不等率、最大负荷限幅等基本性能指标应满足《电网运行准则》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10.7 并入湖北电网运行的2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机组必须具备AGC功能。

10.8 具备AGC功能机组的AGC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等参数必须满足《湖北电网自动发电控制技术要求》的规定;机组的AGC功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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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方式必须按省调的通知执行,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需要临时投停机组的AGC功能。

10.9 具备AGC功能的机组正常运行时均应投入AGC功能,当调度计划出力超过其AGC 出力调整范围时,发电厂值长应自行退出AGC功能,并汇报值班调度员。当AGC功能退出后,机组出力按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发电厂因设备消缺、运行方式改变不能按规定投入AGC功能时,由发电厂值长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机组AGC功能因故紧急退出后,发电厂值长应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 10.10 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系统需要修改各发电厂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相应发电厂应及时增、减发电出力以满足调整后的发电曲线。

10.11 地区电网解列时,孤立小电网的频率调整由所在地区的地调值班调度员或主力发电厂值长负责。几个地区和几个发电厂解列为同一电网时,由省调指定相应的地调值班调度员或主力电厂值长负责频率调整。

11 无功调度及电压管理

11.1 湖北电网发电厂220kV母线正常运行上限、下限值为242kV和220kV,各省调发电厂220kV母线电压运行超过规定限值时,发电厂值班人员应不待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自行调整,使电压恢复至允许范围内,调整无效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变电站220kV母线正常运行上限、下限值为235kV和213kV,变电站值班人员应加强对220kV电压运行的监视,保证各级电压运行在规定范围内,当220kV母线电压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11.2 无功调整应按无功负荷就地平衡的原则,实行无功功率分层分区平衡,减少长距离输送无功,减少电网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

11.3 各级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实行无功电压分级管理,地区电网内电压中枢点及监视点报省调备案。

11.4 根据电网稳定水平、调压能力和电网负荷季节性的变化,调度机构按季下达电压考核点电压(或无功)运行曲线,标明正常运行电压和允许的偏差范围。湖北电网电压考核点参见附录六。

11.5 各电压考核点的厂、站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或无功)曲线。有调整手段的厂、站要尽力做到逆调压。

11.6 电网需要时,值班调度员可临时改变电压(或无功)运行曲线。

11.7 发电机、调相机的自动励磁、强励、低励限制装臵和失磁保护应正常投入运行,如遇特殊情况需退出运行时,应征得值班调度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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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1 禁止用刀闸推、拉负荷电流、故障电流;

12.2.6.2 可带电推、拉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变压器中性点及空母线刀闸; 12.2.6.3 用刀闸在厂、站内等电位解、合环,有关开关操作电源应停用,避免带负荷拉刀闸。

12.2.7 母线操作一般规定 12.2.7.1 母线充电应用开关进行。

12.2.7.2 倒母线操作,应在母联开关合上,其操作电源断开后进行,先推上待推的刀闸,再拉开待拉的刀闸,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做相应操作; 12.2.7.3 母线停、送电操作中,应避免电压互感器二次侧反充电。 12.2.8 冲击合闸操作

新建、改建、扩建的输变电设备在投运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冲击合闸试验,在冲击合闸前应考虑以下问题: 1)被冲击设备无异状;

2)冲击合闸的开关,切除故障电流次数在规定范围内,有完善的继电保护; 3)有条件时,可改变运行方式,用正常开关串联进行;

4)冲击合闸电源应选择对电网影响最小的电源,必要时适当降低重要联络线输送功率,以提高电网的稳定性;

5)新投产设备以工作电压冲击的次数的规定:变压器5次、线路及母线设备3次; 6)大修后的输变电设备有必要时,在投运前应进行冲击合闸试验。 12.2.9 零起升压操作

12.2.9.1 担任零起升压的发电机应防止发生自励磁,零起升压时,发电机的自动励磁和强励装臵应停用;

12.2.9.2 加压线路的重合闸应停用;

12.2.9.3 对变压器加压时,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 12.2.9.4 根据电流、电压判断加压设备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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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电网事故处理

13.1 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1) 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2) 尽力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和对重要用户及厂用电的正常供电;

3) 尽速恢复对停电用户的供电,优先恢复厂、站自用电和重要用户保安用电; 4) 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运行。

13.2 事故处理时,值班调度员应避免以下情况发生: 1) 因联系不畅、情况不明或现场汇报不准,造成误判断; 2) 设备过负荷跳闸; 3) 电网非同期并列; 4) 电网稳定破坏;

5) 开关遮断故障次数超过允许次数。 13.3 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13.3.1 电网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迅速、正确地向值班调度员报告下列情况:

1)跳闸开关的名称和跳闸时间;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动作情况; 3)异常设备的名称和现象。

13.3.2 电网发生事故时,非事故单位应加强监视,做好防止事故蔓延的预想和对策,不得占用调度电话询问事故情况;

13.3.3 为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无须接受调度指令即可进行下列操作,并在事后将情况向值班调度员简明报告:

1)将直接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设备停电; 2)恢复发电厂、变电站自用电及重要用户供电; 3)现场规程规定的其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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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事故处理时,事故单位领导人有权对本单位值班人员发布指示,但不得与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如认为值班人员不适,可直接指挥或指定他人代替,但应向调度机构报告,通知有关单位并负相应责任。

13.3.5 发生事故时,如通信中断,事故单位除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同时应设法与调度机构取得联系。

13.3.6 事故发生后,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13.3.7 事故如发生在交接班期间,应由交班值负责处理,接班值应协助事故处理,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

13.3.8 事故处理完毕后,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汇报,并依据事故时的原始材料填写事故报告。

13.4 异常频率的处理

13.4.1 电网频率超出50±0.2Hz范围时为异常频率。

13.4.2 当频率低至49.79~49.00Hz时,省调应立即调出备用出力,控制各地区用电负荷,保证网供鄂负荷在计划内,控制负荷有困难时,申请网调支援,协助网调将频率调整至正常,各地调应主动控制负荷。 13.4.3 当频率低于49.00Hz时:

1) 各发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按事故过载能力将出力加至最大,水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开出备用机组发电,但应及时向有关调度汇报,并不使相应线路过载或超过稳定极限;

2) 各级值班调度员应不待上级调度指令,均按超计划用电和事故限电序位表限电(不论负荷是否超用电计划),协助网调将频率调整至正常; 3) 各厂、站应检查低频减负荷装臵动作情况,并按规定处理。

13.4.4 当频率高至50.20~50.50Hz时,省调值班调度员按正常频率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13.4.5 当频率超过50.50Hz时,各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降低发电机出力直至频率正常,省调值班调度员应采取紧急停机、停炉措施。

13.4.6 事故拉闸限电及低频减负荷装臵切除的线路,均不得自行送出或经备自投装臵送出,如危急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先送保安用电,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不准将停电线路负荷倒至其它线路供电(保安用电除外)。 13.5 异常电压的处理

13.5.1 中枢点电压偏差不得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60分钟;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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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当中枢点电压低于规定的下限电压时:

1)现场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增加发电机、调相机励磁,投入补偿电容,调整静补无功,使电压恢复至下限以上。如无法调整,应汇报值班调度员;

2) 值班调度员采取正常调压措施后,可按超计划用电和事故限电序位表对低电压地区限电,直至电压恢复至允许下限电压以上。 13.5.3 当220kV中枢点电压低至180kV时:

1)值班调度员应充分发挥发电机、调相机及静补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将电压调至180kV以上;

2) 各级值班调度员应不待上级调度指令,按超计划用电和事故限电序位表限电,直至电压恢复至下限电压以上。

13.5.4 在负荷集中地区,当运行电压降低无调整手段时,值班调度员可发布切除部分负荷的调度指令,或有计划解列,以防止发生电压崩溃。

13.5.5 中枢点电压过高时,值班调度员应采取一切调压手段,将电压调至允许范围内,若电压较长时间超上限,应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 13.6 变压器事故的处理

13.6.1 变压器主保护动作跳闸时,一般不得送电,若经检查变压器无异状,且确认变压器跳闸不是由于内部故障引起,经运行单位总工程师同意后可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可用发电机零起升压,如不成功,不得再强送电。

13.6.2 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时,经检查主保护无问题且变压器无异状,可试送一次。 13.6.3 变压器属误碰保护跳闸时,应立即送电。 13.7 线路跳闸事故的处理

13.7.1 线路开关跳闸,重合闸未投或未动作,开关检查无异常时,可强送一次; 13.7.2 线路开关跳闸,重合闸动作不成功,开关检查无异常时,对重要线路可强送一次;

13.7.3 全部为电缆的线路开关跳闸,在未确认跳闸原因前不得强送;

13.7.4 部分为电缆的线路开关跳闸,对重要线路,经调度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强送一次。

13.7.5 故障线路强送电原则:

1) 强送端应选择离主要发电厂及枢纽变电站较远且对电网稳定影响较小的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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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强送电开关遮断次数已达规定值,开关检查无异常,仍须运行单位总工程师同意后,方能强送;

3) 要求将重合闸停用的带电作业的线路跳闸后,不允许立即强送,待查明工作人员确已撤离现场后才可强送。

13.7.6 线路跳闸后,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带电查线,并向其提供继电保护动作情况、雷电定位、故障录波及行波测距等相关数据。 13.8 开关异常的处理

13.8.1 当110kV及以上开关发生两相运行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恢复全相运行,若无法恢复,应立即断开该开关,当开关发生一相运行时,则立即断开该开关,事后应迅速报告值班调度员。若开关断不开,则可采取如下措施: 1)若检修人员在现场,由检修人员断开该开关; 2)有旁路开关可代时,用旁路开关代;

3)无旁路开关可代时,若是双母线运行时,可将所在母线的其它开关倒至另一母线上,最后断开母联开关。

13.8.2 开关异常出现“合闸闭锁”尚未出现“跳闸闭锁”时的处理: 1)若为3/2接线方式,不影响设备运行时断开此开关;

2) 其它接线方式应首先停用该开关的合闸电源,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仍无法消除故障时,则按13.8.1所述方法处理。

13.8.3 开关异常出现“跳闸闭锁”时应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如无法消除故障时,则可采取如下措施:

1) 若为3/2接线方式,可用刀闸远方操作,解本站组成的环,解环前确认环内所有开关在合闸位臵;

2) 其它接线方式则按13.8.1的方法处理。 13.9 母线失压事故的处理

13.9.1 母线失压,如检查失压母线及所连设备有故障时,故障厂、站应立即自行断开连接在该母线上的全部开关,并向有关调度汇报。

13.9.2 母线失压,值班调度员应迅速查明故障原因,隔离故障点,再恢复送电。 13.9.3 母线失压,检查失压母线及所连设备无异常,应合理选择电源,对停电母线试送电,有条件时,可对失压母线进行零起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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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 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失压,故障点不能很快隔离时,应将失压母线上正常元件倒至正常运行母线上,恢复送电。 13.10 电网解列事故的处理

13.10.1 事故情况下,电网解列成几部分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指定有关地调或发电厂负责局部电网调频、调压和事故处理,使其尽快恢复并列运行。

13.10.2 电网事故时,两个电网频率差、电压差太大时,可通过停电倒换负荷、调整出力或倒换发电机缩小差值之后并列。 13.11 设备过负荷(过热)的处理

13.11.1 运行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电网设备,发现过负荷(过热)时,要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13.11.2 设备过负荷(过热)时,值班调度员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1)调整电厂有功、无功出力,必要时可按事故过负荷能力运行; 2)改变运行方式;

3)在过负荷设备受端按超计划用电和事故限电序位表限电; 4)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将过热设备停止运行。 13.12 电网振荡事故的处理 13.12.1 异步振荡

13.12.1.1 电网异步振荡是指个别电厂或局部电网与主网之间失去同步。 13.12.1.2 异步振荡的标志:

1) 发电机、变压器和线路的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表指针周期性的剧烈摆动,发电机、变压器和电动机发生周期性的轰鸣声;

2) 电压波动大,电灯忽明忽暗,振荡中心(约位于失去同期的发电厂或局部电网与主网之间等值联系阻抗中心)的电压波动最大,电压周期性地降低至零;

3) 失去同步的发电厂或局部电网与主网之间联络线输送功率往复摆动,每个振荡周期内的平均有功功率接近零;

4) 失去同步的两个电网(电厂)之间出现明显的频率差异,送端电网频率升高,而受端频率降低,且略有摆动(数字频率表无法反映)。 13.12.1.3 异步振荡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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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厂、站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增加发电机、调相机、静补装臵等的无功出力,并发挥其过载能力,尽量提高电压;

2) 电厂值班人员应不待值班调度员指令,退出机组AGC、AVC功能;

3) 电厂值班人员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允许,不得将发电机从系统中解列(现场事故规程有规定者除外);若由于大机组失磁而引起电网振荡,可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将失磁机组解列;

4) 因环状电网或并列运行的双回路的操作或误跳而引起的电网振荡,应立即合上解环或误跳的开关;

5) 若电网振荡超过3分钟,经采取措施后仍未消除时,应迅速按规定的解列点解列,防止扩大事故。电网恢复稳定后,再进行并列。

6) 为使失去同步的电网能迅速恢复正常运行,在满足下列各种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不解列,允许局部电网短时间的非同步运行,经过采取有效的措施进入同步运行: ① 通过发电机、调相机等的振荡电流在允许范围内,不致损坏电网重要设备; ② 电网枢纽变电站或重要变电站的母线电压波动最低值在额定值的75%以上,不致甩掉大部分负荷;

③ 电网只在两个部分之间失去同步,通过预定调节措施,能使之迅速恢复同步运行者,若调整无效则应予解列。

7) 电网发生稳定破坏,又无法确定合适的解列点时,只能采取适当措施,使之再同步,防止电网瓦解并尽量减少负荷损失。其主要办法是:

① 频率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自行降低机组有功出力,使频率下降,直至振荡消失,但不得使频率低于49.50赫兹,同时应保证厂用电的正常供电;

② 频率降低的发电厂,应立即增加机组有功出力至最大值或启动备用水轮机组,直至恢复电网频率到49.50赫兹以上,振荡消除;

③ 各级值班调度员应在频率降低侧(受端)迅速按超计划用电和事故限电序位表限电,使频率升高,直至振荡消除。 13.12.2 同步振荡

13.12.2.1 同步振荡的特征:

1)发电机和线路电流表、功率表周期性变化,但变化范围较小,发电机鸣声较小,发电机有功、无功不过零;

2)发电机机端和电网电压波动较小, 无局部明显降低; 3)发电机及电网频率变化不大,全电网频率同步降低或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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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电厂出线功率振荡不过零。 13.12.2.2 同步振荡的处理方法:

1) 发电厂值班人员在发现电网发生同步振荡时,应立即向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汇报;值班调度员在发现电网发生同步振荡时,应立即通知有关电厂,加强监控; 2)发电厂值班人员可不待调度指令,退出机组AGC、AVC功能,适当增加机组无功出力;

3)发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检查机组调速器、励磁调节器等设备,查找振荡源,若发电机调速系统故障或励磁调节器故障,应立即减少机组有功出力,并消除设备故障。如一时无法消除故障,经值班调度员同意,解列该发电机组;

4)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电网情况,提高送、受端电压,适当降低送端发电出力,增加受端发电出力,限制受端负荷。 13.13 电网黑启动

13.13.1 当省网发生系统全停电事故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各种信息做出准确判断,确认省网发生了系统全停电事故,及时向网调值班调度员和省调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实施《湖北220kV及以下主网黑启动方案》。

13.13.2 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执行《湖北220kV及以下主网黑启动方案》的指令后,应立即按该方案规定的要求执行。 13.13.3 在恢复启动过程中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应注意有功、无功功率平衡,防止发生自励磁和电压失控及频率的大幅度波动,应考虑恢复过程中的稳定问题,合理投入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防止保护误动而中断或延误系统恢复。

13.13.4 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水电厂,应加强对机组的日常维护,水电厂对具有自启动能力的机组进行改造,如影响机组的自启动能力时,应事先经省调许可。 13.13.5 各运行单位应加强对直流电源设备的管理,以保证在系统全停时对通信设备及直流操作系统有足够的供电时间。

13.13.6 各地调应结合《湖北220kV及以下主网黑启动方案》及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编制地区电网全停后的黑启动方案,报省调备案,并定期修改。发电厂(变电站)应制定失去系统电源情况下的保厂(站)用电措施、机组黑启动方案、电网黑启动方案的厂(站)内配合方案并进行相关试验,上述安全措施、方案和试验结果均应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

13.14 失去通信时的规定

13.14.1 各运行单位与电网失去通信联系时,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恢复与电网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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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2 失去通信联系的各厂、站应尽可能保持运行方式不变,并按给定的日运行方式进行正常的调频、调压工作。

13.14.3 失去通信联系的单位预先批准的检修项目不得开工,检修完毕的设备不得投入运行。

13.14.4 值班调度员下达调度指令后,受令人未复诵完就中断通信联系,则该操作不得执行;值班调度员下达调度指令后,未得到受令人完成该调度指令的报告前中断通信联系时,则认为该调度指令正在执行。

13.14.5 湖北电网内各单位有义务为省调转接调度电话。 13.15 失去自动化信息时的规定

13.15.1 各运行单位发现自动化信息异常时,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恢复自动化信息。 13.15.2 各级值班调度员发现自动化信息异常后不得依据自动化信息进行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

14 电网稳定

14.1 湖北电网稳定管理的主要任务:按照《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及《华中电网稳定规定》的要求,制订和实施保证电网在各种方式下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和规定,防止电网瓦解、稳定破坏和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 14.2 电网稳定管理的主要内容 14.2.1 稳定计算

14.2.1.1 电力系统稳定计算工作由调度机构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按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模型统一、方式统一、安排计算任务统一(以下简称“五统一”)的要求进行。

14.2.1.2 调度机构应根据稳定计算结果编写稳定规定,由电网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4.2.2 安全校核

14.2.2.1 年调度计划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电力系统网络结构变化及各时期结构特点; 2) 典型运行方式潮流图,N-1静态安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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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水平分析、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联络线稳定极限。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标准对本系统安全稳定水平进行评价; 4) 短路容量计算分析及防止短路容量越限的措施;

5) 无功分区分层平衡情况、电压水平、可能越限的地点及其原因分析和采取的措施; 6) 安全稳定自动装臵及低频率减负荷、低电压减负荷配臵方案; 7) 本年度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14.2.2.2 月调度计划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典型运行方式潮流图,N-1静态安全分析;

2)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水平分析及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 3) 中枢点电压曲线、无功分区分层平衡分析及措施; 4) 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的有关措施。 14.2.2.3 日调度计划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安全稳定措施及安全稳定自动装臵运行变更安排;

2) 调度计划的执行有无导致设备超稳定限额或过负荷运行的可能。

14.2.2.4 如调度计划不能通过安全校核,应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或对调度计划进行调整。

14.2.2.5 当电力系统运行中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调度机构应及时进行稳定计算分析校核:

1) 超出稳定规定的特殊运行方式; 2) 220kV母线无保护运行; 3) 安全自动装臵不能正常运行。

如需按单永故障标准控制输送功率时,应由调度机构分管生产领导批准,并采取预防事故措施。

14.2.2.6 如遇不满足单永故障考核标准的情况,应由省电网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14.2.3 安全稳定措施

14.2.3.1 系统安全自动装臵,未经调度机构的批准,不应对其结构和动作判据进行改动。

14.2.3.2 安全自动装臵的策略表由调度机构运行方式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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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3 安全自动装臵的定值应按调度机构下达的定值通知单执行;投退安全自动装臵,按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执行;切换运行策略表,应根据安全自动装臵的调度管理规定执行。

14.2.3.4 地区电网企业应按安全稳定规定保证安全自动装臵切负荷的总量,不应擅自减少切负荷量或更改所切负荷性质。无法满足规定要求时,应及时向省调汇报。 14.2.3.5 安全自动装臵所切除负荷不应被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臵再次投入。

14.2.3.6 安全自动装臵动作后,运行值班人员不应自行恢复所切负荷开关,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根据值班调度员指令处理。

14.2.3.7 机组励磁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器等装臵的参数应按调度机构下达的定值设定,未经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应擅自投退或更改定值。

14.2.3.8 调度机构应每年编制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湖北电网自动低频减负荷总量按用电负荷比例分解到各地区电网,地调根据省调下达的自动低频减负荷方案编制本地区电网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

14.2.3.8.1 湖北电网自动低频减负荷装臵分基本轮与特殊轮。其中基本轮分五轮,特殊轮分三轮,各轮次动作频率和延时见表1: 表1 湖北电网自动低频减负荷各轮次动作频率和延时

轮次 起动频率(Hz) 延时(秒) 基Ⅰ轮 49.00 0.15 基Ⅱ轮 48.75 0.15 基Ⅲ轮 48.50 0.15 基Ⅳ轮 48.25 0.15 基Ⅴ轮 48.00 0.15 特Ⅰ轮 49.25 10 特Ⅱ轮 49.25 15 特Ⅲ轮 49.25 20

14.2.3.8.2 湖北电网自动低频减负荷装臵应按以下原则整定:

1) 确保全网及解列后的局部电网频率恢复到49.50Hz以上,并不高于51.00Hz; 2) 在电网各种运行方式下,自动低频减负荷装臵动作均不应导致电网设备过载和联络线功率超稳定极限;

3) 电网功率缺额造成的频率下降不应使大机组低频保护动作; 4) 自动低频减负荷装臵应先切除次要用户、后切除重要用户;

5) 全网自动低频减负荷装臵切负荷总量应按不低于年预测最大平均负荷的30%整定,并按可能发生事故造成的功率缺额进行校核。

14.2.3.8.3 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调度机构制定的自动低压减负荷方案,装设自动低压减负荷装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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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8.4 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臵因故退出,在系统频率、电压降到该装臵的动作值时,应手动切除该装臵所控制的负荷。

14.2.3.8.5 在限电拉闸情况下,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臵切负荷量仍应满足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要求。

15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调度管理

15.1 运行管理

15.1.1 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运行管理按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各级调度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的配臵、整定及运行管理工作。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调度机构制定的保护装臵调度管理规程编写现场运行规程。

15.1.2 上级调度机构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一次设备委托下级调度机构调度时,受委托调度机构负责相应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调度管理。

15.1.3 任何运行电气设备严禁无保护运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正常时应按定值通知单要求全部投入运行。

15.1.4 保护装臵的定值,应按整定单位下达的保护装臵定值通知单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投退及定值更改,应按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执行(现场规程规定的可由运行值班人员自行处理的除外)。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对保护装臵的投退、实际定值与调度指令的一致性负责。

15.1.5 运行中的保护装臵出现异常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及时通知维护部门消缺。

15.1.6 保护装臵动作后,运行值班人员应详细检查,并准确记录保护装臵动作信号后方可复归,并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同时还应收集整理保护装臵动作报告、故障录波报告、保护装臵动作信号等报相应调度机构。如属不正确动作,应将保护装臵退出,保持原状,向值班调度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在查明原因前误动的保护装臵不得投入运行。

15.1.7 线路纵联保护、母差保护、发电机差动保护及变压器瓦斯保护和差动保护(统称主保护)是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之一。应保证线路双套主保护同时投运,遇到装臵异常,至少保持一套主保护正常运行。新设备投运双套主保护必须同时投运。220kV及以上线路主保护全部停运,设备应同时停运。 15.1.8 发生下列情况,应经省调分管生产领导批准: 1) 220kV母线无母差保护运行且不满足三相故障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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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20kV线路全线纵联保护退出运行。

15.1.9 线路重合闸在正常情况下应投入运行。当线路上有靠近或者接触线路的工作时,由线路维护单位向值班调度员申请同意并停用线路重合闸后才可开始工作。部分为电缆的线路重合闸按线路维护单位的要求考虑是否加用重合闸。同一厂站的出线运行时重合闸需要全部停用时应经省调分管生产领导批准。 15.1.10 安全稳定控制装臵

15.1.10.1各厂、站装设的稳定控制装臵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力措施;运行维护工作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其投退由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稳定规定及稳定通知单要求下令执行。

15.1.10.2稳定控制装臵发生装臵或通道异常时,厂、站值班人员应迅速向有关负责人和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15.1.11故障录波器动作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将录波图和分析报告报送省调继电保护部门。 15.2 整定计算

15.2.1 调度机构应制定保护装臵整定计算及定值管理规定。

15.2.2 发电厂内的发电机、变压器(中性点除外)的保护装臵及变电站内的站用变压器、调相机、低压电抗器、低压电容器的保护装臵,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负责整定。运行维护单位应将其所整定的与系统有关设备的定值、整定说明、运行规定、资料和图纸等,完整地提供给调度机构备案。

15.2.3 调度机构应对调度管辖的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的发电机定子过电压、定子低电压、低频、高频、失步、失磁保护及主变零序电流、零序电压、阻抗保护的配臵方案和整定原则进行审核并备案。

15.2.4 调度机构之间、调度机构与发电厂之间保护装臵整定范围的分界点、整定限额、定值、等值阻抗网络(包括最大、最小正序、零序等值阻抗)应以书面明确,共同遵守。分界点的整定应遵循局部服从全局、下一级电压系统服从上一级电压系统的原则,并兼顾局部或下一级电压系统的要求。当整定限额、定值和等值阻抗网络需要更改时,应事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因新设备投产或调整定值影响对方定值配合的,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受影响方。 15.2.5 安全自动装臵的定值由调度机构整定。 15.2.6 保护装臵定值通知单执行规定:

15.2.6.1 厂站保护装臵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应按保护装臵定值通知单的要求,在调度机构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如遇定值偏差或不能整定等问题,应及时与保护装臵定值整定单位核实、协商,征得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将回执单及时提供给保护装臵定值整定单位,由保护装臵定值整定单位复核后重新下发新的保护装臵定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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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2 系统运行方式变化,需要更改运行中保护装臵的定值时,应在定值通知单和年度保护整定方案中说明。因临时或特殊运行方式更改的保护定值,由调度机构下达临时定值通知;

15.2.6.3 保护装臵更改定值或新保护装臵投入运行前,值班调度员应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核对保护装臵定值通知单编号,并在保护装臵定值通知单上签字。保护装臵具备投运条件后,运行值班人员应向值班调度员汇报,由值班调度员下达保护装臵投入运行的调度指令。 15.3 装臵管理

15.3.1 调度机构应制定保护装臵配臵与选型原则。

15.3.2 调度机构继电保护部门应根据保护装臵的运行情况及使用年限,制定年度保护装臵更新改造计划。

15.3.3 保护装臵发生不正确动作后,调度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15.3.4 调度机构应建立保护装臵软件版本档案(包括制造厂家、保护型号、技术说明书、软件版本号、软件版本升级情况等),并统一管理调度管辖范围内保护装臵的软件版本。

16 电网通信运行管理

16.1 湖北电网内各级电力通信机构必须认真贯彻“通信为电力生产服务”的基本原则,并遵守“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16.2 各级通信调度是保证通信网正常运行的指挥机构。在业务上应遵守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支线服从干线的原则,确保电网通信正常以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16.3 省调负责提出电网调度通信的服务要求,并检查、监督、考核有关单位的落实情况;负责电力线载波、继电保护、远切等装臵的频率资源管理。

16.4 湖北电力信息通信中心负责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地区通信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满足电网调度的需要。

16.5 省调至直调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之间,应有两种不同的通信路由或两种不同的通信手段,以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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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省调、地调和220kV枢纽变电站应配备程控调度通信设备,装设外线电话,并确保在调度机构(厂、站)用电全停的情况下,调度通信及录音设备能正常工作。 16.7 对影响电网调度的通信电路的计划检修,应做好备用通信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通信抢修,需要停运调度通信设备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在复用保护通道设备上的检修及有关其它工作,应按省公司颁发的有关规程执行。 16.8 通信人员发现通信异常应及时向各级通信调度汇报。通信调度值班人员应密切监视系统通信运行情况,发现通信通道异常、接到有关汇报或接到电网值班调度员或电网自动化值班人员的反映后,应及时检查有关设备运行情况和组织抢修,并将检查处理情况向有关调度机构运行值班人员和通信管理部门通报,重要情况应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

17 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

17.1 省调是湖北电网调度自动化的主管机构,对有调度关系的发、供电企业自动化运行维护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各自动化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

17.2 电网调度自动化中采用的各种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还应符合本电网所规定的通信规约及接口的技术条件。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管理由相应的调度机构负责。 17.3 厂站端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至调度主站应采具有两路独立的不同路由的通道。 17.4 电网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的维护工作由设备所属地区电网企业负责,厂站端设备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维护管理。维护单位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应立即处理。省调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按月对维护单位进行考核。

17.5 电网调度自动化向电网调度提供的各种数据、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可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17.6 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若要退出运行,需经主管领导和同级的值班调度员同意,对上级调度数据有影响时,还应取得上级电网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和值班调度员同意才能进行。设备变更、计划检修应提前一周书面报相关调度机构,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17.7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应有应急预案和故障恢复措施,系统和数据应定期备份。 17.8 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应按相关检验规程和技术规定进行检验。电能量数据精度的检验工作由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负责。调度自动化系统实时信息采集所使用的电测量变送器、交流采样装臵的检验宜与相应一次设备的检修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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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5l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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