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改对价会计处理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4-03-10 15:0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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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对股改对价会计处理的思考

针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涉及对价问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虽然股改本身是一个短时期的经济行为,其会计处理也为短暂的经济问题,但未来还将出现大量的这种“个案”,因此,笔者对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得到完善。 《暂行规定》对股改对价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及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非流通股股东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按照所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送股或缩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应当按照送股或缩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在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时应当按比例贷记相关明细科目。

3.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企业根据经过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将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中非流通股股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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