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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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机构、人员、职责 第二章 钉螺调查 第三章 钉螺控制 第四章 人群病情调查 第五章 人群化疗

第六章 晚期血吸虫病调查与救治 第七章 家畜查治和管理 第八章 健康教育

第九章 潜在危险因素控制 第十章 血吸虫病疫情监测

第十一章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二章 血防信息管理 第十三章 督导与考核 附录 附件一

附件二 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附件三 常用血吸虫病查病技术操作规范

附件四 血吸虫病人群化疗技术规范及药物不良反应处理规范 附件五 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六 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附件七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八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附件九 家畜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操作技术规范 附件十 全国血吸虫病疫情监测方案

附件十一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附件十二 各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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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人员、职责

1 机构

1.1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以下简称国家级机构)。

1.2 血吸虫病流行区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业务科(室),或设立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机构)。

1.3 血吸虫病流行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内设承担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科(室),或由县级机构派出常驻防治工作组(以下简称乡镇级机构)。 2 人员

2.1 各级机构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服务区的人口、面积、流行类型和疫情分类等因素,合理配臵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2.2 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所从事专业的资格,或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防治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职责

3.1 国家级机构

3.1.1 对血吸虫病发生、分布、发展的规律进行流行病学监测与研究,为拟订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防治计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3.1.2 在卫生部的组织领导下,起草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和重点项目计划。3.1.3 拟订并实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对方案实施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估。

3.1.4 对全国血吸虫病的预防控制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监控和督导考核。

3.1.5 建立并完善血吸虫病监测系统,并组织实施。

3.1.6 开展血吸虫病防制策略、控制措施的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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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方法、新项目。

3.1.7 指导和参与血吸虫病突发性或灾害性疫情的应急处理。 3.1.8 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开展血防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3.1.9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培训省级技术骨干,培养防治与科研学科带头人。

3.1.10 负责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年报的汇总、分析。 3.1.11 承担国家级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血吸虫病的卫生学评价。 3.1.12 组织血吸虫病联防联控。

3.1.13 组织、开展血吸虫病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国内外信息交流。 3.1.14 向社会提供血吸虫病的病原与中间宿主鉴定、预防保健信息、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3.1.15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2 省级机构

3.2.1 根据国家防治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本级的血吸虫病防治规划。

3.2.2 根据本级的防治计划,拟订年度防治目标、任务,提出经费、药品、设备、器材的采购和分配计划。

3.2.3 研制、修订本级防治策略、各项防治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制度),制定专题调研和专项工作计划、方案。

3.2.4 总结、推广防治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和提出解决的建议。

3.2.5 制定本级疫情监测方案和监测工作计划,组织、指导疫情监测工作,分析疫情监测结果,掌握疫情动态。

3.2.6 建立血防信息数据库,及时、准确报送各类报表。 3.2.7 参与、指导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3.2.8 为农业、水利、林业血防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3.2.9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血吸虫病卫生学评价。

3.2.10 制定培训计划,培训专业技术骨干,组织技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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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制定血吸虫病健康教育计划,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 3.2.12 组织、开展血吸虫病应用性研究,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项目。

3.2.13 负责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和防治质量控制,督导防治工作进展。

3.2.14 组织血吸虫病联防联控。

3.2.15 承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市级机构

3.3.1 调查、确认县级新疫情、新疫点和疫情回升情况,并参与、指导处理。

3.3.2 审核县级流行乡镇、村疫情分类及其变动情况。 3.3.3 指导县级制订防治计划。

3.3.4 督查、指导县级预防控制工作,并开展防治质量监控。 3.3.5 指导、参与县级的疫情监测。

3.3.6 指导、参与辖区突发或灾害性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3.3.7 组织、实施对乡镇达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技术考核。 3.3.8 指导县级开展业务技术培训。 3.3.9 组织血吸虫病联防联控。

3.3.10 审核、汇总县级上报的各类报表等信息资料。 3.3.11 承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县级机构

3.4.1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拟订防治计划。

3.4.2 按流行村的疫情分类,制订、落实和实施年度防治计划。 3.4.3 组织、实施钉螺调查和药物灭螺灭蚴。

3.4.4 组织、实施人群病情调查和人群化疗、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调查和管理。

3.4.5 组织、实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3.4.6 组织、实施疫情监测。

3.4.7 组织、实施防控血吸虫急性感染;及时调查、处理突发疫情。 3.4.8 组织、实施各项防治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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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指导、参与农业、水利、林业等血防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和效果评估。

3.4.10 组织、培训专业人员和参与血防工作的非专业人员。 3.4.11 组织、实施对流行村达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技术考核,并根据疫情变化,调整流行村的疫情分类。

3.4.12 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和保管血吸虫病防治信息资料,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3.4.13 组织实施血吸虫病联防联控。

3.4.14 承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5 乡镇级机构

3.5.1 按年度防治计划,实施钉螺调查、药物灭螺灭蚴、人群查治病、血吸虫病健康教育等防治措施。

3.5.2 参与农业、水利、林业等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钉螺控制的现场督导。

3.5.3 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维护警示标志;在易感季节设立防护哨卡或劝阻站,调查接触疫水人群和急性感染病例;参与突发和灾害性疫情的调查、处理。 3.5.4 实施疫情监测。

3.5.5 组织、指导非专业人员参与防治工作。

3.5.6 收集、整理各项防治信息资料,并按时汇总上报。 3.5.7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4 基本条件

根据各级机构的职责、任务和人员数,参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标准建设工作用房,合理配臵相应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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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59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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