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3 15: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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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版)正式颁布

经县委常委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实施办法(修订本)》正式颁布实施,并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据悉,此前,县征地补偿安置办公室会同镇、园区及县直有关部门,进行了反复研究,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将《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暂行)》和《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补充意见》进行了整合归并,重新修订了《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版)》。此文件的颁布执行,对解决失地农民长久生计、提高广大群众幸福指数、促进园区项目建设意义重大。

《实施办法(修订版)》主要从几个方面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一是统一了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原来县域内划分区片为2万元/亩、2.5万元/亩、4万元/亩统一调整为农户可以根据家庭实际选择2万元/亩、2.5万元/亩、4万元/亩并享受相应年限的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待遇;二是根据经济发展和区片价格调整等因素,调整了失地农民养老金和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待遇。即失地农民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60元;三是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4

万元,由提前七年享受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调整为提前九年享受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待遇;四是在企业就业并已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不能重复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但可享受按月发放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至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退休时止,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不到三年的,可按当期标准一次性结清与三年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的差额(含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退出失地农民安置保障体系;五是按照合法户籍手续迁入被征地村的农业户口家庭,全村都失地且已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按户籍迁入时间,即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村民,可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六是被征地村中具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转为非农业户籍(城镇户籍)人员原承包地被征收的参照失地农民参保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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