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海洋与渔业法规》第四次作业

更新时间:2023-10-29 17: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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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海洋法第四次作业

1.专属经济区制度建立后,渔业法规发展的新特点。 (1)扩展国家渔业管理范围

目前,以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形式来达到对200海里区域自然资源的管辖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有些宣布200海里领海或200海里渔区的国家正在着手进行新的立法,以建立专属经济区,使国内的立法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2)加强对外国捕鱼活动的控制和管理 1.关于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的确定与分配。虽然沿海国有义务将可捕量的剩余部分让给其他国家捕捞,但是在确定可捕量与他们本国的捕捞能力时,是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换句话说,可捕量剩余部分的确定与分配完全取决于沿海国。 2. 判定渔船国籍的标准。外国渔船的捕捞许可常常由更高一级行政部门决定,并由带有与本国渔船不同的颁证标准和附加条件。 3.对外国捕鱼活动的收费。对于外国渔船在沿海国管辖水域的捕鱼活动,各国的渔业法规都规定应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根据实际的渔获量收费,根据渔船的捕捞能力收费和一次性收费。 4.对外国捕鱼活动的管理措施。大多数允许外国渔船在其管辖水域内进行一定的捕鱼作业的国家,在他们的渔业法规里规定了各种管理措施或入渔条件。 (3)促进对外国捕鱼活动管辖的区域性合作 目前,世界许多地区的国家都通过渔业立法或国际渔业协议,实现对外国捕鱼活动管辖的区域性合作。 (4)强化实施手段

为了保证外国渔船遵守他们的法律、规章,许多沿海国的渔业法规授权海军进行监督和执法。

大部分国家的渔业法规授予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的渔船采取停船、登临、检查、扣押和逮捕的权力。一些国家的渔业法规详细规定了对扣留违规渔船的程序。 在对外国违法渔船的处罚金额上,各国的渔业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除了罚款外,大部分国家的渔业法规授权法院没收渔获物、渔具和渔船。有35个国家的渔业法规还规定对违法的外国捕鱼活动的当事者可以判处监禁。

2.简述国家建立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实践。

(一)建立200海里区域的国家

沿海国宣布建立200海里区域,有3种不同类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渔区和200海里领海。其法律性质不同,但都主张对200海里区域渔业资源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国家对200海里区域管理的实践

大多数国家在宣布建立200海里海洋区域后,随即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保证国家对200海里区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行使。

这些措施,除其他外,包括制定和颁布200海里区域的有关规章;同外国签署有关200海里区域资源利用的协定;对外国渔船发放捕鱼许可证;开展国际合作。这些措施涉及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但主要是有关渔业方面的。

3.我国有哪些渔业制度? 渔业法规主要有以下种类:

1.渔业基本法。如:中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就是中国的渔业基本法。

2.关于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如:中国1979年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3.关于渔业环境保护的法规。如:中国1979年颁布的《渔业水质标准》和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关于渔业组织的法规。如:日本的《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和《渔业协同组合合并法》。

5.关于渔业经营和流通的法规。如:日本的《中小渔业融资保证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

6.关于渔船的法规。如,日本于1950年颁布、1973年修订的《渔船法》。 7.关于渔船管理的法规。如:1983年由中国农牧渔业部颁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

4.简述1997年《中日渔业协定》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1. 协定水域

协定规定第一条规定:本协定的适用水域(以下称“协定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日本国的专属经济区。 协定涉及五种不同性质的水域,即:

(1)30°40’N线以北(两国领海外)的东、黄海海域; (2)“暂定措施水域”;

(3)“暂定措施水域”东、西各侧外的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

(4)27°N线以南的东海水域、以及东海以南的125°30’E线以西的水域; (5)日本海和北太平洋一侧的日本专属经济区水域。 2 渔业配额的分配

缔约各方考虑到本国专属经济区资源状况、本国捕捞能力、传统渔业活动、相互入渔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每年决定在本国专属经济区的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作业区域及其他作业条件。该决定应尊重渔业协定 第十一条规定设置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协商结果。

根据2001年12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届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资源管理措施主要是:

1)在该水域内作业渔船数控制在不超过1996年水平。

2)中日双方在每年7月底前将该水域前一年的渔获量按主要作业方式、主要鱼种分别统计通报对方。

3)中日双方在每年7月底前交换该水域许可作业渔船船名簿。

5.简述《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为:

协定了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在协定水域进行渔业合作。这种渔业合作不影响两国各自的领海主权和两国各自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其他权益。

协定共同渔区:缔约双方同意在北部湾封口线以北、北纬20度以南、距北部湾划界协定所确定的分界线(以下简称\分界线\)各自30.5海里的两国各自专属经济区设立共同渔区。

协定合作内容:

缔约双方本着互利的精神,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

缔约双方根据共同渔区的自然环境条件、生物资源特点、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环境保护以及对缔约各方渔业活动的影响,共同制订共同渔区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措施。

缔约双方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在定期联合渔业资源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所确定的可捕量和对缔约各方渔业活动的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通过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设立的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确定缔约各方在共同渔区内的作业渔船数量。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4m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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