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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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思考题

引论

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

第一编 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

1.分析

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倒在地上。张某将张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

(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样的法学立场上?

2.思考

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 认为法的作用有局限性吗?

(2)如果法有局限性,那么结合本案,请分别列出哪些情节能够说明这一点?

第二章 法的内容与形式

1、根据本章内容,试总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2、以下事例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何相似之处?二者之间有无不同?该人民法院采取这种做法,对审判工作有何益处、有何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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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上旬,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与该院不久前审结的另一起盗窃案相比,无论是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还是悔罪表现,都非常相似,便比照此先例做出基本一致的判决。

据报导,从2002年上半年以来,中原区法院不仅在刑事审判方面,在民事、行政审判方面,也都大胆地尝试过“先例判决”制度。这在郑州引起了不小的社会震动。

第三章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讨论

2002年,某省人大制定了一个有关本省未婚女性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务院卫生部向全国医院系统下发了有关禁止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后代的规定。假设某女A要求B医院为其实施通过试管婴儿生育后代的某些医学措施,B医院拒不接受,后诉至C法院。

问题讨论:C法院的法官D如何对此案做出判决?为什么? 2.分析

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A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权。后A诉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二:其一,A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我国《继承法》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分析: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第四章 法的效力

1.讨论

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请学生们依据法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持之下,赖昌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2.分析

材料: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问题:请对上述规定从法理学上进行分析,并解释说明其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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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规范

1.分析

案情: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永彬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学英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俨然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学英。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伦芳拒绝执行该遗嘱,张学英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原告与被告丈夫间的婚外情为由,认定被告丈夫的遗赠财产给原告的协议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民法上被称之为“善良风俗”原则),宣告该遗赠协议无效。

结合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该案中法院法律原则的适用出于何种考虑?是为了防止个案的不公正,还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

(2)你是否认为如果判决黄的遗嘱有效会产生极端不公正的结果?

(3)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应慎重考虑哪些因素?

2.思考

法律规则有哪些分类?这些分类有什么意义?

第六章 法律体系

1、以下法律规范属于何种法律部门?为什么?

(1)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根据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4)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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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本章内容分析法律体系的特征以及法律部门的划分原理。

第七章 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1.思考

思考并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法律行为的可控性是指法律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控制,而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2)“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的,是一种对象性的实践活动,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价值。”

(3)“不管行为者主观意图如何,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伴随着他人的相应行为。”

2.分析

案情: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小辛(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1989年1月,张某再婚后,辛某几次去接孩子未成。1990年1月9日,辛某从张某之母家,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张某以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住所地法院起诉。

问题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提示:本案的关键争点是对原告张某行为之性质的认定) 3.讨论

案情:当事人于某、王某、孟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其中于某居2层,王某居4层,孟某居6层。1988年4月30日早上,王某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当即告知5、6、7层等几户邻居停用厕所和下水道,同时到楼房管理单位找维修工修理,但正值“五一”节休假,维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5月3日晚,王某回家,见从厕所返出的水已将自己家的地板淹满,其中于某的2层和3层居民屋子也被水淹。王某再次上楼制止各邻居用水,发现孟某正在用水,当即予以制止。于某家因被水淹,电视机、墙壁、地板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检修电视机花费110元,粉刷墙壁花费50元,维修地板花费20元,共计180元。于某以孟某、王某为被告,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案件争点:对本案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1)王某、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2)王某、孟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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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3)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问题讨论:对本案中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谈谈你的看法和理由。

第八章 法律关系

案情: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剧院违约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250元。剧院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上面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指向的客体是哪些?

(3)这个案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4)在上面的法律关系中,哪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哪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讨论

根据我国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刑法》(又被称为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可以处以一定的刑罚。但是,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法律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法》(又被称为旧刑法)。旧刑法并未设置侵占罪。某甲于1997年2月28日拾得他人遗忘的手提包,手提包内有巨款。在失主某乙向其讨要时,某甲却拒不归还。

问题讨论:法院是否可以对某甲追究侵占罪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2、以下案例中出现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具有何种特征? 2000年1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昌区人民法院联合执行组5名法官,依法搜查、查封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务室,督促该人大常委会尽快履行偿付欠款的义务。该人大常委会是一家企业的组建挂靠单位。由于这家企业对外欠款,无力偿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应由该企业的挂靠单位——汝州市人大常委会——承担偿付义务。但是,该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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