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基本法

更新时间:2023-10-10 03: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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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 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

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第××)营销部。 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

第三章 人员录用

第七条 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 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见附表);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 (五)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

(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

代理人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录用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岗前培训考试。

(三)待录用人员应提供两名担保人出具的《保证合同》。

(四)待录用人员交存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与本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后,由本公司核发《展业证书》。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间由本公司负责保管,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代理人管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个人代理人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 职级和职责

第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分为三个系列:

(一)业务员系列:分为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分为组经理、分处经理、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理五级。

(三)保全员系列:保全员系列的管理办法详见《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孤儿保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业务员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申请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员的职责:

(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解决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保户提供售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

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以理的职责: 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 5、增员、陪访和辅导; 6、育成主管;

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执行; 8、为直管人员提供担保;

(三)分处经理的职责:

1—8、同组以理的职责;

9、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

10、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

(四)处经理的职责: 1-10、同分处经下职责;

11、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 (五)分部经理的职责: 1-11、同处经理的职责;

12、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 (六)部经理的职责: 1-12、同分部经理的职责:

13、协调和统一管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检查;

14、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组织落实分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整体业务推动活动;

15、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章

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

第十四条 新人入司时确定与其增员主管的直管关系,增员主管的直接主管确定与其的间管关系。

第十五条 原上级转系列至业务员系列各职级时,原上级与原下级二者进行分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3z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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