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急诊留观、特殊病费用报销须知

更新时间:2023-11-18 06:0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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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急诊留观、特殊病费用报销须知

参保单位汇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单据。于每月1日20日到医保中心26号窗口

申报,需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加盖单位公章),附在所有单据之上,将所有单据平展并以左上角对齐与审核表装订,申报时请携带如下材料:

1、 住院费用(本市):

费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医学诊断证明,全额到账证明、社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2、 住院费用(外埠):

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职长期驻外人员须提供:费用收据、费用明细

清单、医学诊断证明、社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2) 临时外出人员在异地发生的急诊费用(不能回京治疗的),报销时须

提供:费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医学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外出原因说明、社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3、 急诊留观:

费用收据(不包括诊疗费)、药品处方、检查治疗费明细、留观诊断证明、全额结账证明、社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4、 特殊病:

费用收据(不包括诊疗费)、药品处方、检查治疗费明细、全额结账证明、社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注意事项:

1、外伤患者(不符合工伤待遇审批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详细的受伤经过及医院病历复印件。

2、2011年4月1日之后新参保人员以上费用带领取社保卡后报销,报销时请携带《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复印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3v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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