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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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下的民主政府

——《政府论》读书报告

公管一班 黄秀文 2009405025

文章摘要:《政府论》是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体现,在《政府论》的下篇的前半部分,洛克主要提出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有限政府”这样一些思想,并对其进行了论证和阐述,大力地抨击了专制君主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新的伦理论证和价值定位。

关键字: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有限政府

正文:约翰.洛克是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主要的政治思想家,也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创始人,启蒙运动的先驱者。“光荣革命”后不久,洛克陆续发表了政府论的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抨击当时西方的君主专制制度,下篇则主要是洛克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

早在公元前4世纪,柏拉图就在《理想国》中提出过政府理论,他说:“政府是国家的统治工具。”认为政府仅仅是国家进行强者在国家统治过程中的一种和工具。但是柏拉图只是提出了一些关于国家的概念,并没有对政府理论进行系统的阐述。柏拉图后,思想家们对政府理论也只有一些零散的研究,一直到《政府论》问世,政府理论研究在政治思想上才发生了一种重大的变化。

洛克认为,政府是人们将其自己对自然法执行的权力交给一个权威性的组织,让其代替自己执行这一权利而形成的。政府的目的是要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其不受到别人的非法侵犯;君主和统治者所行使的权力之所以为他们所拥有,并不是来自“君权神授”或是“父权”这样的绝对权力的说法,也不是仅仅是授权基础下订立的一种统治性质契约关系。而是依据一种基于委托的条件,即统治者是作为公民代表公民行使他们自己的权力,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权力就要失去,也就是说,如果统治者没有尽到他们应尽的职责,公民是有权力撤销对他们的信任的委托,罢免他们的权力。政府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公共福利安全。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试图“寻求另外一种理论来阐述政府的产生、政治权利的起源及确认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①在第一章到第十一章的内容中,洛克以理性主义为原则,阐述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有限政府三方面主要的思想。

一、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人类在进入国家状态存在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然法指导下的状态,“理性,也就是自然法” ②,“自然法就是上帝意志的表示”。③

① 第一章 《导论》 303页

② 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307页

③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477页

“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① “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②。自然状态的社会中,人们的一切行为准则都是在自然法——也即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的,同种和同等的人生来就享有自然地平等的相同的便利,在自然法允许的范围内,每个人都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所有事情。每个人都可以自己执行自然法,来保护自己的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即当有人违反自然法去侵犯他人的权利时,每个人都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在第三章里洛克论述了人们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对财产的拥有权的,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去侵犯它。

但是洛克认为,这样的一种自然状态虽然很美好,但却是很难维持下去的。因为,“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立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众所周知的、公正的、并且有权根据既定法律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常常缺少一种作为正确判决的支持和后盾,使它得到恰当的执行”③。因为在自由状态下每个人都是平等和自由的,没有人享受多于他人的权力,每个人都执行自然法,都有权对他人进行惩罚,每个人既是自然法的执行者,也是他自己行为的判断者。但是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每个人出于对自我的爱怜的本性,贪得无厌的本性和欲望的驱使使得他采取违背自然法的行为,这就使得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战争状态下,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受到极大的威胁。

二、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之间都是相互独立地行使着自然权利,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的不安全和不稳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便在一定地域上发生了联系,并且他们发现只有建立一个共同体,才能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于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建成一个以保护每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为目的的共同体——国家。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以契约的形式加入到这个共同体当中来,成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成为这个国家里的公民,同时每个人都放弃自己对自然法的执行和裁判的权力,把它交给这个共同体——合成国家的公共权力。人们把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的一部分人来代替大家掌握,并按照全体成员或他们所授权的那部分代表的一致同意和决定来行使,这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就构成了政府。政府按照所有人的意思,为社会制定法律,来保护人们是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共福利,维护和平,避免社会进入战争状态。“社会的权力或由人们所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决不能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而硬挨防止前面提到的使自然状态很不安全、很不方便的三方面缺陷,以保护每一个人的财产”④。 政治社

①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305页 ②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 307页

③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461-463页 ④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 467页

会是依靠所有人的同意,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予,公民有权力监督其执行情况。

这种契约性质是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并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而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公民的权利永远高于政府的权利。“一个人除了通过明确约定、公开承诺和契约而真正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什么能使他成为一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①。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的“君权神授”、“父权”的专制君主制度理论,为自由民主政治奠定思想基础。“政府并不因为对父亲拥有权力就宣称对其儿子也拥有权利,也不因为父亲是它们的臣民就把它们的子女也当做自己的臣民”②,“既然每个人生来就是自由的,除非经他本人同意,无论什么东西都不能使他沉浮与任何世俗的权力”③。

三、有限政府

既然政府的权力是由公民所授予的,“所有的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其他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④。那么政府的权力必然不能是无限的,如果不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就会出现和当初建立共同体的目的相违背的现象。因此,有限政府理论成为了洛克在《政府论》里的重要的核心思想之一。 “在公民社会里,没有一个人能享有法律豁免权。因为,如果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那么对他所造成的伤害,人们在人世间无法通过申诉获得赔偿或保障”。政府的权力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都必须有清晰的界定,因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时候只是交出了那种保护自己和其他人类的权力,所以政府的权力并不能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否则人民的财产就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因为权力掌握者抵制不住诱惑而滥用权力受到威胁。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是政治社会中的一个特定的范畴,“行政长官对臣民的权力,同父亲对子女的权力、主人对仆人的权力、丈夫对妻子的权力及贵族对奴隶的权力是不同的”。⑤在此区分的基础上,洛克又为我们阐述了他的思想,“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⑤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洛克认为政府的职能只有两种:一是制定和执行法律;一是保卫共同体免受外来侵略,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余的社会生活的方面就不是政府所能干涉的了,一切政治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①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459页 ②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 453页 ③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或政府的目的》 455页 ④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467页 ⑤

第一章 《导论》 303页

既然人人生而自由,那么我们怎么可能一生下来就是处于政府的统治之下的呢?政府应该是体现民主的,而不是暴力统治的工具;政府权力的行使应该是以保护人民的公共福利为出发点的,而不是个人权力和欲望的膨胀。人民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因为政府是基于人民的同意而组成的,就像我们今天所说的“人民当家作主”??这些思想,作为近代自由民主政治的代表,成为了西方民主政府的滥觞,对我们研究近代政府理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政府论》(下篇) 杨思派(译) 九州出版社

『英』约翰·洛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3s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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