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特殊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08 06: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特殊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厂特殊工种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特种作业仅包括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电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动火作业按厂有关工业动火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特种作业的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后并具备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禁止特种作业设备带病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不符合规范或超出范围使用特种作业设备。
第六条 特种作业设备必须定期检验,禁止未按规定检验的特种设备进行特种作业。
第七条 特种作业必须办理特种作业票,禁止无票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票实行三级作业票制度,其中一级作业票须报油田公司安全部门审批,二级作业票须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与主管领导审批,三级作业票由各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作业票上的安全措施确认卡属于特种作业票附件,同作业票一起管理与保存。
第八条 对于特种作业票上的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作业人、监护人必须清楚作业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禁止进行特种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过程中,出现与特种作业票安全措施不相符的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监护人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
第十条 特种作业过程中,当出现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
业,待风险排除或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票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作业单位(部门)向作业地点所属的基层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作业单位(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持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办理各项特种作业票。
2、作业单位与作业地点所属单位共同到现场落实特种作业安全防护及应急措施并签字进行确认。
3、根据各项特种作业等级,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其中:一级作业票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再由质量安全环保科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二级作业票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领导审批;三级作业票由现场监护人、作业负责人按照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后报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进行特种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的职责是:
1、负责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流程情况,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2、负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落实不了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3、负责与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并在关键位置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4、负责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实施,携带必要的应急救护、报警器具,在紧急情况下救护作业人员。
5、负责携带、保管、移送特种作业票。
6、负责对作业安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确保作业顺利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责:
1、严格按特种作业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在作业前严格细致检查安全措施的到位情况。
3、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使用防护器具及工具,严格按照规程作业。
4、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及流程情况,熟悉应急预案及逃生措施,掌握报警联络方式,并注意与监护人的联络。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作业前核实安全措施并进行确认。
2、作业前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3、作业前组织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五条 作业票办理之后,因故监护人、作业人员或起重指挥人员不能到现场,需要变更时必须有经过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签字的正式书面委托,变更人员必须与原监护、作业、指挥人员具有同等资质,委托时必须进行详细的交底。
第十六条 对于特种作业的其他要求,严格按照该项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第十八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级的划分:
1、遇有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特殊情况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实行一级特种作业管理,安全措施报油田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由油田公司主管部门指派人员现场监护作业。
2、进入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或可能产生有毒、易燃易爆物质的能置换彻底的有限空间作业,属于二级特种作业,纳入厂统一管理。
3、进入盛装清水等无毒、无腐蚀、不燃物质或从未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的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从未投用过的塔、罐、槽车容器、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的有限空间作业,属于三级作业,由基层单位自行控制。
第十九条 根据特殊作业相关规定:
1、井房属于有限空间。但巡护人员进入井房属于日常巡护,不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各单位要明确作业指导卡中日常巡护安全注意事项,巡护人员打开井房门、通风换气、并进行硫化氢或含氧量检测后方能进入。
2、净化厂属于油田公司的一级关键要害生产部位,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在一定时期内厂主管领导可以书面委托净化厂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级、二级)》(见附件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三级)》(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共设两联,第一联由负责审查的安全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在作业前由作业负责人通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卡》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字,交监护人持有,作业完毕后连同确认卡返回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保存期一年)。三级《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只设一联,填写、管理同一级作业票第二联要求。
第二十二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在作业前,生产单位领导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空间的相关结构,掌握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及其处理、救护方法。
2、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识。
3、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切断点并挂指示牌,设专人监护。
4、取样分析(现场检测)要有代表性、全面性;空间较大时,要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检测),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氧气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作业期间每4小时复查1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持4小时),使用便携式仪器连续检测;看检测指标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检测结果、时间、部位、检测人、检测仪器型号编号必须登记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测量数据记录不下,可以附加数据表形式附在作业
票后。
5、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工业动火、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6、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过质量安全环保科批准。
8、当有限空间内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时,严禁带入能产生烟气、明火、电火花的器具。
9、根据作业环境和有害物质的情况,应分别采用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
1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和安全照明灯;在金属设备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易燃易爆有限空间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要清点,防止人员滞留或工具、材料遗留在作业点内。
12、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13、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拟定和掌握在紧急状况下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14、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15、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并由专人进行监护,定时监测。
16、发生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
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17、作业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注意事项
1、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应当尽快作业,以免操作条件发生变化。间隔一段时间后重新进入作业时,作业负责人应重新按照确认卡确认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设备、场所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必要的急救器具。
3、在作业中碰到的安全问题应当加附页,记录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
4、在清理有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防爆器具。 5、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
6、作业人员配戴的防护面具应当符合有限空间环境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以下作业:
1、禁止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2、禁止进行与《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作业。 3、禁止无监护人的作业。 4、禁止超时作业。
5、禁止在有限空间内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设备和工具。 6、禁止不明情况下的盲目救护。
第二十五条 进入非生产区域的有限空间作业,比照上述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
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时,应按不同的作业高度,分别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安全。
第二十八条 高处作业种类一般分为一般及特殊高处作业两种,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第二十九条 一般高处作业是指特殊作业以外的其他高处作业。
凡进行三级以上或特殊高处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见附件3)。 高处作业按照三级作业票管理,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登高作业许可证》在作业前由作业现场负责人通过确认卡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字,交监护人持有,作业完毕后连同确认卡返回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保存期一年)。
第三十一条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操作常识培训,持国家颁发的特殊作业证上岗,熟悉高处作业的基本操作程序,并熟练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基本性能与操作要求,能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2、凡高处作业,应由施工作业单位安装、配备足够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集体和个人防护用品,以满足生产作业和员工个人配戴的需要。
3、建筑安装,高空架线、拆除、维修,上罐量液位,高崖操作,悬吊涂装,货物堆垒等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应按规定使用集体和个人防护用品。操作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或安全绳。安全监督人员应在作业前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保证质量可靠、灵活好用。
4、高处作业时踏梯、脚手架要安装牢固;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防止高处落物砸伤;所使用的作业工具应用绳索连接,以免掉落对他人造成伤害;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措施。
5、高处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上严禁堆放杂物,并划定安全撤离、逃生通道。
6、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8、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9、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0、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
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1、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12、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cm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13、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
14、在吊篮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篮拉绳进行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应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要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人监护。
15、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16、凡是高处作业必须实行双锁制度,即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五章 电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电工作业”是指接触用电单位的正式电源或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一切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正式电源上为施工、检修等作业接入临时电源的一切作
业。
第三十三条 凡进行电工作业必须办理《电工作业许可证》(见附件4)。《电工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临时用电还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审批手续(见附件5)。 第三十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手续办理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内接临时电源,确因生产必需时,办理临时用电审批手续还必须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其余临时用电可不必办理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
2、厂内单位(部门)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部门)办证人员持电工操作证在本单位办理电工许可证、临时用电手续和动火计划书。
3、厂外单位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许可证》、电工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和动火计划书。
第三十五条 《电工作业许可证》在作业前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通过确认卡核实安全措施后,交监护人持有,作业完毕后返回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保存期一年)。
在临时用电过程中,临时用电手续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持有,第二联由供电部门保管,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第一联由用电执行人和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交供电执行部门留存,其手续保存期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电工作业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办理《电工作业许可证》时,必须了解掌握本次作业的工作环境,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 2、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带电作业,能断开电源的必须断开,断开处要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等警示牌并有专人监护。确因生产需要带电作业,生产单位、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到现场进行监护,作业地点应配备足够的急救器材,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书和应急措施。
3、电工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电工作业完成后,必须经过作业现场负责人的复查确认签字,方可恢复运行。
5、高处、有限空间内的电工作业还必须遵守工业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电工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所涉及的其它作业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6、电工作业所用电器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现场电路电压等级。
7、作业场所潮湿时,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电工作业,确属生产需要,作业人必须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具,同时还要采取措施如加绝缘胶皮垫子将作业人员与潮湿地面可靠隔离,特别潮湿地点或有限空间内的作业行灯必须使用防爆灯具。 8、电工作业时,暗沟打开后必须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车辆掉入。 9、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规定正确作业,未经证实是否带电的电路按带电作业处理,作业完成后所有裸露线头必须用绝缘胶带包好并规范摆放。
10、间隔一段时间后重新开始电工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重新按照确认卡落实安全措施。
11、带电工作只能一人进行,在同一部位不能二人同时带电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临时用电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作业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立即拆除,由电工作业单位与供电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同时要办理《电工作业许可证》及动火计划书。
4、临时用电设备、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的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⑴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
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⑵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⑶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装置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⑷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m,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⑸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⑹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5、临时供电单位(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6、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7、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部门有权停止供电。
8、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9、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厂各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形时,依据《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长庆油田分公司文件相互抵触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长庆油田分公司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厂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级、二级)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三级) 3、登高作业许可证 4、电工作业许可证 5、临时用电审批手续
附件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级、二级)
作业设备、设施名称 作业单位 生产单位 检修/日常维修/抢险/其他 作业人 监护人 自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 作业时间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种类 作业内容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意见 安全措施 作业负责人意见 厂安全部门意见 厂主管领导意见 作业监护记录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时间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部 位 测量结果 测量人 测量仪器 气体分析数 据
附件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三级)
作业设备、设施名称 作业单位 生产单位 检修/日常维修/抢险/其他 作业人 监护人 自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 作业时间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种类 作业内容 安全措施 作业负责人意见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意见 作业监护记录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时间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部 位 测量结果 测量人 测量仪器 气体分析数 据
时 分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卡
1.所有与有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道加盲板断开,并挂牌标识。有限空间已进行工艺吹扫、置换、蒸煮、通风。 确认□
2. 断开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电源电缆并加警示牌。 确认□
3.盛装过可燃有害液体、气体的设备,检测其可燃气体浓度小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0%;含氧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
的“车间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 确认□
4.有限空间打开人孔自然通风两小时以上,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或配戴
呼吸器;但有限空间内动火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方法补氧。
确认□
5.使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工具。 确认□
6.带搅拌机的有限空间要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志牌,上锁并设专人监护。 确认□
7.所有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电线绝缘良好。特别潮湿场所和金属有限空间内作业,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并为防爆灯具。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 确认□
8.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外面需要有专人监护,并规定互相联络方法和信号。 确认□
9.有限空间出入口内无障碍物,保证畅通无阻。 确认□
10.盛装能产生自聚物的有限空间要求按规定蒸煮和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确认□
11.严禁使用吊车、卷扬机运送作业人员。 确认□
12.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规定的劳动保护着装和防护器具。
确认□
13.有限空间外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及应急救护用具,并经检查完好有效。 确认□
14.作业前后登记清点人员、工具、材料等,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确认□
15.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及监护人进行安全应急处理、救护方法等方面教育、培训,并明确每个人的职责。 确认□
16.涉及其它作业按有关规定办票。 确认□ 17.有限空间内温度适宜。 确认□ 18.其他补充措施:
确认□
作业现场负责人签字: 作业现场监护人签字:
注意:1.此作业票按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规定手续办理。 2.在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后划“√”。
附件3
登高作业许可证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单位 登高高度 作业时间 生产单位 作业等级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姓名 操作证件号码 姓名 操作证件号码 现场监护人 作业人员及证件号码 现场负责人 安全措施 作业负责人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基层单位主 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作业监护 记录
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卡
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操作常识培训,持国家颁发的特殊作业证上岗,熟悉高处作业的基本操作程序,并熟练掌握安全防护用品的基本性能与操作要求,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确认□
2.施工作业单位安装、配备足够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集
体和个人防护用品,满足生产作业和员工个人配戴的需要。
确认□
3.操作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或安全绳,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监督人员应在作业前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保证质量可靠、灵活好用。 确认□
4.踏梯、脚手架要安装牢固;所使用的作业工具有可靠防坠落措施;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措施。 确认□
5.高处作业现场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上严禁堆放杂物,并划定安全撤离、逃生通道。 确认□
6.作业人员无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疾病。 确认□
7.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
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确认□
8.高处作业邻近地区无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
设备等场合。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确认□
9.脚手架的搭设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符合安全要求,跳板也必须符合作业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所用的安全设施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确认□
10.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设有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确认□
11.梯子不缺挡,不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适宜。下端采取了防滑措施。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确认□
12.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制定了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 确认□
13.在吊篮内作业时,事先对吊篮拉绳进行了检查,吊篮所承受的负荷有一
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挂在主绳的扣件上,并有专人监护。 确认□
14.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设置绝缘
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确认□
15、高处作业坚持双锁制度,作业时有人进行监护。 确认□ 16.其他补充措施:
确认□
作业现场负责人签字: 作业现场监护人签字:
注意:1.此作业票按登高作业规定手续办理。 2.在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后划“√”。
附件4
电工作业许可证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单位 工作条件 作业时间 停电/不停电 生产单位 电压等级 V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姓名 操作证件号码 姓名 操作证件号码 现场监护人 作业人员及证件号码 现场负责人 安全措施 作业负责人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基层单位主 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作业监护 记录 签字: 年 月 日
电工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卡
1.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办理电工作业申请时,了解掌握本次作业的工作环境,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
确认□
2.作业操作人持证按规定劳保上岗,穿戴干燥绝缘服装,熟悉掌握作业内容、工作环境。 确认□
3.监护人员就位,熟悉掌握作业内容、工作环境、监护内容。
确认□
4.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带电作业,能断开电源的必须断开,断开处挂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等警示牌并有专人监护。
确认□
5.确需生产需要带电作业,生产单位、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到现场进行监护,作业地点附近应配备足够的急救器材,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书和应急措施。 确认□
6.电工作业所使用的工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确认□ 7.高处、有限空间内的电工作业办理了其他特种作业票。防爆区域内电工作业,办理了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 确认□
8.电工作业所用电器元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现场电路电压等级。 确认□
9.作业场所潮湿时,原则上不允许存在电路和进行电器作业,确属生产需要,作业人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具,同时还采取措施如加绝缘胶皮垫子将作业人
员与潮湿地面可靠隔离,特别潮湿地点或有限空间内的作业使用防爆灯具。 确认□
10.电工作业时,暗沟打开后设立了警示标志。 确认□ 11.电工作业人员按照有关安全规定正确作业,未经证实是否带电的电路按
带电作业处理,作业完成后所有裸露线头用绝缘胶带包好并规范摆放。 确认□
12.带电工作只能一人进行,在同一部位无二人同时带电工作。
确认□
13.补充安全措施:
确认□
作业现场负责人签字: 作业现场监护人签字:
注意:1.此作业票按登高作业规定手续办理。 2.在与本次作业有关的具体措施后划“√”。
附件5
临时用电票
字 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 电 压: V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延期日期至 年 月 日 作业负责人: 用电负责人姓名: 电话: 临时用电要求(必须在送电前满足) 安装临时线路的人员有电工证 线路电压等级符合要求,绝缘测试合格,并采用五线制 线路架空高度符合要求 线路架设位置、支撑符合要求 配电盘、柜有防雨措施并编号,门能可靠关闭 电气设备安装漏电保护器 行灯电压符合要求、电气元件符合要求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满足要求 补充措施:
供电主管部门: 用电单位负责人: 供电执行部门: 用 电 人:
1、不得任意变更用电地点。 2、施工提前向供电部门申 请(抢修除外)。
3、易燃易爆场所用电同时 需办理用火票,并有分析易 燃物、气体分析报告。 4、施工现场因工作需要, 所有电压超过安全规定时, 需厂级安全部门按特殊用 电审批。
是 否 用电开始 送电人: 年 月 日 时 临时用电执行人: 年 月 日 时 施工结束 临时用电设备已拆除;现场已清理。 停电人: 年 月 日 时 临时用电执行人: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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