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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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 【发布日期】2006-09-05 【生效日期】2006-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

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

(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根据混合资本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二、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发行申请文件,同时报送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三、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发行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披露其经营情况以及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

务本息偿付情况。

四、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进行风险提示,重点说明混合资本债券的清偿顺序和到期前利息延期支付、到期时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风险。

五、混合资本债券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在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每年发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每季度发布一次跟踪评级信息。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

六、发行人按规定提前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延期支付利息或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开披露,同时,作为重大会计事项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七、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财务信息。若混合资本债券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

八、混合资本债券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投资混合资本债券所带来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混合资本债券,应由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出具同意投资混合资本债券的书面授权文件,并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备案,授权文件内容应包括:本机构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风险;本机构有相应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九、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数量及所筹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按照监督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2v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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