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规管理实施细则200951021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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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池信用社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雷池信用社合规管理体系,促进雷池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及时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望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规是指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细则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雷池信用社的合规管理是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细化和执行本社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雷池信用社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社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信用社稳健运营。

第四条雷池信用社应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并将其作为信用社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规应从管理者做起,管理者的言行应与信用社的宗旨和价值管理相一致。雷池信用社管理层应倡导并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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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推行诚实守信的道德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努力培育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在全社上下推行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促进雷池信用社内部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本社应成立全员参加的合规管理实施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负合规管理主要责任,合规督导员为副组长,负责监督检查合规管理的具体实施,其他员工为成员。本细则所称雷池信用社分管理层是指对雷池信用社班子成员。 第五条 合规管理领导小组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制定、细化、修订并执行信用社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以培育信用社合规文化;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对信用社分支机构经营发展的影响,及时为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三)组织协调本机构制定、修订信用社的岗位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

(四)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报告与本机构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并提供合规支持;

(五)撰写本机构年度和其他合规报告;

(六)组织和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进行合规培训,贯彻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并向员工和营销员提供合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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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实施合规检查,及时预警、识别和化解合规风险; (八)保持与当地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措施和监管要求,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信用社主任及合规督导员对雷池信用社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在全社落实合规政策,开展日常合规督导、现场合规指导和定期合规考核。

(二)切实贯彻雷池信用社合规政策,确保合规政策得以遵守,确保发现违规问题时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方法或惩戒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三)组织及执行合规性自查,按季编制合规风险报告并上报合规部门。信用社合督导员每月自查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填报合规检查登记簿。

(四)按规定向合规部门反映、报送合规管理工作信息,管理工作档案。

第七条雷池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及合规督导员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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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请联社合规部协助工作;

(三)享有畅通的报告渠道,根据合规政策确定的报告路线向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四)上级部门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雷池信用社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资源。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具有法律、信用社、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应当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

本机构应定期为合规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在正确把握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及其对雷池信用社经营的影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雷池信用社管理层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九条 合规不仅是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以及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更是雷池信用社每一位员工的责任。雷池信用社合规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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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池信用社合规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定期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和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雷池信用社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县联社人力资源部门、培训部建立协作机制,制定合规培训计划,开发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工作。

雷池信用社合规负责人及督导员应当获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合规培训。员工新入司、晋升和转岗,应当接受合规培训。

第十一条雷池信用社分支机构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位员工都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第十二条雷池信用社合规领导小组应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本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位员工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规事件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雷池信用社 20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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