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的婚姻家庭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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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婚姻家庭法律风险

一、一起离婚诉讼的反思

(一)案情简介——企业家黄华和妻子吕岩的离婚诉讼 黄华是海南中力不动产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又是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1994年中力公司投资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持有25%的股份。

1996年5月吕岩与黄华结婚。1997年3月两人有了女儿。1999年4月海远广场(大连扬帆酒店)申请开业,评估价超过了16亿人民币。2000年11月吕岩向海口市新华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理由是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一审判决黄华支付女儿一直到18岁的抚养费、教育费和经济帮助共23.6万元。

黄华随后提出上诉,2001年5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的教育费和经济帮助,但黄华须支付的抚养费变成了每年6000元。

事情还没有结束,2002年11月,吕岩向海南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3月25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二)本案焦点

1、中力公司投资于大连海远广场有限公司价值3亿元人民币的财产是否为黄华个人所有?

2、这价值3亿元的股份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3、如果认定这价值3亿元的股份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这部分婚前投资形成的股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及升值部分又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本案分析

很明显,如果认定股份及股份收益和升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意味着企业家黄华自身的一笔巨额财富的损失,同样意味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乃至公司经营危机或四分五裂,对公司也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四)本案反思

1、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家的婚姻更容易遭遇爱情陷阱。 2、据统计,四十岁左右的企业家精英阶层离婚率高达60%! 3、“协议离婚”、“高价离婚”现象在企业家离婚中尤为明显。

据相关统计资料表明,92%的企业家离婚时都向对方支付了一笔价格不菲的财富,以一次性买单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痛苦的婚姻生涯。

二、全球视野——美国通用电气前总裁韦尔奇与太太的离婚风波

同样的麻烦也发生在企业家和经理人的偶像杰克·韦尔奇身上。2014年3月13日,据美联社等媒体披露,有商界奇才之誉的美国通用电气前总裁韦尔奇在与某杂志女编辑发生婚外情后,他的太太正式聘请律师决定和韦尔奇离婚并分享其10亿多美元的家产。若达成协议,这将成为美国历史上分割资产最多的离婚案。

根据GE公司的财务报表,韦尔奇一年的工资收入是1620万美元,拥有2180万股GE公司股票的价值为8.94亿美元,他还拥有价值2.5亿美元的股票选择权以及价值3000万美元的房产。 如果按照这个总数进行平分,韦尔奇的妻子将拥有5亿美元的身家,也就是说,仅凭借这次离婚,她就将成为美国最富有的女性之一。此事的结果目前仍是未知数。但婚姻在法律方面对企业家及其企业所带来的风险,却是环球同此凉热。

黄华随后提出上诉,2001年5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的教育费和经济帮助,但黄华须支付的抚养费变成了每年6000元。

事情还没有结束,2002年11月,吕岩向海南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3月25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三、企业家离婚的风险提示 (一)个人的风险 (二)公司和事业的风险 (三)社会利益的风险

遗憾的是,企业家婚姻家庭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往往被人忽略,而由于中国企业没有完善的治理结构,个人色彩浓厚,一旦企业面临婚姻家庭法律风险,足以给企业以致命打击! 四、企业家离婚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婚前财产公证 1、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这对于那些在结婚前就已经很成功的企业家来说特别值得注意,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

2、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未婚男女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种是已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财产达成协议,办理登记。

3、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一是可以确保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二是由于公证文书具有法律赋予的特殊的证据效力,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时审理,避免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清,而将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的结果。 4、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 (1)征求对方同意,备好材料。 (2)双方共同亲自提出公证申请。 (3)公证员审查公证申请。 (4)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二)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在我国都市“富人圈”中 悄然兴起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婚前协议和夫妻AA制被视为是实现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最高境界”。 名人的婚前协议

1、男企业家们,对家中经济情况(存款数额、存款银行、帐号、密码)都应心里有个底;

2、购置高档物品后可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 3、对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寻找证人等方法均可防范财产转移;

4、少让或不让对方过多的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为逃避税收等有意将自己或公司的财产转移至对方名下,不给对方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机会。 结束语

企业家不能因为规避这样的风险而损害妇女、儿童的权益,规避风险应该合理、合法、有预见性地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运行不受企业家婚姻危机的影响,千万不要理解成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只是个金钱问题,它还牵扯到公司的安危和事业的成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2j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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