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雅:反腐败与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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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雅:反腐败与预防职务犯罪
2014-12-24 13:51 宣讲家 杨淑雅 北京市反腐倡廉法制教育基地管理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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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报告介绍了当前反腐败形势以及央企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案例分析、犯罪主观原因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央企职务犯罪案例进行了生动的剖析,并对其犯罪原因进行了独到的归纳和总结,客观上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我现在从事的工作就是职务犯罪预防,我跟大家交流的也是职务犯罪预防的话题。主要想交流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的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形势。第二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交流,央企职务犯罪案发案特点和具体的一些情况。第三个话题就是重点介绍三个案件,通过三个案件来剖析央企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一些风险环节。第四个问题跟大家交流一下,案件这么多年总是发生,而且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给单位造成损失越来越大,那它到底是什么原因,主要是从主观层面进行分析。第五个方面就是对策建议了。今天主要跟大家交流汇报有关这五个方面的问题。
职务犯罪以及检察机关主要职能
在交流之前我想跟大家先介绍这一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叫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其实都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说主体,那肯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然后进行非法活动,这是第一条;第二个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第三个就是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这个就叫职务犯罪了。
说到职务犯罪肯定要说到国企,国企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有一个界线。现在国企都在改制,包括国企的成分现在也非常复杂。我现在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个概念,就是刑法意义上,国有企业仅限国有独资的公司跟企业。这个是刑法意
义上,但是大家在工作中常常看到有的国有公司已经改制了,改制后人员有的时候犯罪了仍然被检察院管辖,为什么?我给大家介绍两种情况。第一类就是国有企业派到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往往实施了职务犯罪,但认为自己已经不在国有企业了,或不是纯的国有控股的企业了,所以认为不应该归审查机关管。也就是认为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了,自己不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了,这是一类。第二类就是国有企业之间存在聘任关系的劳动者,就是他们认为我只是临时聘用的人员,我根本不算国家公务人员,我怎么能算成职务犯罪,这是有这么两类人员。我现在明确告诉大家,比如说第一类,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的,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这是我刚才说的第一类。第二类人员就是聘用人员了。《刑法》382条对贪污这个解释的时候,也把这个规定说的非常的清楚。《刑法》第382条明确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里也说得非常清楚了。像咱们下属的国有企业的聘用人员,如果说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时候,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将公共财务据为己有的,这些都是按犯罪论的。我想跟大家把这两个概念介绍清楚了。但是,并不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就不追究责任了,这个也追究责任的。这个是跟大家介绍的职务犯罪的一个概念。
另外再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检察院的职能。检察机关有这么几个主要的职能(我说的是业务职能)。
第一个,职务犯罪侦查。咱们有规定,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只有这么几个机关:第一个是公安机关,就是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在公安机关。第二个是国家安全机关,不用说了,肯定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发生归他们。那再有一个有侦查权的就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就是在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里面有一个反贪局和反渎局。反贪局查处的是《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受贿类的职务犯罪案件,反渎局查处的就是《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这类职务犯罪的案件。《刑法》第八章规定了12个罪名,《刑法》第九章规定了37个罪名。当然,我们检察机关还可以查处第三类犯罪。第三类(犯罪)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等七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这块也是归我们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像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这些都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这是第一个,就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第二个就是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大家看到,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拘留权在公安机关,但案件如果构成犯罪数额比较大,需要逮捕的时候,这个案件就由检查机关做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我们专门有一个部门,叫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要对公安和安全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后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我们检察机关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案件也是要报请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做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也就是不论是由公安、安全、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只要做出逮捕的时候,必须要报请内设的侦查监督部门,由它来做出逮捕和不逮捕的决定。
第三个职责就是公诉权。就是对公安、安全机关还有检察院自身的案件,我们侦查完了以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法院起诉,我们内设有一个专门部门叫公诉处。刚才说的公安、安全还有检查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由他们来审查,然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他们就要提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部门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现的,现在很多案件都是公开审判的,大家也都看到了,在法庭上代表国家出庭实施公诉的,就是我们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人员,这是第三个公诉权。
第四个就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这块大家有可能会陌生一点,因为牵涉到民事案件。一提到民事案件,打官司告状,大家都想到法院,因为这是法院管辖的,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监督机关。所以,大家一提到打官司就是去法院。检察机关我刚才说了是监督部门,对法院所有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进行。老百姓对判决不服,还有一条途径,就是到检察机关来,我们有一个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申诉来。我们会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抗诉,主要解决的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带有明显错误的问题。我们可以提起到法院,向同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有错误的要不然就发回去重审,要不然就要改判了。我们每年的申请抗诉的案件还是非常可观的,这是我们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第五个就是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应该说刚才说的侦捕诉简单的说是以打击为手段的,而预防恰恰是通过教育感化、堵塞漏洞、完善机制,帮助单位建章立制,是对干部最好的一种保护方式。多提醒多教育,最终不让他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现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出了两个中心,一个是职务犯罪研究中心,还有一个是研究宣传教育中心,当然我们还有一个中心,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工
程招投标的时候,在北京市范围内的,现在应该还没到央企,但是涉及到的有些北京市的项目,就必须要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去查询有没有行贿犯罪档案的记录。这是我们的三个中心。我们主要开展工作就是通过我们的预防调查,案例分析,然后形成各行业领域的报告,然后对各行业领域的提早进行预警预测。我们从去年开始到现在已经出版了六大领域丛书,加上今年四大领域丛书,我们(共)出版十大领域丛书,今年的四大领域就有国有企业领域,其中有国有企业的一个总报告,有一个专门针对央企的报告,也有专门针对市属国企的报告。我们在三个报告基础之上节选了80个案件(央企、市属国有企业的各占一半)。关于央企,我们通过2009年到2013年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共查找出8个环节、5个重点问题,这些都是通过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这是我给大家汇报五个问题之前,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叫做职务犯罪,还有检察机关的职能。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形势
下面我就正式跟大家汇报一下当前反腐败形势,尤其是十八大以后,中央连续多次公开提反腐,最高领导层密集表态,措词严密,都是十分罕见的。党的十八大以后到目前为止,一共查处了省部级干部有41个人。其中 2014年1月份到现在已经查处了23位,这里面牵涉到正国级的一位、副国级的两位、正部级的三位、副部级的有30多人。2014年以来,就是央企的,尤其是集团总部被查处的案例通报的也不少。我想大家都知道,从华润的宋林开始,包括中石油的、中远的,然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等等,很多单位我就不再说了,包括出版集团的、中国电力的,包括中旅的,我就不再具体细说了。
2014年5月6号到12号,王岐山召开了一次会议,这个会议专门把部分央企还有金融机构的人员负责同志给找来,王岐山在会上强调,中央企业和国有
金融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骨干力量,其党组织和党员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一言一行均关乎党的形象,要增加而不能透支党的信用。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不能忘记自己的党内职务和责任。决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还包括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让每一名公务员跟干部都要记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同时,强调“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什么意思啊?“见善如不及”,就是你要是见到好人好行为,你就要像赶不上似的赶快跟人家学,然后生怕迟了做不了。“见不善如探汤”,就是看到了恶人坏事,就像碰到了滚烫开水一样,然后要立即缩手赶快躲得远远的。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这里面还强调了我们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他讲到,要强化责任追究,强调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和稻草人。
其实我们出版十大领域丛书的时候,我们每出版一个领域的时候,比如说国企这套丛书,我们把国务院国资委、市属国资委,包括下属的很多单位的一些代表,都一块请过来座谈交流,看我们提的制度建设、对策建议是不是过时了,是不是有前瞻性,是不是对企业有帮助。其实,我们发现咱们的制度真的很多,各个部门都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但是真正有多少人能记在脑子里头了?真正有多少人贯彻落实了?所以总书记在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了。所以,他也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各项改革举措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同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保障改革健康顺利推进。而且他谈到,
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这是总书记在三次全会的讲话。
然后再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就是2014年3月份两会完了以后,李克强总理有一个答记者问。在答记者问的时候,李克强总理态度非常鲜明。他讲,中国党和政府反对腐败的意志和决心都是一致的,也强调是“零容忍”的。而且他讲到,中国是法治国家,不论是谁,不论职位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惩治。他讲,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我们要用法治的思维,用制度来管权、管钱。
2014年1月份,习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他给政法队伍做出重要的讲话。他说,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绝不能畏缩不前。包括中纪委王岐山书记一上任也公开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就是说他这个“王式反腐战略”的核心思路是,从整肃自身队伍开始,加强制度化的整合,为以治本为导向的制度反腐赢得时间。
这是领导的一些讲话,然后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中央反腐败的一些政策跟动态。这里我就简单说了,中央十八大以后,新一届政府陆陆续续出台了一些的制度规定,一会儿我简单的介绍一下,包括巡视组是一个亮点。现在到目前为止一共是四批巡视组,第四批巡视组正在巡视。
第一批巡视组,在2013年的5月17日中央巡视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上,王岐山有一个讲话。他当时讲,中央巡视组要明确自身定位,履行监督责任,当好党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苍蝇”,对违纪违法问题早发现、早报告。要
关口前移,“下沉一级”了解干部情况,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抽查,提高巡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王岐山在第一次巡视组出发之前还讲到,巡视组组长不是“铁帽子”,一次一授权。从这几批巡视来看,巡视组长带着巡视组,确确实实每一次巡视都发现了很多的问题,而且这些被查处通报的官员很多也都是巡视组巡视完了以后通报的,这是第一次巡视工作。
2013年的10月份,第二批巡视组正式启动。这次王岐山书记在他们下去之前又提出了要做的“四个着力”,就是下去巡视的时候要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提拔干部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三次的巡视组是今年的3月份,第四次巡视组是今年的7月份刚刚下去的,7月16日。
在十八大以后,陆陆续续出台了很多的制度规定,像《《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建楼堂馆所、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公共场所禁烟,,包括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很多。我们专门出了一本制度汇编,把这些十八大以后出台的所有制度规定都搜集在这本制度汇编里,我今天就不再细说了。
然后,再重点介绍一下就是检察机关查处案件的情况。远了不说了,就说今年。今年3月10号两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在会上做了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报告。在工作报告中,他对反贪反渎查办案件方面明确讲到,全年(2013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8.4%。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871人,其中厅局级253人、省部级8人。今年,我就不说了,刚才我说今年通报省部级干部就已经这么多人了,这个肯定都要移交到司法机关的,都要移交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而且在曹检察长的报告中也强调了对行贿人的查处力度,共追究了5515名行贿人的责任。当然,这里面涉及到单位行贿、个人行贿的都有,还有一部分是在查处部委的案件中,大型央企的二级三级公司人员的行贿案件非常多。以前,对行贿这块追究的力度相对弱一些,就是只要你把事情谈清楚了,尤其是单位行贿追究的还相对少一些,因为他毕竟不是为了个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但是(今后)追究力度查处力度肯定要加大的。这是简单介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反腐败的形势。
央企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第二个跟大家汇报的就是央企(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这块我就简单通报一下,我们研究了2009年到2013年五年的案件,把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的国有企业领域的所有案件一个一个拿出来分析,央企的市属国企又分成两部分,归国务院国资委管辖的和归北京市国资委管辖的,那我就重点介绍央企的。关于央企的案件,北京市检察机关2009年到2013年共立案查处是176件210人。从2009年到2013年来看,应该说不是上升而是下降的趋势。这里面跟一个什么问题有关呢。就是我们这几年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求上来说重点查处的是
医疗、涉农、工程建设等几个专项,所以查处的重点可能都放在那块了,但是今年国有企业肯定是一个重点。我们通过研究,这五年的案件呈现出六大特点。
第一大特点就是央企的大案时有发生。从统计的来看呢,5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半数以上,但是50万以上的大案最高金额达到5.8亿。这个我想大家都听说过,中国通信集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的有一个总经理助理董某,他当时利用进口货物开信用证,然后把钱直接就拿走了,直接就自己做生产经营去了,5.8亿。当时我们还查处了华润的一个人也是,二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两个人商量好了,要跟广东的一个私企老板一块去做生意,两人就从公司直接拿走了2个多亿,也是开远期信用证,开出去以后直接打到广东,到香港从香港打回广东来,这么转一圈。这些案件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案发的时候基本上大部分的钱都已经挥霍了,给国有企业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大的,这是大案时有发生。
第二个特点就是犯罪罪名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主,私分国有资产也很普遍。为什么这么讲呢?央企涉案刚才我说的176件210人中,受贿的是71件71人,贪污的是64件70人,挪用公款的是31件38人,私分国有资产的是15件37人。央企这块,私分国有资产案件非常突出。分析15件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有10起案件就是个别的央企的领导干部,为了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然后截留公款,私设小金库,就直接在账外设了一个账外账,设了一个小金库,就是直接用于发职工的福利奖金。像某食品集团王某几个人分11次套取了国家活畜储备补贴近900万元(887万元),“集体”研究以后把这800多万元以发奖金的形式给17名中层以上干部分下去了,这些专项资金都流入了个人的腰包。这个你说构不构成犯罪,肯定构成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就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研究商量完了以后,然后私分给个人的,就是这个违反规定,这是第二个特点。
第三个特点就是犯罪分子年龄集中在30到55岁之间,大部分为中高层管理人员。你像30到55岁,176人里头150人都是这个区间的。30到55岁人群在企业中一般都是掌握实权或从事较多的经济业务,有经历有胆量有机会实施职务犯罪的。从职务上看,以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居多,有167名犯罪分子为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占到了总人数的79.9%。其中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占到了犯罪人数的一半,50.9%;企业中层领导干部,如项目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会计业务主管等,占到了35.3%。在高级管理人员中,“一把手”犯罪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所以,我们把“一把手”专门列了一个重点问题,像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企业“一把手”占比达到了四分之一以上。
第四个特点就是九成案件发生在央企下属子公司,涉案地域范围非常广。大型国有企业的一般是集团的管理模式,然后集团为母公司,总公司下设二级三级公司。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央企的职务犯罪案件中,88.7%的案件都是发生在集团的下属子公司(二级三级公司)。央企下属子公司范围非常广,像有在京内的下属子公司,也有京外的下属子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还有境外的下属子公司也是非常多的。所以说,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的,确实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是第四个特点。
第五个特点是从行业领域分布上看,公共服务类和资源垄断类央企犯罪比例比较高。央企从行业领域来说,一个是公共服务类的央企,一个是资源垄断类的央企,还有一个是一般竞争类的央企,公共服务类和资源垄断类的犯罪基本上占比达到了67.6%,尤其像石油钢铁煤炭电力通信航空等行业的高管落马的特别多,这是第五个特点。
第六个特点就是从发案环节上看,投资开发、销售往来、物资采购、人事薪酬管理、基建工程建设等都是发案非常高的环节。我们梳理出来的8个环节我给大家简单做个介绍,一会儿我会详细说。还有五个重点问题。五个重点问题是哪儿?小金库问题非常的突出,“一把手”问题非常突出,招投标也是一个重点问题,下属单位的管理是一个问题,还有一个就是单位犯罪非常普遍。8个环节我一会儿分别给大家介绍,我就先给大家简单说一下,一个是投资开发环节,一个是销售往来环节,一个是物资采购环节,一个是人事与薪酬管理环节,一个是基建工程环节,还有一个财务管理,再一个技术服务与支持,还有一个就是破产重组改制这8个环节。这是第二部分。
央企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跟大家重点介绍三个案件,分别是一个投资开发环节的案件,一个是物资采购环节的案件,一个是财务管理环节的案件。
(一)投资开发环节案例
投资开发环节,就以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怀荣受贿案,给大家介绍一下。
张怀荣是1959年出生,任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的时候出任矿业集团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协助总经理负责行政后勤,分管办公室和实业部。2007年任命以后,他就很快的认识了一个私企的老板。这个私企的老板跟张怀荣就很快就成为了好朋友,他从张怀荣这得知新疆矿业集团有一个煤矿正在寻找合作伙伴来开发。这私企老板就赶快去考察了好几次,觉得这个矿有利可图,所以他跟张怀荣提出来,由他的公司一块来共同开发,希望张怀荣促
成两家公司共同开矿的事项。然后,张怀荣也跟私企老板说我尽量争取,但是你们吃肉我也得喝点汤(也就是这个意思)。所以,在两个人意向的情况下,张怀荣就开始实施了,他先把这个私企老板介绍给了新疆矿业集团的董事长刘某,然后刘某认识完了以后,刘某就是把这事交给张怀荣了,授权给张怀荣,让张怀荣具体来跟这家私企谈,这个私企的老板就反复表示,说谈成了以后我肯定不会忘记你。
所以,在2008年的时候,到了3月份意向就谈成了,两家共同开发。但是,这两家公司都没有开采权,两家公司就签了合同了,签了合同完了以后共同开采,然后专门为了开采煤矿成立了一家公司。新疆矿业集团占了20%的股份,然后这家私企占了80%的股份,那这个私企够要给新疆矿业集团有一个补偿,补偿协议就2000万,这样私企就占了矿的80%的股权。所以,这个合同签订完了以后的一天,张怀荣就找了私企老板了,跟私企老板说,我在北京看上一套房,这个房子我觉得非常满意,房子价格300万,说你考虑考虑。私企老板当然很明白了,张怀荣是国企老板,又把项目给他,而且将来以后他所有的业务支持肯定还要靠张怀荣,张怀荣是分管领导,所以他就心领神会。但是,他自己也很清楚,给他(张怀荣)钱自己肯定构成行贿,他还得把自己摘出来。他就跟张怀荣商量,说这样行不行,咱俩签一个借条,表面上我借给你300万,有人查就是借款,没人查这个借条就撕了,什么事都没有,张怀荣一听说行。这样,张怀荣有一天就去私企老板办公室,两个人就把这个借条签好了。随后,私企老板就把300万元打到了张怀荣指定的账户上,然后这事就算完了。没想到,5个月以后,神华集团发现了这个问题。他发现,新疆矿业集团没有向总部上报这个项目,而且新疆矿业集团也没有开采权,所以神华集团马上勒令他停止合作。勒令他停止以
后,私企老板一看,煮熟的鸭子都飞了,肯定不乐意了,就找张怀荣把这个钱要回来。张怀荣也怕事情败露说,行,我把钱退给你。张怀荣就决定把钱退给私企老板。钱退了,结果这个时候新疆矿业集团的董事长刘某出事了,刘某要争取立功,就把张怀荣积极揭发检举了,检察机关一查,有这么一件事,就对张怀荣立案侦查了。一会儿我再说他判的刑期,因为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最后是被绳之以法了。
我刚刚给大家介绍的案件有这么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心存侥幸。作案人员明知是违法行为,但还故意为之。这个私企老板给张怀荣行贿,两个人都构成犯罪,都非常清楚,但为什么要这么做,就不言而喻了。所以,他们还商量了一套以借条的方式掩盖自己的犯罪罪行。这是一个特点。第二个特点是新疆矿业集团没有开采权,当时他们是想挣钱,为了利益,最后至国家法律于不顾,追求经济利益去了。这里面就是说,在没有开采权的情况下,仍然去找合作伙伴,这是一个。第三个特点就是合同管理非常不规范,内部管理非常混乱。为什么混乱?刚才我介绍了,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开采煤矿,新疆矿业集团只占20%的股份,当然就这20%的股份在工商注册资料里都没有,他们自己公司合同里就没有新疆矿业集团的股份。你想想,只是跟私企老板一个口头的约定,那国企的利益谁去保护。
这里面我简单给大家介绍几个法律问题,我刚才为什么没说张怀荣判了多少年,因为有这么两个法律问题。一个就是说借条。张怀荣在司法机关侦查过程中,他就说300万是借的,有借条,这个构不构成犯罪?这个肯定是构成犯罪的。这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然后是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在刚才我介绍这个案件中,两个人就是以借款为名来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这是第一个法律问题。第二个法律问题,就是受贿人向行贿人退回赃款了,是不是还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个仍然是构成犯罪的。这也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我简单说一下,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收受财务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务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按受贿罪论。我刚才强调及时。但是在我刚才介绍这个案件中,他是收受贿赂10个月以后才退还的,那肯定算不上及时。那他就肯定是按照受贿罪论处。那你说收受人家贿赂了,帮人把事办了,钱又没落着,又退回去了,最后被绳之以法了,判了多少年啊?判了11年的有期徒刑。最终这个赃款还是要被追回来了,虽然退给了行贿人,行贿人是必须要把赃款退回来的,不能让国家受损失的,这必须要退回来。这是我给大家介绍的投资开发环节的这么一个案件。
(二)物资采购环节案例分析
再给大家介绍一个物资采购环节的一个案件,,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张宝山受贿案。张宝山,1953年出生,大学毕业以后就分配到山西矿务局工作,从此就开始了他的涉煤生涯,山西矿物局是煤炭部下属单位,他一直在煤炭口工作。他先后历任很多个岗位,从矿务局到煤炭公司(山西平塑的一个煤炭公司),又从煤炭公司到了地质局,然后又到了中煤下属的公司。2006年起才开始担任中煤集团的副总经理。他在政商两界分管的业务都是煤。所以,他对煤口是非常了解的。他自己扶植培养了一个做煤炭的小老板。此人是90年代初期在
山西成立了一个煤炭公司,专门做煤炭销售的业务。他就是因为做煤炭销售的业务就跟张宝山认识,然后张宝山就一路扶持他。张宝山在矿务局的时候,就把矿务局的业务给他。他到了公司里,就把公司里的有关煤炭的,比如说像进口的独家代理权交给他,包括到了中煤后,把中煤集团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的业务也交给他。所以,山西小煤老板在他的一路扶持下挣了很多的钱。等他挣足了钱,张宝山也有自己的想法了。张宝山就跟这个小煤老板提出来了,他看上一套房。这个小煤老板在北京有一套房,这个房子张宝山觉得非常不错,他就跟煤老板提出来,要买这套房,用300万,你就卖给我。这个小煤老板一听,那肯定得卖给他。这个房子就是张宝山付了300万给煤老板,煤老板就是把钱收了,把房子交给了张宝山,交给了张宝山以后,两人没过户,张宝山就自己一直在手里拿着,因为大家也非常的清楚,房价2008年、2009年、2010年那时候房价是飙升的,煤老板当时买这个房子的时候是250万,但是他卖这个房子市值就500万了,这中间就出现差价了。所以,这是张宝山的第一笔犯罪事实。第二笔犯罪事实是什么啊?就是因为张宝山是央企的领导,他分管的销售经营业务,实权在握,很多的煤炭企业的老板们都把他当做一个扶持的对象,都想跟他把关系搞近,但是苦于跟他没有私交,怎么办呢?那只有通过一个办法:拿钱铺路,像杭州的一个煤老板就是拿着钱铺路,跟张宝山认识,第一次见面就给了他40万。这是他的第二笔事实。第三笔事实是张宝山除了直接收钱之外,还收各个企业给的卡,比如说收了一家单位的打高尔夫球的68万的卡,这是他的三笔事实。从案件介绍能看出来,这个案件的特点是单笔受贿金额还是非常大的,再有一个就是央企在煤炭收购中资金和地理优势成为引发小型煤炭企业以行贿换合作的主要原因。像杭州小老板在检察机关交代的时候说,他们就要通过行贿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
他说,我的煤炭生意要有求于张宝山,我要让他帮助收购,说毕竟中煤集团收谁的都是收,张宝山是管这个事的老总,我给他钱就是为了他能够在收煤炭的时候为我说话,因为他收谁的都是收,那我要是给他钱,他肯定收我的。所以,这种以行贿换合作的社会潜规则盛行蔓延,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这是这个案件的第二个特点。第三个特点就是张宝山在煤炭行业领域担任领导,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关系,为职务犯罪埋下的隐患。这么多人都想跟他靠近,他又在煤炭行业对煤炭的领域非常了解熟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巴结他的人是非常多的,这也导致他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这给我们的警示就是隐性受贿,掩人耳目,但最终难逃法网。像这个案件中,张宝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钱购买人家的房子,不过户,收受贿赂,最终他老婆把这房子给卖了,卖了500万,这其实就是一个隐性受贿。这里面给大家解读这么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法律问题就我刚才给大家介绍的这个,隐性受贿是不是构成犯罪?那不言而喻肯定是构成犯罪的。对此,两高也有明确的规定,两高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都以受贿论处。刚才介绍这个案件中,张宝山就不用说了,他就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当时市场上这个房子值500万,他给人300万,这一下子等于是升值部分他自己全捞了,他把房子给卖了500万。但是,因为他买房子的时候跟他卖房子的时候中间还差几个月,有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中间就有差价,我们给他这笔认定是187万。但是剩下的那部分要作为非法所得没收的,你也不能得的。这是一个法律问题。然后第二个法律问题就是在法庭上的时候,张宝山的辩护律师说他没有为杭州老板谋取任何意义,就是给他送
40万的那个杭州老板,这笔不应该认定为受贿。这里面我跟大家介绍,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务的时候,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了就是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务的也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了。所以,杭州老板明确跟他提出了请托事项,然后张宝山也明确去帮他办了,但因为价格问题没有办成,但是他还是有请托事项,这也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这个肯定是要认定为犯罪的。
(三)财务管理环节案例
这是关于中海油劳务派遣的一个案例。中海油下属公司开发部的一个小姑娘,1984年出生,毕业一直找不着工作,在劳务派遣公司找了一个合适的工作,派到了中海油下属的一个单位,当行政秘书,做一些报销、跑腿的事,以及请客招待的时候一些事务的处理。但是她在干这些事的时候,来到了2009年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公司报销的东西非常的多,公司就决定把原始单据统一,原来都是由会计主管审核,但是会计主管的工作太多了,根本审核不过来,最后交给这些行政秘书审核。这小姑娘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下级单位或者外地单位把单据拿到她手里去报销的时候,要不然会计不在,要不然就是人家那边有事,报销时间拖得很长。财务为了便于及时返款,就让她开了一个个人账户,每次报销完了以后把钱打到她帐上,由她给找她报销的这些人员发。这样,中间因为时间长,又打到她自己的账户上。她就发现了公司管理的一个漏洞,就是各个单位找她报销的时候,这批报销刚拿来还没有报销完,下一批又来了,这样压在手里的票据非
常多,各个单位来报销的人也记不清楚了。她发现完这个问题了以后,她就先把自己吃饭打车的一些票据先报了,报了以后一开始特别害怕,怕单位查出来。然后,报完以后看没事,因为票据非常多,单位根本就记不清楚谁是谁的。后来她觉得不满足了,她发现机票报销钱非常多,都是电子票,她先把第一拨的报销完了以后,钱不给别人,然后跟人家单位说那个票丢了,人家又给她出一张,她就把这个票等于又报了,重复报。但是单位并不知道,因为她压着人家的钱呢,单位以为还是那笔。后来,她仍然不满足了,就从社会上直接买假的机票直接报,然后最后案发了。
这里面就是说在财务管理环节上还是有问题的。这是给大家介绍的三个环节的案件。时间关系我就介绍这三个环节的案件。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重点八个环节以及表现。
第一个就是投资开发审批环节。投资开发审批环节,一些垄断性的央企是由好多国家机关改制而成的,所以有一些垄断审批权力,所以央企审批的环节仍然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像央企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然后最后收受贿赂的案子也是非常多的。像中国卷烟销售的一个人就是违反卷烟调拨规定,将上万卷卷烟调拨给个体户,还擅自决定把价值400万的烟无偿借给一个人去销售,让他从中盈利,最后收取人家的好处费100多万元。央企领导在项目合作开发经营过程中,利用职权为合作方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也是非常多的。像刚才介绍的新疆矿业集团张怀荣的那个案子其实就是这样子的。
第二个环节是经营销售往来环节。这个是央企的核心业务环节,央企销售大量都具有竞争性少、资金量大的特点,容易引发职务犯罪。有这么两个方面,一
个是在销售业务中,业务负责人将货物定金销售款直接侵吞和挪用的,或者将业务单位应付给本单位的资金直接挪用给其他人了。像西城有一个案子就是这样,就是跟一个单位签了三份合同,合同签订完了以后,总经理就指示那单位直接把定金还有货款直接打到指定的账户上,然后他自己就直接拿去做生意了,签订完合同就把人家的定金跟货款直接拿走了,根本不入公司账,这是一个。
另一个,销售环节在销售业务中,业务负责人为了个人的利益滥用职权,把本公司货物以低价出售,侵犯本公司的利益。像中钢有一个案子就是这样,他等于把一批非常好煤矿低价卖给了另外一个人,从中大量谋取私利、收受贿赂,这是第二个环节。
第三个环节就是人事与薪酬管理环节。这个重点给大家介绍三个方面,一个就是央企主要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单位资产以发放奖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予以私分的,这是一种形式。集体决定私分的,像中国机械的案子,他们就是总经理跟班子成员大家一起集体研究,违反规定将小金库的钱1600多万私分给大家。第二种就是央企领导对下属职务升迁、工作便利提供帮助,收受下属贿赂。就是自己直接管的这些下属给他钱,为了职务晋升。我们现在查处的案件中,包括就部级以上报道这些案子来,在职务升迁上收受贿赂的不少,买官卖官非常普遍,具体的案子我就不说了,大家在报道中看得到。第三种是央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保险领受人骗取社保的案件。
第四个环节是技术服务与支持环节。这个我就简单说说,就是在软件采购开发业务洽谈过程中收受贿赂,这个我一说大家就非常清楚了。第二个是技术设备供应商有关人员在系统维护培训过程中收受贿赂,等于虚报支出贪污公款。再有
一个是技术研发的负责人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提出倾向性意见帮助相关人员获得技术业务,在这个过程中收受贿赂。
第五个环节就是工程建设环节。这个就更普遍了,央企作为基建工程发包单位,基建管理人员在基建项目中泄露标底,收受施工好处费的,或者贪污截留工程款的现象非常普遍。央企作为基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承揽过程中给予有关人员好处费的,收受建筑材料供货商的贿赂款的,或者贪污截留工程款的也是非常普遍的。像一些建筑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揽工程的时候要去行贿,行贿完了以后,在建设过程中购买材料的时候也要受贿,非常普遍。一个是作为发包单位,一个作为建设单位。再有一个,央企作为招标代理公司,有关人员在代理服务中收受贿赂,这个也是非常普遍的。工程建设这个领域我们专门出了一本工程建设领域的书,就把招投标的环节说得非常清楚了,我在这就不说了。
第六个环节是物资采购与保管环节。我刚才介绍张宝山的案子就是这个环节里面的。我就不再细说了。采购人员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还有一个,采购人员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多列支出、虚报报销,将单位公款占有己有。一个是收受贿赂,一个是贪污公款。
第七个环节就是财务管理环节。像刚才介绍的那个秘书的案子就是一个财务管理环节的案例。简单介绍一下,会计出纳稽核岗位的人员,单独或者相互串通在一起,利用负责报销的职务便利夹带自己的私人的票报销的。会计出纳稽核人员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普遍。再有就是,有关人员在管理使用单位小金库中,小金库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因为小金库是账外账,基本上是领导会计管着这个,小金库成为了他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然后他就肆意地进行贪污挪用的违法活动,包括小金库行贿的,小金库截留的、贪污的、挪用的,这是非常普遍的。再
有就是,像本单位介绍会计业务收取业务分成款的这种情况也非常的普遍,我就不再细说了。
第八个环节是破产重组改制环节。在处理破产重组改制事项中将单位公款挪用贪污的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侵吞企业破产重组经费的也是一种情况。然后,破产清算责任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也是一种情况。我说的这些情况都是因为我们有案件的,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们就不再说案件的。
央企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央企职务犯罪客观上的原因我就不多说了,我主要分析主观原因。
从主观上来说,我们梳理出了12种的犯罪心理,我就从这12种心理跟大家说说。
第一种,虚荣心理。虚荣心理,主要就是通过用巨额的公款来换取他人的羡慕或者达到自己精神上的某种需求的心态。就像追求表面上的光彩的这种心态。我们办理的一个案子就是这样子的。一个年轻小伙子,他们两口子都是在一单位,两个人职务都一样。这个小伙子非常爱他的老婆,他就想,要不然我地位比她高,要不然我就比她多挣钱,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为了赢得老婆的高兴欢心,他就铤而走险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最后进监狱了。其实,他跟他的老婆的职位都是处级,两个人日子非常好,两个人关系也非常好,结果就是因为他为了讨老婆欢心,为了能够在各方面都能够比老婆高一点,让老婆高兴,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上的。
第二种心理就是侥幸心理,就是认为可以逃避惩罚的这种心态。几乎所有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都有这种心理,产生这种职务犯罪心理的诱因包括职务犯罪黑数比较大,确实有一批职务犯罪人还没有被查处,但什么时候被查处谁也不知道。
所以,就使得有一些人产生“都是别人撞在枪口上,跟我没有关系,我肯定不会”的这种侥幸心理。这些人往往自以为非常的聪明,他认为自己的作案手段比别人高明,别人不可能发现这个问题。还有一种就是他相信行贿人,行贿人行贿的时候往往都跟你说,没事,咱俩就一对一,只要你不说我不说,这事没有人知道,信誓旦旦。但是我们现在查处的受贿案大部分行贿受贿都是一对一的,但这些都被绳之以法了,我一会儿再说。所以这是一种心理。然后,侥幸心理还有就是认为,即便被发现了检察机关哪儿那么容易就查清了,不一定能查清的。还有,认为即使查清了以后我早跑了。裸官的现象普遍。还有认为,即便我被司法机关抓了,被纪委调查了,我什么都不说你能拿我怎么样。还有,就是在作案的时候已经找了很多个借口,像刚才介绍的隐性受贿,打着法律的擦边球,让司法机关对这个事定不了案。再有认为自己有关系网,或者有靠山,等等,会有人把自己捞出去。很多种想法都造成了这些人铤而走险,侥幸心理在作怪。但事实上,侥幸心理真是要不得,检察机关查案件真是要把案件查清楚,没有查不清楚的。这些人面临的都是被绳之以法。而且他们还都要认罪悔罪,不认罪悔罪面临的就是除了重判之外,后续的一系列的(处罚),包括到了监狱也得认罪伏法,不认罪伏法一天都不可能减刑。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在侥幸心理这一块我想多说两句。有这么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有些人认为,我犯了案了,我可能一辈子都没有案发。但是你想想,一辈子没有案发但是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案发,你不知道什么案件会牵扯到你,你不知道什么事会牵涉到你,你哪儿知道啊。但是自从你犯案的那天起,你心里就肯定就不安了,肯定就忐忑。我们有些嫌疑人,跟自己有关系的关系人进去了,天天睡不着觉。他知道别人说什么了,他知道别人牵涉出什么来,他知道检察机关什么时候能找到
他、什么时候能抓他。我们办了一个案子,就是从局长、副局长、部门经理、副经理,这几个人,前三个人都给抓了,最后,单位说你们赶快把他给抓进去吧,再不抓进去这个人就有可能疯了。因为前面的人都跟他有关系,一个行贿人给他们四个人同时行贿他能不知道吗,他肯定清楚啊,他清楚他能在家能吃得香睡得着吗?不可能的。所以,侥幸心理是坚决要杜绝的。再有,行贿人被检查机关立案了,受贿人极度紧张。我办理一个案子,有的就是彻夜不眠,行贿人刚刚一被带走,他在家就恐惧痛苦、后悔绝望,站在自己家的楼上跳下的心思都有,但一想想自己的父母、家人、孩子,他自己就说,我到检察机关来自首来了,最后他确实得到从轻处理了。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犯案很多次,最后检察机关认定了,比如说我犯了100次,可能就认定了我10次,我觉得我值了,剩下我那些钱等我出来还有钱花呢。但是你算算你觉得值不值,你想想按照法律规定贪污受贿10万块钱就10年期刑,10年意味着什么啊?我们前两天刚刚有一个案子,三个人10万块钱,一个人分了三万多块钱,但是三个人没有主从,要是说从犯还可以判轻点,没有从犯,三个人都是主犯,主犯没有任何的法定的从轻减刑条件。那三个人都是十年,你说10万块钱、三个人、10年,你算算,10年大好的年华,你在监狱里面失去人身自由,一会儿我说后面的时候大家就知道了,失去人身自由的滋味可不是好受的,这是一种情况。
侥幸心理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即使发现我的问题了,我早跑了,跑了你想想你的日子更不好受。我们办理的一个案子,有一个小伙子,他是央企境外机构在俄罗斯会计常驻,那也没有事干,很寂寞,斜对面就是赌场,然后就进去了,
一开始先拿自己的工资玩,越玩越上瘾。你想境外公司的会计,基本上他一个人干了,自己管着钱,然后就把钱拿出来,结果空越弄越大,还不上了,越还不上越想还。你不还上你怎么交代,然后这时候想到借高利贷了。借了人家俄罗斯赌场的高利贷,然后也赔进去了。赔进去了后,总公司调令来了让他回国,回国就如释重负,就好像逃离苦海似的。因为他当时想的并不是归还公司的欠款,而是躲开高利贷公司。他没想到人家高利贷公司跑国内追他要这钱来了,结果案发了。案发了以后他就跑了,跑到云南西双版纳的一个小村子里面,在那呆着,他也不敢出门,一听见警车响、一看见警察就往家跑。最后,他自己就在那个地方,人不人鬼不鬼的日子过了三年。他说,我再这么过下去就崩溃了。他自己主动到司法机关自首来了,后来我们去云南给他接回来了。接回来以后,他到了监狱看守所的那天,他就像一块石头落地,还挺高兴。他说我总算过一个人过的日子了。他把自己的事情全谈清楚了,自己心里石头就没有了,就什么样的处理我都接受,因为他家里人都退赔了,退赔了,判不了死刑了。他说,愿意在监狱服刑,愿意劳动改造,最后让自己重新过上人的日子。
侥幸心理真的是要不得的。像城建有一个人,他当时就是受贿2000多万被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分析自己心理的时候说,当时我也有畏惧心理,但最终还是侥幸心理占了上风。一开始的时候肯定害怕,侥幸心理占了上风以后觉得没事。我总是在想,受贿的又不只是我一个人,况且我受贿的行为都是很秘密的,怎么可能查到我的头上,这是我的侥幸心理。还有,首汽租赁公司有一个人说我有很强的侥幸心理,虽然心里清楚这些行为的严重后果,但是我觉得反腐败不会反到自己头上。这都是侥幸心理作怪。这是第二种心理。
第三种心理就是攀比的心理,看到别人一掷千金,非常慷慨,自己就眼红,然后就跟人去攀比的心态。像我们办理的华润公司有一个小伙子,是重点大学的学生会主席,非常优秀,分到华润以后,在二级公司很得经理的信任,很快就提到了业务科长的位置上。华润做金融贸易,出国的机会非常多,有一次出国去日本,在日本机场等飞机,看到跟他同龄的年轻人在免税店里头看见什么东西不问价直接就刷卡买。他当时就觉得,人家怎么能做到,我怎么就做不到。回来就自己琢磨这个问题,觉得都是同样的同龄人,而且华润公司比那些人公司也要好,他们能做到为什么我怎么就做不到,所以就铤而走险,在跟一个企业做业务的过程中,对一笔货款他做了一个假帐贪污了49万元。第一笔就贪污了49万,后来又陆陆续续收受人家的贿赂好几十万。这样等于是贪污受贿上百万元,最后被判刑了有期徒刑。当时,他自己就提出来,说要用自己的事例警醒世人,希望把他拍成一个警示教育宣传片,然后他要让他同龄人去看。他说,现在跟自己过去比,真是觉得非常不值,说都是攀比心理在作怪,你说说我跟人家比什么,我本来很有发展前途的一个人,家里根本不缺钱。后来积极退赔,判了15年,但是最好的年华只能在监狱里面度过了。
第四个心理就是失衡心理。失衡跟攀比其实有紧密联系的,攀比是原因,失衡是结果。其实就是这样,认为自己的付出跟收益不对等,然后产生不满的这种心态。像毕玉玺的案子,其实也是失衡心理在作怪,从政府到企业,一个是觉得升迁没有希望了,然后对这个事产生了不满的情绪,最后自己贪污受贿,然后走上的犯罪的道路。他账外设小金库的金额是非常大的,但有很多种用途,其中有一笔用途就是买保险了,最后定的是私吞国有资产。当时对社会公布的时候,他的第一块事实就是私吞国有资产,当然还有受贿,受贿金额也是非常大的。
第五个就是享乐心理,就是超越道德法律和自己的经济条件去无限追求享乐的这种心态。贪污受贿的钱就是为了让自己及时行乐。一个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把收回的货款都截留,截留完了以后就是吃喝嫖赌都挥霍了,最后抓到他的时候一分钱没有,因为他是挂账的,截留应收款,但是因为没有钱归还,就按贪污论处,差一点命就没有保住。由于刑法修订,所以保了一条命,这是享乐心理。
第六个就是有恃无恐的心理,认为自己有盘根错节的关系,认为上有保护伞、下有关系网,无所顾忌,顶风作案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第七个就是从众心理,就是放任自己与腐败同流合污这种心态。认为现在大环境就这样,身边的人都这么干,你拿我也拿,别人收我也能收,不拿白不拿。像管理学上有一个蝴蝶效应似的,过马路一个人不走人行横道了,后面的人全都不走人行横道上了,就是蝴蝶效应,就是认为法不责众。其实哪儿是什么法不责众,我们办理的那些窝案、串案不都是吗。只要是被查处的,那都是要依法严肃处理的,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法不责众的心理是不能有的,这是从众的心理。
第八个贪婪心理。贪婪心理就是没有满足的时候,反而越满足胃口就越来越大,就是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这种贪婪心理。还有一种就是,占小便宜的这种贪婪心理,表现为贪得无厌的心理。像刚刚介绍的那个秘书案子,其实她也是欲望无止境,因为贪欲最后导致她走上犯罪的道路。像我们班里的某企业一个业务员,在忏悔书中说,最根本的就是一个贪字,说从小到大我的家里一直都很清贫,对钱的感觉非常强烈,看到自己经手的大笔金钱就心生了贪念,最后贪污公款300万元,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钱也得退赔。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判刑完了以后,
钱必须要退赔,要是不退赔就在量刑上肯定要加重刑罚,因为你给国家造成损失了,你给单位造成损失了。
第九种是冒险心理,就是孤注一掷,赌徒心理,“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种心理,就是“冒险一次,享受终生”的这种念头在他的脑子里作怪,然后不惜赔上自己的政治前途和身家性命,铤而走险的这么一种心理。
第十是不懂法的无知心理。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就有这种不懂法的无知心理。领导干部觉得我不就是给职工谋点福利,觉得这都是在政策允许范围之内的,就把钱截留出来分给大家了,所以就不认为这是违纪,尤其是把小金库里面的钱拿过来给大家私分了,更不认为这是犯罪,觉得就是给大家谋点福利,顶多到头了就是违纪。但是法律又有明确规定的,这就是贪污了。不懂法,往往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没有敬畏心理,不拿法律当回事。这几种情况都有,最主要的就是不懂法。对法律的敬畏心理,我相信大家还是有的。像我们办理的一个案子,中建电子的一个人,平时是一个业务尖子,平时他不学习,法律意识也没有。结婚没房怎么办啊,然后就直接侵吞公款,拿公款去买房子去了,然后就觉得这个没有事,因为我只要把自己的业务技术弄好了,这些钱拿点就拿点,最后抓他的时候才知道这是犯罪的,他就觉得不就是从单位拿出点钱,单位要是管我要,我再给单位不就完了吗。还有一些人信佛信教就是不信法律,就是对法律没有敬畏的心理。有些人进了监狱、进了看守所以后,自己也说就是不懂法。刚才那是真正的不懂法,还有就是以不懂法为借口。实际上,不是不懂法,是法律意识出了问题,主要是对法律没有敬畏的心理了,法律意识出了问题了。所以,有人觉得看见人家没事,然后就认为自己也没事,觉得法律就是那么回事,对法律就没有敬
畏心理了,等到真正出事了,知道法律不是那么回事的时候,已经晚了,所以法律意识绝对不能有问题。法律其实就在我们身边。
这里我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明朝的时候朱元璋召集了一帮大臣跟大家说,你们说说天下何人最快乐。有的人就说了,那肯定是金榜题名时最快乐。朱元璋摇摇头。有的人说,功成名就者最快乐。朱元璋仍然摇摇头。然后还有人说,富甲天下者最快乐。朱元璋仍然摇头。这时候有一个老臣说,畏法度者最快乐。朱元璋听后频频点头。畏法度者最快乐,说的是什么意思啊?其实这里面就是说法律的本质。法律是什么本质啊?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本质(咱们不说民法),就是剥夺违法者的自由乃至生命,然后让他体验人生最大的悲剧和痛苦,惩罚违法行为,以示警戒。所以,畏法度者就是守法者,守法者肯定是社会平安的基础。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做守法者,而不要做不守法的人。
第十一种心理就是哥们义气心理。哥们义气心理这个也很普遍,尤其是国有企业领域里面更是普遍了。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哥们义气,大家平时在一起,同乡同学朋友,一块交往中就是哥们。比如说,哥们做生意,我帮着给他点项目,给他点业务,关照一下,往往最终双双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有一个小伙子是一个部委的官员,自己的老乡到北京来做生意了,找到了他,就说你那掌握着这么多的资源,能不能给我拉来业务。小伙子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的一块业务分给他了,后来被人揭发检举。两个人共同挪用公款,他把手里管的资金给了他的老乡,让他老乡去做生意去了,最后双双走上犯罪道路了。沈阳财政局的局长李经芳在被判刑之后说,总结来总结去,总结出一句话就是铁哥们把铁哥们送进了铁笼子。为什么这么说呢?他说,这跟铁哥们送钱是一样的道理,铁哥们送钱是什么逻辑,铁哥们送钱肯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铁哥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案发之后,他仍然
会选择为了自己的利益把你给揭发出来。我前面说行贿人信誓旦旦的,你能相信吗?肯定不能相信的。还有行贿人都有小账的,记得清清楚楚。他有句话说,揭发得最坚决的就是铁哥们。当然了他还说了一句,证实得最主动的是情人。河北李真是怎么犯罪的?他对他的朋友说,我在政界,你们在商界,你在商界需要权力支持,我不有权利吗;我在官场也需要经济支持,今后咱俩相互配合,我支持你挣钱,你支持我从政,我官做得越大,你钱挣得越多。这是李真跟他的哥们朋友这么说,最后确确实实两个人最后都锒铛入狱了。有利就是朋友,有用就是朋友,这样的朋友是最靠不住的,这是第十一种心理。
第十二种心理就是感恩心理。我想简单给大家介绍个例子。也是华润的一个案子。有一个小伙子也是大学毕业完了以后,分到华润的二级公司,单位的经理和副经理比较喜欢他,为什么呢?这个单位的经理是一个女经理,这个女经理有一个女儿然后没有儿子。小伙子勤勤恳恳,非常聪明,女经理就把他当做自己的儿子看待,对他非常好,很快提拔到业务科长的岗位上来了。这时候,副经理跟一个私企老板认识了,就撺掇这个经理,从单位里把钱弄出去,然后交给私企老板去经营,这样挣了钱以后再把钱给还回来。设计得挺好,但钱怎么出去啊?他们是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只能靠信用证,这样的话,就得是找一个项目业务,就找一个项目负责人(业务经理)才能把程序走完,这样两人一拍即合就想到了这个小伙子。这个小伙子你说他知道不知道这个问题?他知道,这肯定是违法犯罪的。他非常清楚这钱的走向,但是他没有办法。他当时说,自己出身很苦,从外地考学到北京,到北京以后两个人对他非常照顾。他说,我对他们这样的恩情不知道怎么来报答,所以他们让我干什么事,我责无旁贷都去干。小伙子一分钱没得,他们两人一下子弄出了2.4亿,但最后这小伙子判了11年有期徒刑。
这是十二种心理,央企的职务犯罪客观原因分析我就不具体说。
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因为我刚才没给大家介绍客观原因,所以客观的对策建议我也就不跟大家介绍了,我直接从主观上来说了。
从主观上来说,要做到十慎。
慎初。慎防第一次,往往有了第一次,欲望的闸门打开了,就难以控制。道家不是讲“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所以就是说,有了第一次,第一次是一个开始,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所以我们要视首次为高压线,一定做到一次礼品也不收,不该去的地方一次也不去,贿赂一点也不能要,这是原则。所以,要把住慎始关。
第二个是慎微。就是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有时候今天给你100,明天给你200、300,你觉得无所谓,大家都是好朋友,但是积少成多,你的胃口会越来越大的。今天有500,明天就1000,后天就2000,再后天就1万,胃口会越来越大的。所以,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在小贪处一定要悬崖勒马,小贪不悬崖勒马就有可能变成大贪。
第三个是慎言。谨防口无遮拦,就说话很重要,很多有求于你的人会研究你的话,他会从中找出突破口。我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有一个组织部长刚刚到一个新地方任组织部长。他从另外一个业务岗位调到组织部门,没有做到慎言。有一次他去调研,去了一个家具厂,一帮人陪着他,他觉得这家具真的非常好,他就说了一句,这套家具真好。厂长很高兴,厂长也很有心,就把这句话记下了,一个星期以后给组织部长家里寄了一套家具。组长部长当时惊出了一身冷汗,当
然这家具他肯定不会收的。又有一次,他就跟同学朋友聚会,他就跟大家说谁谁谁的书法很好、谁谁谁的山水很好,他就对这个很感兴趣。结果有心人就记下来了,过了几天,他的一个同学就把他喜欢的山水书法送到家去了。他一下子又惊出了一身冷汗。这几次教训以后,他就请人家写了一个慎言挂在办公室里面,从此以后再也不敢多说话了,因为你拿着权力,人家是研究你的,尤其企业的老总们、部门经理们,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我们都是如此,一定要做到慎言。
第四个就是慎好。谨防嗜好误前途。嗜好品位一定要跟修养联系起来。你说,谁没个嗜好,谁都有嗜好,嗜好确实是人皆有之,但一定要有好的嗜好。还有一个,就是在掌握重权、在高危岗位的时候,自己的嗜好还不能被人发现。厦门远华的那个案子,赖昌星已经把海关关长拿下了,但副关长就看他不顺眼,就天天查他。他就派了一帮人研究这个副关长的爱好。赖昌星有一句名言说,不怕什么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就怕领导没有嗜好。他们研究发现了这个副关长喜欢书法,他就投其所好,举办个笔会啊,然后一块研究书法啊,一点一点拉拢,副关长慢慢对他有好感,慢慢跟他成为朋友,慢慢就被拉下水了,最后锒铛入狱了。所以,爱好一定要有好的爱好,尤其在高危岗位掌握重权的时候,爱好还真不能轻易被人发现了。
第五个就是慎权。谨防滥用职权,权力是把双刃剑,所以对待权力我们真的是如履薄冰。
第六个就是慎欲。谨防纵欲无度,欲望人皆有之,无欲则刚又有多少人能做到。每个人的欲望都有,欲望有大有小,但一定要谨防纵欲无度。欲望无止境,像我们办的案子,有追求金钱的,有追求女色的,有追求职位等等,什么样的人都有,什么样的欲望也都有。这是谨防纵欲无度。
第七个就是慎独。独处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谨防自我放纵。东汉的时候著名的经学家(郑玄)说过这么一句话,“慎独者,慎其闲居之所为”,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无人独处的时候,对自己的行为也要加以检束不可放纵。尤其是一个人独处的时候,往往规范的作用可能大大削弱了,这个时候就是一定要管好自己。一个人独处的时候,是否能约束自己做到内外如一,这个要看自己的品行了。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一个人的时候,第一傍大款,第二吃喝玩乐。在党校学习的时候,还自己坐飞机出去赌博,就是一个人不能管好自己,没有做到慎独,这是第七个。
第八个就是慎友。谨防被朋友拉下水。朋友是肯定大家都不可缺少的,一个朋友好与坏对一个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好的朋友可以互相勉励、共同进步,坏的朋友则会互相利用、共同走向堕落、腐败和犯罪的道路。我前面的例子已经说了,我就不再说了。所以,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大家一定要谨慎交友,要择善友。
第九个就是慎平。谨防坦途翻车。有这样的例子行船的时候渡过了无数个激流险滩暗礁,却在开阔平坦的海面上容易翻船。行车的时候也是,顺利通过了很多的山间小道,却在宽阔的大道上车毁人亡。究其原因,人在困境、窘境、险境、恶境的情况下,肯定都会谨慎小心,格外警惕;但是在顺境的时候,在佳境的时候往往容易怠慢,忘乎所以。所以,越是个人成长经过顺利的时候,越是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见喜忘忧,最后没有管住自己。我们看了很多的职务犯罪案件,都是一路事业走得非常好,结果忘乎所以,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十个就是慎终。谨防晚节不保。善始善终,善终更难。要做到善始善终,始终如一。大家在报纸上看到的很多“五九现象”,就是要退了,能捞一把是捞一把的这种现象。这种案子也非常多的。还有一个心理卸职的情况也有,这块我就不具体说了。
我要跟大家介绍介绍腐败的危害,还有我们要学会算几笔账。
腐败的危害不用说了。经济上,倾家荡产;家庭上,妻离子散;自由上,身陷监狱。大家是自由人的时候不知道珍惜自由。我们最近办了几个案子,就是被关起来以后,他真的是受不了,首先在看守所他就受不了,受不了24小时都在监控下的生活。第二个,你的行为肯定要受到限制,最主要的是跟家里人、跟亲戚朋友感情上想见不能见,通电话的权利都没有。你想想,一个人真正失去自由的时候最主要缺少的是什么?是亲情,亲情对他来说是无比的珍贵。他每天在里面生活,其实最想念的就是家里人,当然过去他往往不珍惜。我们天天都忙工作,多少人下班正点回家的,忙工作忙应酬,很多的,但是真正失去的时候,我们跟他们交流,他们真的是痛不欲生,想的就是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孩子、对不起父母。第四个就是健康上,夜不能寐。案子没结之前,不能睡觉;案子结了以后,到了监狱了,也是很长时间都不能恢复。为什么啊?自己不甘心,怎么就落得这么一个结果。进了看守所以后,后悔的一夜愁白了头发的都有。但是后悔药没有卖的。李真在判处死刑的时候,提出一条建议,应该让一些领导干部去监狱里体验一段时间,知道失去自由的痛苦,这样就不会腐败了。在临刑之前记者问李真,假如你现在还能出去,你最想干的是什么。那时候他已经非常后悔了,他说:假如,假如,会有假如吗?”我们查处的有一个案子,一个处长当时因为受贿100多万元被判刑了,被判刑了以后,他在庭审的时候就说,对不起家庭,对不起党,其实他最主要的是看到自己坐在轮椅上的妻子。妻子正好病了,他自己说,最对不起的是自己的老婆,跟自己的老婆抱头痛哭。所以,人真正等到进了看守所以后,那时候真的是为时已晚了。
再有,人真的进了看守所以后也学会算账了。为什么这么说呢?我就举个例子。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原局长靖大荣,这是一个女贪官,管着徐州市的建设,所有的项目单位、工程建设都在她手里面,权力很大,她自己进去后算了七笔账: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健康账,算了七笔帐。第一笔账:政治账,自毁前程。靖大荣是一个工人家的孩子,她真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一点一点成长起来的,先后担任设计院的主任、管委会的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局局长等职务,又是市人大代表,应该说光环很多,但管着的职工也是成千上万,对重要的人财物也是拥有绝对的决定权。但是她自己多年的努力,然后毁之一旦,为什么?进去以后党籍没了,公职没了,亲手把自己的前程葬送了。第二个学会算经济账了,倾家荡产。刚才我说了,人进去以后,甭管你贪污受贿多少钱,都要退赔,而且还要有一部分要没收上缴国库的。第三个就是名誉帐,身败名裂,一切的荣耀都已经过去了。你进了监狱,给家庭、给孩子带来的是无可挽回的打击。第四个是家庭账,愧对家人。原来的时候,大家都以你为骄傲,你现在进去了以后,对家里人带来伤害。第五个是亲情账,众叛亲离。原来围着你的,早就躲你远远的了。第六个是自由账,身陷牢笼。第七个是健康帐,身心交瘁。
最后就是记住四句话,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礼下于人,必有所求。所谓免费的午餐其实都是鸿门宴,都是利益的博弈。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不会冒黄金,行贿者之所以挖空心思不惜重金走上层路线、夫人路线、老乡路线等搞一些权钱交易,权色交易,都是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第二句话,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河南省西平县原县委书记王某因为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他在忏悔书上写道,假如我不是县委书记,手中没有
他们所期待的权力,他们还会与我礼尚往来吗?他们为什么不把钱送给那些急需的贫困农民、下岗工人呢。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是欣赏你个人的魅力,还是盯上你手中的权力?答案不言自明。
第三句话,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人间私语,天闻若雷。暗室亏心、神目如电”。东汉的时候,杨震任东莱太守,上任途中路过一个县,这个县的县令是杨震提携的。这个县令闻恩公到此了,那肯定要去拜访,就拿着十斤黄金去了。夜里头就去了,到了杨震那以后,就把十斤黄金就送给了恩公。杨震当时非常生气,县令就说了,夜幕无知者。说我是晚上来的,没有人知道。他当时以为杨震生气是以为别人都知道这个事。杨震听完以后更加生气,就跟他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怎说无知。所以,这个“四知”佳话流传到今,就是什么意思。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人在做天在看,你怎么肯定呢。就像行贿大家都觉得是一对一,为什么最终还要被查处。我们要以事实为证据。
第四句话就是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例子很多,像明史记载,朱元璋曾经告诫文武百官,老老实实当官,守着自己的俸禄过日子,就像守着一口井,井水虽然不满,但你可以天天汲取,用之不竭。而现实中一些人就是贪得无厌,守不住那口井,总嫌井水不满,最后身陷其中。最后后悔,追悔莫及,那时候已经晚了。
人生不是儿戏,不可以推倒从来。我再讲一个《左传·襄公十五年》的典故,叫做不贪为宝。春秋的时候有一个宋国人得了一块玉,他把它献给长管工程的官员子罕。献宝的人说,我给雕玉的人看过了,他们都认为这是真正的宝玉,所以我才敢拿来献给您。子罕说,我认为不贪的品格是真宝,而你认为这块宝玉是真宝,你把这块宝玉献给了我,咱们俩不都失去各自的真宝了吗,所以还是各自守住各自的真宝吧。
我想今天跟大家交流,以“不贪为宝”(大家都守好各自的宝),作为大家的座右铭,然后祝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工作顺利,一生幸福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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