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庭审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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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敌 县 人 民 法 院

庭 审 笔 录

(制作于2010年12月9日星期四)

版权所有 翻版必究 开庭时间: 2010年12月13日18时30分至20时 开庭地点: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校区法学院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长: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主审法官(审判员):XX 书记员:XXX

书: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原告是否到庭? 原:到庭。

书: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代:到庭。 书:被告是否到庭? 被代:到庭。

书: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有。 被:有。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者;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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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随意走动,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进入或退出审判区; (三)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提问时不准使用侮辱性、攻

击性语言;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证人到证人室听候通知,不得参加旁听;

(六)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七)所有人员庭审期间禁止吸烟。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不听劝告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原告宋淑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法定

代表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

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首先核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原告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原:宋淑峰,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天涯省无敌县海角小区111号,

身份证号:360111197411030517。 审: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原代:***,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3601200010173556.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下面核对被告方的基本情况,被告法定代表,请报上你的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

被:***,男,1966年6月13日生,住长江省清白县黄河小区222号,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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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360730198905132978.

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报上你的基本情况。

被代:***,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172336,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核对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原告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告宋淑峰和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

公司的法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活动。天涯省无敌县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就原告宋淑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敌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本案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书记员***担任本案记录。 审:下面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 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

有权提起反诉;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未经审判长同意

不得擅自发言;

(五)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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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

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审: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清楚了。 被:清楚了。

审: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员及有关人

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双方什么时候受到开庭传票? 原:三天前。 被:三天前。

审:原、被告在三天前收到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开庭。现在围绕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审: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原告于1997年5月1日应聘到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工作,被分配到安

陵镇保险站任内勤(会计)。2000年调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营销部工作,2004年调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营业大厅任内勤核保员,2005年调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团险科任内勤,2006年调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个险部任内勤兼副主任,同年9月份任团险科主任。2007年4月30日我向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领导请长假,照顾在许昌居住的婆婆和两个孩子,当时的公司领导准我停薪留职。同年12月我要求恢复工作,并要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无敌支公司领导迟迟不给办理。2008年8月8日人寿保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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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支公司出具证明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但之前我并没有接到对方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双方也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除在2006年为我交纳了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外,其余的社会保险均未为我交纳。人寿保险公无敌支公司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09年4月29日向无敌县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做出仲裁裁决,因不服该委员会的部分仲裁裁决,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月的二倍工资33000元;2、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36000元;3、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为我补缴1997年5月1日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4、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赔偿因其原因造成我不能领取的失业金11568元;5、依法解除与被告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的劳动关系。 审: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我公司聘用的保险营销员,与我

公司之间是保险代理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本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要求驳回原告宋淑峰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举证方应将证据的出处、证

据的名称及证明目的逐一表述,质证方围绕证据的三性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简要阐述自己的观点。所有证据应在质证阶段出示,否则本庭不予认定。先由原告向法庭举证。 审: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代:第1组核准企业的有关情况表一份,证明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2

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聘用人员岗位花名册一份;第3组证据无敌县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第4组荣誉证书二份;第5组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05年(三)月份工资表一份;第6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份;第7组无敌县人劳局询问笔录二份;第8组证人证言四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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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于1997年5月1日起存在有劳动关系及被告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第9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宋淑峰与宋四妮系同一人;第10组无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该劳动争议经过了无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审:请法警将上述证据传给被告。

审:(等法警将证据传给被告看后,并将证据交给审判长后开始说)下面由被告

进行质证。

被代:对于原告提供的第1组、第9组、第10组证据,我方没有异议。但是对

于原告提供的第2、4、7组证据,我方对于上述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理由是,我方认为聘用岗位花名册包括从事代理业务人员的花名册,因而并不能说明原告与我们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敌县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工资表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荣誉证书只能证明其保险营销员的业绩,不能证明建立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原告为了去无敌县人劳局办理保险要求被告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中有的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询问笔录也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劳动合同书为据。

审: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原告申请***出庭作证,请证人入庭。

审:请证人报上你的姓名、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证:***,性别,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现住在天涯省无敌县江湖小区333

号,身份证号:360730198909452918.

审:请法警将证人的身份证传递上来。(法警传递身份证给审判长核对) 审:经过核对证人基本情况,符合法律的规定,准予其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你应实事求是地把所知道的案情向法院称述,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与本案无关的事是可以拒绝回答,证人是否听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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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听清楚了。

审:原、被告可向证人发问。首先由原告发问。 原代:***,你与原告什么关系。 证:同事关系。

原代:你们在一起工作多少年了?

证:自从1997年5月1日开始我们就一起在保险公司工作。

原代:也就是说,你们都是从1997年5月1日开始就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无敌支公司聘为了员工,是吗?

证:是的,而且我们都是在2000年调入无敌支公司的。 原代: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被告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代:***,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在一起工作外,平时你们双方之间的关

系好吗?

证:我和原告不仅是同事关系,其实,我们两人平时下班后也亲如姐妹,原告有

很多委屈都会向我倾诉,尤其是这次公司无故辞退原告,她还多次委托我与公司交涉。说真的,我认为公司这样对待原告是极不公平的。

被代;还有,你为什么如此请楚地记得你们是在1997年5月1日开始在一起工

作的?这么久了,你会不会记错了时间呢?

证:肯定不会,因为那天是5月1日,本来是劳动节,但是支公司说那一天就得

上班,当时可把我气得连饭都吃不下,可凑巧的是,那天宋淑峰也是头一次上班,也被要求劳动节期间照常工作。我们因为这种缘分才关系这么好,同时我也因此记得很清楚那个时间。 被代:那么你们两人主要是负责什么工作呢?

证:其实说白了,我们大部分时间都是在为公司跑业务,也就是说提供保险营销

代理服务。

被代: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审: 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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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没有了。 审: 证人可以退庭。 审: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代:第1组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个人代理保险合同书一份、保证合同二份;第

2组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2000年9(十一)月份工资表、2003年(一)月份工资表各一份、2003年9(元)月份佣金发放表、2004年(六)月份佣金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代理关系;第3组证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2004年前的工资花名册,册中没有原告的名字,证明原告在此之前并未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上三组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代理关系。

审:原告可以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我方对于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佣金表、代理合同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理

由是:以上只是被告单方提供的表格,被告完全可以自行制作乃至伪造,因而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

审: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原告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审: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证据需要补充的吗? 原、被:没有了。

审:鉴于本案的复杂性,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调取了一些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副经理卢志刚、原任经理刘海峰调查笔录各一份;2、时间为2004年12月23日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与宋淑峰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单、证明各一份;3、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2000年至2006年度若干工资发放登记表15份(不含04年度),上述材料证明了原告与被告是在2004年9月份建立了劳动关系;4、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原保险站站长(主任)、杨金花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告97年任该保险站会计。对于上述证据材料,原被告有无异议。原告?

原:有异议,我认为该案已经开庭审理,举证期限已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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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被告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针对原告就我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异议的问题,我院认为上述材料系本院

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调取的材料,且能够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故当庭裁定不予采纳原告的异议。至于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其中没有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存有异议的部分,待本院进一步审查后再予以确认。法庭调查到此结束。 审: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我院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总结了如

下两个案件争议焦点: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该支持。原被告对于上述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代: 没有。 被代:没有。

审: 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原告的委托出庭代理原告与被告间的劳动争

议纠纷一案,通过大量的事实调查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有了比较清晰全面的认识,现就相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间自从1997年5月4日开始就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的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根据以上界定,我方认为,原告自从1997年5月4日至2008年8月间,一直受被告的劳动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原告按时上下班,积极工作;而且原告也是在现实的保险劳动业务过程中为公司勤勤恳恳地工作,期间原告还担任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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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科主任以及个险部副主任;再加上,原告在工作期间还领取了公司发放的工资(除了2007年请假以后的工资没有领取外),这也说明被告承认原告是其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上种种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告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八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既没有与原告协商一致,也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明显违法,且要因此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为原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综上所述,原告诉求于法有据、事实充分,请求法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的委托出庭代理原被告间的劳动争议纠

纷一案,现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被告无敌支公司和原告之间仅仅存在保险代理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原告在本公司主要从事的是保险营销代理工作,而且被告之前已经出具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和保证书,这就足以说明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保险代理关系,并非原告所说的劳动关系;加之,人寿保险许昌分公司(也就是被告的上级公司)的花名册也并没有原告的姓名,这也说明原告并非我公司的正式员工;二、被告其实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一个分支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因而被告认为其被告主体不适格;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并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四、原告在2007奶奶4月30日后并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原告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二倍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五、原告的失业金应当是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支付,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综上所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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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下面原被告双方可以进行相互辩论。先从原告方开始。

原代:针对被告辩论意见中提到的原被告双方仅存在保险代理关系的问题,我方

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恰恰说明原告在被告无敌支公司直接从事了现实的劳动工作;而且这也只是原告劳动工作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原告还在被告无敌支公司从事过内勤即会计工作,还担任了一些部门的正副主任,这些也说明了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们不能仅仅从保险代理合同书就否定了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

被代:原告简直就是强词夺理。难道保险代理合同书会说谎不成。

原代:不是代理合同书在说谎,而是它不足以否定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方的劳动关

系。而且,请问被告方如何解释你方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呢?这份证明书不正是说明了被告无敌支公司承认了其与我方当事人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吗?难道这份说明书也会撒谎不成?

被代:这···额,怎么说呢····我们就是认为原告仅仅是和被告之间存在保险

代理关系。更何况,原告2007年4月30之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我们开除她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原代:刚才你提到“劳动纪律”一词,这不是又进一步说明被告与我方当事人宋

淑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否则,就无所谓“劳动纪律”的问题了。

被代:难道普通的保险代理关系就不需要“劳动纪律”吗···比如说,我们都是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时不也要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吗?难道我们就可以据此得出结论“我们与各自所代理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难道我可以对外声称“我是人寿保险无敌支公司的下属员工”?这显然是不可以的。

原代:这些我们暂且不说,可是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可是事实

吧。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方当事人宋淑峰其实与原告之间已经成立了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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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被代:谁说我方当事人无敌支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我不是说了吗?无

敌支公司和原告已经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书,这份就是劳动合同。

原代:你们当真确定保险代理合同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吗? 被代:当然,我们还会反悔不成。

原代:这就奇怪啦!被告无敌支公司不是口口声声否认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吗,现在被告又说和原告之间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不就承认了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吗。被告前后之间的主张存在严重的矛盾点。但无论被告主张何种观点,都不可否认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 (暴跳如雷,大声地说)一派胡言······无论如何我们都不会赔钱的,宋

淑峰只是本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员,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审: 请被告保持冷静。原告代理人还有辩论意见需要补充的吗? 原代: 没有了。

审: 原告宋淑峰你还意见需要补充的吗? 原: 也没有。

审: 被告还有补充意见吗? 被代: 没有了。

审: 原、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可以在法院的主持

下进行调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原:不同意。

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节? 被: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不同意调解,本院也就不再组织调解。鉴于本案案情复

杂,本院决定择期宣判。请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现在休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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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锤!)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书:请当事人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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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谢德城 年12月9日星期四201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2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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