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学年度海外地区学生来台升读大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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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98學年度(西元2009年10月至西元2010年2月)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馬來西亞春季班

適用簡章

壹、申請資格

一.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簡章之規定向我政府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

薦單位申請來臺升學,經僑務委員會審查僑生資格後,由海外聯招會訂定錄取標準擇優錄取。

(一)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

證件之華裔學生。至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期間之計算,係以本簡章申請時間截止日(西元2009年11月16日)為計算基準日往前回溯推算6年至西元2003年11月17日。 註一:所謂「連續居留」係指「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90

日,否則視為僑居中斷。」爰連續居留與否係就上述6年之採計期間內,每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無在國內停留逾90日予以認定,惟於該採計期間之起訖年度,則就分屬該二年度之採計期間內有無在國內停留期間逾90日予以認定。 註二:春季班結業後,申請就讀國內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海外年限

為8年以上。 註三:申請人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以連續僑居中斷論;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

外居留期間計算(也就是海外連續居留時間須往前推算)。請於報名時請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繳交,以利審核。

1. 就讀僑務委員會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2. 就讀僑務委員會舉辦之研習班或函介之國語文研習課程,或參加經僑務委員會

認定屬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其研習或活動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3.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4. 回國接受兵役徵召及服役。

5. 因戰亂、天災或大規模傳染病,致無法返回僑居地,且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 6.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僑生之事由,致無法返回僑居地,有證明文件,且在國內停

留未滿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因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事由在國內停留者,其跨年連續在國內停留不得滿一年,合計不得逾二次。

註四: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

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二)曾在國內大專院校(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臺師大僑先部)註冊在

學、休學、非因故自願退學(如勒令退學)、畢(結)業及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有案者不得重行申請。惟分發在臺期間因故自願退學返回僑居地且在臺停留未滿一年者,得予重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在馬來西亞六年制之華文獨立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型中學或外文中學取得畢業證書或離校證明

(至少需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下學期),且經我政府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或僑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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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查證屬實,並考獲下列文憑之一者:

(1)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統一考試證書(應屆畢業生持准考證影本)。 (2)S.T.P.M.或 A LEVEL文憑。

(3)S.P.M.或 Pernyataan(或S.A.P.)或0 LEVEL文憑。 (4)持S.P.M.預考成績證明。

(5)如持相當於S.P.M.或Pernyataan(或S.A.P.) 或 O LEVEL文憑者,須經原

考試發證機關認證,並經我駐外館驗證確實。 註:持S.P.M.預考成績證明報名者,申請時須檢附切結書;凡經分發錄取者,需於入學後

第一學期結束前,補寄正式S.P.M.或Pernyataan文憑;未符規定者,應令退學,並即自費返回僑居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簡章之規定申請來臺升學,違反規定者,不予分發入學;

已入學者,應令退學並撤銷學籍。

(一)曾在國內(含港澳)肄(畢)業之高中學生。

(二)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有案且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三)持偽造或冒用、變造證明文件或護照者。

貳、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自西元2009年10月15日起至11月16日止。凡逾時報名或所附證件不齊全

者,一律不予受理,亦不得申請延繳。 二.申請地點:我政府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或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 三.繳交表件:

(一)申請表一式

3

份(如附件一,或可至海外聯招會網站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content/a03.htm)下載,依式繕打並列印),各貼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1張,受理申請單位抽存1份。

註:申請表所列各項細目均須逐項填寫清楚。填寫姓名、籍貫及出生日期時,須注意與

居留證、畢業證書所載一致,英文地址須用印刷體填寫。每份申請表雙線以下部分,請勿填寫。 (二)僑居地居留證件(僑居地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影本)。 (三)學歷證件:

1、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報名時以應屆畢業身分申請者,可先檢送應屆當學期在

學證明書;但至遲必須在入學前取得正式畢業證書供分發學校審查,否則將視為報

名資格不符,已經分發者撤銷入學資格。) 2、會考文憑含成績單:

(1)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統一考試證書(或成績證明)。 (2)S.T.P.M或A LEVEL文憑。

(3)S.P.M.或Pernyataan(或S.A.P.) 或 O LEVEL文憑。 (4)S.P.M.預考成績證明。

3、持S.T.P.M或A LEVEL申請者,如同時持有S.P.M.或O LEVEL之中、英文成績,

或「Malaysian University English Test(MUET)」測驗成績單,均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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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學成績單。

以上(二)及(三)項外文證件以影印本代之,須譯成中文(英文證件免譯),其影印及翻譯證件須持同正本經我政府駐馬來西亞代表處驗證或經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核驗。所繳表件一律不予退還,至於正式證件,仍須於抵臺入學時檢陳學校審查。 (四)海外學生基本資料卡1份。(如附件二)

(五)切結書1份(持S.P.M.預考成績證明報名者須檢附,如附件三)。

上述所有表件於報名時均須繳交齊全,並經我政府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或經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查核簽章證明。申請資格不符簡章規定者不予分發,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繳或追認。凡證件不齊全、填寫不詳盡、或影印本不清晰、或未經我政府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或經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查核簽章者,逕依規定處理,不再通知補正,俾爭取海外學生來臺入學時效。所繳各項證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則撤消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由學校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學位證書。

四.向受理申請單位繳交郵電費每名最多以美金20元為限,折合當地貨幣繳付,受理申請單位

得酌予減免,惟如增加收費,應經僑務委員會同意。上述收費限作申請表件寄送郵電費用途,不得移作他用,如有剩餘,我政府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應將餘款逕繳國庫。

五.僑務委員會指定之保薦單位受理申請並查核簽註後,應將申請表件隨時寄交我政府駐馬來

西亞代表處核轉僑務委員會;最後一批申請表件應於申請截止日起3個工作天內寄交我政府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我政府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於受理審查後,應於5個工作天內以航空掛號或快遞寄交中華民國臺北市徐州路5號3樓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收,凡逾時寄出或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亦不能申請延繳。

參、成績核計及分發原則:請慎選報名類組,以免採計科目成績不符標準致無法錄取。(如因志趣不

符,可於開學2週內,申請轉組)。

一.採計原則:分發分數依申請人所持文憑及申請類組採計如下: 所持文憑 申請 類組 採計科目 分發分數核計方式 馬來西亞 華文獨立 中學統一 考試證書 1.五科總分。(如遇缺科,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中文、英文、高級數學、 2.申請第一類組者,優先採計歷史、地理成績,一 歷史、地理。 如歷史或地理成績缺科者,得以簿記、商業學、會計學、經濟學、美工、美工實習六科目中,擇優替代之。 中文、英文、高級數學Ⅱ、 3.申請第二類組者,優先採計物理、化學成績,物理、化學。 如物理或化學成績缺科者,得以電學原理、電子學、電機學、數位邏輯四科目中,擇優替代之。 4.如持2001年以前之華文獨立中學統一考試證書者,除第一類組採計「普通數學」、第二、三類中文、英文、高級數學Ⅰ、 三 組採計「高級數學」外,其餘學科及分數之核計生物、化學。 方式皆比照上述規定採計之。 二 S.T.P.M.一 以本文憑申請者,分發時1.五科總分。(如遇缺科,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 3 -

所持文憑 或A LEVEL文憑含成績單 申請 類組 採計科目 分發分數核計方式 二 採計科目比照獨中統考各2.替代科目比照華文獨立中學統一考試科目採計。 類組科目。 3.以本文憑申請者,中文缺科得以S.P.M. 中文成績替代;英文科目得採計「Malaysian 三 University English Test(MUET)」測驗成績單。 S.P.M. 或1.五科總分。(如遇缺科,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 Pernyataan2.替代科目比照華文獨立中學統一考試科目採計。 以本文憑申請者,分發時(S.A.P.)3.持相當此類文憑者,須經原考試發證機關認證,二 採計科目比照獨中統考各或0 LEVEL證實其效力等同於S.P.M.或Pernyataan (或類組科目。 文憑含成績S.A.P.)或O LEVEL之文憑,並經我駐外館處驗三 單 證確實。 以上分發分數核計未盡事宜依「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九十九學年度成績核計及分發作業細則」

暨「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九十九學年度常務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公告錄取:

(一)本項招生作業預定於1月中旬公告錄取名單,請至僑務委員會網址 (http:

//www.ocac.gov.tw)或海外聯招會網頁(http://www.overseas.ncnu.edu.tw)查榜。 (二)如經分發錄取學生於1月底前未接獲「分發通知書」者,請逕洽詢海外聯招會辦理補發。

(地址:臺灣54561南投縣埔里鎮大學路1號;電話:886-49-2910900;傳真:

886-49-2911182)

(三)如對本項招生作業有疑義者,應於西元2010年1月31日前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

具佐證資料送達海外聯招會,由海外聯招會依簡章及相關規定處理,於一個月內函覆考生;必要時得會請有關單位提出說明,或提請海外聯招會委員會議討論後,依決議辦理。未具名之申訴案件海外聯招會得不予處理。

肆、入學暨來臺相關規定

一.開學日期:臺師大僑先部馬來西亞春季班預定於二月中旬註冊、開學,詳細確定日期請參

閱分發通知書。凡獲分發之學生,務須於開學前抵臺,並持分發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凡未經申請或申請未錄取之學生,來臺後概不輔導入學。

二.業經核准分發,因事未能如期來臺入學者,必須將原分發通知書寄至駐外館處轉寄僑務委

員會逕行註銷。如欲保留入學資格,應依所分發學校規定之日期、條件逕向臺師大僑先部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不必函請僑務委員會、教育部或海外聯招會辦理保留入學資格);凡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於翌年一月前,憑學校核准保留入學通知書,申辦簽證來臺。

三.經錄取來臺註冊入學臺師大僑先部春季班者,如依本會馬來西亞地區適用簡章規定重複申

請第一、二梯次且分發錄取在案者,如欲選擇以馬春班結業資格分發大學,必須於春季班第二學期期末考前具結放棄第一、二梯次之錄取資格,並將分發通知書退回海外聯招會,予以註銷分發。 四.來臺升學學生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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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外國護照者,憑分發通知書、入學許可及最近3個月內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國外合格

醫院(請洽僑居地駐外館處)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含HIV等檢測,檢查項目詳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網址:http://www.cdc.gov.tw/點選防疫專區/外國人體檢/外

籍人士居留健檢),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來臺,並於入國後15日內向居留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僑居地無行政院衛生署認可國外醫院者,可洽詢我國駐外館處,比照當地簽證常規辦理。

(二)在臺無戶籍者,應在僑居地備齊下列文件(1)申請書(繳交相片1張、依國民身分證規

格)(2)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 (3)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4)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紀錄證明書(未成年人,其僑居地尚無發給或不發給者免附)(5)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有效)(6)分發通知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我駐外機構申請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發給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自入國之翌日起15日內,持居

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已入國(境)停留者,得備齊上述所須文件,入國許可證件,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在臺原有戶籍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後30日內持憑經機場蓋有

入國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逕向原戶籍所在地或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不需另辦居留證)

伍、各項費用估計:

一.在學學雜費(含宿舍費)及代辦費(含伙食費、書籍費、服裝費、簿本費、體檢費、醫療保險費等),詳如附件四,僅供參考。 二.海外僑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抵臺居留屆滿四個月,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每月繳納金額新臺幣329元。但抵臺後之前四個月依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規定,應參加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如僑保因故停辦,另依規定辦理。 陸、其他注意事項

一.在臺灣地區現有或原有戶籍之僑生,在學期間應申請緩徵,畢業或離校後,緩徵原因消滅,

則應適用歸國僑民兵役相關規定。但如在學期間、畢業或離校後,已無僑民身分,則應適用國內一般役男規定,有關兵役問題,可向內政部役政署查詢。 二.海外學生家長應指定在臺親友一人為監護人。

三.寒暑假返居留地省親,每年以申請一次為原則(凡申領清寒僑生公費待遇者,就學未滿一

年,依規定不得出境)。上課期間,非有特殊事故,不得申請。

四.申請來臺升學學生,在臺設有戶籍者,就學期間及結業後一年內免服兵役。惟結業、休學

或退學後居留滿一年者,須依有關法令規定服兵役。

五.入學後,凡因操行不良,或學業成績過差等因素而為學校勒令退學或開除之學生,依入出

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必須於事實發生後7日內,自費返回僑居地。

六.錄取後申請來臺時請繳交體格檢查表一份(在僑居地使領館、駐外機構或保薦單位指定之醫院或僑居地公立醫院參加體檢,來臺後複驗體格;如發現有法定傳染病(http://www.cdc.gov.tw)不合入學規定時,不准入學;已入學者,應令退學,並即自費返回原居留地) 七.分發有案之僑生,不得自行轉讀或升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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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家長): (簽名蓋章)

2009年 月 日

註:未滿二十歲者,須以家長為法定代理人聯名具結。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 馬來西亞春季班註冊收費參考表

附件四 - 11 -

學       組    期      別項 目第一類組第一學期 8,800 5,580 2,364 1,073 206 18,023 9,350 2,059 3,200 3,300 14,609 14,709 32,632 32,732第二學期第二類組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第三類組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備 註學 費雜 費學宿舍費雜費僑、健保險費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合 計伙食費書籍費制服費合 計總 計 8,800 8,800 8,800 8,800 8,800 5,580 7,350 7,350 7,350 7,350 2,364 2,364 2,364 2,364 2,364 - - 1,073 - 206 - 1,073 - 206 - 16,744 19,793 18,514 19,793 18,514 8,800 9,350 8,800 9,350 8,800 - - - 8,800 8,800 25,544 25,544 2,634 - 3,200 3,300 15,184 15,284 34,977 35,077 - - 8,800 8,800 27,314 27,314 2,824 - 3,200 3,300 15,374 15,474 35,167 35,267 - - 8,800 8,800 27,314 27,314男女男女男女※以上為97學年度馬來西亞春季班(含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註冊收費表,僅供參考。 98學年度實際收費以學校繳費通知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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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2a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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