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现代民法理论问题之契约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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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现代民法理论问题之契约的死亡

作者:吴媛媛

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8期

摘 要:契约的死亡和契约的再生现今成为民法界一直争论不休的论题,本文通过分析两者的关系来理顺这一论题的发展变化规律,希望对学界研究相关问题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契约的死亡; 契约的再生; 现代民法 一、问题的由来

1970年4月美国著名教授格兰特·吉尔莫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作了一个讲演,题目叫做“契约的死亡”,随后讲演稿整理出版,这就是使世界法学界震惊的《契约的死亡》一书。一般认为民法中民事责任建立在各自独立的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体系之上。吉尔莫关于契约死亡的原因的征兆,出现于1933年由默利斯·克思在其论文中阐述德“通过信赖责任将契约法统合于以侵权行为法为基础的更广阔架构中的可能性”。19世纪发展起来的契约理论,是美国的“纯粹”的或“古典”的契约交易理论,它是从侵权责任理论中分离出来的。直到19世纪末,契约与侵权之间仍没有清晰的界分,契约之债与侵权之债一直呈融合趋势。而契约在20世纪衰弱的事实,表明契约之债与侵权之债的逐渐融合,契约法为侵权行为法吞并,或者他们二者都被一体的民事责任理论合并。作者的论证逻辑是因为以意思自治原则的绝对“纯粹”的或“古典”的契约自由理论受到其他规则的冲击,所以契约死亡。契约经历了衰落、危机、死亡的过程,这是一种法律进化的过程,制度之间的相互吞并或分离是法律周期变化规律的常态,《契约的死亡》出版十几年后,日本东京大学一位青年学者内田贵1990年出版了《契约的再生》,引起法学界极大轰动。 二、侵权行为法

进入20世纪后,各发达国家在侵权法领域,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逐渐为无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所取代。特别是在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方面。美国在60年代初,由法院判例创立了严格产品责任。直到进入90年代,几乎整个欧洲、俄罗斯、亚洲的中国、菲律宾及澳大利亚等都通过了无过失责任的产品责任法。日本制造物责任法也于1994年获得通过。被称为立法时间最长(从第一个草案提出到法律获得通过经过了整整20年),法律内容最短(仅有6个条文)的法律。现在可以说世界大部分国家的产品责任法都实行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三、现代民法面临的挑战

1.现代民法从尊重人性出发,每个人一出生就被赋予人格和权利能力,对个人自由意思的尊重,形成私法自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另一方面,现代民法所规定的人格平等和私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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