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

更新时间:2023-05-25 17:5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XX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法院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25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