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WTO的功能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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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WTO规则的认识1

WTO规则的认识:

加入世贸组织,就要遵守并执行世贸组织的原则和规则。对政府而言,管理经济的方式面临着挑战;就企业而言,面对国内和国外在平等条件下的竞争,必须尽快完成适应开放型经济的经营管理方式及市场战略的转变。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若干附件是 WTO各成员在制定国际贸易领域中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规时所必须遵循的一整套规则。

WTO的主要目标是为各成员之间的贸易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并为此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简称MFN)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保证各成员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国民待遇则保证出口国的产品和进门国的产品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WTO有关条款规定,各成员间要对等的开放本国市场;各成员发展对外贸易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特别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产品;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要有透明度;这些就形成了WTO的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透明度原则。

上限制定了规则。非关税措施不允许普遍使用。例如,一成员一殷不得禁止或限制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实施此类非关税措施有明确的前提条件,而且只能通过规定的程序加以实施。

WTO规定了这些条件和程序。例如,一成员可以提高产品的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激增的冲击。若遇到国际收支困难,也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进口。同时,在有关协议中对采取上述行动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确保竞争机会的连续性,WTO反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并提供了保护公平贸易的措施。例如,若某成员对其出口或生产进行补贴,或某公司通过不合理地降低产品价格进行倾销,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则可以采取措施,抵消这些不公平贸易做法所带来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存在变相的贸易壁垒,比如对产品的质量或性能规定不必要的高标准、或者高估进口产品价值以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关税。或用其他手段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能力。WTO对于这些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防范措施。

WTO协议还制定了规范服务贸易的基本规则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同时,所有这些领域都已通过保障、争端解决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而被统—在一个共同的实施框架内,以保证各成员国的权利得到保护,其义务得到履行。

篇二:如何看待WTO的作用

如何看待WTO的作用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介绍

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有153个成员。它取代关贸总协定,负责管理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实施,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4)保证发展中国家贸易和经济的发展;(5)建立更加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互惠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职能: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从WTO的宗旨、基本原则和职能来看,WTO为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挥着重大作用,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世界经济发展的作用

1、使传统的贸易政策措施得到改观

WTO使世界贸易进入协商管理时代,各国的贸易政策将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上,“贸易保护”和“贸易制裁”的作用和含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WTO不是一个纯“自由贸易”组织,而是一个致力于“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国际贸易组织。

2、促进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

通过关税与贸易协定使全世界的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极大的促进了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此外,WTO还在反倾销与反补贴、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运作机制等方面都作出有利于世界贸易自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规定,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使对外贸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3、使世界市场的竞争方式与竞争手段改变

在WTO的推动之下,世界市场的竞争会更加有序,国际大市场上的价值规律会更加充分的发挥作用。单一式的竞争将让位于综合式的竞争,即:在竞争中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有机的结合起来;粗放式的竞争将让位于集约式的竞争,即:依靠拼价格、拼数量、拼优惠条件的竞争将让位于非价格的优良投资环境、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企业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将让位于矩阵式灵活实用的组织机构;规模经济将让位于规范经济。

三、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局限性

WTO 此机构的目标原是为了监督新的全球秩序,确保其合法;然而WTO目前没有仸何类似民主机构的特征:WTO 秘密运作,没有义务向成员国戒他者解释其行动;WTO 的国家代表多是贸易律师,往往会因为企业需要而为之打通关,而该组织也秉持对市场的信仰,往往向企业利益倾斜常讥地斱环境法不劳工法受挫、无以伸张。

1.不公平的决策

一些国家对于在 WTO 框架下的不公机制表示不满,如在数国组成的小团体内认识而达到协议,往往压缩其他比较“不重要”的国家的权益等等,而在此体制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较没有足够力量反对一些决议。

2.密室会议

WTO最为人诟病之一,即为其不透明的所谓“密室会议”、“绿室会议”戒“小型部长会议”

(Green Room)。其原文出自起初 GATT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中,少数会员代表亍绿色房间内所作出的决议,另一说则为日内瓦WTO 秘书长的办公室颜色。在“密室会议”中部分对于会议主题有利益兰系的少数国家事先就议题做出一致的方案。之后在将此决议公布亍所有会员国前决议。此种决议方式在后来于1999年西雅图、2001年杜哈及2003年坎昆部长会议均被采用,甚至成为许多决议失败的原因,因为非洲戒其他周边国家在整个会议认

1990年代

常被提出,常为开发中国家戒非政府组织对于WTO决策不透明的批判焦点。

过去数十年中有许多方案尝试解决“密室会议”的问题,如由数个永丽核心会员国及由其他成员国以轮值的方式所组成的执行委员会,以管理WTO 里的议程,其中的核心会员国可由各国在世界经济体的影响力及其他准则来决定,然至今这方面仍未有明显的进展。许多决策者认为,使WTO 的会议更为透明无疑是有必要且可取的,但同时也有人认为“密室会议”这样的认识过程在如此一个日益庞大的组织是无可避免的。

四、中国加入WTO的利弊

首先,中国加入WTO有利的因素体现在:1.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有利于我国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2.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3.有利于我国全方位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有利于我国全方位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有利于我国全方位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有利于我国全方位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营造良好的营造良好的营造良好的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国际环境国际环境国际环境;4.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5.有利于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加快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6.有利于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势。其次,加入WTO带来的压力和挑战体现在几下几个方面:1.我国对外经贸管理将进一步程度地受到我WTO规则的制约规则的制约;2.入世后可能会对我国部分企业产业产生较大的冲击产生较大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阻碍其发展;3.多边争端解决的结果也可能对 我国不利的结果。

面对经济全球化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正确的方针应当是:抓住机遇,战胜挑战,发展自己。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专门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估计经济组织,协调好了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可以使各成员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削减关税,消除估计贸易中的其他贸易障碍和歧视待遇,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生产和交换,让发达国家的生产资料在全球更广泛的流动,加速生产的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仅管WTO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但只要我们充分利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这个平台,就可以发挥出WTO的作用,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

篇三:论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

论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

摘要:本文论述了WTO的特征,对WTO规则这一概念下了一个新的定义,并分四个层次分析了WTO规则的法律属性;同时,对相关观点进行了评析。然后,本文着重论述了WTO规则与经济法有联系,有区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但是不能混淆它们的界限;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是夸大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WTO WTO规则 经济法 中国经济法

目录

一、WTO的特征和WTO规则的法律属性 ......................................................................... 1

(一) WTO的特征 ................................................................................................................... 1

(二) WTO规则的法律属性................................................................................................... 1

二、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 ............................................................................................. 2

(一) 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异同 .......................................................................................... 2

(二) WTO规则与经济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 3

(三) 在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上对两种观点的评析 ........................................ 3

三、加入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 4

(一) 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 4

(二) 在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影响问题上对两种观点的评析 ................................ 4

四、总结 .................................................................................................................................... 5

参考文献 .................................................................................................................................... 7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这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是我国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重要体现。

在中国加入WTO前后,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们就WTO规则与相关法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发表了一批论著。其中,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就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的关系进行的研究取得了不小成绩,但是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还存在着意见分歧。例如:对于认为WTO规则是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有机结合的观点,应该怎样评析?WTO规则是不是一部《国际行政法典》?可否认为WTO规则是经济法的渊源?认为我国加入WTO前23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加入WTO后“不堪一击”的观点是否符合实际?如何看待WTO规则是我国经济法立法的依据这一论断?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研究探讨,以获得共识。因此,本文着重就WTO的特征和WTO规则的法律属性、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加入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等问题进行论述,并对相关观点进行评析,以利于全面认识和正确实施WTO规则,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加快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1]

一、 WTO的特征和WTO规则的法律属性

了解WTO的特征,是明确WTO规则法律属性的前提;明确WTO规则的法律属性,有助于真正搞清楚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但是,人们对于WTO的特征,特别是WTO规则的法律属性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进一步论述的必要。

(一) WTO的特征

WTO是由众多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以发展国际贸易为基本宗旨的国际经济组织。其特征如下:

第一,WTO是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和单独关税区,为了实现共同经济目标而组成的国际组织。这是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说,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民间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内。本文是从狭义上讲的。

第二,WTO以发展国际贸易为基本宗旨。根据国际经济组织宗旨的不同,以及由其宗旨决定的法律文件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国际贸易组织、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农业组织、国际电信组织等。

第三,WTO具有法律人格。如果将WTO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相比较,它们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具有重要区别:后者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议形式存在,不具有法律人格;前者是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

第四,WTO由众多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组成。如前所述,WTO不仅不是民间的国际经济组织,而且不同于仅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因为《WTO协定》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在实践中,也正是按此规定执行的。

(二) WTO规则的法律属性

[2]WTO规则是以WTO法律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WTO规则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它的形式渊源是WTO法律文件。WTO法律文件包括《WTO协定》及其4个附件和《信息技术协议》,执

行有关协定的谅解以及部长决定、宣言,还有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和

工作组报告书。笔者认为,可将WTO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下列五项:市场开放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

在法律规范体系中,WTO规则属于国际法规范。国际法,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从广义上讲的;从狭义上讲,国际法仅指国际公法。本文是从广义上使用国际法这一概念的。有一种观点认为,WTO规则是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有机结合,是由这两类规范组成的综合体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固然,WTO法律文件要求其所有成员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司法裁决必须与WTO规则的强制性规定相一致。

在实体法规范中,WTO规则以国际经济法规范为主。因为在实体法规范中,有大量关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投资、国际竞争等方面的国际经济法规范;同时,也还有其他实体法规范,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际知识产权法规范。

在国际经济法规范中,WTO规则以国际贸易法规范为主。由于WTO是以发展国际贸易为基本宗旨的,因此WTO法律文件的内容主要是对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作出了规定。所以,WTO规则中的国际经济法规范虽然涉及到国际经济法的多个领域,但以国际贸易法规范为主。有一种观点认为,WTO规则调整的是WTO成员间的经贸关系,因此是一部《国际经贸法典》。笔者认为,WTO规则是主要调整WTO成员间的贸易关系的,对成员间其他经济关系的调整只是部分的,不是全方位的,因此不能简单地说WTO规则是一部《国际经贸法典》。 [4][3]

二、 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

WTO规则属于国际法规范。经济法实际上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的国内经济法,属于国内法规范。既然如此,那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呢?对此,法学界的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它们有联系、有区别。但是,还存在着意见分歧,有的还混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因此,需要对它们的关系作深入研究。

(一)

[5]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异同第一,它们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但内容各有侧重。“WTO规则的基础就是市场经济”。就WTO的成员而言,一般也都实行市场经济。

可见,WTO规则和上述成员的经济法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但各有特点:前者,致力于全球范围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重在对普遍适用于各成员的规则作出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不同成员的情况,作出有关规定;后者,致力于在一定国际条件下优化本成员内部的资源配置,因此各该成员在履行WTO规则规定的义务的同时,重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法的立法。

第二,它们都由法律规范组成,但各有不同特点。WTO规则和经济法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但是,这两种法律规范又是不同的:一是创制主体不同,二是表现形式不同,三是性质不同。

第三,它们都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但有明显区别。WTO规则和经济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或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都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经济运行过程都体现了政府权力的介入。但是,又要看到它们的调整对象有明显区别。

第四,它们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有不同范围。由于WTO规则和经济法都体现了市

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对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因而在强化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WTO规则和经济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不同。

(二) WTO规则与经济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6]其一,WTO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经济法。国家如何适用条约,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各国的做法主要有“转化适用”和“直接适用”两种。作为WTO成员的主权国家如何

适用WTO规则,在国内学者中也有“转化适用”和“直接适用”两种主张。

笔者认为,在我国,WTO规则不应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WTO规则只有通过制定和修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使其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我国适用。结合我国的国情,对WTO规则采取“转化适用”的方式,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利益。

WTO规则可以转化为国内法。这里说的国内法,包括经济法在内。通过制定和修改国内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将WTO规则中的国际经济法规范转化为经济法规范。这就是WTO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经济法规范的涵义。

其二,经济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WTO规则。1984年11月,中国获得GATT观察员的地位。1986年7月,中国正式提出了恢复GATT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从1986年9月开始,中国就全面地参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1994年4月,中国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国为WTO规则的制定作出过贡献。

根据《WTO协定》的规定,WTO有三项基本职能:一是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并监督各成员实施这些规则;二是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我国加入了WTO,可以以WTO成员的资格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为WTO规则的完善作出贡献。人们期望,新一轮谈判能有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有利于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

中国作为WTO成员,通过参与WTO的多边贸易谈判以及同加入WTO的申请方的双边、多边谈判,制定新的WTO规则,可以将公平、公正、合理的,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的经济法规范,转化为WTO规则中的国际经济法规范。这就是经济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WTO规则的涵义。我们要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促进WTO规则的完善,以利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三) 在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上对两种观点的评析

有一种观点认为,WTO规则与经济法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后者从属于前者,因为后者的效力来源于前者,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对从属关系这个概念应该准确理解。逻辑学认为:“从属关系是指:这样两个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其中一个概念的外延被另一个概念的外延所包含,是另一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而WTO规则属于国际法规范,经济法属于国内法规范,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并列关系,WTO规则与经济这两个概念之间并不是一个概念的外延被另一个概念的外延所包含,并不是另一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所以,它们根本不是从属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条约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对于缔结或者参加该条约的国家来说,条约也属于

[7]

其国内法的渊源,因此WTO法律文件是其成员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WTO规则是我国经济法的新渊源。笔者认为,这种“经济法渊源论”的观点不妥。条约是国际法规范而不是国内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它属于国际法的渊源而不属于国内法的渊源,即使对于缔结或者参加条约的国家来说,把条约视为国内法的渊源,也是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WTO法律文件属于条约的范围,是WTO规则的渊源。把WTO规则及作为其表现形式的WTO法律文件本身说成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是不正确的。 [8]

三、 加入WTO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中国加入WTO,实施WTO规则,需要制定和修改关于对外贸易、金融、税收、投资、竞争等方面的一系规范性文件,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无视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影响或者夸大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都是片面的。

(一) 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第一,推动对外贸易法的发展。为了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贸易的规则,我国要实行对外贸易权审批制的改革,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实施保障措施,有条件、分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于是制定和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推动金融法的发展。为了稳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金融的规则,我国要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提高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于是制定了相关法规、规章。相关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和同年12月20日先后公布的、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推动税法的发展。为了继续推进税制改革,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税收的规则,我国要在继续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待遇,要在条件成熟时统一企业所得税制,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于是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推动投资法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投资的规则,我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于是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推动竞争法的发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发展国民经济,实施WTO关于竞争的规则,我国要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贯彻WTO关于反倾销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行使与WTO规则相符的补贴权利,取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禁止的补贴,于是制定了相关法规。

可见,在加入WTO前后,我国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在WTO规则实施和完善的过程中,我国还将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已经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重要影响。对此,不仅应该有明确的认识,而且应该自觉地为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多做贡献。 [9]

(二) 在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影响问题上对两种观点的评析

[10]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过去20年的法制建设在加入WTO后‘不堪一击’,已经完全不适应,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变法’。”

这里说的“不堪一击”的法制建设,首先是针对我国1979年开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1m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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