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作为住所、经营场地承诺书

更新时间:2024-03-12 17: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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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作为住所、经营场地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了准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住宅业主和商事主体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该建筑不是非法建筑、承担安全消防责任; 四、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五、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业主(签名、盖章): 商事主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涉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登记的,填写此表。 2、商事主体申请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投资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3、业主和商事主体申请人为承诺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经登记机关查实为虚假承诺的,登记机关可依法撤销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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