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656-2013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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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10

F01

DB33

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656—2013

代替 DB 33/ 656-2007 浙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Requirement for metrology management of energy consumption

in organization of using energy

2013 - 07 - 09发布 2013 - 07 - 09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656—2013 前 言

本标准的6.1、6.3、6.4、7.2、7.3、7.5、7.6、9.1和9.3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统计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计量测试学会、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绍兴化工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阚江洲、裘越、宁子平、詹志杰、沈才忠、杨景彤、徐晓村、何红波、金慧平、王云鹏。

I

DB33/ 656—2013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能单位在能源采购、加工、转换、输送和利用过程中能源计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422 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通则

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JJF 1112-2003 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为实现节能降耗目的而持续控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所必需的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3.2

能源消耗限额指标

为达到节能目的,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按不同行业,根据管理要求、现有技术水平等现状,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的能源消耗单位参考值。

4 管理职责

4.1 用能单位应建立文件化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4.2 用能单位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实施能源计量管理所必要的资源。应明确能源计量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4.3 用能单位应明确能源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和与计量管理活动有关的人员,并规定其职责。

4.4 用能单位应提供培训,以保证与能源计量管理活动有关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保存培训活动的记录。

4.5 用能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以保证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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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配备人员负责能源计量的策划和控制工作;

b) 应配备人员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c) 应配备人员负责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d) 应配备人员负责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e) 应配备人员负责能源计量管理的内部检查、评价及改进工作。

4.6 用能单位应结合能源消耗限额指标要求和自身能源消耗管理要求,规定可测量的能源消耗量化管理目标,并制订相应的统计、分析和评价程序。

5 文件和记录

5.1 用能单位应识别、收集、编制和控制能源计量管理所需要的所有文件(包括内部制订或来自外部的),如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能源生产转换等的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指导书等。

5.2 用能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a) 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批准;

b) 使用人员应能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5.3 用能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能源计量管理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记录应清晰、完整并规定适当的保存期限。

6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

6.1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GB 17167-2006的要求,其中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及计量器具配备率应满足表1要求,用能单位水蒸汽和水相关量测量用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2要求。

表1 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和计量器具配备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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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用能单位水蒸汽和水相关量测量用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6.2 用能单位应编制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内部设备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目前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检定/校准有效期限和量值溯源方式等。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编制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

6.3 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对能源计量器具实施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6.4 因无法拆卸或检定安排受生产装置的检修时间牵制的计量器具,应制定核查等方法对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可靠性进行评定,并制订检定/校准计划。

6.5 用能单位应按JJF1112-2003要求做好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监视工作,及时识别不合格计量器具,防止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使用。

6.6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 使用说明书;

b) 出厂合格证;

c) 检定或校准证书;

d) 维修记录;

e) 其他相关信息。

6.7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有相应的标识可反映其检定/校准状态,并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相对应。

6.8 能源计量器具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GB/T 6422、GB/T 15316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要求,并应在受控的或已知满足需要的环境中使用。

6.9 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对影响其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应进行封印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改变。

6.10 必要时,能源计量器具应有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地使用计量器具。 7 能源计量点的设计与控制

7.1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网络图。能源计量网络图应能清楚反映计量器具的安装位置、准确度等级和能源数据链的流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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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用能单位应正确识别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或主要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合理确定能源计量点。

7.3 用能单位应依据设计规范、使用说明书等内容确定能源计量器具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使用条件以及计量人员、计量方法、环境控制、计量数据采集、计量数据转换等要求,并形成相应文件。

7.4 计量过程的设计应能确保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并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7.5 由于环境条件恶劣或受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无法安装计量器具,不能直接进行能源消耗计量时,应针对该项能源计量制定相应的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评定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被评定能源的品种,分析不能进行实际计量的原因;

b) 该能源的特性及现状(包括能源来源、用能位置、用能量值范围、回收利用、转换等); c) 评定方法的依据,如正式文件规定、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

d) 评定过程;

e) 评定技术可靠性论述;

f) 评定结论的格式;

g) 评定和复核人员;

h) 评定日期。

7.6 对易受干扰的能源计量点,当计量器具的抗干扰能力不足以抵御干扰影响时,应具有如7.5条规定、可以正确评价该位置能源消耗实际值的评定方法。当发现干扰影响计量结果时,应以评定方法求得的能源消耗量值为准。

8 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

8.1 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应采用规定的记录格式,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并满足统计和能源管理部门的要求。

8.2 能源计量数据应如实读取并准确记录,应记录读取量值的时间和人员。

8.3 能源计量数据应分级采集,按级统计,避免遗漏和重复。

8.4 自制、回收和综合利用的能源(如压缩空气、氧气、氢气和余热、废气的循环利用等)数据,均应进行计量或测算。

8.5 能源计量数据应统一归档,保证数据来源和流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8.6 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应尽可能利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

9 能源计量数据的核查和分析

9.1 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的核查和分析制度。涉及有关能源消耗限额指标的计算应遵守已颁布的相应计算方法。

9.2 应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分层次计量结果的比对或平衡分析,确保计量数据采集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9.3 应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结果或其他方法进行数据修正时,应制定程序文件规定数据修正依据、修正理由、修正幅度和修正人员等,并保存修正的数据记录。

9.4 能源计量数据应具有可追溯性,所有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测试记录。

10 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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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用能单位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每年至少一次对能源计量管理活动进行内部检查和评价,以确保持续符合本标准要求和评价其能源消耗量化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能源计量管理负责人应按照日程表的要求和最高管理层的需要来策划和组织实施。内部检查和评价活动应由经过培训和具备资格的人员来执行,检查和评价人员应独立于被检查的区域。

10.2 当检查中发现能源计量管理活动的有效性或能源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存在问题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在约定的日程内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10.3 当评价后发现能源消耗量化管理目标不能实现时,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能源计量管理负责人应确保这些措施在约定的日程内得到实施。

10.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和跟踪验证情况及量化管理目标的评价情况和由此采取的措施等,应予以记录和保存。

10.5 用能单位最高管理者应重视能源计量的各种统计、分析结果,并保证这些结果及时应用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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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检查表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检查表见表A.1。

表A.1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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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1e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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