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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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 CECS80∶96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批准日期:1996年5月30日

前言

现批准《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推荐给各有关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高耸构筑构委员会(邮编:200092),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996年5月30日

1总则

1.0.1在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为了做到安全施工、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电视塔、微波塔、无线电桅杆及大气污染监测塔等塔桅钢结构工程,对输电线路塔、石油化工塔、排气及火炬塔、球场照明塔、水塔以及矿井架、车库、索道支架等钢结构工程也可参照使用。

1.0.3塔桅钢结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对已制定有专业规范、规程的结构工程,尚应符合其专业特殊规定的要求。

1.0.4塔桅结构的制作必须根据施工图进行。施工图应按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编制,如制作时需修改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签署设计更改文件。

1.0.5塔桅钢结构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6制作和安装以及质量检查所用量具、检测仪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鉴定。

1.0.7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

1.0.8塔桅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于在高度30m及以上的塔桅钢结构上进行施工作业者,要具有登高作业证,并应编制有关安全措施。

2材料

2.0.1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的规定。采用其他钢种或钢号时应符合该钢种或钢号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当室外计算温度低于-30℃时,不得采用沸腾钢和半镇静钢。

2.0.2钢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对材质有疑义时,应按国家有

关标准作抽样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时方可采用。

2.0.3采用进口钢材和代用材料时,必须提供该材料的机械性能及化学成份,并进行抽样检验,经设计同意后方可采用。

2.0.4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断口处如有分层或裂缝缺陷等,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2.0.5连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及各种用于制作螺栓和铆钉的材料等)和镀敷材料(热浸锌、热喷涂锌、铝和无机富锌涂料等)以及涂料(底漆及面漆)均应附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0.6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溶烧过的焊剂以及有锈蚀、裂纹、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2.0.7用于加工螺栓的材料,如35号、45号、40硼等除材料本身应符合有关规定之外,其制成品的性能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0.8桅杆所用的钢丝绳、钢铰线等材料、性能质量也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3塔桅钢结构的制作

3.1放样、号料和切割

3.1.1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及加工余量。对钢管塔桅的斜交钢管端部,应分别对内外壁按剖口要求放样和号料。

3.1.2样板的尺寸及样板上任意两孔的孔距允许偏差±0.5mm;孔中心偏离允许±0.5mm。

3.1.3零件直接号料时,长度和宽度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孔的位置允许偏差同第3.1.2。

3.1.4管形腹杆号料时,两端相贯线断面沿周向的相对扭转不应大于2.0mm。

3.1.5弯曲零件的孔眼划线,应在零件弯曲加工完成,经检查合格后进行。

3.1.6零件的切割线和号料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手工切割 ±2.0mm;

自动、半自动切割 ±1.5mm;

精密切割 ±1.0mm。

当有特殊配合要求时,应由工艺确定。

3.1.7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3.1.8钢板、圆钢的切割面或剪切面及钢管下料端面的倾料度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切割或剪切面允许倾斜度表3.1.8

钢板厚度t(mm) 圆钢直径d(mm) 钢管外径D(mm) 允许倾斜度(mm)

t≤20 d≤16 d≤95 ≤1.0

22≤t≤34 18≤d≤25

102≤d≤168 ≤1.5

t≥36 d>25

108≤d≥377 ≤2.0

d≥400 ≤2.5

3.1.9各类型钢下料倾斜度可按断面尺寸参照钢管外径相应的允许倾料度规定。

3.1.10圆钢用作主要受力件时,下料前应作三个试件,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分析检验。全部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圆钢构件严禁冲剪下料。

3.2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

3.2.1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表面划痕深度不宜大于0.5mm。

3.2.2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规定。

3.2.3零件在冷矫正和冷弯曲时,其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如无设计要求,应参照附表3.2.3的规定。

3.2.4法兰盘的受压接触面宜车削或模压成略向内凹的平面,内凹深度一般为0.7~2.0mm,根据具体结构及焊接工艺试验确定。

3.2.5卷管直径大于600mm时,纵向接缝不应多于两道,且最小板宽应大于300mm。

3.2.6对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进行加热矫正或热加工时,其温度控制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5—83)中第3.2.4和3.2.5条的规定。

3.2.7焊接坡口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5—80)和《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6—80)

中的有关规定。

3.3组装

3.3.1组装前,连接表面及沿焊缝每边30~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和油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3.3.2焊接连接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3.3.2的规定。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表3.2.2

项次 项目 示意图 允许偏差 1

钢板、扁钢的局部挠曲矢高f

在1m范围内δ≤14mm,f≤1.5mm,δ≤14mm,f≤1.0mm 2

角钢、槽钢、工字钢、钢管及圆钢的挠曲矢高f

长度的1/1000,但不大于5.0mm 3

角钢肢的不垂直度△

△≤b/100但双肢铆、栓连接角钢的角度不得大于90° 4

槽钢、工字钢翼缘倾斜度△

△<b/80 5

钢管的椭圆度

D0:钢管标准直径

D1:长轴长度

D2:短轴长度

△ 1=D1-D0≤D0/100

△2=D0-D2≤D0/100

3.3.3钢管对接组装时,沿钢管周边的间隙d,边缘高度s,坡口角度α和钝边a的允许偏差应不超过表3.3.2的规定。

3.3.4塔桅构件的组装应在工作台上进行,并由胎板控制构件的精确度。胎板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其精确度(应使组装后的构件,经焊接后,应能达到第六节中外形和几何尺寸允许偏差的要求)由工艺确定。

3.3.5定位点焊所用的焊接材料的型号,应与正式的焊接材料相同;点焊高度不宜超过设计焊缝高度的2/3,并应由有焊接合格证的工人点焊。

3.4焊接

3.4.1焊接时应保证焊接环境具有良好的条件,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又无有效防护设施时不得施焊:

3.4.1.1大风:风速大于或等于10m/s;

3.4.1.2雨雪:下雨或下雪;

3.4.1.3湿度: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90%。

3.4.2手工电弧焊时,严禁在母材表面引弧,焊接中应注意起弧和灭弧的质量,收弧时应将弧坑填满。

3.4.3当进行每层焊接时,焊接每层焊缝以前,应将前一层熔渣和溅屑清除。每层焊的层内接头应错开。

3.4.4要求焊缝与母材等强的钢管对接时,如焊缝根部不能清根后封底焊,则应在焊口里侧设置垫圈或垫板。

3.4.5要求无损探伤的焊缝被其他零(部)件复盖影响无损探伤时,应先探伤,合格后方可连接其他零(部)件。

3.4.6塔架节点和焊缝集中的部位,必须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定的焊接方法和焊接顺序施焊。用工艺文件(规程、工艺卡等)确定的焊接工艺,应保证焊接连接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并使构件的收缩应力和变形减至最小。

3.4.7构件及各节点的焊接,应在检查拼装合格以后方能进行。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的允许值 表3.2.3

项次

钢材类别 示意图 x-x

y-y 矫正 弯曲 r f r f 1

钢板扁钢

x-x 50δ L2/400δ 25δ

L2/200δ

y-y(仅对扁钢轴线) 100b

L2/800b 50b

L2/400b 2 角钢

x-x 90b

L2/720b 45b

L2/360b 3 槽钢

x-x 50h L2/

400h 25h

L2/200h

y-y 90b

L2/720b 45b

L2/360b 4

工字钢

x-x 50h

L2/400h 25h

L2/200h

y-y 50b

L2/400b

25b

L2/200b 5 钢管

x-x 50b

L2/400D 25D

L2/200D

注:r-曲率半径;f-弯曲矢高;L-弯曲弦长;δ-钢板厚度;b-角钢、槽钢、工字钢宽度;h-槽钢、工字钢高度;D-钢管直径。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表3.3.2

项 次 项 目 示意图

允许偏差(mm) 1

间隙d

±1.0

边缘高度S

4<δ≤8mm

8<δ≤20mm

δ>20mm

1.0

2.0

δ/10但不大于3.0

坡口角度α钝边a

±5°

±1.0 2

长度L

间隙e

±5.0

1.0 3

最大间隙e

1.0

3.4.8构件的焊接位置,应当使焊工有最便利的工作条件,并能保证焊缝的质量。在必要的情况下,应采用专门的焊接装置——定位架、翻转架等焊接胎架。

3.4.9焊接的各项要求除本节所列外,尚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第三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3.5制孔

3.5.1C级六角头螺栓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孔的直径比螺栓杆公称直径大1.5~2.0mm。螺栓孔应具有H12(H13)的精度。孔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C级六角头螺栓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制孔允许偏差表3.5.1

序号 名称

公称直径及允许偏差(mm) 1 螺栓

公称直径 12 16 20 22 24 27 30 36

允许偏差 ±0.43 ±0.52 ±0.84 ±1.00

螺栓孔 直径 13.5 17.5 21.5 23.5 26 29

32

38~50

允许偏差 +0.43 0

+0.52 0

+0.84 0

+1.00 0 2

不圆度(最大和最小值径之差) 1.00 1.50 3

中心线倾斜度

应不大于板厚的3%,且单层板不得大于2.0mm,多层板迭组合不得大于3.0mm。

3.5.2A级和B级六角头螺栓孔的直径应与螺栓公称直径相等,孔应具有H9的精度。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A级和B级螺栓孔径允许偏差(单位:mm)表3.5.2

项 次

螺栓杆公称直径、螺栓孔直径 螺栓杆公称直径允许偏差 螺栓孔直径允许偏差 1

10~18 0

-0.18 +0.18 0 2

18~30 0

-0.21 +0.21

0 3

30~50 -0.25 +0.25 0

3.5.3零(部)件、构件上孔的位置,在编制施工图时,宜按照国家标准《形状和位置公差》GBT184—80计算标准;如设计无要求时,成孔后任意两孔间距离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孔距的允许偏差表3.5.3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500

>500~1200 >1200~3000 >2000 1

同一组内相邻两孔间 ±0.7 - - - 2

同一组内任意两孔间 ±1.0 ±1.2 - - 3

相邻两组的端孔间 ±1.2 ±1.5 +2.0 ±3.0

注:孔的分组规定:

①在节点中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连接孔划为一组;

②接头处的孔;

通用接头——半个拼接板上的孔为一组;

阶梯接头——两接头之间的孔为一组;

③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连接孔为一组,但不包括注(1)、(2)所指的孔;

④受弯构件翼缘上,每1米长度内的孔为一组。

3.5.4不合格的螺栓孔,必须经设计同意后,才可扩钻或焊补后重新钻孔。扩钻后的孔径不得大于原设计孔径2.0mm;补孔应用与母材材质相同的焊条补焊,严禁用钢块填塞,每组孔中焊补重新钻孔的数量不得超过20%。处理后均应作出记录。

3.6构件验收

3.6.1构件制作完成后,检查部门应按照施工图的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构件外形和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3.6.1.1构件长度L

当L≤5m ±2mm

L>5m ±3mm

3.6.1.2塔的同一层构件、桅杆的各弦杆:长度相对差1mm

3.6.1.3构件整体弯曲 L/1000,且不在于5mm

局部弯曲 被测长度的1/750,且不大于3mm。

3.6.1.4法兰盘上孔距

单个法兰盘上孔距 ±0.7mm

桅杆或组合构件各法兰盘相对应的孔距:

当孔径≤φ21.5mm ±1.5mm

孔径≥φ26mm ±2.0mm

3.6.1.5法兰盘平面与设计位置的转角的正切:

当构件最大边宽≤1.5m 1∶边宽(mm)

构件最小边宽>1.5m 1∶1500

3.6.1.6用直尺检查法兰盘平面间隙:

当法兰盘平面由若干单独法兰盘组成时:

在螺栓孔范围内间隙 不大于1.0mm

在法兰盘边缘处间隙 不大于1.2mm

当法兰盘平面为整体时:

在螺栓孔范围内间隙 不大于1.2mm

在法兰盘边缘处间隙 不大于1.5mm

3.6.1.7构件上节点板

节点板在平面内偏移 1.0mm

节点板在平面外偏移 2.0mm

节点板上螺栓孔偏移 1.0mm

有多个节点板时,任意两组孔距或节点板上孔与基准线的距离 ±1.5mm

3.6.1.8桅杆或组合构件的横杆和斜杆

在平面内和平面外的偏移 ±3.0mm

3.6.1.9固定拉线用的节点板在平面内和

平面外的偏移 2.0mm

3.6.1.10钢平台和钢梯的允许偏差按GBJ205-83表3.9.1-5的规定。

3.6.2新放样的较复杂的铁塔,应通过厂内试装检查验收。

3.7构件发运

3.7.1构件验收结束后,应在构件上按原标号标注进行编号,重大构件应标明重量、重心位置及定位标记。

3.7.2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下列技术文件:

3.7.2.1设计更改文件、钢结构施工图,并应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

3.7.2.2制作中对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3.7.2.3所用钢材和其他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3.7.2.4产品合格证;

3.7.2.5发运构件的清单。

3.7.3构件发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法兰、螺孔、定位孔应加以保护。

4塔桅钢结构防腐处理

4.1.1塔桅钢结构防腐处理,目前有热浸镀锌法,热喷涂锌、铅复合涂层法,无机富涂料法及复合喷涂法多种方法。宜首先选用热浸镀锌法和热喷铝复合法层法。

4.1除锈

4.1.2除锈质量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除锈质量等级表表4.1.1

等级

质量标准 除锈方法 1

钢材表面露出全部金属色泽,并且有一定的粗糙度 喷钢矿砂或石英砂除锈 2

钢材表面露出金属色泽 喷砂抛丸和酸洗 3

钢材表面允许存留不能再清除的少量轧制表皮。 一般工具(如钢铲钢刷及砂布等)清除

注:1、2级用于出厂标准,3级限用于补涂时的除锈处理。

4.2热浸镀锌

4.2.1浸锌的工艺根据各厂的设备制定酸洗、浸锌的温度、时间、清洗等工序,但其热浸镀锌件的锌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1外观:镀锌表面应具有实用性光滑,在连接处不允许有毛刺、满瘤和多余结块,并不得有过酸洗或露铁等缺陷。

4.2.1.2锌附着量和锌层厚度:镀件厚度小于5mm时,锌附着量应不低于460g/m2,即锌层厚度应不低于65μm。镀件厚度大于或等于5mm时,锌附着量应不低于610g/m2,即锌层厚度应不低于86μm。

4.2.1.3均匀性:镀件的锌层应均匀,用硫酸铜浸蚀四次不露铁。

4.2.1.4附着性:镀锌的锌层应与基本金属结合牢固,经锤击试验,锌层不剥离,不凸起或按GB2694测定。

4.2.2严格控制浸锌过程的构件热变形,每根构件的长度伸缩量≤l/5000,弯曲变形≤l/1500。(l—构件长度)。

4.2.3对运输和安装中损坏部位,要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4.3热喷涂锌、铝、复合涂层

4.3.1除锈处理应达到1级除锈质量,不仅须将铁锈和氧化皮去除,同时还必须达到表面有足够的精糙度,以保证喷涂层牢固地吸附在构件表面。

4.3.2热喷涂前要进行予加热。锌和铝溶液喷涂应均匀,吸附牢固,涂层厚度≥100μm,复合喷涂涂层厚度应≥80μm以上。

4.3.3喷涂后应用涂料(环氧树脂或氯丁橡胶银粉漆)填充毛细孔凹坑。

4.3.4对运输和安装中损坏部位,在安装结束后要进行补喷涂。高空补喷涂须先除锈处理,并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涂层吸附牢固。

5塔桅钢结构的安装

5.1一般规定

5.1.1塔桅钢结构的安装程序,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不致永久性变形。

5.1.2安装前,应按照构件明细表和安装排列图(或编号图)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更改文件,工厂试予装的大型构件在现场组装时,应根据予组装的合格记录进行,严禁强组装。

5.1.3塔桅钢结构的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

5.1.3.1设计文件齐备且已会审通过。

5.1.3.2基础已验收。

5.1.3.3构件齐全,质量合格,并有明细表、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予组装记录。

5.1.3.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批准,必要的技术培训已经完成。

5.1.3.5材料、劳动组织齐全。

5.1.3.6机具设备运行良好。

5.1.3.7施工场地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

5.1.3.8水、电、道路能满足需要并保证连续施工。

5.1.4当构件在工地进行制孔,组装和焊接时,其质量要求均应符合本规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安装螺孔不得用气割扩孔。

5.1.5构件安装和校正时,如检测空间的间距和跨度超过10m以上者,应用夹具和拉力器配合钢卷尺使用,其拉力值应根据温差换算标定读数。

5.1.6塔桅钢结构试验的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和专门规范的规定进行。如焊缝强度试验、钢架负荷试验、螺栓拉力试验等。

5.1.7未经设计同意,严禁在塔桅钢结构主要受力杆件上焊接悬挂物和卡具。

5.2基础

5.2.1构件安装前,必须取得基础验收的合格资料(塔脚跨距、对角线尺寸和水平标高等)

5.2.2基础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土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安装施工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时,土建施工单位应交验下列技术文件:

5.2.2.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和材料代用证明文件)

5.2.2.2材料质量证明书或材料复验报告。

5.2.2.3隐蔽工程记录。

5.2.2.4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2.2.5基础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2.2.6土建基础复测记录。

联合检查验收的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验收规范。

5.2.3安装前,应根据基础验收资料复核各项数据,并标注在基础表面上,塔脚地脚螺栓位置,法兰支承面的偏差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支承面、支座和地脚螺栓的允许偏差表5.2.3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1

支承面(混凝土柱墩)

(1)标高

(2)水平度 ±2.0mm

1/1000 2

支承表面(法兰上端面)

(1)标高

(2)水平度(法兰上端面 ±1.5mm

1/500且不大于3mm 3

地脚螺栓位置扭转偏差(任意截面处) ±1.00mm 4

地脚螺栓法兰对角线偏差

≤l/1500 l—对角线距离且<10mm 5

地脚螺栓相邻之间偏差

≤b/1500 b—塔脚跨距且<10mm 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19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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