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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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土资?2012?3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3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对挂钩试点项目区审批、备案等有关工作要求,确保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统筹促进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认真做好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调查选取工作,选择基层组织凝聚力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基础业务工作扎实的地区设置为试点项目区。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一)优先选取“空心村”以及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作为拆旧地块。对大于25度坡度的山区、丘陵等不适宜复垦为耕地的地块,不得设置为拆旧地块。

(二)项目区要严格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合理安排项目区内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建新地块要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户安置和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非农发展用地需要,同时兼顾农村其他农户建房需求。

二、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农民自主决策,做到农民知情、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一)确定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等必须依法进行听证、公示,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拆建。

(二)涉及建设用地调换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先行履行告知手续,调换和征收补偿方案要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对不愿意搬迁的农户,要保障其正常生产生活。

(三)加强土地权属管理,项目实施前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做到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项目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做到产权明晰。

三、加强项目区审查报批管理

坚持以项目区为主体,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各试点县(市、区)要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逐级上报审查。省政府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坚持“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拆旧地块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后,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建新地块方可单独组卷办

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并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不得先行建设。对农民安置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可在项目区实施规划整体报批时,另行组卷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四、严格控制挂钩项目区调整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拆旧地块无法复垦的,可以申请撤销项目区或核减拆旧地块面积及挂钩周转指标。项目区拆旧地块位置、面积不变,需部分调整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且土地复垦投资未减少、工程质量标准未降低的,变更方案经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以及建新区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等确需局部调整农村建新区位置的,应确保调整后的位置仍在农村区域内,不得调整到城镇;确需局部调整城镇建新区的,已办理征收手续的参照“批而未征”土地调整利用程序解决,未办理征收手续的具体调整程序另行规定。

五、做好挂钩试点项目区在线备案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系统建设方案》(国土资厅函?2011?975号)要求,及时将项目区拆旧复垦、农民安置、收益分配、权属调整、考核验收等情况在线备案。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地备案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考核,凡未履行备案手续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安排下一年度挂钩周转指标。

六、认真组织实施挂钩试点项目

(一)确保资金足额到位,按规定补偿给有关权利人。 (二)按照“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做好安置用地供应工作,保证农民新居尽早建成入住。

(三)及时拆除旧房,清除其他附着物,按设计要求将拆旧区复垦为农用地(耕地)。

(四)按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凡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项目验收的,收回挂钩周转指标,扣除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限期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暂停安排该县级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附件:1.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

钩试点项目区呈报表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

主要材料及相关要求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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