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文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09-21 13:14: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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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文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

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

(试 行)

根据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和将于今年“五〃一”生效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为做好我市控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与张贴工作,达到主题鲜明,警示醒目,大方得体,和谐协调,相对统一的目的,特制定本规范。

一、制作标准与式样

(一)室内禁烟标志标准与式样。 1.大号:

(1)适用于 50平方米以上的大堂、礼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室内禁止吸烟场所使用; (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按照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

2.中号:

(1)适用于20平方米以上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大堂、会议室、办公室等室内禁止吸烟场所使用;

(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按照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

3.小号:

(1)适用于 20平方米以内的会议室、办公室等室内禁止吸烟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内使用;

(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按照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

(二)室外禁烟标志参考式样。

(1)适应于禁烟区域的出入口、大堂、礼堂、会议室出入口禁烟场所使用; (2)规范文字为“本××区域全面禁止吸烟”,落款为本单位的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3)各单位可参照式样或根据实际环境设计制作,费用自理。

(三)吸烟室或吸烟区控烟警示标识标准与式样。 1. 吸烟危害健康(张贴):

(1)适应于吸烟室、吸烟区明显位置张贴; (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按照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

费用自理。

2. 吸烟危害健康(台卡): (1)适应于室内、房内桌面摆

放;

(2)各单位按照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

(四)烟草销售场所控烟警示标识标准与式样。 1. 禁止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张贴):

(1)适应于烟草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张贴;

(2)胶贴型标志由市爱卫会免费发放;各单位可按照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

2. 禁止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台卡):

(1)适应于烟草销售场所柜台摆放;

(2)各单位按照式样自行制作,材质不限,费用自理。

二、张贴规范与要求

(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必须在正门、进口处及其他显眼位置,设置“本××区域全面禁止吸烟”的标志。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标志必须张贴在显著位置上,原则上办公室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张贴1枚禁止吸烟标志;办公室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张贴2-3枚;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张贴4-6枚;200平方米以上张贴6-8枚;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等的墙壁上,原则上每隔30米张贴1枚禁烟标志;电梯内张贴1枚禁烟标志。要求标志张贴平整、整洁。

(三)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设置的无烟楼层和无烟房,应张贴或摆放禁烟标志或台卡。

(四)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设置吸烟楼层和吸烟房的,应在每一层楼、每个客房的明显位置张贴或摆放“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或台卡。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每辆车内至少有1枚禁止吸烟标志。

(六)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吸烟室或划定的吸烟区,必须在进出口处悬挂明显的提醒标志,并在吸烟室或吸烟区内张贴或摆放“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或台卡。

(七)烟草销售场所必须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的警示标识或台卡。

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张贴应距离地面约150cm。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13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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