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4-19 15: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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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投资者姓名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项 目 一、收入总额 减:成本 费用、税金 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利润总额 三、纳税调整增加额 1.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 (1)从业人员工资支出 (2)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 (4)工会经费 (5)利息支出 (6)广告费 (7)业务招待费 (8)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9)提取折旧费 (10)无形资产摊销 (11)其他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费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6)非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9)投资者的工资 (1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3.应税收益项目 (1)少计应税收益 (2)未计应税收益 四、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亏损 2.国库券利息收入 3.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 4.其他 五、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六、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 七、适用税率 八、应纳所得税额 减:减、免所得税额 九、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减: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十、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企业税务登记号 行业类别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累计数 1.年平均职工人数 人 2.工资总额 元 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1) (分配比例 %) (2) (分配比例 %) (3) (分配比例 %) (4) (分配比例 %) 4.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为 % 企业银行账号 补充资料 企业电话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经办人(签章) 会计主管(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公章) (本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审核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填表须知

一、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要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 5.企业地址:企业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 (二)表中项目

1.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5.表中第35栏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栏 “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7.表中第39 栏 “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8.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⑴ 5=1-2-3-4 ⑵ 6=7+19+30 ⑶ 33=34+35+36+37 ⑷ 38=5+6-33

⑸ 41=39×40-速算扣除数 ⑹ 43=41-42 ⑺ 46=43+44-45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只按照规定填写第1栏、第2栏、第38栏、第39栏、第40栏、第41栏以及其他相关栏次,其中第2栏填写“成本费用支出额”,第38栏填写“核定的总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12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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