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基建69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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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安能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公司基建部反馈。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试验调试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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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工程建设应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移交水平,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比率逐步提高。

第四条 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 公司提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的输变电工程和电源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公司系统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基建部负责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的归口管理。网省公司和有关直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归口管理。

第十条 公司基建部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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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四)负责公司系统工程项目达标投产等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负责对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审核批复。

(五)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评选,负责行业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的推荐工作。

(六)组织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网省公司及有关直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实施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必要时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三)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工程达标投产工作,按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参与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区域电网公司负责本地区220 kV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审核批复工作。 (四)负责配合公司组织优质工程评选,或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各工程项目,必须落实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责任。公司总部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委托独立的建设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的,必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质量管理分工,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免除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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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建设各方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招标前完成《工程建设管理纲要》的编制,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二)依据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和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并向其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原始资料。

(三)在招标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四)核实并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的落实。

(五)定期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指导、考核奖惩;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重要设备(材料)的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管理。

(七)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工程款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因资金原因影响工程质量。

(八)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九)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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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履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三)按合同要求,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交底。 (四)向现场派驻合格工地代表,核查工程现场地质等条件,对于设计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问题应及时修正,对于其他方提出的设计问题,应及时研究并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文件;为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结果进行签证确认,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馈。

(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档案,负责编制竣工图。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对合同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

(三)组织内部施工图纸会审,参与施工图设计交底。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或设备材料有差错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

(四)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国家法律、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并征得项目法人的同意。施工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并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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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试验和计量、测量器具标定检测等制度。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六)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七)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八)完善施工质量档案管理,施工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负控制责任,并对监理自身的工作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按专业要求,配备合格齐全的监理工程师。

(二)按合同约定参与工程施工招标,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及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审核评价。

(三)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制定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以及分包单位资质,并签署审查意见。

(五)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参与(或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

(六)审核设计变更,并按合同规定的权限履行签发手续。 (七)组织检查验收进场的设备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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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定期编写工程质量报告,除每月的监理月报中有质量专题外,变电按单位工程、线路按分部工程编写质量报告,并报项目法人。

(九)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十)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监理档案和监理控制工作同步形成,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 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职责:

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必须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供货进度满足合同要求,随产品提供全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培训和现场安装试验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

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应按合同规定,支持和配合项目法人的设备监造工作。

第十八条 调试、试验单位职责:

(一)工程调试、试验单位对试验、调试工作质量负责。 (二)提交准确、齐全的工程调试、试验报告。

(三)在调试、试验过程中应注意对施工成品的有效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项目法人的行政正职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保证质量管理和奖励所需资金投入、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质量事故等;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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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基建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直接责任。项目法人应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制。

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各单位应建立各岗位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第二十条 参建各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工作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并确保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及工程参建各方应按照公司达标投产、优质工程评审的有关规定,做好达标创优策划及具体实施工作,按规定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和进行工程总结,做好自查及迎接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工程参建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总结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经验,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及建议等。

工程结束后,工程参建各方应提交完整的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和工程总结并归档。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节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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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负责及时向上级单位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负责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图审查,审查报告对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设计审查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类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并负核签责任。

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损失,责任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明确造成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变化和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技经人员审核的相应费用增减清单。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司典型设计有关规定,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安全质量为前提,进行技术论证和必要的试验,并充分考虑当前的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质量的影响,确保技术危害的可控、能控。

第二节 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施工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承包合同中的质量承诺,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派驻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的资质;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其它施工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充分发挥施工三级自检机制的作用,严格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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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确保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的可控、能控和在控。 第三节 监理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监理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所有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质量控制能力。

第三十五条 公司系统工程监理禁止转包和分包。禁止以挂靠、借用资质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质量控制手段,对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过程控制。

第四节 设备(材料)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采购,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设备物资招标、集中规模招标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设备采购合同中必需明确对设备(材料)的质量要求和供应商的质量责任,明确对设备(材料)质量的监造、试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对重要设备(材料)的加工制造过程进行监造。

第四十条 设备(材料)供应商应依据国家、行业等相关技术标准和供货合同进行加工制造和试验,按合同规定做好交货、售后服务、安装指导、质量保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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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质量检验和验收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输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主要分:材料和设备检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施工单位三级自检、监理初检、工程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电源工程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工程阶段性及投产前监督检查,遵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组织对进入工程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物资的验收,并对其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对其供应物资的质量负责。物资到场,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物资供应、施工等单位(新设备、新材料、重要设备或特殊情况要求设计单位参加)验收(数量、规格及外包装等),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接收和保管;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提出设备开箱计划,监理组织开箱检验(重点为:物资的数量、外观质量、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出厂技术文件、质量保证文件等),施工、运行、供货商(新设备、新材料、重要设备或特殊情况要求设计单位参加)参加;开箱检验应形成纪要并由各方共同签署。

到场验收与开箱检验,视实际情况可合并进行。

施工单位对自行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使用前必须经监理检查并同意。 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送检。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负责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各工序施工后,施工单位须填写《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并由监理检查合格签证后方可隐蔽。

隐蔽工程的范围界定按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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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三级(班组自检、项目部复检、公司专检)自检制度。

输变电工程的三级自检比例如下: 班组、项目部级复检率为100%。

变电工程公司专检率为30%,且应覆盖所有检验批。 线路工程随机抽查比例为:

基础工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铁塔组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铁塔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架线工程的检查与竣工验收前的自检同步进行,检查量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按线档或长度计)。

公司专检不得由项目部替代。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报验工程已施工完毕,三级自检合格,且应提交的所有资料齐全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报监理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工程中间验收。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验单》后,应于7日内组织监理初检。初检的重点为:

资料检查:工程资料应齐全、真实、规范,符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状态,且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工艺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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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的监理初检比例如下:

变电工程监理初检应全检,或采用覆盖所有检验批的抽查方式。 线路工程监理初检的随机抽查比例:

基础工程:不小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铁塔组立:不小于报验总数的30%(应覆盖所有铁塔型式),其中耐张塔、重要跨越塔全检;

架线工程的检查与竣工验收前的监理初检同步进行,初检量不少于报验总数的30%(按线档或长度计)。

监理巡视、旁站、平行检验过程中积累的不可变记录(如基础坑深、基础断面尺寸等)可作为监理初检依据。监理初检不得与施工单位公司级自检合并进行,并不得聘用同一工程的施工人员。

监理初检发现存在问题时应提出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针对问题类型及性质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必要时进行全站(线)复查并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须进行复查并签证,确认合格后提出监理初检报告,上报项目法人,建议进行工程中间验收。

第四十七条 工程中间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主持,验收组组长由项目法人代表担任,副组长由运行单位和监理单位代表担任,验收组成员应包括运行、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的代表。

工程中间验收划分原则为:变电站工程分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土建交付安装前、投运前(包括电气安装调试工程)三个阶段;线路部分工程分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投运前三个阶段,且基础完成≥70%,方可申请杆塔组立前的中间验收,铁塔组立完成≥70%,方可申请导地线架设前的中间验收。

输变电工程的中间验收检查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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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工程中间验收应全检,或采用覆盖所有检验批的抽查方式。 线路工程中间验收随机抽查比例原则要求:

基础工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20%(应覆盖所有基础型式); 铁塔组立:不少于报验总数的20%(应覆盖所有塔型);

架线工程的中间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应全线进行走线检查。 中间验收应提出中间验收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问题类型及性质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必要时应进行全站(线)复查并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须进行复查并签证。

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由启动验收委员会下设的竣工验收组负责,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建设、运行、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的代表。

验收组根据实际需要分设现场、档案等专业小组。 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的随机抽查比例如下: 变电工程:抽检覆盖全部单位工程。

架线工程:导线高空检查≥10%,直线塔附件安装≥10%,耐张塔附件安装≥20%,导地线弧垂检查≥(耐张段总数的)10%,导线对地距离(含风偏对地距离)检查≥(检查记录的)20%,不允许接续档的跨越净距测量100%;

线路接地工程:接地电阻测量平丘≥5%、山地≥15%,接地槽埋深检查≥3%; 线路防护工程及附属设施:≥10%。

各专业小组完成验收后应提交检查意见,由竣工验收组汇总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向启动验收委员会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结论意见和遗留问题清单等内容;遗留问题应明确负责单位和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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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达标投产与创优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工程达标投产考核,组织优质工程评审。工程项目法人及相关参建单位按规定参与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工程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达标投产与工程创优工作前期策划和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工艺水平。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于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在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基础上,统一向有关部门择优推荐有代表意义的工程参加国家级优质工程评选。

第七章 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凡在工程设计、施工(包括调试、试运行)期间及投入使用后的下述时限内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标准、以及施工不满足设计要求或设计出现错误,需要返工/返修的,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均属工程质量事故。

(一)主要建筑、构筑物的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 (二)其他工程及设备:工程正式投产后一年内;

(三)虽超过以上年限,但有明显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方面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

未构成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第五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公司工程质量事故依据事故性质和损失大小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事故损失为同一工程同一类事故损失累计值。

(一)一般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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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进行返工或修复处理,经处理后基本不影响使用或工程寿命;

——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输变电工程为5-20万元,电源工程为10-50万元。

(二)重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超标、主体结构强度不足;

——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输变电工程为20-500万元(含20万元,不含500万元),电源工程为50至1000万元(含50万元,不含1000万元)。

(三)特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质量事故: ——造成建筑物、构筑物或主要结构物倒塌;

——严重影响安全、降低使用年限或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缺陷; ——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输变电工程在500万元及以上,电源工程在10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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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事故或其他电力生产事故,同时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调查。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同时对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布置。项目法人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应在事故发生(或发现)后7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二)重、特大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重、特大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报告;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同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初步调查,并在事故发生(发现)后3日内向公司基建部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损失金额、对工程影响、事故责任等)。

公司基建部在项目法人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由工程项目法人配合,负责进行事故调查、分析,评估事故经济损失,并确定处理意见,在接到初步调查报告后14日内提出正式调查报告。

(三)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安全事故。

(四)对于未构成质量事故的质量缺陷,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调查处理,并在3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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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一)事故的调查分析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 (二)对事故的处理要确保工程质量,不给工程遗留后患。

(三)按规定计算事故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损失责任。 (四)按照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五)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五十七条 事故责任认定:

进行事故调查时,要根据事故发生事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相关条款以及工程现场及相关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凡事故发生与下列原因有关,确定为领导责任: (一)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二)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三)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四)工程现场确保工程质量必需的资源投入不足。 (五)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六)违章指挥。 第八章 工程质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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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工程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对工程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工程质量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施工、违章指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从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同业对标考核中对网省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每年对于实现质量目标的网省公司和对工程质量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十条 公司对参与公司系统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制造、调试等单位进行信誉评价,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与招标加分等奖励,对于质量管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给按合同罚款、招标扣分、停止或限制参与公司系统工程的投标等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关于工程质量责任的考核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项目法人要通过招标、合同签定与管理、工程验收与结算等手段,保证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认真执行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 网省公司、有关直属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各单位工程质量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工[2003]152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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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0u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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