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合同最终出版稿(XX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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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XXXXX(BT)项目

投融资建设合同

2010年12月

甲方:

乙方:

XXXX投融资建设合同

A、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的依据

1.1、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就 工程BT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移交回购达成共识,并于2010年 12月 日在 订立本合同。

1.2、双方承诺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支付项目回购价款,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投资建设本项目,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移交。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含工程预算控制价等附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项目概况

第二条 项目名称、位置、规模及内容

2.1、项目名称: 工程(BT)项目。 2.2、项目位置: 。 2.3、项目规模: 。

2.4、工程内容: 工程。

第三条 项目回购价款

3.1、本项目的回购价款由投资成本和投资回报及其他费用构成。投资成本由建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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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最终决算价组成。

3.1.1、投资成本:指本工程的建安工程费为 万元,最终以双方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决算价为准;

3.1.2、投资回报:投资回报按投资成本的 %(百分之贰拾)计算。投资回报为 万元。

3.1.3、其他费用:本合同约定不计入投资成本和投资回报的赔偿金、违约金等。 3.2、本工程项目回购款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实际以合同约定的决算价为准。 3.3、因甲方要求而增加的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从而使投资总额发生变化时,计入建安工程费决算,并计投资回报。该等变化应如实反应在回购价款中。

3.4、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投资成本增加时,该等增加的部分扣除属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对永久性工程本身的保险赔付所得额后列入建安工程费决算,并计投资回报。若乙方不按本合同9.3款规定对工程进行投保,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资金来源

第四条 项目建设

4.1、甲方负责办理本工程项目实施所需的合法手续、文件以及使工程达到开工条件的所有前期工作与工程施工所需的配套服务,乙方负责本BT项目的投融资与项目建设工作(但与贷款相关的担保、抵押的前期合规、合法性文件除外,该文件由甲方提供)。

4.2、乙方全面负责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期顺利完成。

第五条 工期

5.1、本工程计划总工期为 24个月。

5.2、按计划开完工日期分别为:2010年12月开工(准确日期以监理公司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012年12月完工。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须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

第七条 变更与签证

7.1、甲方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同乙方一起对本合同工程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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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做出变更。每次工程变更属于乙方提出的,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甲方现场代表,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甲方应在14日内提出意见,否则视为认可。

7.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非乙方应承担的工程量以及劳务费、手续费等费用,均以现场签证的形式办理;现场签证发生后乙方需将发生现场签证的原因、依据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经甲方确认后纳入建安工程决算。

7.3、每次工程签证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由乙方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甲方现场代表审定后上报甲方确认,甲方应在接到现场签证后14日内审定,逾期则视为认可。

7.4、乙方在接到甲方变更指令或变更答复后,由乙方在7日内将该变更引起的工期、造价影响情况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甲方审定后予以确认,甲方收到后应在14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甲方不答复则视为甲方认可该项变更引起的工期与造价增减。

7.5 以上变更签证只确认发生的工程量,最终决算价由财政评审审定。

第八条 建设工期顺延情形

8.1、发生以下情形造成项目建设工期延误时,经乙方与监理方协商并报甲方批准后,项目建设工期顺延:

(1)由于施工图纸不齐全而影响正常施工;

(2)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设计修改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3)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环节的延误或其他部门的干预而造成后续工作无法开展; (4)由甲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5)由于跨铁路部分桥梁施工方造成工程延误; (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和阻碍; (7)不可抗力。

8.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2小时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向监理方或甲方提出报告,经监理方或甲方审查后答复。监理方或甲方收到报告后7日内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工程保险

9.1、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为战争、地震、台风、洪水,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9.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9.2.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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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对永久性工程造成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给乙方的保险费后,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2)乙方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乙方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甲方承担;

9.2.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9.2.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3、本工程所有保险均由乙方自行投保,受益人为乙方,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交付和保修

1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由乙方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给甲方,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如甲方或甲方另行书面指定的机构未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进行或完成验收工作,视为甲方放弃参加验收的权利。如发生前述情况,或甲方在项目未进行验收之前未经乙方同意使用本项目,本项目自动进入回购期。

10.2、项目工程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之日为甲方接受工程之日,乙方完成项目的交付。若甲方在项目未进行验收之前未经乙方同意使用本项目,视为项目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条件,项目自动交付。

10.3、项目交付或自动交付之日起,甲方享有项目的使用权和承担因人为或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项目毁坏、灭失等风险。甲方从当日起负责项目的使用和管理。

10.4、在项目交付之后,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前,乙方拥有本项目的全部处分权及所有权。

10.5、本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该期限内,如果工程因为乙方原因发生施工质量而产生的问题,乙方承担本项目的保修责任。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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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投融资

11.1、本BT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自行筹措。

11.2、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本合同第15.4、15.5、15.6款标明的文件提交给乙方,如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11.3、如若上述文件还无法满足乙方的项目银行贷款的要求需要土地反担保,甲方同意上报市政府研究。

11.4、乙方应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分期分批足额投入到位。

第四章 项目回购

第十二条 回购价款的确定及调整

12.1、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乙方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本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机构由甲方委托,费用由甲方承担。

12.2、 按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资金,由乙方适时提供。最终的工程内容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补充和变更文件、监理机构签证并经甲方批准的文件为准。

12.3、回购价款决算由乙方编制,经甲方初审后报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后确定。

12.4、建安工程费的确定及调整

12.4.1、本项目建安工程费采用固定总价,变更及材料价差调增减方式包干,即: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控制价±设计变更调整)×(1-中标下浮率)±材料价差调整+合同外甲方委托项目(或委托支付项目)。

合同外委托项目(或委托支付项目)总计约人民币 万元。

12.4.2、设计变更调整:实际施工图与招标文件所附施工图有差异部分为设计变更。 变更的估价原则:

(1)设计变更或风险包干以外的工程量增减项目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签证的数量结算并按本工程预算编制办法计算,单价按财政审定单价调整。

(2)如果没有定额可套用其单价由双方面议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终审单位审定。

(3)材料变更时材料价格确定:①确定发包价的工程预算造价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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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根据该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②工程预算造价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没有的材料,按合同施工期间 市造价站公布的 信息价有的材料价格的综合单价计;③以上二项均无价格的材料,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单价,经甲方会同审核单位审核后计算。材料变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差价=审核后材料单价-甲方招标预算中相应的材料价格。

12.4.3、材料价差调整:对钢筋、钢绞线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商品砼和水泥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乙方承担或受益。钢筋、钢绞线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不含5%)、商品砼和水泥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的(不含10%),其价差由甲方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价格变化差价计算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所属的开工之日起至招标合同工期720日历天止 市造价站公布的《 信息价》中的 材料信息价格平均价为准与甲方招标时期的审定材料价进行比较。施工期间和竣工结算,除以上两种材料调整外,其余材料设备浮动、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政策性调整、措施费均不作任何调整。

12.5、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详见财政审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 12.6、建安工程费用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本条12.4.1-12.4.3款中规定的不予调整部分;

⑵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性调价导致的价格变化。其中钢材、钢绞线比招标施工图预算控制价中取定的钢筋单价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水泥、商品砼比招标施工图预算书中取定的单价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上述钢材、钢绞线、水泥、商品砼的价差计算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所属的开工之日起至招标合同工期720日历天止 市造价站公布的《 信息价》中的 材料信息价格平均价为准与甲方招标时期的审定材料价进行比较);

⑶土石方类别比例与清单不同、外运运距与清单不同导致增加的工程费用;

⑷除实体部分变更引起相应子目模板的变更外,措施项目费及施工方法客观变化产生的费用;

⑸场地内存在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地上、地上障碍物(如孤石、砼、旧基础、管线等)造成施工费用的增加;

⑹施工图中未明确的安全防护、施工干扰、新工艺、新技术试验费等内容而引起现场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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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产生的费用; ⑻工程排污所发生的费用; ⑼工程所涉及的一切保险费用;

⑽为确保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而采取必要沉降观测和减震措施费,施工噪音费; ⑾施工取水发生的费用;

⑿除双方约定的可调整因素外的其他一切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考虑以上风险的包干范围,甲方编制工程控制价时已根据本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按3%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合同条款第十二条12.4.1-12.5款进行计算。 12.7、投资回报的确定

投资回报按投资成本的 %计算。投资回报金额随投资成本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三条 本项目的税、费

13.1、 本BT项目回购款乙方按工程施工总承包方式纳税;超出工程施工总承包纳税范围所应缴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若必须由乙方缴纳,此部分税费计入建安工程费决算并计投资回报。

13.2、 甲方在支付回购款时,由乙方项目公司提供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建筑业通用发票作为回购凭证;资产移交时若发生资产交易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回购价款)决算

14.1、回购价款决算在本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乙方编制完整的项目投资(回购价款)决算报告给甲方,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在接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决算资料后15日内初审完毕,并和乙方共同将相关资料送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但对于已实行包干部分的建安工程费不再进行审核。

14.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完整的决算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本BT项目的决算审定工作,若超过时限则视为认可。

14.3、审核意见出来后 7日内,甲方须将审核结果提供乙方进行核对确认。甲、乙双方在14日内确认盖章。若有异议需在此期限内书面提出,对异议部分,甲乙双方经协商仍无法全部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相关部门解决。

第十五条 承诺保证与担保

15.1、甲方保证无条件、不可撤消、完全回购乙方投资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本BT项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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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内容。

15.2、甲方保证,本合同工程项目实体完工后,按合同约定时段及时支付回购资金。 15.3、本工程验收工作的任何延误、回购价款决算和审定工作的延误均不减少甲方的回购责任。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回购价款决算文件和审定工作的延误,甲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推迟本BT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而必须按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支付回购款。

15.4、甲方向乙方提供 市政府授权甲方以BT模式实施本项目的文件。

15.5、甲方向乙方提供 市财政局出具的土地价款收入用于本项目合同价款支付的承诺函。

15.6、甲方向乙方提供 市国土部门出具的将 区段树坑商住用地用于本项目移交受让合同价款的抵押担保文件,该抵押物的价值须经有权机构评估后其价值应覆盖乙方对该项目的回购价款总额,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乙方。甲方与乙方办理抵押合同,办理抵押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完成抵押手续。鉴于上述地块的权证手续目前正在办理之中,乙方同意甲方先以《 国用(2010)第20008号》、《 国用(2010)第20007号》地块作为抵押资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待江南新区段树坑商住用地权证手续办理完毕,即办理抵押资产置换手续。 以上第15.4、15.5、15.6条规定的资料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

15.7、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将20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帐给甲方作为项目履约担保,待现场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后当日返还。

第十六条 回购资金支付

16.1、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回购款为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决算并审定的回购价款。

16.2、回购期限自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自动进入回购期之日起两年内分三次回购完毕,回购款支付时间分别为竣工验收合格或自动进入回购期后的第1、13、24个月的第一个10天内按照回购价款决算总额的40%、30%、30%比列分别支付乙方相应的第一、第二、第三笔款项。

16.3、若甲方最终审定的回购结算价款未能及时审定,则第一笔回购价款暂按乙方上报并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共同初审通过后的结算总额,按16.2款规定的比例和时间支付,实际结算价与初审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待决算完成后在次期的回购款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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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7.1、甲方经 市政府授权,负责对本项目的招商引资和回购; 17.2、甲方有权依法对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等事项进行检查和监督;

17.3、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本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合规合法性文件,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17.4、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本合同中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承诺保证和担保资料,并和乙方共同办理完成相关的法律手续;

17.5、甲方应在本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一份完成本合同项目前期准备的时间表,并保证在规定的开工日之前完成项目实施的前期工作并提供项目实施需要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审批文件、划拨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停水、停电等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所有的项目实施所需的合法文件。如果未能按期提供,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如影响工程进度时,则工期相应顺延;

17.6、甲方负责项目的所有前期工作,应达到使之完全达到开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完成项目的立项、报批报建等所有手续,委托勘测、设计、监理、监督单位并承担费用;

(2)、收回国有土地、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所有补偿、旧房拆除、管线迁移、工程相应的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配套服务,包括供电、供水(包括土目洲岛预制场供电接口)及施工单位临时设施用地等的安排,并承担费用;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场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甲方负责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4)、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核设计交底;

(5)、甲方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17.7、负责桥梁动静载检测、施工过程监控及长效监测,并承担费用;负责跨铁路桥梁施工协调工作;

17.8、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回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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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协助乙方办理为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一切同意、批准、授权、担保、报建、开工等手续;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17.10、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及其周边地段治安的安全,协调处理好与相邻单位或村民的关系,协助处理附近居民阻挠施工现场等问题,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8.1、在投资建设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乙方拥有并行使本项目的投融资权、建设权与占有权;甲方应在本项目投资建设期间确保乙方的地位,确保乙方行使上述权利;

18.2、按照甲方确认的规划设计进行实施;

18.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8.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的所有权。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解释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与解释

19.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若本合同生效后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共同商讨本合同的修订事宜。

19.2、本合同项下工程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及时向监理和甲方呈送书面资料,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商调整。对不可抗力引起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9.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若发生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建设的,乙方需按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补救,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若甲方未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逾期支付回购款,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如期支付回购款,每逾期一天,甲方须按中国人民银行 3-5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加2个百分点作为计算利率(如贷款基准利率为5.96%计,则计算利率为7.96%)向乙方支付应支付回购款的利息。

第二十三条、由甲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甲方须按 元/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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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甲方工期延误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建安工程费1%。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解除甲方对完成本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建设工期延误的,乙方须按 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建安工程费的1%。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解除乙方对完成本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若乙方因资金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章 合同的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者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不成功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补充条款

27.1、乙方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27.2、施工现场应制订环境保护措施,积极、有效地减少施工对市容、环境的污染,降低施工噪音,做到不扰民。

27.3、乙方应按 [2008]45号关于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自行缴纳费用。

27.4、乙方提供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乙方的投标承诺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要求提前15天向甲方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材料,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乙方应对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负责,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应无条件退出现场。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7.5、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设备、安装材料等到货时,应甲乙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甲方规定的统一品牌项目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乙方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乙方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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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办妥《 国用(2010)第20008号》、《 国用(2010)第20007号》地块抵押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壹拾捌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地址:; 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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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0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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