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东道主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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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公司公民义务

----基于中国经验的考察

肖 宇

[摘要]跨国公司以公司公民身份在东道国履行社会责任,其恪守的全球性规则与本土价值是相互吸收和借鉴的过程;以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社会责任的经验考察,有善行也有恶为,这既有制度因素也有文化冲突;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公司公民义务的制度构建应通过从公司自我约束、社会约束、国际规则的软规制以及法律制度的硬规制得以实现。[关键词]跨国公司;公司公民;软规则;硬规则中

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发展相互促进,形成跨国公司强大的势力,在权力与影响扩张的同时,其对社会特别是东道国所尽的责任越来越受到关注。跨国公司在我国公司公民义务的履行曾是我国企业行为的标杆,但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环境污染、血汗工厂和商业贿赂事件使我们不得不反思跨国公司义务的理论基础和制度环境,以探寻跨国公司在我国做好公民的治理之道。

一、公司公民:跨国公司义务履行的理论基础

(一 ) 对等:跨国公司权力与责任的双向考察全球化是当前世界经济的显著特征,越来越多的跨国界的问题开始出现,很多在各国政府的框架下难以解决,国际组织也不能提供方案。20世纪末期以来,自由经济理念使跨国公司的发展更加合法化和自由化,跨国公司的权力得到很大扩展,而国家权力却相对受到削弱,按照国民总产值和公司营业额来衡量全世界最大的100个经济实体中,跨国公司要占到一半。在这种背景下,需要重新考虑跨国公司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权力的扩大,若跨国公司单边行使权力会引起抵制,要使强大的权力长久下去,必须要学会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于是根据“责任与权力形影相随 ”的观点,产生了“责任的铁律 ”[ 1 ],结合企业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该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责任与权力联系在一起,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公平的前提,在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处理上适用这个基本的原则。二是责任越少,权力越小。如果能摆脱社会责任,企业的压力就会变小。但随着就是社会权力的逐渐丧失,政府或劳工组织就会削弱他的权力,由其他组织代替。“越来越明显的看出,如果没有社会责任的前提,商人的选择自由和代表的权力将不可能得以继续。”三是企业的非经济价值。实践证明,“经济人 ”假设不完备,因为人类并不单纯是计算市场价值的经济工具,人们作为劳动者、消费者或社区公民在与企业交道时不仅仅是为了从企业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还应考虑满足人类的其他需求,承担“社会-人类 ”责任。在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公司作为最直接的受益人,权力与义务对等,更是应当承担起全球化的社会责任,以尽量消除全球化的不良影响,否则跨国公司的长远利益也难得到保障。在这个过程中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受益更多,应该更多的承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责任。

(二 )公司公民的义务发展源流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产生于20世纪初期,直到到20世纪40年代仍然以公司慈善为主要内容,随后出现了狭义的社会责任概念,其主体是现代大公司,实施者是公司管理者,原则是自愿[ 2 ]。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将社会责任定义为三个同心圆:内层是范围清晰的有效履行经济功能的基本责任,包括产品、就业机会以及经济增长;中间一层将履行经济功能的责任与变化中的社会价值观和主要问题的敏感相结合,例如:环境问题,与员工的关系问题,顾客对信息的更高要求等等;外层是新近出现但还不是很清晰的责任,要求公司更广泛地积极介入到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中去。[ 3 ]70年代该理论演化为社会回应, 80年代形成了社会表现理论,后来又与相关利益者理论全面融合。进入全球化时代以后,公司公民理念开始盛行,根据该理念公司公民和个人公民一样,应负起四种责任,每种责任就是一个“面 ”,即经济面、法律面、道德面和慈善面。从经济面来讲,“一个好公民的首要责任是能够并且愿意尽自己的本分 ”,对公司而言,获取利润是其目标;从法律层面来讲,公司公民必须遵守法律;从道德层面来讲,公司公民应该区别道德理想和道德实践,做应该做且有能力做的事情;从慈善层面来讲,公司公民应富有慈善意识,在改善自己生活的同时改善他人的生活。[ 4 ]公民权的传统意义是与国家疆域联系在一起的,而全球化使很多活动超出了疆域,国家难以担当公民权的唯一担保人,跨国公司担当一部分公民权的管理权能,承担“全球公司公民义务 ”,在全球化时代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实现提供一种新的指引。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为跨国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标准和行为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76年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 》,该准则规定了在环境、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防止腐败、劳工关系等多个领域的的原则和标准,目前许多跨国公司的行为标准是以此准则为框架的;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 》; 1999年联合国宣布了《沙利文全球原则 》,倡导者沙利文教士提出该原则是“对社会负责的公司,无论大小,都可以作为目标来调整内部政策和惯例的参照标准 ”;2002年联合国推出《联合国全球契约 》,在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败方面为各企业提供的行为框架。[ 5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数以千家企业参加,是世界上最大的全球企业公民行动倡议。国际标准化组织在2005着手制定ISO26000,旨在协助组织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并提供可行指引,提升社会责任报告和声明的可信度。该规则与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相互支持,互为补充,与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指导纲领也保持一致。在该规则中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解释为企业如何将其价值观、文化、决策、战略和运营包含对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关注,并在组织内部建立更优秀的规范,以创造财富和改善社会环境。社会责任须符合社会、环境和经济的法例法规要求,在符合法规要求的基础上,社会责任还包括以下的各项承诺和活动:公司管治与道德操守、健康与安全、环境管理 、人权 (包括劳工权益 )、

人力资源管理 、社区参与、发展和投资 、对种族人士的参与及尊重、企业慈善事业和员工志愿服务 、客户满意度和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反贿赂和反腐败措施 、问责、透明度和绩效报告、供应商关系等。[ 6 ]

(三 )全球性规则的本土化路径上述由国际组织制定的全球性公司规则是建立在普世价值基础上的 “超规则 ”,这是跨国公司在全球信奉的理念,但对于东道国有其民族性地域性的文化风俗,跨国公司应该在不违反基本规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尊重当地的习俗,进行合理变通;下一步跨国公司应该总结其在不同文化和环境中的经验,将那些在各种制度和文化下都能适应和发挥有效作用的政策和做法制度化,并进行持续的反馈、监控和评价,不断的更新该规则体系。根据该过程洛格斯登将全球公司公民界定为一套政策和行为,它使得企业可以遵守一些超规则,尊重与超规则一致的当地文化,尝试将超规则与当地做法协调,然后为了企业、当地利益相关者以及全球社会的利益进行系统学习。[ 7 ]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公司公民义务的考察跨国公司在我国近30年的发展中,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引入我国,他们每年编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将社会责任纳入工作目标、预算经费,为中国企业树立了良好的楷模。随着我国企业的发展,视野的开阔,跨国公司已经渡过其神秘的“信任我 ”(trust me)阶段,进入了“告诉我 ”(tellme)和“给我看 ”(show me)阶段。对跨国公司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和反腐败等领域社会责任、公民义务的履行也得到了从所未有的关注。

(一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良行在我国传统的观念中,跨国公司通常是管理理念先进、管理水平高、社会责任表现出色的企业,也一直被许多国人和中国企业视为学习的榜样,社会对跨国公司的期待非常高。在零点调查所发布的《2007年中国最具影响跨国企业评选研究报告 》显示,跨国公司积极的社会责任履行能赢得公众好感,在跨国公司的行为中,“员工福利好薪水高 ”排在首位;其他的行为还包括“招聘大量中国员工 ”、“为中国培养人才 ”、“对中国进行技术转让 ”和“企业捐赠等慈善行为 ”等。[ 8 ]

(二 )跨国公司的恶为:公民义务的缺失在上述的研究报告中同样也指出,在跨国企业令人产生反感的行为时,把污染转移到中国、抢走中国高级人才、抢注中国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等都在公众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还有近三成人士对跨国企业的垄断经营形成的潜在威胁表示担忧。近几年在华跨国企业的负面新闻“此起彼伏 ”,肯德基的苏丹红事件、地震后的“铁公鸡 ”名单、多家外企被指违反中国环保法规、力拓间谍案事件等等,使得消费者对跨国公司原有的光辉形象在降低让中国公众对跨国企业的信心一点点地消磨殆尽。而且有些跨国公司在母国制定和执行了非常严格的道德行为准则和社会责任标准,而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却实行另一套标准,这种“国别性选择 ”的双重标准值得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在2008年对外公布了130家曾经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跨国企业名单,是环保部门

对2004年至2007年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跨国公司进行专项督察后得出的结果。这130家跨国公司多数来自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包括百事、通用、3M等在国外有较好的环保口碑的世界500强企业。[ 9 ]某个日本公司在其本土8家工厂有7家达到零排放,在中国却连最基本的排放标准都未达到。沃尔玛、柯达等知名公司曾无视我国的法律,长期抵制建立工会;也有跨国公司因为工时超常、工资过低以及健康和安全工作未达标准等血汗工厂事件被曝光;更严重的是目前调查的腐败案中,有64%与国际贸易或外商有关。目前在国内盛行的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就是当初从境外输入的产物,是效仿境外“成熟、先进 ”的商业贿赂方式,甚至有跨国公司解释行贿是跨国公司在华为求生存而必须适应的潜规则。这些行为对我国商业环境的起着恶化的作用。另外,澳大利亚铁矿山供应商力拓案[ 10 ]的案发让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商业间谍行为的猖獗和危害显露冰山一角,跨国公司通过贿赂、收买、资助项目、慈善捐助等多种形式打探我国公司特别是大型国企的商业秘密,以取得商业竞争的优势。甚至针对我国的经济政策和宏观决策进行“间谍行为 ”,商务部条法司前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就在制定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定时,收受外商贿赂,在法律上故意留“后门 ”,有利于外商在中国进行行业并购。这些由跨国公司主导的行为可能将国家经济政策引向歧途,后患无穷。

(三 )跨国公司恶为形成的原因对于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一些“恶为 ”,要找到其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是企业本身对公民义务认识不够,另一方面外部的制度环境给其提供了可以钻空子的空间,导致跨国公司在母国和东道国存在公民义务的双重标准。第一,对于跨国公司选择到中国建厂劳动力成本低廉是重要的原因,大型的跨国采购商也是不断压低采购成本,所以有些原材料供应商只有通过压榨工人、不执行环保措施来实现成本的降低。第二,跨国公司为了实现的经营效益建立了众多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在复杂的公司网络系统管理中,可能出现监控的失败,子公司在东道国作出有违公司责任的事情。第三,我国民众对权利保护也意识相对淡漠。在血汗工厂工作的工人认为就业机会比劳工权益更为重要,而消费者更关注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而环境问题对其进行产品选择影响不大。第四,我国制度的不完善与执行不力也给跨国公司的不良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有些地区为了吸引外资,不但对外资企业的没有社会责任的制度和标准,还在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方面实行“超国民待遇 ”,致使部分跨国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做出有别于母国的社会责任标准,或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另外,当地政府却对跨国公司的行为疏于监督或者监督不力也给跨国公司的不良行为提供了条件。第五,一些跨国公司对本土文化的误读,也会造成跨国公司做出不妥当的行为。一些跨国公司认为在我国行贿是常情常理,是为了与我国政府或客户搞好关系,将其作为获得政府的有利支持或成功争揽业务的手段,于是会做出有别于母国的商业道德规范、违背公司公民义务

的商业行为。

(四 )跨国公司的理念与本土价值的冲突不管是现行公司社会责任还是公司公民义务理念都主要滥觞于欧美国家,大多跨国公司已经在发达国家的商业环境下形成了自我的商业伦理体系和社会责任观念,而我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也形成了受儒家伦理思想和礼教影响的商业文化内涵。两种商业伦理既有相容共生的一面,也有殊途冲突之处,相通之处是基于人类“一般道德原则 ”,而冲突之处多也源于东方与西方文化的冲突。其在母国所恪守的商业伦理道德会可能与我国传统商业文化产生碰撞冲突,所有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履行公民义务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这种文化传统的差异性,实现超规则的本土化。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网络上手机短信上广泛流传着跨国公司“铁公鸡 ”的名单,一些没有及时捐款或捐赠较少的跨国公司甚至被群众围攻。[ 11 ]产生这种行为与跨国公司同我国企业对企业慈善的理念差异有关。跨国公司的捐赠往往与企业的发展与市场开发结合在一起,是企业与社会互惠的行为,在回报社会的同时,企业提高了声誉;而且跨国公司的捐赠计划都纳入全球总公司的公益计划之中,在这个全球计划的框架下,若是在计划外的捐赠项目,金额较大要上报全球总部专门审批,自主权有限。而中国传统文化秉行“达则兼济天下 ”,特别是在灾难面前对受难者要“仗义相助 ”“重义轻利 ”,而且这种捐助是不求回报的,否则动机不纯。[ 12 ]所以突如其来的大地震让大多数跨国公司在灾后救助上措手不及,在跨国公司公益计划以外的捐赠需要与公司总部沟通,而且往往是根据灾情状况分批发放,所以在灾后应急性捐赠上,金额不及我国企业慷慨,并且有时间的滞后性。也许是我国激动的民意已经形成了公关危机,也许是资金申请到位需要时间,不少跨国公司都对捐款进行了多次追加。

三、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公司公民义务的制度构建跨国公司在我国履行公司公民义务履行的基本要求是遵守当地的法律,在符合社会、环境和经济法规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环境、人权和慈善等道德操守,公司慈善捐赠等道德层面义务的履行不能替代其对当地律令的遵守,守法是跨国公司的义务履行的基本准绳。所以跨国公司义务履行的制度构建即包含了东道国法律的“硬规制 ”,也包含了通过自律性的内部约束和外部非官方组织的第三方治理而形成的“软规制 ”。

(一 )跨国公司的自我约束与社会约束跨国公司公民义务的履行在我国的推进一开始就是来自公司对义务履行的自我认识,以及社会舆论与市场的推动,这也是公民义务得以履行的强大内在动力。这种自律性的约束机制包括以下几个层面:首先,在跨国公司内部制定公司行为守则,对公司行为、公司高管、公司员工以及供应商等利益相关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跨国大型零售商采购为例,目前沃尔玛等公司在我国采购时,不仅是产品质量检验,而且实行“验厂 ”制度,即亲自到厂里检查工人福利待遇、管理体系、安全防范等方面,检查合格才能获得供货资格。通过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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