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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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玉溪市地处滇中腹地,辖区内有珠江、红河两大水系,有元江、嘎洒江、南盘江等江河,4个高原湖泊,545个水库、坝塘。在这些江河、湖泊、水库中有渡口6道,有自用生产生活船3000多艘,渡运已经成为当地各族群众不可缺少的交通方式。多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但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渡口设施不全、渡船安全技术状况差、渡口渡船改造经费以及运行经费无保障、非法渡运时有发生等,渡口、渡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交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决定自2005年9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省政府就贯彻落实此项活动制定了《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

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坚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各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抚仙湖管理部门、海事部门、水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玉溪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冷明德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 平 市长助理

张存良 市政府副秘书长

任志保 市交通局局长

方玉明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贺光明 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

成 员:崔 明 市旅游局局长

李兴春 市农业局副局长

董仲瑜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师执良 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武实 市抚仙湖管理局副局长

李之泽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局,由师执良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2011671,传真:2026272、2015585,下设宣传组、检查组、验收组三个工作组。

六、活动步骤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调查摸底(2006年1月20日—2006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出声势,为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交通、安监、水利、海事部门和抚仙湖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底数,渡口设施状况、渡船技术状况及安全管理等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要全面、准确,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5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交通、安监、水利、抚仙湖管理、海事部门集中精力,严格开展现场检查,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非法载客的行为。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派出检查组到各县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做好迎接省检查组检查准备工作。在本阶段,各县区应于每月1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汇总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07年1月1日—2007年3月31日)

主要任务: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由各县区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进行初验,将初验合格的渡口、渡船资料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迎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在省级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再验收(2007年4月1日—2007年8月31日)

主要任务:对第三阶段责令整改的渡口、渡船进行再验收,确保合格率达90%;对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集中研究、解决问题。

第五阶段:总结表彰(2007年9月1日—2007年9月20日)

主要任务:各县区要认真总结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并对专项整治的效果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先进单位表彰方案,报市专

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召开专项整治总结表彰会,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组织机构。研究制订好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认真组织交通、安监、抚仙湖管理、水利、农业、海事、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要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与加强“三湖一海一库”管理结合起来,与发展旅游结合起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三湖一海一库”等重要旅游区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玉溪旅游业的发展。

(二)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四)明确渡口、渡船的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县区、乡镇政府要按《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渡口管理部门,落实渡口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五)加快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的进程。各级政府要统筹作好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的规划工作,多方筹措资金,逐步完善渡运设施,改造渡口、渡船。要把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纳入交通建设计划,切实解决当地群众出行难及安全出行的问题。

(六)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及省政府《关于规范全省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名称的通知》(云政发〔2001〕86号)精神,加强县区地方海事机构、编制、经费及监管手段的落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七)认真总结,长效管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县区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落实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并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固化,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0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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