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兔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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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兔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前 言

为保障肉兔健康养殖,规范肉兔生产,提高生产效率,确保兔肉产品生产安全性能,参考国内有关肉兔生产科研成果,结合我省肉兔生产实际,制定本部分。

DB33/T 426-2003《无公害肉兔》按部分分布,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肉兔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第2部分:肉兔饲养兽医防疫操作规程;

——第3部分:兔肉质量标准。

本部分为《无公害肉兔》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杭州市农业局、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桐庐冠华兔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敏、严冰、江卫东、周华英、蒋建一、谷根林。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兔舍设施、环境、饲养、饲料和饮水、管理、种兔的繁殖、病死兔处理、废弃物处理。

本部分适用于肉兔的饲养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

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8407.3 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要求

NY 5130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31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132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DB33/T 426.2-2003 肉兔饲养兽医防疫操作规程

3兔舍设施

3.1 兔舍

3.1.1 兔笼采取三层“面对面”或“背靠背”式排放。

3.1.2 兔舍顶高不低于2.5m,门宽一般为1.2m~1.5m,高度不低于2m,地面采用水泥地面。

3.2 兔笼

3.2.1 兔笼规格

宽64cm~70cm、长60cm~70cm、前高46cm、后高29cm~40cm。

3.2.2 兔笼材质

可采用水泥、木板、竹片,金属、塑料等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组装而成。

3.2.3 必需设备

3.2.3.1 笼门

门框宽度一般为30cm左右。

3.2.3.2 食槽

可采用陶土或金属等材料制成。金属制成半月形自动食槽,长20cm,槽口宽10cm,高8cm。

3.2.3.3 草架

一般悬挂在笼门下部,上口宽为15cm,长约30cm。

3.2.3.4 饮水具

可选用乳头式自动饮水器或鸭嘴式自动饮水器。

3.2.3.5 产仔箱

采用长方形的抽屉式产箱,长40cm、宽25cm、高13cm。

3.2.3.6 笼底板

用竹片间隔固定在笼架上,竹片长59cm~64cm,宽2cm~2.5cm,竹片间隔

1.0cm~1.2cm。

3.2.3.7 承粪板

由水泥板制成,表面平整光滑,有一定的坡度,在清粪道端从第一至第三层依次突出5cm。

4 环境

4.1 场外环境

场址的选择、防疫要求等按GB/T 18407.3要求执行。

4.2 场内环境

4.2.1 室内环境

4.2.1.1 保持兔舍良好的通风,空气质量符合GB/T 18407.3要求。

4.2.1.2 临界温度为5℃~30℃。最适温度初生仔兔箱内30℃~35℃;30日龄前仔兔23℃~30℃;幼兔、成年兔、青年兔为15℃~25℃。湿度应在50%~70%之间,以60%~65%为宜。

4.2.1.3 光照 种兔6h~14h,育肥肉兔8h。

4.2.2 兔场生产区布局在管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兔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清粪排尿系统良好。 5 引种与选育

5.1 引种

5.1.1 必须到持有种兔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兔场引入。

5.1.2 引进的种兔必须要随带系谱卡、出场合格证和检疫证。

5.1.3 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和防疫制度,对引进本场的种兔,按GB 16567进行检疫实行隔离饲养,严防各种疾病的传入。禁止从疫区引进种兔。

5.1.4 引种执行DB33/T 426.2-2003,做好防疫监测工作。

5.2 选育

按不同肉兔品种的选育要求,分阶段对预留种的肉兔进行毛色、体型、生长速度等指标的选育。

6 饲养

6.1 种公兔

6.1.1 非配种期每天青饲料采食量1000g左右,颗粒料二100g左右;配种期每天青饲料采食量1250g左右,颗粒料125g左右。

6.1.2 加强种公兔运动,每周1次~2次,每次0.5 h ~1h。

6.1.3 公母兔比例,自然配种1:8~10左右为宜;人工授精1:100~150。成年公兔每天可交配2次,上下午各1次,配种2天休息1天。

6.1.4 “四不配”原则:有病不配,换毛不配,喂前喂后不配,温度过高不配。

6.1.5 公兔使用年限1年~2年,最佳利用年限为1.5年~2.5年。

6.2 种母兔

6.2.1 空怀母兔

6.2.1.1 每天青饲料采食量1000g左右,颗粒料二100g左右,根据母兔的膘情调整营养水平,控制精料喂料量。配种前5天~7天要对空怀母兔补充蛋白质和维生素A,促使发情和提高受胎率。

6.2.1.2 除7月~9月外,其他时间均可繁殖;如期间室内气温低于30℃,亦可正常繁殖。

6.2.2 孕期母兔

6.2.2.1 怀孕前期每天青饲料采食量1000g左右,颗粒料二100g左右;怀孕20天后每天青饲料采食量1250g左右,颗粒料一125g左右。怀孕后期应添加0.5%的骨粉或1%的磷酸氢钙,使日粮中钙磷比达到2:1。

6.2.2.2 怀孕母兔单笼饲养,保持环境安静,减少惊吓、捕捉、挤压等造成的应激性流产。

6.2.2.3 产前3天到产后3天为预防乳房炎要减料,视情况采取药物预防措施。

6.2.2.4 怀孕期超过3天,可用催产素催产。

6.2.3 哺乳母兔

6.2.3.1 哺乳期为28天~35天,产后3天内颗粒料一日喂量100g。之后逐步增加至18天日别喂达到300g。之后逐步减少至30天日喂量达到100g。饮水不间断。

6.2.3.2 初产母兔拒绝哺乳,强迫喂奶;无奶母兔摧奶,催奶后母兔仍无奶,仔兔寄养或人工喂奶;如患乳房炎的母兔及时治疗。

6.2.3.3母兔使用年限2年~3年,最佳利用年限为1.5年~2.5年。

6.3 商品肉兔

6.3.1 仔兔

6.3.1.1 初生重大于50g。每窝留仔5只~7只。

6.3.1.2 产后12小时应保证吃到初乳, 16日~18日龄诱食补料,体重达600g以上断奶。

6.3.2 幼兔

6.3.2.1 饲料饲喂量

31日~60日龄每天青饲料采食量100g ~400g,颗粒料一:30g ~55g以上。 31日~90日龄每天青饲料采食量400g ~900g,颗粒料二:55g ~90g以上。

6.3.2.2 幼兔阶段要重点防止腹泻时减少青饲料饲喂量,青饲料适当晾干;粗纤维在12%~14%以上。

6.3.2.3 幼兔分群时,可按窝分群,或按日龄分群,也可按强弱大小分群,每个小群5只左右。

6.3.2.4 断奶前后饲料、环境、管理三不变,如变化要逐步进行。

6.3.2.5 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执行NY 5131和DB33/T 426.2-2003。

6.3.2.6 作为繁殖兔培育的幼兔,应与商品兔分开饲养,饲料注意选择可消化性和适口性,粗饲料和玉米等能量饲料饲喂不能过多,其营养需求、生长速度符合种用要求。

6.3.3 青年兔

6.3.3.1 90日龄后单笼饲养,防止早配、乱配。

6.3.3.2 每天青饲料采食量1000g左右,颗粒料二100g左右。对计划留作种用的后备种兔应限饲能量饲料,保持7成~8成膘情。

6.3.4 育肥兔

6.3.4.1 出栏肉兔饲养期75天~90天,出栏前7天~15天进行催肥,体重2.5kg以上。

6.3.4.2 生产过程中使用抗生素添加剂时,在肉兔出栏前,按NY 5130准则执行休药期。 7 饲料和饮水

7.1 饲料使用按照NY 5132有关规定。

7.2 常用饲料以青绿饲料和颗粒料为主,补充适量的添加剂,满足生长需要。

7.3 饲料品种分以下几类:

青饲料主要有栽培牧草、野草、蔬菜等。

颗粒料由草粉(30%~50%)和精料(50%~70%)组成。

精料主要由玉米等能量饲料、豆粕等蛋白饲料、骨粉等矿物质饲料组成。

不同阶段颗粒料中的精料使用不同的配方。

(精料中具体饲料原料配比见附录A)。

草粉主要由青干草、桔杆、农副产品等粗饲料烘晒后粉碎制成。

7.4 饲料添加剂执行NY5132准则,不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各种化学、生物制剂及保护剂(如抗氧化剂、防霉剂)等添加剂。

7.5 严禁饲喂霉烂变质饲料、冰冻饲料和农药污染严重的饲料。

7.6 饮水

7.6.1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18407.3的要求。

7.6.2 供给充足饮水,避免断水。

7.6.3 经常清洗和消毒饮水设备,保持饮水设备卫生和水质安全。

8 管理

8.1 人员

8.1.1 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兔工作。

8.1.2 为保证兔场健康安全,兔场人员不对外开展兔的配种工作。

8.2 记录

8.2.1 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肉兔出售、饲料消耗、生长发育及鉴定等。

8.2.2 记录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的。

8.2.3 每天观察肉兔的行为表现、粪便状况,如有异常则需记录,并作相关的检查。

8.2.4 正常健康兔夜间有“食软粪”习性,早上注意观察笼内软粪量。有一定量的软粪剩余,是不健康的信号之一,须记录并查找原因。

8.2.5 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

8.2.6 资料最少保留3年。

9 病死兔处理

9.1 可疑病兔,有治疗价值的病兔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9.2 病死兔尸体按执行GB 16548。

9.3 兔场不得出售病兔、死兔。

10 废弃物处理

10.1 兔场废弃物处理应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10.2 粪便经堆积发酵后作农业用肥。

10.3 兔场污水应经发酵、沉淀后才能作为液体肥使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zt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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