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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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能否做到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这一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本文拟就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谈了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 司法公正;因素;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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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1 (一)秉持良知?????????????????????????????1 (二)平等对待?????????????????????????????1 (三)合理合法,维护合乎理性的权利???????????????????2 (四)程序公正?????????????????????????????2 (五)及时高效?????????????????????????????2 (六)形象公正?????????????????????????????3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3 (一)司法监督机制软弱无力???????????????????????3 (二)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3 (二)法院系统实行的行政管理体制????????????????????4 (三)审判人员素质问题?????????????????????????4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5 (一)健全机制?????????????????????????????5 (二)全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5 (三)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5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5 (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6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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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

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能否做到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这一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本文拟就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一)秉持良知

法律的正义性要求法官是有良知、有理性、有智慧、有正义感及有公平正义的职业追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材。法律的施行要求法官具有公平正义的品质和良知。法律是规范,以条、款等书面形式或习惯存在,有固定、滞后等特点,还受文字表达上的制约,有漏洞存在。其实施、执行和适用还要靠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其进行对应、解释和填补。因而使得法官在裁判中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得以产生。在具体办案中,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合法性、合正义性要靠法官的业务素质、良知、正义感和职业道德来保证和维护。否则,法律在施行中,通过执法者的解释与演绎,良法会变成恶法,破坏社会和谐,颠倒人间是非,混淆真善美丑。以致法律权威受损,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下降,法官的公信力和形象受到贬损、丑化,国家法制不统一,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公民权利没有保障。法官不是普通的人,而是党的干部,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具有高素质的更高层次的人。更应有人间正义,天地良知。更应有高尚的情操,纯洁的品质。更应有主持公道、弘扬正气的修为,惩恶扬善、明辨是非、不畏权势、刚正不阿的职业追求和青天情怀,知人间疾苦,为人民办事。故,公平正义是法官的良知,是法官的灵魂,司法公正是对法官的职业要求。 (二)平等对待

天秤是法律职业的象征,意在平等、公正。平等是公正的前提,在工作中,法官必须平等地对待不同的人、不同的事,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方式。法律的正义性在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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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特权,禁止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法官的司法工作只能对事不能对人,相同的情况应相同处理,类似的情况应类似处理,比照进行。不能因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悬殊,让部份人成为法外之民。也不允许让部份在社会中处于劣势的人受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

(三)合理合法,维护合乎理性的权利

法律可以约束、制裁人的行为,但不一定能改变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与主观认识。而理可以服人,可以改变人的主观认识,让其从心理上屈服。理也是一种武器,能让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能从根本上化干戈为玉帛。法律是党领导人民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利益与意志,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只要法官忠实于立法目的与精神,严格执法,就合乎了公平正义的形式要求。同时法官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自由是有限度的,无限制的自由必将导致不自由。在司法活动中,法官的行为是行使公权的行为,应当坚持法无规定即无权力的原则。法官的司法活动应当要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办事。法官的自由裁量要适度、要合理,要符合常理及常人能理解和接受的程度。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个案分析,不能机械地简单比照。一切权力的行使,都应当符合法律赋予法官该项权力的目的。否则法官就是滥用职权,法官的自由裁量就是无根据、无原则的裁量自由,法官就会偏离公正、偏离良知。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纯,出于公心、维护公益、保护合法、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不偏不倚、摒除邪恶、弘扬正气,同时体现司法工作的温暖与人文关怀。

(四)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须,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公正是抽象的,程序是具体的、看得见的。法官要将抽象的理念用具体的方式展示出来。法官要注重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对案件、对事情的处理,法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步骤、途径、及时限等进行。法律对办案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实体公正得以落实。法官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还应当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知得到的方式来实现它,让公平正义有血有肉有灵魂。法官还要以公开促公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消除人们对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保障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法官要用有形有体的方式来向当事人展示法律原则与法律精神,展示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

(五)及时高效

只有效率才会有公正。在司法工作中,法官应当坚持效率与公正并重,不能忽视任何一方面。没有效率的公正是不完美的,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法官要节约办案时间,节约司法成本,节约当事人的诉讼开支,方便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让当事人多一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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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点牢骚。提高司法效率,展示司法为民。在办案中,对案件不能久拖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调不判、久执不结。以造成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增加,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司法权威及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六)形象公正

公平正义是法官的良知。法官不但要有良知、有公心、有正义,还应该要有公正的人格形象和人格公信力,将法官的内在品质展示于众,得到公众的认同。法官的言谈举止,都影响着法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评价。法官要用公平正义与良知、用法律与纪律来约束法官的言行,规范法官的举止,抑制法官的激情与欲望。法官除应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工作经验、心理素质外,还要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说理能力、规范的言行举止、谦和的太度、宽容的胸怀、良好的修养、对当事人不偏不倚的工作态度和人格吸引力。法官要将公平正义的人品写在脸上,展示于形。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笔者认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监督机制软弱无力

历史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因为明判是非的大权一旦失衡,真理将不成为真理,是非就会被混淆,黑白会被颠倒,泾渭将不明。目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屡禁不绝,甚至在有的时候,有的地区,有的部门和单位呈现出上升蔓延的趋势。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固然很复杂,就法院系统来讲,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审判监督机制没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审判工作面对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表现得软弱无力,出现了: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难奏效;面对众多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无能为力难纠正;违法违纪案件难查处;内部设置机构不合理,不健全,监督手段不配套监督力度难到位。再则,同级监督同级更是难上加难。凡此种种,归根结蒂,监督的机制苍白无力,使本来就素质低下,自律性差的某些司法人员,敢于藐视监督而更加有恃无恐。

(二)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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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三)法院系统实行的行政管理体制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审判人员素质问题

目前,部分法官欠缺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公正的司法理念,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诱惑,漠视当事人利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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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机制

司法公正更重要地是要靠法院体制内的制度来保证,而不能靠体制外的监督机制。现在人民法院内部提出并实施,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应当说从机制上向司法公正迈进了一大步。但这仅仅是个开端,距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担司法公正的责任的目的相当遥远。且三分离的各自功能还未完全到位。因此,我们还要下大气力继续研究自身的监督机制使之日臻完善,还要重视其他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是否可行,有效。

(二)全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权威来源于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而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树立的权威,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和普遍的遵行。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司法活动必须追求权威性的价值,这是司法公正的不可或缺的要求。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法律至上观念一直难以形成,公众对国家法律缺乏信心,对法院缺少信任。所以,提升法律公信力,重树司法权威非常必要。

(三)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

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司法体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权力独立于政府行政权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机关,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从现代法治观点来讲,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违反宪法的立法精神的,理应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结合,有利于法官选任上的优化及提高法官素质的目标出发,法院系统应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即由原来的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改变为上级法院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为辅的新体制。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法官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等综合职业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体条件。法官素质的提高会增加社会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心。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形成。因此, “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法官队伍是一支以党员为主体的队伍,法官队伍建设既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确保法院公正司法,正确履行审判职责的组织保障。要狠抓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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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班子建设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法院要把培养造就一支年富力强、可持续发展的法官队伍作为首要任务。

(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度存在认识上的不足与偏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陪审员自身参审意识不强;陪而不审;随机选用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规定未全面落实;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的有效保障机制;陪审员“平民化”与“法律专业化”要求互相矛盾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因此,我们对之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思考,不断完善,做到扬长避短。

司法公正离不开先进的法治理念的引领。法官判案公正与否,固然与法官素质及司法体制等等有关,但亦与正确的法治理念紧密联系,是科学的法治理念的外在物化表现。没有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决不会自觉地公正司法。法院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广大法官清醒地认识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和机械办案的危害性,防止将审案简单化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技术的运用,引导法官正确认识社会生活发展变化及其发展趋势,善于从宏观的社会视角把握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始终把具体案件的裁判放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中区加以考虑,放到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去加以把握,更加关注审判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促进作用,更加关注司法裁判对社会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有机地融入司法裁判的全过程,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为司法公正的形成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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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祁建平.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公正[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

2、陈杰人.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N].载南方日报,2005年2月18日. 3、马丽平.营造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J].改革与开放,2007.8. 4、张柏峰.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J],法律适用,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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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zn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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